Section § 318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每年必须在4月1日之前检查生活费用是否有变化。根据这一变化,他们会在每年4月1日调整退休金、选择性死亡津贴或年度死亡津贴,最高调整幅度为2%。这些调整是根据每年1月1日消费者物价指数显示的生活费用变化来确定的。任何超出2%上限的生活费用变化都会累积到未来进行调整,但津贴的减少不能低于个人或其受益人最初开始领取时的金额。

董事会应在每年4月1日之前,根据本节规定,确定生活费用是否有所增加或减少。尽管有第31481条或本章(自第31450条开始)的任何其他规定,本系统或已取代系统的任何成员,凡退休或死亡或已退休或已死亡者,其应付的每笔退休津贴、选择性死亡津贴或年度死亡津贴,应在每年4月1日,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最接近0.5%的、截至每年1月1日由当时劳工统计局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所示的生活费用年度增减百分比,对其当时所领取的津贴总额进行相应百分比的增加或减少,但此项变动每年不得超过2%;然而,任何一年中未达到津贴最高年度变动2%的生活费用增减额,应予累积,以便在未来年份通过津贴的增减来弥补;但任何减少均不得将津贴降至成员或其受益人在津贴生效日期或本条适用日期(以后者为准)所领取的金额以下。

Section § 3187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根据生活成本变化调整退休和死亡津贴。每年,退休委员会都会检查生活成本是否上涨或下跌。如果发生变化,津贴将根据变化的百分之 (40) 进行相应调整,但不得低于为退休人员或受益人设定的原始金额。如果生活成本增幅低于百分之 (2),只要未支付的生活成本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津贴仍将至少增加百分之 (2)。

此外,法律允许将先前制度下的任何未支付生活成本账户转入本制度,且此后不再增加。县政府采纳本法律不得增加财政负债或当前的缴款。本规定仅适用于特定法规定义的一级县。

(a)CA 政府 Code § 31870.01(a) 退休委员会应在每年4月1日前,根据本节规定,确定生活成本是否有所增加或减少。尽管有第 (31481) 节或本章的任何其他规定,支付给本制度或已取代制度中已退休或已故的任何成员或因其而支付的每项退休津贴、选择性死亡津贴或年度死亡津贴,应在每年4月1日,根据当时现行的(截至12月的年度)劳工统计局《美国城市平均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所示,按每年1月1日生活成本年度增加或减少的百分之 (40) 进行增加或减少,精确到百分之 (0.1),但任何减少均不得使津贴低于成员或其受益人在津贴生效日期所获得的金额。
(b)CA 政府 Code § 31870.01(b) 在委员会确定的津贴生活成本变化导致增幅不足百分之 (2) 的任何年份,津贴每年应至少增加百分之 (2),前提是成员或受益人拥有足以提供该百分之 (2) 增幅的累计未支付生活成本账户。
(c)CA 政府 Code § 31870.01(c) 当本节适用于某个县时,根据已取代的第 (31870) 节,每位退休成员或受益人的累计未支付生活成本账户应转入本节下的类似账户。此后,该账户不得再增加。
(d)CA 政府 Code § 31870.01(d) 退休委员会可采纳本节以取代第 (31870) 节生效,前提是采纳后不会导致未拨款精算负债增加,也不会导致当前成员或雇主对该制度的缴款增加,并经注册精算师如此证明。采纳后,根据本节增加或减少津贴的生效日期应为下一个4月1日。
(e)CA 政府 Code § 31870.01(e) 本节仅适用于根据经 (1971) 年法规第 (1204) 章修订的第 (28020) 节和第 (28022) 节所确立的一级县。

Section § 31870.1

Explanation

每年4月1日前,董事会会审查生活成本是否发生变化。他们会根据生活成本的变化(以消费者物价指数衡量),相应地调高或调低退休金和死亡抚恤金。这些调整每年最高不超过3%。如果所需调整幅度超过3%,超出部分将累积到未来年份进行调整。重要的是,津贴的减少不会低于福利首次适用时的起始金额。

董事会应在每年4月1日之前,根据本节规定,确定生活成本是否有所增加或减少。尽管有第31481节或本章(自第31450节开始)的任何其他规定,本系统或已取代系统中的任何成员,无论是退休、死亡,还是已退休、已死亡的成员,其应得的每笔退休津贴、选择性死亡津贴或年度死亡津贴,应自每年4月1日起,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最接近0.5%的百分比,即每年1月1日生活成本的年度增减百分比进行增减,该百分比应以当时美国劳工统计局针对县政府所在地区域的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为准,但此项变动每年不得超过3%;然而,任何一年中未达到津贴最高年度3%变动限额的生活成本增减额,应予累积,留待未来年份通过津贴的增减来弥补;但任何减少均不得使津贴低于成员或其受益人在津贴生效日期或本条适用日期(以后者为准)所收到的金额。

Section § 31870.2

Explanation

每年4月1日前,理事会会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检查生活成本与当年1月1日相比是否有变化。据此,退休金和死亡抚恤金会进行调整,以反映生活成本的变化,但每年最高调整幅度为5%。超出这个上限的任何额外调整需求,将累积到未来年份进行。重要的是,津贴的减少绝不会使其低于最初发放时的金额。

理事会应在每年4月1日之前,根据本节规定,确定生活成本是否有所增加或减少。尽管有第31481节或本章(自第31450节开始)的任何其他规定,本系统或已取代系统中的任何成员,无论其已退休或死亡,或将退休或死亡,其应得的每笔退休津贴、选择性死亡津贴或年度死亡津贴,应在每年4月1日,根据当时所领取的津贴总额的某个百分比进行增加或减少,该百分比由理事会确定,以最接近0.5%的幅度,近似于每年1月1日的生活成本年度增减百分比,该百分比由当时美国劳工统计局针对县政府所在地区域的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显示,但此项变动每年不得超过5%;然而,任何一年中未达到津贴最高年度5%变动限额的生活成本增减金额,应予累积,以便在未来年份通过津贴的增减来弥补;但任何减少均不得使津贴低于成员或其受益人在津贴生效日期或本节适用日期(以后者为准)所领取的金额。

Section § 318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每年4月1日前,相关理事会必须决定生活费用是否发生变化。如果发生变化,则与特定成员相关的每笔退休或死亡津贴将相应调整。此调整反映了从1月1日起的生活费用变化,并根据县主要区域的消费者物价指数计算。调整可以是增加或减少,每年最高不超过4%。如果4%的限制不足以弥补生活费用的变化,剩余的金额将累积到未来年份。重要的是,任何减少都不能使津贴低于津贴生效或本规定适用时所领取的金额。

尽管有第31870.1条的规定,理事会应在每年4月1日之前,根据本条规定,确定生活费用是否有所增加或减少。尽管有第31481条或本章任何其他规定的限制,支付给或因本系统任何成员(根据第31751条受保,且已退休或死亡,或将退休或死亡)的每笔退休津贴、选择性死亡津贴或年度死亡津贴,应在每年4月1日,根据当时所领取的津贴总额的某个百分比进行增加或减少,该百分比由理事会确定,应近似于(精确到最接近的0.5%)每年1月1日生活费用的年度增减百分比,该百分比由当时美国劳工统计局发布的县政府所在地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显示,但此项变动每年不得超过4%;然而,任何一年中因津贴最高年度变动4%而未能满足的生活费用增减金额,应予累积,留待未来年份通过津贴的增减来满足;但任何减少不得使津贴低于成员或其受益人在津贴生效日或本条适用日(以后者为准)所领取的金额。

Section § 3187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说明了政府雇员的退休福利累积额应如何计算,其中考虑了任何生活成本调整。它涉及将之前的累积额乘以当年生活成本的任何变化,然后加上之前条款未涵盖的任何调整。

重要的是,累积额绝不能小于零。然而,本规定并非自动适用;它必须由县监事会专门通过。一旦通过,退休人员的累积额将重新计算,如同此规则一直有效一样。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第31870、31870.1、31870.2或31870.3条设立的累积额,应通过将往年现有累积额乘以等于一加上当年任何生活成本增加或减少的金额,并将“累积调整”加到此结果中来计算;其中,“累积调整”是指当年任何生活成本增加或减少的金额,且该金额未达到第31870、31870.1、31870.2或31870.3条(以适用者为准)规定的津贴年度最大变动。根据第31870、31870.1、31870.2或31870.3条设立的累积额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小于零。
本条在任何县均不生效,除非经监事会多数票通过。监事会通过本条后,根据第31870、31870.1、31870.2或31870.3条(以适用者为准)的每位成员的累积额,应重新计算,如同本条在成员退休之日已生效一样。

Section § 31870.11

Explanation

每年4月1日前,退休委员会必须决定生活费用是否发生变化。根据这一决定,退休金和死亡津贴可能会根据特定的消费者物价指数,按照生活费用年度增减的60%进行调整。但是,津贴不能低于成员或其受益人已经收到的金额。

如果生活费用变化表明增幅低于3%,那么津贴仍必须增加3%,前提是未支付的生活费用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

当这项规定开始实施时,根据旧规定设立的任何现有未支付生活费用账户将被转移过来,并且这些账户将不再增加新的资金。退休委员会可以采用这项新规定来取代旧规定,只要这样做不会增加财政负担,并且有精算师对此进行确认。

这项规定仅适用于由特定法规定义的一类县。

(a)CA 政府 Code § 31870.11(a) 退休委员会应在每年4月1日之前,根据本节规定,确定生活费用是否有所增加或减少。尽管有第31481节或本章任何其他规定,支付给本制度或已取代制度中已退休或已故的任何成员或因其而支付的每笔退休津贴、选择性死亡津贴或年度死亡津贴,应在每年4月1日,按照每年1月1日生活费用年度增减的60%(根据当时现行的(截至12月的年度)美国劳工统计局全国城市平均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所示),增减至最接近的0.1%,但任何减少不得使津贴低于成员或其受益人在津贴生效日期所收到的金额。
(b)CA 政府 Code § 31870.11(b) 如果委员会确定的生活费用津贴变动导致增幅小于3%,则津贴每年应至少增加3%,前提是成员或受益人拥有足够的累计未支付生活费用账户以提供3%的增长。
(c)CA 政府 Code § 31870.11(c) 当本节适用于某个县时,根据已取代的第31870.1节,每位退休成员或受益人的累计未支付生活费用账户应转入本节下的类似账户。此后,该账户不得再增加。
(d)CA 政府 Code § 31870.11(d) 退休委员会可以采纳本节以取代第31870.1节,前提是采纳后不会增加未拨款精算负债,也不会增加当前成员或雇主对该制度的缴款,并经注册精算师如此证明。采纳后,根据本节增加或减少津贴的生效日期应为下一个4月1日。
(e)CA 政府 Code § 31870.11(e) 本节仅适用于根据经1971年第1204章法规修订的第28020节和第28022节所确立的一级县。

Section § 318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某个日期之前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养老金福利增加应如何供资。理想情况下,这些增加应来自储备金中超过退休系统资产1%的多余资金。然而,在某些县,监事会可以决定使用县普通基金来支付这些增加。

任何基于本条适用日期(根据第31874条规定)之前所提供服务的津贴增加,应尽可能从第31592条所述储备金中超过退休系统资产百分之一 (1%) 的款项中拨付;但在已适用第31592.2条的县,监事会可以从县普通基金中拨付全部或部分增加额。

Section § 318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养老金津贴有所增加,且这些增加未通过特定供资方式覆盖,或者这些增加与某个特定日期之后的服务有关,则理事会负责决定需要多少资金并设定缴款金额。

任何此类未按照第 31871 条规定供资的津贴增加,以及任何此类基于本条适用日期(根据第 31874 条确定)之后提供的服务而增加的津贴,应由理事会根据其认为的必要性设定的缴款供资。

Section § 318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退休缴费率的增加如何由县或区及其雇员平等分担。当缴费增加时,雇主和雇员将平等分担负担。监事会可以选择承担雇员部分缴费,但这仅限于现有成员。对于由另一条款定义的新成员,监事会不得支付其任何缴费费用。

(a)CA 政府 Code § 31873(a) 任何缴费的增加应由县或区与缴费成员平等分担,个人成员的缴费应基于其进入退休系统时最接近生日的年龄,或根据第 31621.11 条、第 31639.26 条或本章或《2013 年加州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另行授权的单一缴费率。监事会经多数票通过,可以选择支付部分原本应由个人成员承担的缴费费用。
(b)CA 政府 Code § 31873(b) 尽管有 (a) 款规定,根据第 7522.30 条,监事会不得支付第 7522.04 条 (f) 款所定义的新成员的任何部分成员缴费费用。

Section § 3187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退休福利所需的任何生活费用调整,应由雇主(县或区)和雇员平均分担。雇员的份额是根据其加入退休系统时最接近生日的年龄确定的,并以其正常缴款率的百分比计算。县监事会可以通过多数票决定支付雇员缴款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然而,根据某些法律规定,对于新成员,县监事会不得支付这些缴款的任何部分。目前,生活费用缴款率设定为雇员正常缴款的39.57%。具体的缴款百分比根据雇员加入系统时的年龄而异,详见预设表格。

(a)CA 政府 Code § 31873.1(a) 根据第31870.3条规定的福利所需的任何生活费用缴款,应由县或区与缴款成员平均分担。个人成员的缴款应基于成员加入退休系统时最接近生日的年龄,并应表示为成员正常缴款率的百分比。监事会经多数票通过,可选择支付原本应由个人成员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缴款费用。
(b)CA 政府 Code § 31873.1(b) 尽管有 (a) 款规定,根据第7522.30条,监事会不得支付第7522.04条 (f) 款所定义的新成员的任何部分成员缴款费用。
(c)CA 政府 Code § 31873.1(c) 在后续精算研究修订之前,成员的生活费用缴款率应为成员正常缴款率的39.57%。这些初始生活费用缴款率如下表所示,根据成员加入系统时的年龄而定:
加入系统时的年龄
 缴款百分比
16  ........................
1.16
17  ........................
1.16
18  ........................
1.16
19  ........................
1.16
20  ........................
1.16
21  ........................
1.16
22  ........................
1.16
23  ........................
1.16
24  ........................
25  ........................
1.17
26  ........................
1.17
27  ........................
1.18
28  ........................
1.18
29  ........................
1.19
30  ........................
1.20
31  ........................
1.20
32  ........................
1.21
33  ........................
1.22
34  ........................
1.23
35  ........................
1.24
36  ........................
1.25
37  ........................
1.26
38  ........................
1.27
39  ........................
1.28
40  ........................
1.29
41  ........................
1.30
42  ........................
1.31
43  ........................
1.32
44  ........................
1.33
45  ........................
1.34
46  ........................
1.36
47  ........................
1.37
48  ........................
1.38
49  ........................
1.40
50  ........................
1.41
51  ........................
1.43
52  ........................
1.44
53
1.46
54及以上
1.47

Section § 318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从法令中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特定的退休津贴规定,如果未指定日期,则从法令生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实施。县在通过此类法令之前,必须对其退休系统进行精算调查。

该法规确保盈余资金可用于支付经批准的退休津贴增加,不受本章限制。此外,除某些大型县外,任何由盈余收益资助的增加,都必须改用名为“补充退休人员福利储备金”的特定储备金。

本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1870) 可在法令中指定的日期适用于任何县,或如未指定该日期,则在县监事会为此目的通过的法令生效之日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适用,但前提是,采纳该法令的县须在该法令通过之前已对退休系统进行精算调查。本章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或被解释为阻止使用和支出第31592.2条所述的盈余,以资助在本条或第16.6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1875) 或本条和第16.6条两者或本条或第16.6条的任何规定已适用之后,其他允许的任何部分或全部津贴增加。
除一级县外,凡根据本条规定提供津贴增加的县,在采纳本章第5.5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1510) 后,仅从第31592.2条所述盈余收益中支付的津贴增加部分,应改为从根据第31510.8条设立的补充退休人员福利储备金中支付。

Section § 31874.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每年生活成本(以消费者物价指数衡量)上涨超过3%,那么超过3%的额外部分应增加到某些退休和死亡津贴中。监事会决定应适用多少超额部分,费用由县和区承担。但是,这项规定只有在县监事会以多数票批准后才适用。

Section § 3187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监事会可以决定将本条规定的年度最大变动增加到4%、5%或6%。这项决定必须经多数票通过,并在条例生效之日开始实施。

任何县的监事会,经多数票通过,可以颁布一项条例,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的年度最大变动,应在该条例生效之日增加至由监事会决定的4%、5%或6%。

Section § 31874.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县退休委员会在通货膨胀超过标准增长限额时,向退休人员的福利发放额外生活成本增长。委员会可以决定额外发放多少,但不得超过退休基金的盈余收益。重要的是,这些额外福利不会随着未来生活成本调整而自动增加。

本法律仅适用于地方政府选择采纳这些规则的县。提供这些增长有三种选择:简单增长、要求成员累计至少20%先前增长的补充增长,以及预筹资金选项。对于预筹资金选项,精算师必须评估成本,并且需要从退休系统盈余收益中全额拨款。

如果一个县根据不同条款采纳了某些额外规则,这些福利的支付将转而来自一个特殊的准备金。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874.3(a)
(1)Copy CA 政府 Code § 31874.3(a)(1) 每当劳工统计局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所示的每年1月1日的生活成本年度增长百分比超过第31870、31870.1、31870.2或31870.3条(以适用者为准)规定的最高福利增长时,退休委员会可规定将全部或部分超额百分比增长应用于第31870、31870.1、31870.2或31870.3条中增加的退休金、可选死亡抚恤金或年度死亡抚恤金。委员会应确定所应用的超额金额,该金额不得超过退休基金收益中超出计入缴款和准备金的总利息加上退休基金总资产的1%的部分。
(2)CA 政府 Code § 31874.3(a)(2) 根据第31870、31870.1、31870.2或31870.3条应用于退休金、可选死亡抚恤金或年度死亡抚恤金的增长之外的补充增长,不应成为将通过第31870、31870.1、31870.2或31870.3条下的后续增长而增加的退休金、可选死亡抚恤金或年度死亡抚恤金的一部分。
(3)CA 政府 Code § 31874.3(a)(3) 本款适用于任何经监事会多数票选举决定使第31870、31870.1、31870.2或31870.3条在该县适用的县。
(b)Copy CA 政府 Code § 31874.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31874.3(b)(1) 退休委员会可替代根据(a)款采取行动,在委员会确定的日期起生效,向第31870、31870.1、31870.2或31870.3条中增加的退休金、可选死亡抚恤金或年度死亡抚恤金提供补充生活成本增长;但仅限于那些根据第31870、31870.1、31870.2或31870.3条建立的累计金额在退休委员会根据本款采纳增长的年份的1月1日达到或超过20%的成员有资格获得此增长。
(2)CA 政府 Code § 31874.3(b)(2) 第31870、31870.1、31870.2或31870.3条中增加的退休金、可选死亡抚恤金或年度死亡抚恤金的补充增长,不应成为将通过第31870、31870.1、31870.2或31870.3条下的后续增长而增加的退休金、可选死亡抚恤金或年度死亡抚恤金的一部分。
(3)CA 政府 Code § 31874.3(b)(3) 本款适用于任何经监事会多数票选举决定使第31870、31870.1、31870.2或31870.3条在该县适用的县。
(c)Copy CA 政府 Code § 31874.3(c)
(1)Copy CA 政府 Code § 31874.3(c)(1) 退休委员会可替代根据(a)款或(b)款采取行动,在预筹资金的基础上,并在委员会确定的日期起生效,向第31870、31870.1、31870.2或31870.3条中增加的退休金、可选死亡抚恤金或年度死亡抚恤金提供补充生活成本增长;但仅限于那些根据第31870、31870.1、31870.2或31870.3条建立的累计金额在退休委员会根据本款采取行动的年份的1月1日达到或超过20%的成员有资格获得此增长。
(2)CA 政府 Code § 31874.3(c)(2) 第31870、31870.1、31870.2或31870.3条中增加的退休金、可选死亡抚恤金或年度死亡抚恤金的补充增长,应成为退休金、可选死亡抚恤金或年度死亡抚恤金的一部分,并应按根据本条支付的款项的相同百分比,相应地减少根据第31870、31870.1、31870.2或31870.3条建立的累计金额。
(3)CA 政府 Code § 31874.3(c)(3) 在退休委员会根据本款提供福利之前,福利成本应由合格精算师确定,退休委员会应在精算师的建议下,利用根据第31592.2条设立的防不足准备金中的资金,并使用超过退休系统总资产1%的盈余收益,为福利提供充分资金。
(4)CA 政府 Code § 31874.3(c)(4) 本款适用于任何经监事会多数票选举决定使第31870、31870.1、31870.2或31870.3条在该县适用的县。
(d)CA 政府 Code § 31874.3(d) 任何根据本条提供福利的县,一旦采纳本章第5.5条(自第31610条起),退休委员会应转而从根据第31618条设立的补充退休人员福利准备金中支付这些福利。

Section § 3187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被划分为第10类别的县,监事会可以通过一项条例决定,要求将未使用的增加或减少额度保存并结转到未来年份的规定,不必适用于某些雇员和官员。

Section § 318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退休金和死亡抚恤金如何根据生活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如果任何一年的生活成本增长超过3%,那么每超出当前调整幅度整整3%的部分,受益人将额外获得1%的增长。这些增长有助于抵消过去的结转金额。这些调整的成本必须提前规划,并由雇主和雇员达成一致。此外,县监事会必须投票通过采纳这项规定,它才能生效。最后,任何关于新成员为这项调整缴款的协议,都不能与某些现有法规相冲突。

(a)CA 政府 Code § 31874.5(a) 每年1月1日,当劳工统计局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所示的生活成本年度增长百分比,超出本条任何规定所提供的现有生活成本增长系数的整整3%时,则对于超出现有增长系数的每整3%,应将超出的额外1%应用于本条任何规定所增加的退休津贴、选择性死亡津贴或年度死亡津贴。因采纳本节而产生的津贴增长,应应用于抵消现有生活成本调整下的任何累计结转余额。本节的实施成本应自监事会采纳本节之日起预先筹集资金。支付本节实施成本的方法,可由雇主和雇员代表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中共同商定。退休委员会应进行精算研究以确定这些成本。
(b)CA 政府 Code § 31874.5(b) 本节在任何县均不生效,除非经监事会多数票通过采纳。
(c)CA 政府 Code § 31874.5(c) 尽管有(a)款规定,但关于新成员(定义见第7522.04节(f)款)缴款用于支付额外生活成本调整费用的谅解备忘录,不得与第7522.30节的要求相冲突,或与根据第7522.30节和第31631节可能达成的协议相冲突。

Section § 3187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退休委员会在县监事会批准下,每年为符合条件的成员提供退休金和死亡津贴的生活费用调整(COLA)。只有当调整被认为可以完全由盈余收益提供资金,且不影响退休基金的本金或基本储备时,才能进行调整。只有那些购买力相对于通货膨胀损失达到或超过20%的成员才有资格。任何生活费用调整都将成为津贴的永久组成部分,但不能保证未来会有进一步的调整或追溯性索赔。本法律仅适用于根据既定法规被划分为第19类和第32类的特定县。

(a)CA 政府 Code § 31874.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退休委员会每年可在县监事会批准下,以预筹资金方式,授予应支付给或因符合条件的成员而支付的退休津贴、选择性死亡津贴或年度死亡津贴生活费用调整。退休委员会的行动可以指定调整生效的日期,如果未指定生效日期,则调整应适用于自退休委员会采取行动或县监事会批准(以后者为准)之月的第一天起应支付的津贴。
(b)CA 政府 Code § 31874.6(b) 在退休委员会根据本节授予调整之前,调整的总成本应由合格精算师确定,并且委员会应在精算师的建议下确定,调整的全部资金可以从退休基金的收益中提供,这些收益超出记入缴款和准备金的总利息加上退休基金总资产的1%。
(c)CA 政府 Code § 31874.6(c) 本节规定的调整仅适用于那些退休成员、幸存者、受益人或权益继承人,截至退休委员会根据本节采取行动当年的1月1日,其累计购买力损失达到或超过20%的。购买力损失应由退休委员会根据以下两者之间的差额确定:
(1)CA 政府 Code § 31874.6(c)(1) 初始退休津贴、选择性死亡津贴或年度死亡津贴,按照县政府所在地城市所有消费者物价指数年度变化的累计总效应(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0.5%)进行增加后的金额。
(2)CA 政府 Code § 31874.6(c)(2) 实际已通过先前就该津贴授予的生活费用调整而增加的退休津贴、选择性死亡津贴或年度死亡津贴的金额。
(d)CA 政府 Code § 31874.6(d) 根据本节授予的生活费用调整应成为退休津贴、选择性死亡津贴或年度死亡津贴的一部分,以便在未来任何后续生活费用调整中获得增加。在任何特定年份根据本节授予的增加不产生在后续年份获得额外增加的持续权利,并且不产生退休成员、幸存者、受益人或权益继承人对县、区或退休基金就退休委员会根据本节采取行动生效日期之前已支付或应支付的任何津贴增加的任何索赔。
(e)CA 政府 Code § 31874.6(e) 本节仅适用于以下县:
(1)CA 政府 Code § 31874.6(e)(1) 根据经1971年法规第1204章修订的第28020和28040节定义的第19类县。
(2)CA 政府 Code § 31874.6(e)(2) 根据经1971年法规第1204章修订的第28020和28053节定义的第32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