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雇员退休法服务
Section § 31640
本节将“县服务”定义为某人受雇于县、区、市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情况。实质上,如果您受雇于这些政府实体,您就被视为在提供县服务。
Section § 31640.5
Section § 31640.7
Section § 31641
本节解释了“服务”一词在就业和退休方面的含义。它指的是在个人是退休协会成员期间,从其工资中扣除退休金的连续受雇。如果根据法律缴纳了供款,军事服役也包括在内。此外,它还涵盖了任何获得积分的县服务或公共服务,以及任何被认可的先前服务。
Section § 31641.01
Section § 31641.1
本节允许在加入退休系统之前从事过公共工作的人,选择为其过去的公共服务向退休基金缴费。通过这样做,他们可以为那段时间获得退休积分。如果他们过去的工作是兼职,积分将根据另一节中的具体规定计算。
Section § 31641.02
Section § 31641.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退休金制度的成员如何通过向退休基金缴纳额外供款来获得以前公共服务时间的抵免。成员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这些供款,或者在最多五年内分期支付,但必须在退休前完成。应支付的金额包括:如果他们在之前的公共服务期间一直是退休金制度的成员,他们本应缴纳金额的两倍,再加上利息。此外,在某些情况下,管理机构可以同意代表成员支付部分供款,但这仅限于那些在申请退休前选择此项的成员。然而,如果成员离开县服务,他们只能提取自己缴纳的供款部分,而不能提取政府缴纳的部分。
Section § 31641.03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县的监事会通过一项规定,允许某些成员在退休时,将其未使用的病假最多100%计入,并将其计入他们的服务年限。然而,由此产生的退休系统的额外费用将由县或区承担。如果这些成员受雇于一个区,这项规定不会自动适用,除非该区的理事会通过决议决定采纳它。
Section § 31641.3
这项法律规定,在确定退休系统成员的初始可赚取报酬时,报酬是根据他们首次加入时可以赚取的金额来计算的。然而,如果某成员在1952年1月1日之前曾是同一县内某个旧退休系统的成员,他们可以请求使用他们在旧系统开始时的可赚取报酬,或者新系统开始时的可赚取报酬,以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
Section § 31641.04
本节概述了加州县级雇员在退休前获得额外服务年限积分的条件,前提是这在经济上对县有利并符合其最佳利益。如果涉及服务缩减、服务方式改变或财务节省,监事会可以通过决议批准这项额外积分。符合条件的雇员必须在规定的180天内退休,并且县必须向退休基金缴费以支付此积分。
然而,额外积分不能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距强制退休年龄的时间。在此前六个月内领取失业金的雇员不符合此项福利的资格,并且该法律必须经县条例采纳才能适用。如果雇员在获得额外积分后重新工作,则丧失该积分,除非其重新工作是短期召回。
Section § 31641.4
本节解释了公共服务雇员如何为其服务赚取退休积分。通常,如果您已经有权从该工作中领取养老金,则无法获得积分。但是,如果联邦法律允许,即使您有养老金,您仍然可能有资格获得积分。公共安全成员,例如执法人员或消防员,其养老金可以按照所有服务都与安全相关的方式计算,尤其是在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期间服役的。最后,如果您在您所在县设立公共安全成员资格之前成为治安官,那么从您最初受雇之日起,您就被视为公共安全成员。
Section § 31641.0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特定县在1994年至1999年期间,如果能通过此举节省资金或获得经济利益,则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额外的退休服务年限。要符合资格,员工必须属于决议中指定的职位类别,拥有至少10年的服务年限,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退休。如果员工获得了额外的服务年限,县政府需要支付由此产生的退休金差额,并确保其节余足以覆盖这些成本。这是一项临时措施,在1999年7月1日之后不再适用。此外,还有一些特定的条件和排除条款,例如不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或在没有额外服务年限的情况下不符合退休资格的人员提供额外服务年限。
Section § 31641.5
如果您曾为县政府工作,但由于您的工作类型或薪酬方式而未加入退休系统,您现在可以为那段时间获得退休积分。为此,您需要支付如果您当时是会员本应缴纳的款项,外加利息。您可以一次性付清或分期支付,但必须在退休前完成。
如果您是兼职工作,您将根据您的实际工作量与全职职位的比较来获得兼职积分。您可以选择只获得部分过去服务的积分,但必须从最近的工作时期开始。
Section § 31641.6
Section § 31641.7
Section § 31641.9
如果您是根据第 31641.1 至 31641.4 条规定缴款的成员,这些缴款将被视为您的正常缴款。但是,当您退休时,县政府不会对这些缴款进行匹配。
Section § 31641.20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县退休系统的成员购买过去的公共服务年限。为此,他们必须缴纳供款,可以是一次性付款,也可以是分期付款,但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支付金额是如果他们在那段时间内是成员本应缴纳金额的两倍。这些假设性供款的利息也需要计算在内。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以帮助支付这些供款,但仅限于将这些抵免用于退休或残疾的成员。
此选项仅适用于被归类为第三类的特定县,并且需要获得监事会的当地批准。
Section § 31641.21
本节解释了特定退休系统中,会员账户缴款的利息计算方式。它假设缴款从特定起始日期起存入,直至全额支付完毕。所使用的利率是法律中另一相关条款提及的利率。
Section § 31641.4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退休系统成员可以重新存入他们之前提取的资金,以符合领取养老金福利的资格,他们将获得重新存入的金额以及所赚取的任何利息。但是,他们不会获得与这些资金相关的服务的任何积分。这项规定仅适用于通过重新存入资金而符合特定福利资格的成员,具体如其他某些条款所述。
Section § 31641.51
Section § 31641.55
这项法律允许退休系统中的某些成员,如果他们之前从事公共服务,并因联邦军事基地关闭或缩编而失业,可以将那段服务时间计入他们的退休金。他们必须提交书面通知,并补缴如果当时是成员本应缴纳的供款,外加利息。这些供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在最长10年内付清。在某些情况下,管理机构可能会帮助承担部分供款。法律明确定义了“公共机构”和“公共服务”,其中包括联邦或州消防员等特定职位。这项选择只有在该县或区的管理机构通过决议允许后才能生效。
Section § 31641.56
如果你曾在县级部门工作,但职位不需缴纳退休金,之后又回到需要缴纳退休金的县级职位,你可以选择为之前处于“延期状态”的工作时间购买退休积分。你必须补缴之前未缴纳的金额,并加上利息。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但必须在退休前完成。如果你只想购买部分时间的积分,那么必须是最近的那段时间。只有在县监事会批准后,此选项才可用。
Section § 31641.95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某些规定(如第31470.7条及其他列出的条款)只有在县或区的管理委员会投票通过采纳后,才会在该县或区生效。这项采纳适用于决议中指定的某些公共机构。此外,委员会日后还可以决定,在特定未来日期之后雇佣的新员工将不符合这些规定的资格。
Section § 31641.96
这项法律规定,第31641.9条中概述的规则不适用于受其他特定条款(第31676.1条至第31676.15条)约束的县。
Section § 31641.97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县的某些雇员获得其军事服务的退休积分。如果县监事会决定采纳,它适用于在1993年1月1日之前受雇、并在1992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县工作人员。要获得积分,这些雇员必须在1995年1月1日之前通知退休委员会,并在退休前一次性或在五年内分期支付全部费用(包括利息)。重要的是,雇员不得已就此服务领取军事养老金,并且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如果有人在1993年底之前退休或选择延迟退休,他们必须在1994年7月1日之前提交申请并支付。费用由退休委员会计算,以确保退休金制度本身不承担任何额外费用。
Section § 3164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不中断员工连续服务记录的情况。这包括因疾病、经济原因、停职或解雇而导致的临时裁员,如果员工在一年内被重新雇用。它还涵盖了休假结束后一年内重新雇用,以及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结束后六个月内重新雇用。此外,在特定条件下辞职并在提取缴款前重新雇用的员工,其连续服务记录得以保留。提取退休缴款但在重新入职时重新存入,不会中断服务连续性。
Section § 31645
Section § 31645.5
这项法律规定,“既往服务”包括在两个特定事件之后为某些区所做的工作:一是县首次与非营利组织签订运营博物馆的合同之后,二是某人开始为经济发展协会工作之后。
Section § 31646
如果退休计划的成员因自身疾病休无薪假后返回工作,他们可以通过补缴错过的供款和利息来获得该期间的积分。他们可以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但最多只能获得12个月的积分。
如果无薪假是育儿假,则适用相同的规则:成员必须补缴自己和雇主错过的供款及利息,并且不能获得超过一年的积分。但是,要使此规定生效,县监事会必须批准,并且仅在监事会批准后才适用。
对于因照顾重病家庭成员(根据联邦或加州家庭休假法)而休的无薪假,也适用类似规则:需要补缴错过的供款及利息,且最高积分期限为12个月。此规定也需要在生效前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
Section § 31646.1
本法律允许因工伤病休无薪假超过12个月后返回工作的政府雇员,为其超出部分的伤残休假时间购买服务年限积分。雇员必须支付如果他们没有休假本应支付的缴款,以及这些缴款本应产生的任何利息。他们可以一次性支付这笔金额,也可以按月分期支付,分期期限不超过他们希望覆盖的期间长度。但是,这仅适用于雇员除了超出12个月的部分外,还拥有足够的其他服务年限积分以符合福利资格的情况。此外,本法律只有在县监事会以多数票正式通过决议采纳后,才在该县生效。
Section § 31646.2
Section § 31646.5
如果一名成员想申请非因公伤残退休金,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在申请前获得无薪休假的积分。首先,他们必须用尽所有带薪休假,包括灾难性休假。其次,休假必须是由于绝症,并经委员会确认。第三,他们必须支付在此休假期间本应缴纳的供款,外加利息,这可以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但必须在他们退休前完成。该积分不能超过12个月,并且此规定仅在县监事会投票通过后才适用。
Section § 31647
Section § 31648
Section § 31648.2
Section § 31648.3
如果你是一名全职员工,曾被裁员,但在12个月内恢复全职工作,你可以获得这段休假期间的服务年限积分,但最多只有一年。为此,你必须补缴你在裁员期间本应缴纳的供款,并加上利息。你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只要支付期限与你的裁员期长度相符。此选项仅适用于通过雇主规定的裁员员工返岗程序恢复工作的人员。你还有最多五年的时间来决定是否要重新存入任何已提取的供款,以恢复你最初的入职年龄和会员资格。这项法律只有在当地县监事会同意后才会生效。
Section § 31648.4
Section § 31648.5
Section § 31648.6
Section § 31648.55
如果您是曾中断服务的民选官员,您可以将之前的服务年限计为现行服务年限。要做到这一点,您需要满足某些条件。
首先,您必须再次担任同一职位。其次,您不能将此服务用于获取任何其他现有或未来的公共退休福利。
在退休前,您必须支付两倍于您在中断服务期间本应向退休基金缴纳的金额,外加任何利息。您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在五年内分期支付。最后,您所在县的监事会必须通过本条规定,它才能在您所在地区适用。
Section § 31649
Section § 31649.1
如果加州的雇主重新雇用一名因服兵役而离职的雇员,且该兵役属于美国法典第38篇第43章的规定,他们必须在30天内做两件事:书面通知相关委员会有关重新雇用事宜,并书面告知该重新雇用的雇员其有权购回服务年限积分。
Section § 31652
这项法律解释了退休基金的会员在离开后重新加入制度时,如何重新存入缴款。如果会员之前提取过缴款,他们可以在退休前连本带息地还清,以恢复其会员资格,就好像从未离开过一样。缴款额取决于会员重新加入制度时的年龄,除非他们没有重新存入所有款项,那样他们将被视为新会员,不享有过去的任何服务年限。
那些没有提取缴款或已重新存入缴款的会员,可以享受互惠退休制度下的福利,但具体条件取决于他们何时离开和返回县级服务。然而,如果会员已经退休或未受雇于参与该制度的实体,则本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31652.1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特定县退休系统的成员如何将其已提取的缴款重新存入其退休基金。如果这样做,他们的会员资格将恢复,如同从未离开过一样。他们必须偿还其缴款及利息。
对于那些离开县服务但未提取资金或选择重新存入资金的人,他们可以享受互惠退休系统的福利。具体条件取决于他们何时离开和返回县服务。
该法律还指出,退休人员或未在参与雇主处工作的人不能使用此规定,并且只有在当地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它才适用于某些一级县。
Section § 31652.2
Section § 31653
这项法律允许县或区管理机构选择为因服兵役而离开后又返回的成员支付养老金供款。这意味着成员不会因缺勤而损失养老金福利。如果成员在服兵役期间缴纳了供款,这些款项将被退还或计入其账户。在服役期间提取了供款的成员,可以获得服务年限的计入,就像他们没有提取过一样。但是,这些供款仅用于退休福利,如果成员在返回后辞职则不适用。这项规定追溯适用于那些兵役始于1940年9月16日或之后的人员,但不包括受2013年加州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影响的成员。
Section § 31654
如果有人因为各县接管了某些职责而停止为州工作并开始为县工作,他们必须立即加入县的退休系统。只要满足某些条件,此人就可以在县退休系统中获得其在州服务期间的年限积分,而无需额外付款。
首先,县退休委员会必须从州退休系统获得该人应享有的服务年限证明。其次,该人常规的州退休供款,包括利息,必须支付到县的退休基金中,并计入其个人供款。最后,县必须支付一笔等额款项,作为县对该服务年限的供款。
Section § 31655
这项法律允许在二战期间因日裔美国人被强制撤离而被迫离职的县级雇员,获得他们缺勤期间的抵免。要获得这项抵免,他们必须向退休基金支付一笔款项,等同于他们在缺勤期间本应缴纳的供款,外加利息。
这特别适用于那些在1942年3月5日仍在县级服务、根据命令被撤离并在1947年7月1日前返回的人。然而,这项规定只有在县监事会正式批准后才有效。
Section § 31656
这项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区可以向因休假担任工会官员的雇员提供退休服务年限。首先,雇员必须支付其通常的退休缴款以及因此情况可能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其次,雇员在此类休假期间最多只能累积12年的退休服务年限。最后,雇员在此休假期间无资格享受州退休制度下的残疾福利。
此外,本法律仅在县监事会以多数票同意后才适用。
Section § 31657
这项法律适用于当县、消防局或区从其他公共机构接管消防或执法职责,并且受影响的员工转入县级单位工作的情况。这些人员将自动加入县的退休系统。他们将获得在《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下的先前服务年限积分,无需额外供款,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首先,县退休委员会必须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获得过去服务年限积分的证明。其次,县基金将收到相当于员工和雇主从原退休系统缴纳的供款金额及利息。这些资金随后将计入员工账户,视同其向县系统供款。最后,县退休委员会必须同意这项法律有助于管理未来残疾退休金可能带来的潜在财务风险。这项规定特别适用于加州法规中规定的某些类别的县。
Section § 31658
如果您是已服务至少五年的在职成员,您可以购买最多五年的额外退休积分。这些额外积分不计入最低退休年龄、医疗福利或基于服务年限的其他额外福利。您必须在退休前支付这些积分,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十年支付。这些付款将视为您对退休系统的常规供款。各县必须通过决议采纳本条规定才能使其生效,并且仅适用于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