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7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成员在退休前去世,其退休福利将如何处理。如果成员在工作期间去世或因长期健康问题去世,退休系统必须支付死亡抚恤金。这笔福利可以支付给在世配偶、其子女的监护人,或成员指定的其他人。如果没有指定特定受益人,且配偶或子女无权获得福利,则福利将支付给该成员的遗产。

成员在职期间或因身体或精神丧失履行职责能力而未退休即死亡时,如果该丧失能力自停止服务之日起持续不断,或在停止服务后一个月内发生,除非成员的累计缴款已根据第31628条支付给该成员,则退休系统应承担死亡抚恤金的责任,该抚恤金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a)CA 政府 Code § 31780(a) 如果成员的在世配偶或一名或多名在世子女的监护人选择,则按照第31765条、第31765.1条、第31765.11条、第31781.1条或第31787条的规定支付;或
(b)CA 政府 Code § 31780(b) 如果未根据第31765条、第31765.1条、第31765.11条、第31781.1条或第31787条作出选择,且无人有权根据第15.5条(自第31841条起)或第16条(自第31861条起)获得遗属津贴,则支付给成员在死亡前通过正式签署并提交给委员会的书面指定所提名的人;或
(c)CA 政府 Code § 31780(c) 如果未作出此类选择,且根据第15.5条定义的父母有权获得遗属津贴但无其他人有权根据第15.5条或第16条获得遗属津贴,并且在世配偶或子女被指定为受益人,则支付给该在世配偶或子女;或
(d)CA 政府 Code § 31780(d) 如果未作出此类选择,无人有权根据第15.5条或第16条获得遗属津贴,且成员未指定受益人,则支付给其遗产。

Section § 317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子女在成员去世时未婚,无论他们之前是否结过婚,都可以领取遗属抚恤金。如果子女在领取抚恤金后结婚,他们将失去领取这项福利的资格,并且即使他们后来再次变为未婚状态,这项福利也不能恢复。

Section § 317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公务员通常给予配偶的福利,也可以给予已注册的同居伴侣。县政府可能会要求在公务员退休或去世前至少一年提供同居伴侣关系的证明。如果公务员有受抚养子女,子女将获得福利,直到他们年满18岁、结婚,或者如果他们是全日制学生则直到22岁。在子女不再是受抚养人或选择一次性付款后,福利可以转给同居伴侣。但是,这些规定必须由当地县监事会通过决议才能生效,并且不适用于2009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死亡事件。

(a)CA 政府 Code § 31780.2(a) 根据本条以及Article 1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1760)、Article 15.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1841)、Article 15.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1855)和Article 1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1861)或其中任何一条赋予配偶的任何福利,可赋予根据《家庭法典》Section 297定义并根据《家庭法典》Division 2.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97)在州务卿处注册的同居伴侣。县政府还可要求成员及其同居伴侣在成员退休或退休前死亡之前,向县政府提交一份由县监事会通过的现行《同居伴侣宣誓书》至少一年。
(b)CA 政府 Code § 31780.2(b) 如果(a)款所述成员有幸存的受抚养子女,该幸存的受抚养子女应领取死亡和遗属津贴,直至年满18岁或结婚(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或如果作为全日制学生就读于经认可的教育机构,则直至年满22岁。当成员的幸存受抚养子女年满18岁或不再是受抚养人(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或如果作为全日制学生就读于经认可的教育机构则年满22岁时,则根据(a)款规定赋予配偶的福利,可根据本条赋予同居伴侣。但是,如果幸存的受抚养子女选择领取一次性付款,则该一次性付款应根据本条规定,按比例分配给任何幸存的受抚养子女和同居伴侣。
(c)CA 政府 Code § 31780.2(c) 本条除非且直至县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决议,使其在本县生效,否则不具效力。在根据Sections 28020和28031定义的第10类县,县监事会可根据集体谈判过程确定并基于精算成本估算来实施本条所述的福利。
(d)CA 政府 Code § 31780.2(d) 本条不适用于在January 1, 2009或之后死亡的任何成员。

Section § 31781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成员的死亡抚恤金,它主要包括两部分。首先,它包括成员自己随时间累积的缴款。其次,它包括由县或区额外缴付的一笔金额。这笔额外金额的计算方式是:根据死者去世前一年的年收入或应计养老金薪酬,除以十二,然后乘以其工作年数。但是,这笔金额不能超过其年收入的50%。如果成员曾缺勤,计算中使用的薪酬将是他们最后担任该职位时的薪酬。

死亡抚恤金应包括:
(a)CA 政府 Code § 31781(a) 成员的累计缴款。
(b)CA 政府 Code § 31781(b) 一笔金额,由县或区缴款提供,等于死者在成员死亡前紧邻的12个月内可赚取的年薪或第7522.34条所定义的应计养老金薪酬(以适用者为准)的十二分之一,乘以在该制度下完成的服务年数,但不得超过该年薪的50%。任何缺勤的计算应基于成员在缺勤开始时所担任职位的薪酬。

Section § 3178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第31751条所涵盖成员的死亡抚恤金。它指出,无论其他条款如何规定,死亡抚恤金包括两部分:成员的累计缴款和一笔2,000美元的一次性付款。但是,该一次性付款将扣除任何来自社会保障的死亡抚恤金。

Section § 31781.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县退休系统成员在因非因公致残而无法退休前,因伤病去世后,其遗属可获得的福利。如果去世成员原本有资格因残疾而退休,其遗属配偶可以选择领取“可选死亡津贴”,而不是通常的死亡抚恤金。这项津贴相当于去世成员退休金的 60%,从去世之日起按月支付。

如果没有配偶,或者配偶去世,福利将根据法定监护人的决定,支付给 18 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如果子女未婚且全日制学习,这些福利可以延长至其 22 岁生日。这些权利不取决于去世成员是否指定了特定的受益人。最后,“子女”包括去世成员的亲生子女、收养子女或某些继子女。

(a)CA 政府 Code § 31781.1(a) 如果受第 31676.1 条规定管辖的县设立的退休系统成员,本应有权因非因公致残而退休,但在退休前因伤病死亡,则该成员的遗属配偶有权通过向委员会提交书面通知,选择领取并获得支付“可选死亡津贴”,以替代第 31780 条和第 31781 条规定的死亡抚恤金。
(b)CA 政府 Code § 31781.1(b) 该津贴应包括每月支付,金额等于逝世成员在死亡之日若已因非因公致残而退休本应有权获得的每月退休津贴的 60%。
(c)CA 政府 Code § 31781.1(c) 如果遗属配偶选择领取“可选死亡津贴”,则该津贴的应付款项应追溯至逝世成员的死亡日期,并应在配偶的有生之年持续支付。
(d)CA 政府 Code § 31781.1(d) 如果遗属配偶选择领取“可选死亡津贴”,此后死亡,留下逝世成员未婚的幸存子女或未婚子女,且年龄在 18 岁以下,“可选死亡津贴”此后应集体支付给这些幸存子女,直到每个子女死亡、结婚或达到 18 岁。任何子女领取津贴的权利应在其死亡或结婚时,或达到 18 岁时终止,且津贴的全部金额此后应集体支付给其他每个符合条件的子女。
(e)CA 政府 Code § 31781.1(e) 如果逝世成员没有遗属配偶,但留下未婚的子女或子女,且年龄在 18 岁以下,则该子女或子女的法定指定监护人应代表幸存子女或子女作出本节规定的选择,该选择在监护人看来符合幸存子女或子女的最佳利益。所作出的选择应对所有利害关系方具有约束力并是最终决定。
(f)CA 政府 Code § 31781.1(f) 本节赋予逝世成员的遗属配偶和每个子女的权利和特权,不取决于这些人员是否已被逝世成员指定为任何死亡抚恤金的受益人,并应优先于任何其他被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和主张。
(g)CA 政府 Code § 31781.1(g)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原本应支付给成员每个子女的福利应支付给每个子女,直至其 22 岁生日,如果该子女保持未婚状态,并经委员会认定,在经认可的学校全日制注册就读。
(h)CA 政府 Code § 31781.1(h) 就本节而言,“子女”指逝世成员的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或在成员死亡时与逝世成员共同生活或居住的继子女。

Section § 31781.2

Explanation

如果退休系统成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去世,并且至少有10年服务年限,其遗属配偶可以选择将死亡抚恤金留在系统中,直到该成员最早可以退休的时候。届时,配偶可以领取退休津贴。

如果配偶去世,且有未满18岁的未婚子女,津贴将继续支付给他们,直到他们年满18岁、结婚或去世。监护人可以代表子女做出决定,确保他们的最大利益。

如果子女未婚且是全日制学生,福利可以延长到他们22岁。这确保了在特定条件下持续的经济支持。

在不以现金形式领取根据第31781条或第31781.01条应付的死亡抚恤金的情况下,在达到最低退休年龄之前死亡且在死亡之日已累计10年或以上服务年限的成员的遗属配偶,应有权选择将死亡抚恤金金额存入退休系统,直至该已故成员如果健在最早可以退休的日期,并届时领取第31765条、第31765.1条或第31765.11条(以适用者为准)规定的退休津贴。
如果配偶死亡时,其尚有一名或多名未满18周岁的成员未婚子女,则退休津贴应继续支付给该子女或该等子女(统称),直至每个子女死亡、结婚或年满18周岁。如果配偶在成员死亡之前或之后死亡,且未作出选择或未领取任何部分死亡抚恤金,并且在支付任何福利之前,死亡抚恤金的任何部分均未支付给任何人,则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代表幸存子女作出本条规定的选择,该选择应符合监护人判断的子女利益和优势,且如此作出的选择对所有利害关系方均具有约束力和决定性。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但如果成员的子女保持未婚状态并经委员会认定在经认可的学校全日制注册就读,则原本应支付给成员子女的福利应支付给这些子女,直至他们年满22周岁。

Section § 3178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或区雇员的幸存配偶,如果该雇员在服务满五年后死亡或因工伤或疾病死亡,选择一种特定的死亡抚恤金方案。配偶可以选择获得两种福利的组合,而不是标准的死亡抚恤金或终身年金。第一项是雇主提供的一笔金额,等于雇员最后一年工资的十二分之一乘以其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其工资的50%。第二项是每月津贴(补助),根据第一项金额进行调整,并考虑幸存配偶的预期寿命。

在职期间服务满五年后死亡或因与服务相关的伤害或疾病死亡的成员的幸存配偶,可以代替第31781条规定的死亡抚恤金或第31781.1条或第31787条规定的终身年金,选择以下两项之和的福利:
(a)CA 政府 Code § 31781.3(a) 一笔金额,由县或区供款提供,等于死者在其死亡前12个月内可赚取的年薪或第7522.34条所定义的应计养老金薪酬(以适用者为准)的十二分之一,乘以在该制度下完成的服务年数,但不得超过该薪酬的50%。
(b)CA 政府 Code § 31781.3(b) 第31781.1条或第31787条规定的每月津贴,减去一个每月金额,该金额是(a)款所述金额应用于幸存配偶寿命的精算等值。

Section § 3178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大型县的监事会增加县雇员的死亡抚恤金支付额。他们可以通过多数票决定将这些支付额提高到与已故雇员本应获得的每月津贴相符的水平,从该法律在其县适用之日起生效。

Section § 3178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洛杉矶县退休计划的成员去世,他们的受益人将获得一笔津贴,金额等于该成员如果因非因公致残而退休时每月本应获得的金额的 (65)%。这项规定只有在洛杉矶县监事会以多数票决定启用它时才适用。

Section § 3178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洛杉矶县,如果退休金制度的成员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去世,其遗属津贴应为去世成员本应获得的退休金的65%,假设他们是因非因公致残而退休的。这个金额还应考虑在本法生效前已经给予的任何生活成本调整。 然而,这项规定只有在洛杉矶县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决议决定实施它时才生效。

Section § 3178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或区雇员的在世配偶,如果该雇员在服务满10年后在职死亡,或因工伤或疾病死亡,可以选择一种不同的死亡抚恤金。他们可以选择两种福利的组合,而不是通常的终身年金或死亡抚恤金。这些福利是:(a) 一笔来自县或区供款的一次性付款,金额基于死者生前的收入,最高可达该收入的50%;(b) 一笔扣除前期付款后调整的每月津贴。实质上,这为雇员去世后的财务支持提供了灵活性。

尽管有第31781.1条和第31781.3条的规定,属于第31751条规定的成员,且在服务满10年后在职死亡,或因与服务相关的伤害或疾病而死亡的在世配偶,可以选择以下两项之和的福利,以代替第31765.11条规定的终身年金或第31781.01条规定的死亡抚恤金:
(a)CA 政府 Code § 31781.31(a) 一笔金额,由县或区供款提供,其数额等于死者在其死亡前12个月内可赚取的年薪或第7522.34条所定义的应计养老金薪酬(以适用者为准)的十二分之一,乘以在该制度下完成的服务年数,但不得超过该薪酬的50%。
(b)CA 政府 Code § 31781.31(b) 第31765.11条规定的一笔月津贴,扣除一个每月金额,该金额是(a)项金额应用于在世配偶寿命的精算等值。

Section § 317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随时更改其指定的受益人,只要不属于特定的和解方案 (2、3 和 4)。为此,他们需要通过向委员会提交必要的文件来正式更新其受益人选择。

Section § 31783

Explanation
如果指定领取死亡抚恤金的人无法找到,或者指定收款人是逝者的遗产,那么委员会可以选择将款项支付给殡仪馆负责人。这笔款项可以支付全部丧葬费用,具体取决于殡仪馆负责人提供的详细宣誓声明等证明。一旦完成此支付,委员会和系统就该金额已履行了责任。

Section § 3178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有人应从退休基金获得款项但无法找到或未申领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个人或遗产五年内未申领这笔钱,它将被转入养老金储备基金。委员会将尝试通过合理方式寻找此人,例如向其最后已知地址寄送邮件。然而,即使款项已被转移,如果此人提供正确信息,委员会仍可将钱退还给他们,前提是他们尚未达到税法规定的强制分配年龄。

(a)CA 政府 Code § 31783.5(a) 凡有权获得成员累计缴款或任何其他福利的个人或遗产未能申领该款项或无法找到时,应根据 (c) 款管理退休基金应付的款项。
(b)CA 政府 Code § 31783.5(b) 委员会应通过其合理裁量权范围内认为合理的方式尝试寻找申领人,包括但不限于向申领人最后已知地址寄送挂号信或认证信。
(c)CA 政府 Code § 31783.5(c)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a) 款所述的款项应为申领人保管。如果在最后一次尝试联系申领人后五年内未申领这些款项,这些款项应存入养老金储备基金并成为其一部分。委员会可在未申领款项转移后,在收到其认为满意的资料后,随时授权将如此保管的储备款项退还给申领人。这些款项仅支付给尚未达到《国内税收法典》规定的强制分配年龄的申领人。

Section § 317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应获得一笔死亡抚恤金,他们可以选择在最长10年内按月分期领取这笔钱,并且未支付的部分还会加上利息。这项选择必须在开始支付前书面提出。如果领取分期付款的人在收到所有款项之前去世,那么剩余的钱将一次性支付给他们的遗产或合法继承人。

有权获得全部或部分死亡抚恤金的人,可在抚恤金支付前的任何时间,书面选择将该死亡抚恤金或其部分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按月分期支付,并加上由委员会确定的未付余额利息。如果该人在所有分期付款付清之前死亡,委员会应将其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遗产或有权接收其财产的人。

Section § 317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退休安全成员去世后其养老金的处理方式。如果成员因服务或非服务相关原因退休,其在世配偶将终身获得其养老金的60%,除非养老金根据某些和解方案进行了修改。如果没有在世配偶,或者配偶在所有子女满18岁之前去世,养老金将支付给子女,直到他们结婚或满18岁。但是,如果子女未婚且全日制在校学习,福利将持续到22岁。如果配偶在成员退休前未与成员结婚至少一年,则他们将不获得任何福利。本法不凌驾于根据其他某些条款可能支付给其他指定受益人的福利之上。

对于1952年前退休的成员,其配偶或子女将从1952年1月1日起开始领取福利。本法还规定,其他相关条款可能提供不受此特定规则影响的不同福利。

任何安全成员在因服务或非服务相关残疾从受第31676.1或31695.1条规定约束的县设立的退休系统退休后死亡时,如果未根据第11条(自第31760条起)规定的可选和解方案之一进行修改,该成员退休津贴的60%应在其有生之年继续支付给该成员的在世配偶。如果没有在世配偶有权获得本条规定的津贴,或者如果该在世配偶在已故安全成员的每个子女达到18岁之前死亡,则该在世配偶在世时本应获得的津贴,应集体支付给该在世配偶的未满该年龄的子女,直至每个子女死亡或达到该年龄;但任何子女在结婚或达到18岁后不得获得任何津贴。但是,除非在世配偶在该成员退休日期之前至少一年与该安全成员结婚,否则本条规定不得向在世配偶支付任何津贴。
根据第4章(自第31900条起)或第5章(自第32200条起)设立的养老金系统的成员,凡在1951年12月31日或之前退休的,其符合条件的在世配偶或子女应根据本条规定获得退休津贴。在成员于1952年1月1日之前死亡的情况下,向符合条件的在世配偶或子女支付退休津贴应自1952年1月1日起生效。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成员的子女保持未婚并经董事会认定在经认可的学校全日制注册学习,则原本应支付给这些子女的福利应支付至这些子女的22岁生日。
根据本条规定的优先权利不应影响根据第31789、31789.01、31789.1、31789.12、31789.13、31789.2、31789.3、31789.5或31790条规定支付给指定受益人的福利。

Section § 31785.1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退休安全成员去世后,其退休津贴将如何处理。如果退休成员去世,除非之前有特定修改,否则其退休津贴的 60% 将支付给其在世配偶,直至其去世。如果没有在世配偶,或者配偶在所有子女年满 18 岁前去世,则津贴将支付给子女,直至他们年满 18 岁;如果子女未婚且是全日制学生,则可支付至 22 岁。配偶必须在成员去世前至少结婚两年,并且在成员去世时年满 55 岁,才能领取此津贴。

任何有权领取其他特定津贴的人不能领取此津贴,并且本条不改变其他特定条款下指定受益人的福利。本法律仅在当地退休委员会投票决定实施后,才会在该县生效。

(a)CA 政府 Code § 31785.1(a) 尽管有第 31481 条或第 31785 条的规定,任何安全成员因服务或非服务相关残疾从根据本章在县内设立的退休系统退休后死亡时,如果该安全成员的退休津贴未根据第 11 条(自第 31760 条起)规定的可选结算方式之一进行修改,则其退休津贴的 60% 应继续支付给该成员的在世配偶,直至其去世。如果没有根据本条有权获得津贴的在世配偶,或者如果该在世配偶在已故安全成员的每个子女年满 18 岁之前去世,则该在世配偶在世时本应获得的津贴,应集体支付给该在世配偶的未满该年龄的子女,直至每个子女去世或达到该年龄。但是,任何子女在结婚或年满 18 岁后不得领取任何津贴。
(b)CA 政府 Code § 31785.1(b) 除非该在世配偶在安全成员死亡之日前至少两年已与该安全成员结婚,并且在死亡之日或之前已年满 55 岁,否则不得根据本条向其支付津贴。
(c)CA 政府 Code § 31785.1(c)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原本应支付给该成员子女的福利,如果子女保持未婚状态,并经委员会认定,在经认可的学校全日制注册就读,则应支付给子女直至其 22 岁生日。
(d)CA 政府 Code § 31785.1(d) 不得根据本条向任何根据第 31785 条有权获得津贴的人支付津贴。
(e)CA 政府 Code § 31785.1(e) 根据本条的优先权利不影响根据第 31789、31789.01、31789.1、31789.12、31789.13、31789.2、31789.3、31789.5 或 31790 条规定支付给指定受益人的福利。
(f)CA 政府 Code § 31785.1(f) 本条在任何县均不适用,除非退休委员会通过多数票通过的决议,使本条在该县适用。委员会的决议可以指定一个日期,该日期可以早于或晚于决议日期,作为该决议和本条在该县生效的日期。

Section § 3178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公共安全人员在本条生效后退休,并且其福利未被某些可选计划修改,那么其遗属将获得该成员每月退休福利的65%。然而,这项规定仅适用于洛杉矶县,并且只有在该县的监事会投票决定实施后方可生效。

尽管有第31785条规定,根据第31785条支付的、因在本条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退休的公共安全人员而产生的每笔遗属津贴,如果未根据第11条(自第31760条起)中规定的可选和解方案之一进行修改,应等于该成员每月退休津贴的65%。
本条仅适用于洛杉矶县,并且在洛杉矶县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决议选择使本条在该县生效之前,本条不生效。

Section § 317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本条生效前退休的公共安全成员,其遗属福利应等于该成员每月退休津贴的65%。这个金额会考虑在本法律颁布前已给予遗属的任何生活成本增加。但是,这仅适用于其福利未根据可选和解方案进行修改的情况。此外,本法律仅在洛杉矶县监事会以多数票决定执行时,才在该县生效。

Section § 317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因工伤残退休后去世的成员的退休福利如何处理。如果该成员没有选择其他福利方案,其配偶将终身继续领取退休金。如果没有这样的配偶,或者配偶在所有子女满18岁之前去世,福利将支付给子女,直到他们满18岁或结婚(以先发生者为准)。配偶必须在成员退休前与该成员结婚才有资格。

如果成员的子女是全日制学生且未婚,他们可以领取福利直到22岁。董事会决定学校是否符合资格。

任何成员因工伤残退休后死亡时,如果该成员死亡时的退休金未根据第11条(自第31760节起)中规定的可选和解方案之一进行修改,则应在其有生之年继续支付给该成员的在世配偶。如果没有根据本节有权获得津贴的在世配偶,或者如果该在世配偶在已故成员的每个子女达到18岁之前死亡,则该在世配偶如果健在原本会收到的津贴,应集体支付给该在世配偶的未满上述年龄的子女,直到每个此类子女死亡或达到上述年龄为止;但规定,任何子女在结婚或达到18岁后不得领取任何津贴。然而,根据本节规定,除非在世配偶在成员退休日期之前与该成员结婚,否则不得向在世配偶支付任何津贴。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原本应支付给成员子女的福利,应支付给这些子女,直至他们22岁生日,如果这些子女保持未婚状态,并且经董事会认定,在经认可的学校全日制注册就读。

Section § 3178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退休公务员因残疾退休后去世时,其残疾养老金的处理方式。如果该员工在去世前没有选择其他结算方式,养老金将终生支付给其配偶。如果配偶去世或没有配偶,任何未满 18 岁的子女将获得这笔款项,直到他们年满 18 岁或结婚。但是,如果子女未婚且全日制在校学习,他们可以继续领取福利直到 22 岁。配偶必须在员工去世前至少结婚两年,并且在员工去世时至少 55 岁才能符合资格。如果根据另一项法律(第 31786 条)申领福利,则本法律不适用。它还提到,这些规定不改变根据不同条款支付给其他指定受益人的福利。养老金规定只有在当地退休委员会积极采纳后才适用。

(a)CA 政府 Code § 31786.1(a) 尽管有第 31481 条或第 31786 条的规定,任何成员因与服务相关的残疾退休后死亡时,该成员死亡时的退休津贴,如果未根据第 11 条(自第 31760 条起)规定的可选结算方式之一进行修改,应继续支付给该成员的在世配偶,直至其终生。如果没有在世配偶有权根据本条获得津贴,或者如果该在世配偶在已故成员的每个子女达到 18 岁之前死亡,则该在世配偶如果健在将获得的津贴,应集体支付给该在世配偶的未满该年龄的子女,直至每个子女死亡或达到该年龄。但是,任何子女在结婚或达到 18 岁后不得领取任何津贴。
(b)CA 政府 Code § 31786.1(b) 除非在世配偶在死亡日期前至少两年与该成员结婚,并且在死亡日期当日或之前已达到 55 岁,否则不得根据本条向其支付津贴。
(c)CA 政府 Code § 31786.1(c) 尽管有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原本应支付给该成员子女的福利应支付给子女,直至其 22 岁生日,如果子女保持未婚状态,并经委员会认定,在经认可的学校注册为全日制学生。
(d)CA 政府 Code § 31786.1(d) 任何有权根据第 31786 条获得津贴的人,不得根据本条获得津贴。
(e)CA 政府 Code § 31786.1(e) 根据本条的优先权利不影响根据第 31789、31789.01、31789.1、31789.12、31789.13、31789.2、31789.3、31789.5 或 31790 条规定支付给指定受益人的福利。
(f)CA 政府 Code § 31786.1(f) 本条在任何县均不适用,除非退休委员会以多数票通过决议,使本条在该县适用。委员会的决议可以指定一个日期,该日期可以早于或晚于决议日期,作为该决议和本条在该县生效的日期。

Section § 31787

Explanation

如果退休制度的成员在退休前因工伤或职业病去世,其尚存配偶可以选择领取每月死亡津贴,而不是标准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这项津贴的金额与该成员如果因残疾退休本应获得的退休金相同。津贴支付从成员去世之日开始,并持续至配偶终生。如果配偶去世时留下未满18岁的未婚子女,津贴将支付给这些子女,直到他们年满18岁、结婚或去世。如果没有配偶但有子女,则由监护人作出此选择。这些福利的支付不取决于谁被指定为受益人。如果子女是全日制学生且未婚,他们可以继续领取津贴直到22岁。“子女”包括亲生子女、收养子女或在去世时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继子女。

(a)CA 政府 Code § 31787(a) 如果一名成员本应有权因公致残而退休,但在退休前因其受雇期间发生并与其工作相关的伤害或疾病而死亡,该成员的尚存配偶有权通过向委员会提交书面通知选择,接收并获得可选死亡津贴,以代替第31780和31781条规定的死亡抚恤金。
(b)CA 政府 Code § 31787(b) 可选死亡津贴应包括每月支付的款项,该款项等于该已故成员若在成员死亡之日因公致残而退休本应获得的月度退休金。
(c)CA 政府 Code § 31787(c) 如果尚存配偶选择接收可选死亡津贴,则该津贴的应付款项应追溯至已故成员死亡之日,并应在配偶有生之年持续支付。
(d)CA 政府 Code § 31787(d) 如果尚存配偶选择接收可选死亡津贴,并在此后死亡,留下已故成员未满18周岁的未婚尚存子女,则可选死亡津贴此后应共同支付给这些尚存子女,直到每个子女死亡、结婚或年满18周岁。任何子女获得津贴的权利应在其死亡或结婚时,或年满18周岁时终止,此后津贴的全部金额应共同支付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子女。
(e)CA 政府 Code § 31787(e) 如果已故成员没有尚存配偶但留下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则该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代表尚存子女作出本节规定的选择,该选择在监护人看来符合尚存子女的最佳利益。所作出的选择应对所有利害关系方具有约束力和决定性。
(f)CA 政府 Code § 31787(f) 本节赋予已故成员尚存配偶和每个子女的权利和特权,不取决于这些人员是否已被已故成员指定为任何死亡抚恤金的受益人,并应优先于任何其他被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和主张。
(g)CA 政府 Code § 31787(g)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成员的每个子女保持未婚并经委员会认定在认可学校正规注册为全日制学生,则原本应支付给每个子女的福利应支付给每个子女直至其22周岁生日。
(h)CA 政府 Code § 31787(h) 就本节而言,“子女”指已故成员的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或在成员死亡时与已故成员共同生活或居住的继子女。

Section § 31787.5

Explanation

本法为因公殉职的成员(如执法人员或消防员)的子女提供额外的经济支持。幸存配偶会为每个子女获得额外款项,金额根据子女数量计算,但如果福利超出联邦限额则会减少。如果幸存配偶不是法定监护人,则由拥有监护权的父母获得这些款项。福利通常在子女年满18岁或结婚时停止,但如果子女未婚且是全日制学生,则可以持续到22岁。该法自1965年起生效,当年或1967年的修订可能会影响此后的支付金额。子女被收养会导致其丧失这些福利的资格。

(a)CA 政府 Code § 31787.5(a) 成员因公殉职,或因在履行成员职责过程中遭受外部暴力或物理力量造成的事故或伤害而死亡,现已或此后有权根据第31787条领取死亡津贴的幸存配偶,应为该成员的每个子女支付额外金额,在子女有生之年,或直至子女结婚或年满18岁,具体如下,但受限于 (b) 款的限制:
(1)CA 政府 Code § 31787.5(a)(1) 对于一名子女,为第31787条规定的津贴的25%。
(2)CA 政府 Code § 31787.5(a)(2) 对于两名子女,为第31787条规定的津贴的40%。
(3)CA 政府 Code § 31787.5(a)(3) 对于三名或更多子女,为第31787条规定的津贴的50%。
(b)CA 政府 Code § 31787.5(b) 如果根据本条应支付的福利,加上根据第31787条应支付的福利,超过了根据《国内税收法典》 (26 U.S.C.A. Sec. 401 et. seq.) 经税务资格认定的养老金计划可支付的最高福利,则根据本条应支付的福利应减少至符合该福利限额所需的金额。
(c)CA 政府 Code § 31787.5(c) 如果幸存配偶不拥有该成员子女的法定监护权,则本条规定的津贴应支付给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授予子女监护权的人,为每个子女在子女有生之年,或直至子女结婚或年满18岁。
(d)CA 政府 Code § 31787.5(d) 本条规定的津贴应支付给其职责包括积极执法或积极灭火的成员的幸存配偶,或退休委员会确定的任何其他类别或组别的成员。本条规定的津贴不适用于第31469.2条所述成员的幸存配偶。
(e)CA 政府 Code § 31787.5(e)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于1965年10月1日或之后开始享有津贴资格的子女,应自子女被收养之日起丧失该资格。
(f)CA 政府 Code § 31787.5(f) 本条应于1965年10月1日在任何已采纳本章规定但此前未采纳本条规定的县生效。因1965年或1967年常会通过的本条修正案而为该成员的每个子女获得额外金额的成员幸存配偶或拥有成员子女法定监护权的其他人员,应自本条修正以规定向成员子女支付该津贴的年份的10月1日起,按应计方式获得这些款项,但幸存配偶或其他人无权就该日期之前的任何福利增加提出索赔。
(g)CA 政府 Code § 31787.5(g)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原本应支付给该成员子女的福利应支付给这些子女直至其22岁生日,如果这些子女保持未婚状态,并经委员会认定在经认可的学校注册为全日制学生。

Section § 31787.6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安全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死亡,或因暴力或武力造成的工伤事故而死亡,其遗属配偶将获得一笔一次性付款。这笔付款相当于该工作人员在死亡时的工资率下一年本应赚取的金额。这是他们可能获得的其他福利之外的额外款项,但它不适用于另一节中概述的某些成员。

因公殉职或因执行职务时遭受外部暴力或物理力量造成的事故或伤害而死亡的安全人员的遗属配偶,除本章规定的所有其他福利外,还应获得以下金额:
一笔一次性总付福利,金额等于由县或区供款提供的金额,该金额等于死者死亡时的月薪率所对应的应得年薪或可计养老金年薪(以第 7522.34 条定义为准,以适用者为准)。
本节不适用于第 31469.2 条所述的成员。

Section § 31787.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安全成员(例如消防员或警察)因公殉职,支付给其配偶或子女的款项(称为“特别死亡抚恤金”)应随着相同职位和类别的在职人员工资上涨而增加。这种增加会持续,直到配偶或子女去世,或者已故成员达到50岁,以先发生者为准。

它仅适用于某些被归类为“第七类”的县,并且只有在县监事会同意并决定其是适用于过去还是未来的案件时才会生效。

(a)CA 政府 Code § 31787.65(a) 为第31787条之目的,因公殉职的安全成员的符合条件的在世配偶或符合条件的子女的特别死亡抚恤金所依据的最终薪酬,应在任何增幅生效时予以增加,且增加幅度应与在导致死亡的受伤或疾病发作时适用于已故成员的职位类别和成员类别中受雇的现役成员的薪酬增加幅度一致。已故成员的最终薪酬应仅在以下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之前被视为可根据本条规定进一步增加:(1) 在世配偶或符合条件的子女死亡,或 (2) 已故成员达到50岁生日的日期。
(b)CA 政府 Code § 31787.65(b) 本条仅适用于根据经1971年第1204章法规修订的第28020条和第28028条定义的第七类县,且在监事会通过决议使本条在该县适用之前,不得生效。使本条在该县生效的决议应明确规定这些条款是追溯适用还是仅前瞻性适用。

Section § 31789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在退休并领取退休金后去世,将向其遗产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 $750。这笔钱来自县或区的资金。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在该规定生效后去世的成员,无论他们何时退休。但是,在当地监事会以多数票批准之前,这项规定不会在任何县生效。

任何人在退休后并从本系统或任何被取代的系统领取退休金期间死亡时,应向其遗产或向其通过正式签署并提交给委员会的书面指定提名的受益人支付七百五十美元 ($750),该款项应由县或区的缴款提供。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生效后死亡的每位成员,无论其是在本条的生效日期或实施日期之前或之后退休。
本条在任何县均不生效,除非县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决议,使本条的规定在该县适用。

Section § 31789.01

Explanation

如果受第31751条覆盖的人员在退休并领取退休金后死亡,其遗产或指定受益人将获得2,000美元。这笔款项来自县或区的缴款,并会扣除该人员从社会保障获得的任何死亡抚恤金。

尽管有第31786、31787和31787.5条的规定,任何受第31751条覆盖的人员在退休后并从本系统领取退休金期间死亡时,应向该成员的遗产,或向该成员通过正式签署并提交给委员会的书面指定所提名的受益人,支付两千美元 ($2,000)。该款项应由县或区的缴款提供,并扣除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支付的任何一次性死亡抚恤金。

Section § 3178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退休系统的退休成员在领取退休金津贴期间死亡,将向其遗产或指定受益人支付750美元。这适用于法律生效后死亡的成员,无论他们何时退休。

仅会支付一笔款项,具体是根据本条还是其他相关条款,取决于成员最后工作的地方。

在退休委员会确认有足够的盈余收益来支付款项之前,该法律在任何县均不生效。一旦生效,如果县采纳了某些条款,退休福利可能会被转移到另一个储备基金。

任何成员退休后并在从本系统或任何被取代的系统领取退休金津贴期间死亡时,应向其遗产或其通过正式签署并提交给委员会的书面指定所提名的受益人支付七百五十美元 ($750) 的款项。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生效后死亡的每位成员,无论其是在本条的生效日期或生效日之前或之后退休。
仅在本条或第 31789 条下支付一项死亡抚恤金,并应由成员最后提供在职服务的系统根据第 31789 条和本条支付。
本条在任何县均不生效,直至退休委员会确定其福利可由退休基金的盈余收益提供资金。经退休委员会作出此项决定后,本条规定即告生效。
任何县根据本条采纳本章第 5.5 条(自第 31510 条起)提供福利后,退休委员会应转而从根据第 31510.8 条设立的补充退休人员福利储备金中支付这些福利。

Section § 31789.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在退休并领取退休金后去世,一笔 750 美元的款项将支付给其遗产或指定的受益人。这适用于该规定生效后去世的所有成员,无论他们何时退休。 这笔金额取代了其他条款下的付款,可以部分由县或地区的缴款资助,部分由盈余收益资助。然而,这项规定只有在县监事会和退休委员会都批准后,才能在一个县内生效。 如果一个县采纳了第 5.5 条,那么从盈余收益中支付的资金将改为从补充退休人员福利储备金中支付。

Section § 31789.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从县或区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去世,他们的遗产或指定的受益人将获得一笔死亡抚恤金。这笔抚恤金由县或区支付,金额由监事会决定,但不能超过 5,000 美元。

这项规定适用于本条生效后去世的所有成员,无论他们何时退休。这笔死亡抚恤金将取代其他相关条款中规定的付款。但是,这项规定只有在县监事会正式批准后才能在该县生效。

(a)CA 政府 Code § 31789.3(a) 任何人在退休后并从本系统或任何被取代的系统领取退休金期间死亡时,应向其遗产或其通过正式签署并提交给委员会的书面指定提名的受益人支付一笔金额,该金额由监事会确定并由县或区缴款提供。监事会应通过多数票通过的决议,确定一笔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金额。
(b)CA 政府 Code § 31789.3(b)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生效后死亡的每位成员,无论其是在本条的生效日期或实施日期之前还是之后退休。
(c)CA 政府 Code § 31789.3(c) 本条规定的死亡抚恤金应取代根据第 31789 条或第 31789.1 条支付的款项。
(d)CA 政府 Code § 31789.3(d) 本条在任何县均不生效,除非监事会通过多数票通过的决议,使本条的规定在该县适用。

Section § 31789.5

Explanation
在加州,当一个从退休系统领取退休金的人去世时,他们的遗产或指定受益人将获得一笔最高达 5,000 美元的死亡抚恤金,具体金额由当地监事会决定。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在该法律生效后去世的成员,无论他们何时退休。 这些死亡抚恤金取代了其他条款下的类似支付,资金可以部分来自县的缴款,部分来自退休系统的盈余收益。此外,如果成本效益高,这项福利也可以通过团体人寿保险政策提供。 本条款只有在监事会和退休委员会都批准后才能在一个县生效,确保资金来自盈余收益。如果采纳了关于福利的第 5.5 条,这些死亡抚恤金的一部分将改为从一个特定的储备金中支付。

Section § 31789.12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委员会将第 (31789.1) 条中规定的款项增加至最高 (1,000) 美元。如果一个县采纳了从第 (31610) 条开始的某些规定,这些福利必须转而从补充退休人员福利储备金中支付。

Section § 31789.1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领取退休金期间去世,退休委员会可能会使用退休系统中的额外收益,在标准死亡抚恤金的基础上增加 (250) 美元,前提是这些额外收益超过系统总资产的 (1) 百分之 (1)。这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去世的所有退休人员,无论他们何时退休。

但是,只有在委员会确认盈余收益足以支付这笔额外款项后,才能提供。死亡抚恤金总额不能超过 (1,000) 美元,并且只能由该人员最后工作的退休系统支付。

任何人在领取本系统退休金期间死亡时,退休委员会可根据第 (31789) 条规定,从根据第 (31592.2) 条规定设立的盈余收益中,对根据该条应支付的金额补充二百五十美元 ($250)。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生效后死亡的每位退休人员,无论其是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还是之后退休。
本条在任何县均不生效,除非退休委员会确定此补充福利可以从根据第 (31592.2) 条规定设立的盈余收益中获得资金,且该盈余收益超过退休系统总资产的 (1) 百分之 (1)。
根据第 (31789) 条和本条支付的死亡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一千美元 ($1,000)。根据第 (31789) 条和本条应支付的死亡抚恤金,应仅由受第 (31789) 条和本条约束且成员提供其最后服务的系统支付。

Section § 3179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在县或区工作至少10年后,在退休前去世,他们的遗产或指定的受益人将获得750美元。这笔款项来自县或区的缴款。 但是,这项规定只有在县监事会投票正式采纳后才适用。

Section § 317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大型县的监事会,就县雇员子女的死亡抚恤金做出调整。他们可以将全日制学生的合格子女的年龄上限提高到23岁,并且还可以将抚恤金发放给那些无论年龄大小,在法律上无法像成年人一样处理自己事务的子女。

尽管有第31760.1、31765.1、31781.1、31781.2、31785、31786、31787或31787.5条的规定,按照第28020和28022条所述的一级县的监事会,可以通过多数票通过的决议,就根据上述任何、所有或任何组合条款应支付的死亡抚恤金,采取以下任何或所有行动:
(a)CA 政府 Code § 31791(a) 将经监事会确定的、未婚且在经认可学校全日制注册的合格子女的最高年龄提高至23岁。
(b)CA 政府 Code § 31791(b) 规定向任何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作为成年人行事的在世子女支付死亡抚恤金,无论其年龄大小。

Section § 317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县的董事会,对在特定日期之后加入的会员的某些财务福利进行调整。他们可以选择将某些条款下的福利增加约33.3%,并将其他条款下的福利减少20%。这些调整仅适用于根据1971年和1961年的特定法规被归类为“一级”的县。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节和第31768节,通过多数票通过的决议,并且仅针对在该决议生效日期或之后首次成为会员的人,采取以下行动:
(a)CA 政府 Code § 31792(a) 选择将根据第31781.1节、第31785节和第31785.1节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应付的金额增加331/3%。
(b)CA 政府 Code § 31792(b) 选择将根据第31786节、第31786.1节和第31787节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应付的金额减少20%。
本节仅适用于根据经1971年第1204章法规修订的第28020节和经1961年第43章法规修订的第28022节定义的“一级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