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雇员退休法死亡给付
Section § 31780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成员在退休前去世,其退休福利将如何处理。如果成员在工作期间去世或因长期健康问题去世,退休系统必须支付死亡抚恤金。这笔福利可以支付给在世配偶、其子女的监护人,或成员指定的其他人。如果没有指定特定受益人,且配偶或子女无权获得福利,则福利将支付给该成员的遗产。
Section § 31780.1
Section § 31780.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公务员通常给予配偶的福利,也可以给予已注册的同居伴侣。县政府可能会要求在公务员退休或去世前至少一年提供同居伴侣关系的证明。如果公务员有受抚养子女,子女将获得福利,直到他们年满18岁、结婚,或者如果他们是全日制学生则直到22岁。在子女不再是受抚养人或选择一次性付款后,福利可以转给同居伴侣。但是,这些规定必须由当地县监事会通过决议才能生效,并且不适用于2009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死亡事件。
Section § 31781
本节说明了成员的死亡抚恤金,它主要包括两部分。首先,它包括成员自己随时间累积的缴款。其次,它包括由县或区额外缴付的一笔金额。这笔额外金额的计算方式是:根据死者去世前一年的年收入或应计养老金薪酬,除以十二,然后乘以其工作年数。但是,这笔金额不能超过其年收入的50%。如果成员曾缺勤,计算中使用的薪酬将是他们最后担任该职位时的薪酬。
Section § 31781.01
Section § 31781.1
本节规定了县退休系统成员在因非因公致残而无法退休前,因伤病去世后,其遗属可获得的福利。如果去世成员原本有资格因残疾而退休,其遗属配偶可以选择领取“可选死亡津贴”,而不是通常的死亡抚恤金。这项津贴相当于去世成员退休金的 60%,从去世之日起按月支付。
如果没有配偶,或者配偶去世,福利将根据法定监护人的决定,支付给 18 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如果子女未婚且全日制学习,这些福利可以延长至其 22 岁生日。这些权利不取决于去世成员是否指定了特定的受益人。最后,“子女”包括去世成员的亲生子女、收养子女或某些继子女。
Section § 31781.2
如果退休系统成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去世,并且至少有10年服务年限,其遗属配偶可以选择将死亡抚恤金留在系统中,直到该成员最早可以退休的时候。届时,配偶可以领取退休津贴。
如果配偶去世,且有未满18岁的未婚子女,津贴将继续支付给他们,直到他们年满18岁、结婚或去世。监护人可以代表子女做出决定,确保他们的最大利益。
如果子女未婚且是全日制学生,福利可以延长到他们22岁。这确保了在特定条件下持续的经济支持。
Section § 31781.3
这项法律允许县或区雇员的幸存配偶,如果该雇员在服务满五年后死亡或因工伤或疾病死亡,选择一种特定的死亡抚恤金方案。配偶可以选择获得两种福利的组合,而不是标准的死亡抚恤金或终身年金。第一项是雇主提供的一笔金额,等于雇员最后一年工资的十二分之一乘以其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其工资的50%。第二项是每月津贴(补助),根据第一项金额进行调整,并考虑幸存配偶的预期寿命。
Section § 31781.11
Section § 31781.12
Section § 31781.13
Section § 31781.31
这项法律允许县或区雇员的在世配偶,如果该雇员在服务满10年后在职死亡,或因工伤或疾病死亡,可以选择一种不同的死亡抚恤金。他们可以选择两种福利的组合,而不是通常的终身年金或死亡抚恤金。这些福利是:(a) 一笔来自县或区供款的一次性付款,金额基于死者生前的收入,最高可达该收入的50%;(b) 一笔扣除前期付款后调整的每月津贴。实质上,这为雇员去世后的财务支持提供了灵活性。
Section § 31782
Section § 31783
Section § 31783.5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有人应从退休基金获得款项但无法找到或未申领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个人或遗产五年内未申领这笔钱,它将被转入养老金储备基金。委员会将尝试通过合理方式寻找此人,例如向其最后已知地址寄送邮件。然而,即使款项已被转移,如果此人提供正确信息,委员会仍可将钱退还给他们,前提是他们尚未达到税法规定的强制分配年龄。
Section § 3178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应获得一笔死亡抚恤金,他们可以选择在最长10年内按月分期领取这笔钱,并且未支付的部分还会加上利息。这项选择必须在开始支付前书面提出。如果领取分期付款的人在收到所有款项之前去世,那么剩余的钱将一次性支付给他们的遗产或合法继承人。
Section § 31785
这项法律解释了退休安全成员去世后其养老金的处理方式。如果成员因服务或非服务相关原因退休,其在世配偶将终身获得其养老金的60%,除非养老金根据某些和解方案进行了修改。如果没有在世配偶,或者配偶在所有子女满18岁之前去世,养老金将支付给子女,直到他们结婚或满18岁。但是,如果子女未婚且全日制在校学习,福利将持续到22岁。如果配偶在成员退休前未与成员结婚至少一年,则他们将不获得任何福利。本法不凌驾于根据其他某些条款可能支付给其他指定受益人的福利之上。
对于1952年前退休的成员,其配偶或子女将从1952年1月1日起开始领取福利。本法还规定,其他相关条款可能提供不受此特定规则影响的不同福利。
Section § 31785.1
本条解释了退休安全成员去世后,其退休津贴将如何处理。如果退休成员去世,除非之前有特定修改,否则其退休津贴的 60% 将支付给其在世配偶,直至其去世。如果没有在世配偶,或者配偶在所有子女年满 18 岁前去世,则津贴将支付给子女,直至他们年满 18 岁;如果子女未婚且是全日制学生,则可支付至 22 岁。配偶必须在成员去世前至少结婚两年,并且在成员去世时年满 55 岁,才能领取此津贴。
任何有权领取其他特定津贴的人不能领取此津贴,并且本条不改变其他特定条款下指定受益人的福利。本法律仅在当地退休委员会投票决定实施后,才会在该县生效。
Section § 31785.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公共安全人员在本条生效后退休,并且其福利未被某些可选计划修改,那么其遗属将获得该成员每月退休福利的65%。然而,这项规定仅适用于洛杉矶县,并且只有在该县的监事会投票决定实施后方可生效。
Section § 31785.5
Section § 31786
这项法律解释了因工伤残退休后去世的成员的退休福利如何处理。如果该成员没有选择其他福利方案,其配偶将终身继续领取退休金。如果没有这样的配偶,或者配偶在所有子女满18岁之前去世,福利将支付给子女,直到他们满18岁或结婚(以先发生者为准)。配偶必须在成员退休前与该成员结婚才有资格。
如果成员的子女是全日制学生且未婚,他们可以领取福利直到22岁。董事会决定学校是否符合资格。
Section § 31786.1
这项法律规定了退休公务员因残疾退休后去世时,其残疾养老金的处理方式。如果该员工在去世前没有选择其他结算方式,养老金将终生支付给其配偶。如果配偶去世或没有配偶,任何未满 18 岁的子女将获得这笔款项,直到他们年满 18 岁或结婚。但是,如果子女未婚且全日制在校学习,他们可以继续领取福利直到 22 岁。配偶必须在员工去世前至少结婚两年,并且在员工去世时至少 55 岁才能符合资格。如果根据另一项法律(第 31786 条)申领福利,则本法律不适用。它还提到,这些规定不改变根据不同条款支付给其他指定受益人的福利。养老金规定只有在当地退休委员会积极采纳后才适用。
Section § 31787
如果退休制度的成员在退休前因工伤或职业病去世,其尚存配偶可以选择领取每月死亡津贴,而不是标准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这项津贴的金额与该成员如果因残疾退休本应获得的退休金相同。津贴支付从成员去世之日开始,并持续至配偶终生。如果配偶去世时留下未满18岁的未婚子女,津贴将支付给这些子女,直到他们年满18岁、结婚或去世。如果没有配偶但有子女,则由监护人作出此选择。这些福利的支付不取决于谁被指定为受益人。如果子女是全日制学生且未婚,他们可以继续领取津贴直到22岁。“子女”包括亲生子女、收养子女或在去世时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继子女。
Section § 31787.5
本法为因公殉职的成员(如执法人员或消防员)的子女提供额外的经济支持。幸存配偶会为每个子女获得额外款项,金额根据子女数量计算,但如果福利超出联邦限额则会减少。如果幸存配偶不是法定监护人,则由拥有监护权的父母获得这些款项。福利通常在子女年满18岁或结婚时停止,但如果子女未婚且是全日制学生,则可以持续到22岁。该法自1965年起生效,当年或1967年的修订可能会影响此后的支付金额。子女被收养会导致其丧失这些福利的资格。
Section § 31787.6
如果一名安全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死亡,或因暴力或武力造成的工伤事故而死亡,其遗属配偶将获得一笔一次性付款。这笔付款相当于该工作人员在死亡时的工资率下一年本应赚取的金额。这是他们可能获得的其他福利之外的额外款项,但它不适用于另一节中概述的某些成员。
Section § 31787.6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安全成员(例如消防员或警察)因公殉职,支付给其配偶或子女的款项(称为“特别死亡抚恤金”)应随着相同职位和类别的在职人员工资上涨而增加。这种增加会持续,直到配偶或子女去世,或者已故成员达到50岁,以先发生者为准。
它仅适用于某些被归类为“第七类”的县,并且只有在县监事会同意并决定其是适用于过去还是未来的案件时才会生效。
Section § 31789
如果一个人在退休并领取退休金后去世,将向其遗产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 $750。这笔钱来自县或区的资金。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在该规定生效后去世的成员,无论他们何时退休。但是,在当地监事会以多数票批准之前,这项规定不会在任何县生效。
Section § 31789.01
如果受第31751条覆盖的人员在退休并领取退休金后死亡,其遗产或指定受益人将获得2,000美元。这笔款项来自县或区的缴款,并会扣除该人员从社会保障获得的任何死亡抚恤金。
Section § 31789.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退休系统的退休成员在领取退休金津贴期间死亡,将向其遗产或指定受益人支付750美元。这适用于法律生效后死亡的成员,无论他们何时退休。
仅会支付一笔款项,具体是根据本条还是其他相关条款,取决于成员最后工作的地方。
在退休委员会确认有足够的盈余收益来支付款项之前,该法律在任何县均不生效。一旦生效,如果县采纳了某些条款,退休福利可能会被转移到另一个储备基金。
Section § 31789.2
Section § 31789.3
如果一个从县或区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去世,他们的遗产或指定的受益人将获得一笔死亡抚恤金。这笔抚恤金由县或区支付,金额由监事会决定,但不能超过 5,000 美元。
这项规定适用于本条生效后去世的所有成员,无论他们何时退休。这笔死亡抚恤金将取代其他相关条款中规定的付款。但是,这项规定只有在县监事会正式批准后才能在该县生效。
Section § 31789.5
Section § 31789.12
Section § 31789.13
如果有人在领取退休金期间去世,退休委员会可能会使用退休系统中的额外收益,在标准死亡抚恤金的基础上增加 (250) 美元,前提是这些额外收益超过系统总资产的 (1) 百分之 (1)。这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去世的所有退休人员,无论他们何时退休。
但是,只有在委员会确认盈余收益足以支付这笔额外款项后,才能提供。死亡抚恤金总额不能超过 (1,000) 美元,并且只能由该人员最后工作的退休系统支付。
Section § 31790
Section § 3179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大型县的监事会,就县雇员子女的死亡抚恤金做出调整。他们可以将全日制学生的合格子女的年龄上限提高到23岁,并且还可以将抚恤金发放给那些无论年龄大小,在法律上无法像成年人一样处理自己事务的子女。
Section § 31792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县的董事会,对在特定日期之后加入的会员的某些财务福利进行调整。他们可以选择将某些条款下的福利增加约33.3%,并将其他条款下的福利减少20%。这些调整仅适用于根据1971年和1961年的特定法规被归类为“一级”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