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640

Explanation

本节将“县服务”定义为某人受雇于县、区、市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情况。实质上,如果您受雇于这些政府实体,您就被视为在提供县服务。

“县服务”指某人受雇于县、区、市法院或高等法院。

Section § 3164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为从事临时、季节性、间歇性或兼职工作的公职人员计算服务积分。这些类别的成员获得的积分,是根据他们实际工作的时间与全职职位所需时间的比例,按连续工作计算的。“服务年限”意味着他们根据这些规定积累了足够相当于一整年的积分。

Section § 3164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退休系统的成员的服务或缴款违反了第23007.5条或第50033条的规定,他们不能获得该服务的积分。然而,它也澄清了,选举产生的官员仍然被允许按照第31658条的规定购买额外的服务年限积分。

Section § 3164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服务”一词在就业和退休方面的含义。它指的是在个人是退休协会成员期间,从其工资中扣除退休金的连续受雇。如果根据法律缴纳了供款,军事服役也包括在内。此外,它还涵盖了任何获得积分的县服务或公共服务,以及任何被认可的先前服务。

“服务”指任何被任命或选举的人在以下期间的连续受雇:
(a)CA 政府 Code § 31641(a) 在其为退休协会成员期间,县或区为其该服务从其应得报酬中扣除款项的期间。
(b)CA 政府 Code § 31641(b) 县、区或成员根据本章其他规定获授权并实际缴纳供款的军事服役期间。
(c)CA 政府 Code § 31641(c) 其根据本条规定获得县服务或公共服务或两者兼有积分的期间。
(d)CA 政府 Code § 31641(d) 允许计入先前服务的期间。

Section § 3164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县的监事会制定一项法令。该法令可以允许退休员工将其未使用的病假转换为额外的服务积分,以增加退休福利。县或区负责承担这种转换可能给退休系统带来的任何额外费用。

Section § 31641.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在加入退休系统之前从事过公共工作的人,选择为其过去的公共服务向退休基金缴费。通过这样做,他们可以为那段时间获得退休积分。如果他们过去的工作是兼职,积分将根据另一节中的具体规定计算。

在成为会员之前曾从事公共服务的会员,可以通过向委员会提交书面通知,选择按照第 (31641.2) 条的规定缴纳供款,并在退休系统中获得所有允许的公共服务时间的积分。兼职服务的积分应按照第 (31641.5) 条的规定计算。

Section § 31641.02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的一个三级县工作,并且即将退休,您的监事会可以选择将您未使用的病假计入额外的退休服务积分。这意味着您退休时可能会获得更多福利。县或区将承担因此给退休系统带来的任何额外费用。

Section § 3164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退休金制度的成员如何通过向退休基金缴纳额外供款来获得以前公共服务时间的抵免。成员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这些供款,或者在最多五年内分期支付,但必须在退休前完成。应支付的金额包括:如果他们在之前的公共服务期间一直是退休金制度的成员,他们本应缴纳金额的两倍,再加上利息。此外,在某些情况下,管理机构可以同意代表成员支付部分供款,但这仅限于那些在申请退休前选择此项的成员。然而,如果成员离开县服务,他们只能提取自己缴纳的供款部分,而不能提取政府缴纳的部分。

任何根据第31641.1条选择缴费并因公共服务而要求获得服务年限抵免的退休金制度成员,应在其退休生效日期之前,通过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期限不超过五年)的方式向退休基金缴付一笔款项,该款项应等于以下各项之和:
(a)CA 政府 Code § 31641.2(a) 如果其在选择获得服务年限抵免的相同时间内一直是本制度的成员,则其本应向退休基金缴纳的供款的两倍,该金额通过以下方式计算:将其在本制度成员资格开始时首次适用的供款费率,应用于其在第31641.3条规定时间首次可获得的月薪,再乘以其选择获得县服务年限抵免的月数(包括制度建立之前的任何时间,如果存在),并且该时间将构成本制度下的当前服务年限。
(b)CA 政府 Code § 31641.2(b) 如果成员供款是在用于确定本条规定的供款应基于何种可获得薪酬的日期缴纳的,则从该日期起直至这些供款支付完成时,本应累积到成员供款中的“常规利息”,按当前利率计算。
(c)CA 政府 Code § 31641.2(c) 除第31640.7条禁止外,管理机构经五分之四投票通过,可规定其应代表根据本章有资格获得先前服务年限抵免,并在提交退休申请之前选择此项的官员和雇员,支付本条(a)款和(b)款中规定的部分供款。政府机构根据本条缴纳的供款仅可用于服务退休或残疾退休目的,并且从县服务辞职的成员仅有权提取其本人缴纳的累计供款部分。

Section § 3164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县的监事会通过一项规定,允许某些成员在退休时,将其未使用的病假最多100%计入,并将其计入他们的服务年限。然而,由此产生的退休系统的额外费用将由县或区承担。如果这些成员受雇于一个区,这项规定不会自动适用,除非该区的理事会通过决议决定采纳它。

在任何县,监事会可以通过条例规定,条例中指定的成员应获得计入,最高可达其截至退休之日累计病假的100%,且该病假计入应在服务年限计入之外。退休系统的额外费用应由县或区承担。
本节不适用于受雇于区的成员,除非区理事会通过决议规定其适用于此类成员。

Section § 316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确定退休系统成员的初始可赚取报酬时,报酬是根据他们首次加入时可以赚取的金额来计算的。然而,如果某成员在1952年1月1日之前曾是同一县内某个旧退休系统的成员,他们可以请求使用他们在旧系统开始时的可赚取报酬,或者新系统开始时的可赚取报酬,以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

在31641.2节中,首次可赚取的报酬应为成员开始加入退休系统时可赚取的报酬,但如果某成员在1952年1月1日之前曾是同一县内任何退休系统的成员,且该系统已被根据本法案设立的系统所取代,则如果该成员提出请求,应使用以下时间中较晚者所对应的其首次可赚取的报酬:
(a)CA 政府 Code § 31641.3(a) 其开始加入该被取代的退休系统时。
(b)CA 政府 Code § 31641.3(b) 本退休系统首次生效的日期。

Section § 31641.0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县级雇员在退休前获得额外服务年限积分的条件,前提是这在经济上对县有利并符合其最佳利益。如果涉及服务缩减、服务方式改变或财务节省,监事会可以通过决议批准这项额外积分。符合条件的雇员必须在规定的180天内退休,并且县必须向退休基金缴费以支付此积分。

然而,额外积分不能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距强制退休年龄的时间。在此前六个月内领取失业金的雇员不符合此项福利的资格,并且该法律必须经县条例采纳才能适用。如果雇员在获得额外积分后重新工作,则丧失该积分,除非其重新工作是短期召回。

(a)CA 政府 Code § 31641.04(a) 监事会通过决议确定,由于即将缩减服务或改变服务履行方式、节省资金或给县带来的其他经济利益,符合县的最佳利益时,如果存在以下条件,成员应有资格获得额外服务年限积分:
(1)CA 政府 Code § 31641.04(a)(1) 成员受雇于监事会通过的决议中包含的职位类别、县部门或其他县级组织单位。
(2)CA 政府 Code § 31641.04(a)(2) 成员在监事会决议中指定的日期或指定日期之间退休。在任何情况下,指定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3)CA 政府 Code § 31641.04(a)(3) 县向退休基金划拨一笔由退休委员会确定的金额,该金额等于成员根据本节获得服务年限积分后所领取的津贴与未获得该服务年限积分时所领取的金额之间的差额的精算等值。划拨至退休基金的方式和期限须经县和退休委员会认可。
(b)CA 政府 Code § 31641.04(b) 服务年限积分数额应由监事会确定,但无论已计入的服务年限如何,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成员退休日期与成员因年龄原因必须退休日期之间的年数。
(c)CA 政府 Code § 31641.04(c) 选择支付(a)款规定的款项的县,应就所有在监事会指定期限内退休的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此类支付。
(d)CA 政府 Code § 31641.04(d) 如果符合条件的成员在根据(a)款规定的期限之前的六个月内领取任何失业保险金,则本节不适用于该成员。如果成员在没有本节规定的额外积分的情况下不符合退休资格,则本节不适用于该成员。
(e)CA 政府 Code § 31641.04(e) 在任何县内,除非经监事会通过条例采纳,否则本节不适用。任何县可根据情况不时采纳或重新采纳本节。在任何根据第31557节规定其雇员是该系统成员的区内,除非经该区管理机构通过条例采纳,否则本节不适用。任何根据第31557节规定其雇员是该系统成员的区可根据情况不时采纳或重新采纳本节。
(f)CA 政府 Code § 31641.04(f) 任何根据本节规定符合条件的成员,在随后重新进入县级就业时,应丧失根据本节获得的服役年限积分,除非重新进入是由于临时召回,且在任何一年内服务时间最长不超过720小时。
(g)CA 政府 Code § 31641.04(g) 本节不受《法典》第1篇第4部第10章(自第3500节起)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3164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公共服务雇员如何为其服务赚取退休积分。通常,如果您已经有权从该工作中领取养老金,则无法获得积分。但是,如果联邦法律允许,即使您有养老金,您仍然可能有资格获得积分。公共安全成员,例如执法人员或消防员,其养老金可以按照所有服务都与安全相关的方式计算,尤其是在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期间服役的。最后,如果您在您所在县设立公共安全成员资格之前成为治安官,那么从您最初受雇之日起,您就被视为公共安全成员。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641.4(a)
(1)Copy CA 政府 Code § 31641.4(a)(1) 除 (2) 款另有规定外,成员应仅就其无权从该公共机构领取养老金或退休津贴的公共服务就业获得工龄积分。成员选择缴费的服务以及该成员因在公共机构就业而不会获得养老金或退休津贴的事实,应由成员提供该公共服务的公共机构官员证明,或应经董事会确认。
(2)CA 政府 Code § 31641.4(a)(2) 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成员获得联邦公共服务期间的工龄积分,即使成员已有权从该服务中领取养老金或退休津贴,只要联邦法律明确允许该积分。本节旨在与 Cantwell 诉圣马特奥县案 (1980) 631 F.2d 631 的判决保持一致。
(b)CA 政府 Code § 31641.4(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获得先前公共服务就业工龄积分的公共安全成员,其主要职责包括积极执法或积极灭火,或在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期间在美国武装部队中的现役服务,其该服务的养老金或退休津贴应按照成员根据第 31664 节作为公共安全成员将获得的退休津贴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
(c)CA 政府 Code § 31641.4(c) 在成员所在县设立公共安全成员资格规定之前作为治安官入职的公共安全成员,就本节而言,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应自其最初受雇之日起被视为公共安全成员。

Section § 3164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特定县在1994年至1999年期间,如果能通过此举节省资金或获得经济利益,则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额外的退休服务年限。要符合资格,员工必须属于决议中指定的职位类别,拥有至少10年的服务年限,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退休。如果员工获得了额外的服务年限,县政府需要支付由此产生的退休金差额,并确保其节余足以覆盖这些成本。这是一项临时措施,在1999年7月1日之后不再适用。此外,还有一些特定的条件和排除条款,例如不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或在没有额外服务年限的情况下不符合退休资格的人员提供额外服务年限。

(a)CA 政府 Code § 31641.05(a) 尽管有第31641.04条或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仅限于1994-95、1995-96、1996-97、1997-98和1998-99财政年度,当监事会通过决议认定,由于即将到来的服务削减或服务执行方式的改变、资金节约或给县带来的其他经济利益,符合县的最佳利益时,如果所有以下条件均存在,成员应有资格获得额外服务年限:
(1)CA 政府 Code § 31641.05(a)(1) 成员受雇于监事会通过的决议中包含的职位分类、县部门或其他县级组织单位。
(2)CA 政府 Code § 31641.05(a)(2) 成员已累计10年或以上服务年限,并在监事会决议中指定的日期或日期之间退休。在任何情况下,指定期限不得超过120天。
(3)CA 政府 Code § 31641.05(a)(3) 县向退休基金转交由退休委员会确定的金额,该金额应等于成员根据本条获得服务年限后所领取的津贴与未获得该服务年限时所领取的金额之间的精算等值。向退休基金的转账应以县和退休委员会可接受的方式和时间段进行。但是,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b)CA 政府 Code § 31641.05(b) 服务年限的金额应由监事会确定,但无论已累计服务年限多少,均不得超过四年,且不得超过成员退休日期与成员因年龄原因必须退休日期之间的年数,并且不得与根据第31641.04条授予的任何额外服务年限合并。
(c)Copy CA 政府 Code § 31641.05(c)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641.05(c)(a)款所述决议应要么确定足够多的已删除职位,其总成本等于或超过所授予额外服务年限的一次性精算成本,要么宣布根据本条授予额外服务年限而空出的所有职位应至少空缺五年,直至从职位空缺薪资节余中收回所授予额外服务年限的一次性精算成本。
(d)CA 政府 Code § 31641.05(d) 监事会应向退休委员会证明节余将超过向退休委员会的必要支付的程度,以及为确保该结果将采取的具体措施。退休委员会可要求监事会通过独立审查提供其证明的核实。
(e)CA 政府 Code § 31641.05(e) 当县已实现足以满足向退休委员会必要支付的节余,或自本条第(2)款规定的退休期开始之日起五年后,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监事会应向退休委员会证明实际节余金额以及为实现节余所采取的措施。监事会应为根据本条退休的每位工作人员保存记录。退休委员会可要求监事会通过独立审查提供其证明的核实。监事会应将这些证明报告给审计长,审计长应在其根据第7501条至第7504条编制的年度报告中总结其中的成本和节余信息。审计长应进行事后审计,以核实节余是否等于或超过根据本条授予的额外服务年限的一次性精算成本。县应支付事后审计的费用。
(f)CA 政府 Code § 31641.05(f) 选择根据(a)款规定进行支付的县,应就监事会指定期间内退休的所有符合条件的雇员进行支付。
(g)CA 政府 Code § 31641.05(g) 如果成员在根据(a)款规定的期间之前的六个月内收到任何失业保险金,则本条不适用于该成员,即使该成员原本符合资格。如果成员在没有本条提供的额外服务年限的情况下不符合退休资格,则本条不适用于该成员。
(h)CA 政府 Code § 31641.05(h) 本条在任何县均不适用,除非经监事会通过条例采纳。任何县可根据情况需要不时采纳或重新采纳本条。
(i)CA 政府 Code § 31641.05(i) 任何符合本条规定的成员,在随后重新进入县级就业时,应丧失根据本条获得的工龄积分,除非重新进入是根据第31680.2、31680.3或31680.6条进行的临时召回。任何根据本条获得积分的成员,在退休之日起的五年内,不得根据第31680.2、31680.3或31680.6条作为年金领取者被临时雇用。
(j)CA 政府 Code § 31641.05(j) 监事会应向退休委员会证明该县已遵守第7507条。
(k)CA 政府 Code § 31641.05(k) 本条不适用题1第4编第10章(自第3500条开始)。
(l)CA 政府 Code § 31641.05(l) 在1999年7月1日或之后,不得根据本条授予额外的工龄积分。

Section § 31641.5

Explanation

如果您曾为县政府工作,但由于您的工作类型或薪酬方式而未加入退休系统,您现在可以为那段时间获得退休积分。为此,您需要支付如果您当时是会员本应缴纳的款项,外加利息。您可以一次性付清或分期支付,但必须在退休前完成。

如果您是兼职工作,您将根据您的实际工作量与全职职位的比较来获得兼职积分。您可以选择只获得部分过去服务的积分,但必须从最近的工作时期开始。

在加入退休系统之前,其在县级服务中担任的职位性质使其被排除在会员资格之外的成员,或因其薪酬方式而被排除在外的验尸官、公共管理人或验尸官兼公共管理人,有权就其在成为会员之前在县级服务期间(无论是否中断)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县级服务,在退休协会中获得积分,条件是其选择并随后按照该选择在退休前向退休基金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如果其在选择获得积分的期间内一直是会员本应向退休基金缴纳的缴款额,计算方法是将其成为会员时首次适用的缴款费率应用于其在县级服务期间实际获得且选择获得积分的总薪酬,并加上从其成为会员之时起至完成支付之日止按当前利率计算的该金额的利息。该支付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成员选择获得积分的服务年限,支付方式和时间由董事会通过规则规定。任何成员不得根据本条规定获得任何服务积分,如果其未在本条规定的退休生效日期之前完成支付。选择分期支付的成员可以在其退休生效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一次性付清。成员根据本条规定支付的任何款项应被视为并作为成员的正常缴款进行管理。
如果会员资格之前的县级服务是以兼职方式提供的,则该成员可以获得其担任兼职职位期间的相应比例的积分,该比例为其实际履行该职位职责的时间与全职职位履行相同职责所需时间之比。
选择仅获得部分县级服务积分的成员,应选择时间上最晚的县级服务,并且不得获得任何早于其未选择获得积分的县级服务部分的积分。

Section § 31641.6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市雇员因县接管市部门而成为县雇员,只要该市之前没有退休合同,他们就可以选择在县退休系统中获得其市服务年限的退休抵免。为此,他们需要获得市对其市服务年限和薪资的核实,然后他们必须向县退休系统补缴款项,金额相当于他们作为县雇员本应缴纳的数额。市或雇员,或双方,也必须向退休基金缴款,以弥补县本应根据市薪资缴纳的数额。这项法律在县监事会以多数票批准后立即生效。如果在开始县工作后90天内未完成缴款,则只有最近的市服务年限会被计算。如果雇员已经有权获得市养老金,则不能重复享受福利。

Section § 3164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系统成员无法提供必要信息来确定他们希望获得抵免的某个时期的总薪资,系统将使用他们在该时期之后首次加入系统时的薪资率来计算抵免额。

Section § 31641.8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根据本章选择分期缴纳供款的成员,您可以在退休前选择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

Section § 31641.9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根据第 31641.1 至 31641.4 条规定缴款的成员,这些缴款将被视为您的正常缴款。但是,当您退休时,县政府不会对这些缴款进行匹配。

成员依照第 31641.1、31641.2、31641.3 和 31641.4 条规定所作的所有缴款,应被视为并作为正常缴款进行管理,但在成员退休时,县政府不予匹配。

Section § 3164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县退休系统的成员购买过去的公共服务年限。为此,他们必须缴纳供款,可以是一次性付款,也可以是分期付款,但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支付金额是如果他们在那段时间内是成员本应缴纳金额的两倍。这些假设性供款的利息也需要计算在内。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以帮助支付这些供款,但仅限于将这些抵免用于退休或残疾的成员。

此选项仅适用于被归类为第三类的特定县,并且需要获得监事会的当地批准。

根据第31641.1条选择缴纳供款并获得因公共服务而主张抵免的时间作为服务年限的退休系统任何成员,应在其退休生效日期之前,通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五年)的方式,向退休基金缴纳一笔金额,该金额等于以下各项之和:
(a)CA 政府 Code § 31641.20(a) 其本应向退休基金缴纳的供款的两倍,计算方式为:将其在根据第31641.1条选择时可获得的月薪酬乘以其选择获得县服务年限抵免的月数(包括(如有)系统建立之前的时间,且该时间将构成本系统下的现行服务年限),再乘以选择时的供款费率。
(b)CA 政府 Code § 31641.20(b) “常规利息”,如果成员供款是在用于确定本条规定的供款应基于何种可获得薪酬的日期缴纳的,则从该日期起直至这些供款支付完成,按当前利率计算本应累积到成员供款上的利息。
(c)CA 政府 Code § 31641.20(c) 管理机构经五分之四投票通过,可规定其应代表根据本章有资格获得先前服务年限抵免的官员和雇员,且在提交退休申请之前做出选择的,缴纳本条(a)和(b)款规定的部分供款。政府机构根据本条缴纳的供款仅可用于服务年限退休或残疾退休目的,且从县服务辞职的成员仅有权提取其本人缴纳的累计供款部分。
(d)CA 政府 Code § 31641.20(d) 本条仅适用于根据经1971年法规第1204章修订的第28020条和第28024条确立的第三类县,但除非并直至获得监事会多数票通过,否则不适用于这些县。

Section § 31641.2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特定退休系统中,会员账户缴款的利息计算方式。它假设缴款从特定起始日期起存入,直至全额支付完毕。所使用的利率是法律中另一相关条款提及的利率。

按照第31641.2条 (b) 款所使用的当前利率计算的常规利息,应指如果该条所要求的缴款已从用于确定此类缴款所依据的可赚取报酬的日期起存入,直至所需存入的金额已支付完毕,则本应按照为该系统设定的利率存入会员账户的待存入金额所产生的利息数额。

Section § 3164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退休系统成员可以重新存入他们之前提取的资金,以符合领取养老金福利的资格,他们将获得重新存入的金额以及所赚取的任何利息。但是,他们不会获得与这些资金相关的服务的任何积分。这项规定仅适用于通过重新存入资金而符合特定福利资格的成员,具体如其他某些条款所述。

凡成员有权重新存入先前从退休系统中提取的资金,并因此有资格领取根据第 (31641.1) 条规定获得公共服务积分的服务所对应的养老金或退休津贴,无论成员是否选择行使该权利,成员均应根据第 (31641.2) 条规定获得其存入金额的退款,加上已计入该金额的利息,且在该系统中不获得该服务的任何积分。
本条仅适用于在重新存入资金后有资格获得第 (31835) 条或第 (20638) 条规定的福利的成员。

Section § 31641.51

Explanation
“按现行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词指的是,如果成员的所需缴款从他们加入系统之时起就已存入账户,直到他们实际支付了所欠款项,那么他们的账户本应赚取多少利息。

Section § 3164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退休系统中的某些成员,如果他们之前从事公共服务,并因联邦军事基地关闭或缩编而失业,可以将那段服务时间计入他们的退休金。他们必须提交书面通知,并补缴如果当时是成员本应缴纳的供款,外加利息。这些供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在最长10年内付清。在某些情况下,管理机构可能会帮助承担部分供款。法律明确定义了“公共机构”和“公共服务”,其中包括联邦或州消防员等特定职位。这项选择只有在该县或区的管理机构通过决议允许后才能生效。

(a)CA 政府 Code § 31641.55(a) 第31470.4条所述的成员,在成为成员之前曾从事公共服务,且该服务因联邦军事设施的关闭、缩编或调整而终止的,可通过向委员会提交书面通知,选择依照 (b) 款规定缴纳供款,并在退休系统中获得所有允许的公共服务时间积分。
(b)Copy CA 政府 Code § 31641.55(b)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641.55(b)(a) 款所述的任何成员,依照 (a) 款选择缴纳供款并因公共服务而要求获得服务积分的,应在其退休生效日期之前,通过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期限不超过10年),向退休基金缴纳等于以下各项总和的金额:
(1)CA 政府 Code § 31641.55(b)(1) 如果其在选择获得服务积分的相同时间内一直是成员,其本应向退休基金缴纳的供款,计算方法为:适用其在本系统开始成员资格时首次适用的供款率,乘以其当时首次可获得的月薪,再乘以其选择获得公共服务积分的月数。
(2)CA 政府 Code § 31641.55(b)(2) 按照第31641.51条定义的当前利率计算的利息,从其首次成为本系统成员之日起,直至这些供款支付完成之日止。
(c)CA 政府 Code § 31641.55(c) 管理机构可通过多数票决定,由其代为缴纳 (b) 款 (1) 和 (2) 项规定的部分供款,代表根据本条有资格获得公共服务积分且在提交退休申请之前做出此选择的成员。
(d)CA 政府 Code § 31641.55(d) 已选择分期付款的成员,可在其退休生效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通过一次性支付完成付款。成员根据本条缴纳的任何供款,应被视为并作为成员的正常供款进行管理。
(e)CA 政府 Code § 31641.55(e)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31641.55(e)(1) 尽管有第31478条的规定,“公共机构”指美利坚合众国、本州或其任何部门或机构,或本州内的任何市、县、市县、特别区,或其他公共或市政法人或政治分区,或全部或部分位于某个县内的机构。
(2)CA 政府 Code § 31641.55(e)(2) 尽管有第31479、31479.2和31479.3条的规定,“公共服务”指作为永久性职业文职联邦消防员或永久性职业州消防员的服务,其主要职责包括积极灭火或执法,且该官员或雇员从公共机构获得报酬,并且在其成为本系统成员后,无权在任何由公共资金全部或部分支持的退休系统中获得积分。
(f)CA 政府 Code § 31641.55(f) 本条仅适用于某个县或区,自该县的监事会或该区的管理机构以多数票通过一项决议,规定本条适用于该县或区之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Section § 31641.56

Explanation

如果你曾在县级部门工作,但职位不需缴纳退休金,之后又回到需要缴纳退休金的县级职位,你可以选择为之前处于“延期状态”的工作时间购买退休积分。你必须补缴之前未缴纳的金额,并加上利息。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但必须在退休前完成。如果你只想购买部分时间的积分,那么必须是最近的那段时间。只有在县监事会批准后,此选项才可用。

一名成员在曾担任排除在会员资格之外的县级服务职位并处于延期状态后,若返回县级服务,则有权选择为其在延期状态期间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县级服务在退休协会中获得积分。前提是该成员选择支付,并随后根据该选择在退休前向退休基金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其在选择获得积分的时间段内若未处于延期状态本应向退休基金缴纳的缴款额,计算方式为:将其返回县级服务时首次适用的缴款率应用于其在县级服务期间实际收到的且其选择获得积分的总薪酬,并加上自其处于延期状态之时起至完成支付之日止的常规利息。该支付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成员选择获得积分的时间长度,具体方式和时间由委员会通过规则规定。任何成员若未在本条规定的退休生效日期前完成支付,则不得根据本条获得任何服务的积分。已选择分期支付的成员可以在其退休生效日期前的任何时间通过一次性支付完成付款。成员根据本条支付的任何款项应被视为该成员的正常缴款进行管理。
选择仅为其部分县级服务获得积分的成员,应选择时间上最晚的该部分县级服务,并且不得为其未选择获得积分的任何部分县级服务获得积分。
本条在任何县均不生效,除非监事会通过多数票通过的决议,使本条的规定在该县适用。

Section § 31641.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某些规定(如第31470.7条及其他列出的条款)只有在县或区的管理委员会投票通过采纳后,才会在该县或区生效。这项采纳适用于决议中指定的某些公共机构。此外,委员会日后还可以决定,在特定未来日期之后雇佣的新员工将不符合这些规定的资格。

第31470.7、31478、31479、31480、31641.1、31641.2、31641.3、31641.4、31641.8和31641.9条仅可在任何县或区适用,且须在该县或区的管理委员会以多数票通过一项决议,规定这些条款在该县或区适用之日起的次月第一天生效。该决议可限制这些条款的适用范围至第31478条所定义的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
在该决议通过后的任何时间,该县或区的管理委员会可经多数票通过一项进一步的决议,声明自该决议中进一步指明的未来日期起,本条第一段所述决议的利益将不适用于在该日期之后由该县或区雇佣的任何员工。

Section § 31641.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31641.9条中概述的规则不适用于受其他特定条款(第31676.1条至第31676.15条)约束的县。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第31641.9条不适用于受第31676.1条、第31676.11条、第31676.12条、第31676.13条、第31676.14条或第31676.15条规定约束的任何县。

Section § 31641.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县的某些雇员获得其军事服务的退休积分。如果县监事会决定采纳,它适用于在1993年1月1日之前受雇、并在1992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县工作人员。要获得积分,这些雇员必须在1995年1月1日之前通知退休委员会,并在退休前一次性或在五年内分期支付全部费用(包括利息)。重要的是,雇员不得已就此服务领取军事养老金,并且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如果有人在1993年底之前退休或选择延迟退休,他们必须在1994年7月1日之前提交申请并支付。费用由退休委员会计算,以确保退休金制度本身不承担任何额外费用。

(a)CA 政府 Code § 31641.97(a) 本条适用于任何第十类县的退休金制度,该县的定义见经1971年法规第1204章修订的第28020和28031条,前提是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一项实施本条的决议。
(b)CA 政府 Code § 31641.97(b) 本条的目的是授权在1993年1月1日之前受雇于县,并在1992年12月31日受雇于县的人员,通过向退休金制度缴纳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雇员和县因额外积分而承担的全部费用(包括利息),从而在退休金制度中获得先前军事服务的积分。
(c)CA 政府 Code § 31641.97(c)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合格人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才能获得先前军事服务的积分:
(1)CA 政府 Code § 31641.97(c)(1) 该人员必须在1993年1月1日之前受雇于县,并且必须在1992年12月31日是现职雇员。
(2)CA 政府 Code § 31641.97(c)(2) 该人员必须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向退休委员会提交书面通知,选择获得积分并提供委员会可能要求的此类信息。
(3)CA 政府 Code § 31641.97(c)(3) 该人员必须在其退休生效日期之前,通过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期限不超过五年),向退休金制度缴纳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雇员和县因额外积分而承担的全部费用(包括利息)。
(4)CA 政府 Code § 31641.97(c)(4) 该人员不得有权就先前军事服务领取养老金或退休津贴,并且必须提供第31641.4条要求的证明。
(5)CA 政府 Code § 31641.97(c)(5) 在1993年1月1日之前受雇于县,并在1992年12月31日现职受雇于县,且在1992年12月31日之后、1993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或选择延迟退休的人员,也可以选择根据本条获得积分,方法是在1994年7月1日之前提交书面通知并缴纳全部款项,减去如果该人员在退休前已缴纳全部款项,退休金制度本应支付给该人员的任何额外款项。
(d)CA 政府 Code § 31641.97(d) 监事会可以在实施本条的决议中包含额外条款和条件,但前提是这些条款和条件不包括由系统支付军事服务积分的任何雇员或县成本。
(e)CA 政府 Code § 31641.97(e) 根据本条,雇员和县因额外积分而承担的全部费用(包括利息)应由退休委员会根据精算建议确定,并且应是该人员根据本条获得先前军事服务积分后将获得的退休福利与该人员未获得该积分本应获得的退休福利之间差额的精算等值。

Section § 316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不中断员工连续服务记录的情况。这包括因疾病、经济原因、停职或解雇而导致的临时裁员,如果员工在一年内被重新雇用。它还涵盖了休假结束后一年内重新雇用,以及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结束后六个月内重新雇用。此外,在特定条件下辞职并在提取缴款前重新雇用的员工,其连续服务记录得以保留。提取退休缴款但在重新入职时重新存入,不会中断服务连续性。

以下情况不应被视为中断服务连续性:
(a)CA 政府 Code § 31642(a) 因疾病或经济原因、停职或解雇而导致的临时裁员,随后在一年内复职或重新雇用。
(b)CA 政府 Code § 31642(b) 休假结束后,在休假终止后一年内复职或重新雇用。
(c)CA 政府 Code § 31642(c) 辞职入伍美国武装部队,随后在该服务期结束后六个月内由县或区重新雇用。
(d)CA 政府 Code § 31642(d) 已书面选择适用第9条规定的成员辞职,随后在提取任何累计缴款之前重新雇用。
提取累计缴款后,在重新入职时重新存入缴款,不构成服务连续性的中断。

Section § 3164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先前服务”定义为成员在加入退休系统之前完成的任何工作期间,除非董事会的规章另有规定。

Section § 316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决定哪些类型的工作可以算作“先前服务”,这可能包括那些不被法律其他特定部分所涵盖的工作。

Section § 316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曾提供过此类服务并在特定时间内成为退休金制度成员的人,可以获得既往服务年限的积分。要符合条件,他们必须在制度启动后一年内,或在1953年10月1日之前(以较晚者为准),或在退役后六个月内加入该制度。 此外,那些在1953年9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为县政府工作过的人,如果目前受雇于一个提供服务积分的职位,也可以获得积分,除非第31648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316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既往服务”包括在两个特定事件之后为某些区所做的工作:一是县首次与非营利组织签订运营博物馆的合同之后,二是某人开始为经济发展协会工作之后。

既往服务包括在县与非营利公司之间就一个或多个博物馆的运营签订首份合同之日后,或在经济发展协会受雇之日后的任何时间,为第31468条 (i) 和 (j) 款所定义的区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31646

Explanation

如果退休计划的成员因自身疾病休无薪假后返回工作,他们可以通过补缴错过的供款和利息来获得该期间的积分。他们可以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但最多只能获得12个月的积分。

如果无薪假是育儿假,则适用相同的规则:成员必须补缴自己和雇主错过的供款及利息,并且不能获得超过一年的积分。但是,要使此规定生效,县监事会必须批准,并且仅在监事会批准后才适用。

对于因照顾重病家庭成员(根据联邦或加州家庭休假法)而休的无薪假,也适用类似规则:需要补缴错过的供款及利息,且最高积分期限为12个月。此规定也需要在生效前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31646(a) A member who returns to active service following an uncompensated leave of absence on account of the member’s illness may receive service credit for the period of the absence upon the payment of the contributions that the member would have paid during that period, together with the interest that the contributions would have earned had they been on deposit, if the member was not absent. The contributions may be paid in a lump sum or may be paid on a monthly basis for a period of not more than the length of the period for which service credit is claimed. Credit shall not be received for any period of such an absence in excess of 12 consecutive months.
(b)Copy CA 政府 Code § 31646(b)
(1)Copy CA 政府 Code § 31646(b)(1) A member who returns to active service following an uncompensated leave of absence on account of parental leave may receive service credit for the period of the absence upon the payment of the contributions that the member and the employer would have paid during that period, together with the interest that the contributions would have earned had they been on deposit, if the member was not absent. For purposes of this subdivision, parental leave is defined as any time, up to one year, during which a member is granted an approved maternity or paternity leave and returns to employment at the end of the approved leave for a period of time at least equal to that leave. The contributions may be paid in a lump sum or may be paid on a monthly basis for a period of not more than the length of the period for which service credit is claimed. Credit shall not be received for any period of such an absence in excess of 12 consecutive months.
(2)CA 政府 Code § 31646(b)(2) This subdivision shall not be operative until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by resolution adopted by majority vote, makes the provisions applicable to that county and applies it to parental leave that commences after the adoption by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c)Copy CA 政府 Code § 31646(c)
(1)Copy CA 政府 Code § 31646(c)(1) A member who returns to active service following an uncompensated leave of absence on account of the serious illness of a family member when the absence is eligible for coverage under the federal 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 of 1993 (29 U.S.C. Sec. 2601 et seq.) or the Moore-Brown-Roberti Family Rights Act, commonly referred to as the California Family Rights Act, as described in Section 12945, may receive service credit for the period of the absence upon the payment of the contributions that the member and the employer would have paid during that period, together with the interest that the contributions would have earned had the contributions been on deposit, if the member was not absent. For purposes of this subdivision, “leave of absence on account of illness of a family member” means any time, up to one year, during which a member is granted an approved leave to care for a seriously ill family member and returns to employment at the end of the approved leave for a period of time at least equal to that leave. The contributions required to receive the service credit may be paid in a lump sum or may be paid on a monthly basis for a period of not more than the length of the period for which service credit is claimed. Credit shall not be received for any period of such an absence in excess of 12 consecutive months.
(2)CA 政府 Code § 31646(c)(2) This subdivision shall not be operative until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by resolution adopted by majority vote, makes the provisions applicable to that county and applies it to leave that commences after the adoption by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Section § 31646.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因工伤病休无薪假超过12个月后返回工作的政府雇员,为其超出部分的伤残休假时间购买服务年限积分。雇员必须支付如果他们没有休假本应支付的缴款,以及这些缴款本应产生的任何利息。他们可以一次性支付这笔金额,也可以按月分期支付,分期期限不超过他们希望覆盖的期间长度。但是,这仅适用于雇员除了超出12个月的部分外,还拥有足够的其他服务年限积分以符合福利资格的情况。此外,本法律只有在县监事会以多数票正式通过决议采纳后,才在该县生效。

返回在职服务的成员,如因在职期间发生的疾病或受伤而休无薪假,且该无薪假超过连续12个月,并在休假期间根据《劳动法》获得临时伤残福利,则在支付该成员在该期间本应支付的缴款以及如果该成员未缺勤则这些缴款本应获得的利息后,可以获得超过连续12个月的全部期间的服务年限积分,在此期间该成员根据《劳动法》获得临时伤残福利;但前提是,该成员已提供足够的、非根据本条规定购买的超过连续12个月的服务年限积分的服务,以满足获得福利的最低服务年限积分要求。缴款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可以按月支付,支付期限不得超过所主张服务年限积分的期间长度。
本条在任何县均不生效,直到县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决议,使本条在该县适用为止。

Section § 3164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成员处于临时强制休假期间,仍授予其通常的服务年限积分和可计入养老金的收入。这意味着,如果你被要求无薪休假,你可能仍然会被计入那些工作时间,但委员会可以要求你或你的雇主额外缴款来弥补费用。临时强制休假是指被命令无薪缺勤,最多可达你通常工作时间的25%,并且这种安排不能持续两年以上。

Section § 31646.5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成员想申请非因公伤残退休金,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在申请前获得无薪休假的积分。首先,他们必须用尽所有带薪休假,包括灾难性休假。其次,休假必须是由于绝症,并经委员会确认。第三,他们必须支付在此休假期间本应缴纳的供款,外加利息,这可以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但必须在他们退休前完成。该积分不能超过12个月,并且此规定仅在县监事会投票通过后才适用。

(a)CA 政府 Code § 31646.5(a) 希望申请非因公伤残退休金的成员,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紧接申请提交之前的连续无薪休假期间获得服务年限积分,以达到申请该退休金的必要条件:
(1)CA 政府 Code § 31646.5(a)(1) 成员已用尽所有带薪休假,包括成员可能有资格享有的任何灾难性休假。
(2)CA 政府 Code § 31646.5(a)(2) 缺勤是由于成员的医疗状况,且该状况已被委员会认定为绝症。
(3)CA 政府 Code § 31646.5(a)(3) 成员支付其在缺勤期间本应支付的供款,连同如果成员未缺勤且供款已存入账户本应获得的利息。该供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月支付,期限不超过其主张服务年限积分的期间长度;但前提是,支付必须在成员退休生效日期之前完成,或根据第31485.7条或第31485.8条(如果其中任何一条已被监事会采纳)完成。
(b)CA 政府 Code § 31646.5(b) 根据本条规定,不得获得超过连续12个月的积分。
(c)CA 政府 Code § 31646.5(c)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县,除非并直至其经监事会多数票通过。

Section § 316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没有按照本章的定义积极工作,你就不能获得先前服务的积分。简单来说,如果你没有按要求受雇,那段时间就不会计入你的服务积分。

Section § 31648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县级官员或雇员在退休协会成立后才获得会员资格,他们将无法获得此前服务年限的积分,除非他们补缴了之前漏缴的缴款。他们有一年时间来补缴自加入县级服务或协会成立以来本应缴纳的款项,并加上利息。另外,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五分之四的投票决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这些缴款。然而,这些缴款的资金只能用于因服务年限或因残疾而退休的目的,如果会员辞去县级职务,他们只能提取自己个人缴纳的缴款。

Section § 3164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决定,当消防员从一个养老金系统调动到另一个系统时,谁来支付额外的养老金费用。如果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将消防员从一个管理机构调动到县系统,并且养老金负债超出了转移的现金或证券的价值,那么原管理机构和新管理机构可以协商如何分摊这些费用。本质上,这项法律是关于在消防员调动后,不同政府机构之间如何处理消防员养老金的财务责任。

Section § 31648.3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一名全职员工,曾被裁员,但在12个月内恢复全职工作,你可以获得这段休假期间的服务年限积分,但最多只有一年。为此,你必须补缴你在裁员期间本应缴纳的供款,并加上利息。你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只要支付期限与你的裁员期长度相符。此选项仅适用于通过雇主规定的裁员员工返岗程序恢复工作的人员。你还有最多五年的时间来决定是否要重新存入任何已提取的供款,以恢复你最初的入职年龄和会员资格。这项法律只有在当地县监事会同意后才会生效。

在198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裁员期(但不超过12个月)之后,在裁员之日起12个月内恢复全职服务的全职雇员成员,可获得缺勤期间的服务年限积分,但不超过一年,条件是该成员支付其在该期间本应缴纳的供款,以及如果该成员未缺勤,这些供款本应获得的利息。该供款可一次性支付,或可按月支付,支付期限不得超过所主张服务年限积分的期间长度。本条规定的服务年限积分仅适用于根据雇主关于返岗裁员雇员的程序恢复就业的人员,且每个裁员期不得超过一年的服务年限积分。成员重新存入已提取供款的决定,应在成员重新受雇之日起五年内,或县监事会通过本条的生效日期内作出。在完成带息重新存入后,成员的入职年龄应调整为原始入职年龄,且会员资格恢复至该日期。
本条在任何县均不生效,除非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决议,使本条在该县适用。

Section § 3164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政府决定,当雇员从其他退休系统转入县退休系统时,是否帮助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果与这些转入雇员相关的负债(即债务)超过了以现金或证券形式转入的金额,那么县政府或其他相关地方政府机构可以选择支付部分或全部的这笔超额费用。此外,这些政府机构还可以决定如何分摊这些费用。

Section § 3164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名加入县退休协会的民选官员,如果在成为会员之前曾为县政府工作过,可以获得该段过往服务年限的积分。但要获得此积分,该官员必须支付其在该期间本应缴纳的供款,外加利息。

Section § 31648.6

Explanation
如果民选官员的任期结束时,他们在最后一个月服务了超过20天,他们可以获得整月服务年限积分。但是,他们必须在收到首次退休金支付之前,支付该月份所需的退休缴款。

Section § 31648.5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曾中断服务的民选官员,您可以将之前的服务年限计为现行服务年限。要做到这一点,您需要满足某些条件。

首先,您必须再次担任同一职位。其次,您不能将此服务用于获取任何其他现有或未来的公共退休福利。

在退休前,您必须支付两倍于您在中断服务期间本应向退休基金缴纳的金额,外加任何利息。您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在五年内分期支付。最后,您所在县的监事会必须通过本条规定,它才能在您所在地区适用。

任何身为民选官员且曾中断服务的成员,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可将其之前的服务计为现行服务年限:
(a)CA 政府 Code § 31648.55(a) 该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
(b)CA 政府 Code § 31648.55(b) 该服务不作为任何其他现有或未来公共退休福利的依据。
(c)CA 政府 Code § 31648.55(c) 该成员在退休生效日期之前,通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五年),(1) 缴纳一笔款项,金额相当于该成员在选择将其计为服务年限的相同时间内,如果其一直是退休基金成员本应缴纳的两倍供款,按该成员开始成为成员时首次适用的供款率计算,且 (2) 支付该金额本应产生的任何利息。
本条规定在任何县均不生效,直至经监事会决议通过。

Section § 316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遵守《军人就业和再就业权利法案》(USERRA),允许因服兵役而离开县或区级工作的成员,如果他们符合再就业条件,可以为缺勤期间缴纳供款并获得服务年限积分。如果成员的兵役时间过长,不符合再就业福利条件,但他们在光荣退役后一年内返回县或区级工作,他们仍然可以通过向基金缴纳其本应获得的款项,并加上利息,来获得服务年限积分。本条不改变任何其他特定法规中规定的供款安排。

Section § 31649.1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雇主重新雇用一名因服兵役而离职的雇员,且该兵役属于美国法典第38篇第43章的规定,他们必须在30天内做两件事:书面通知相关委员会有关重新雇用事宜,并书面告知该重新雇用的雇员其有权购回服务年限积分。

任何重新雇用一名适用美国法典第38篇第43章(自第4301条起)规定的成员的雇主,应当在该重新雇用之日起30天内,按照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信息,通知该系统有关该重新雇用事宜,并应当向该返岗雇员提供有权购买该服务年限积分的书面通知。

Section § 316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退休基金的会员在离开后重新加入制度时,如何重新存入缴款。如果会员之前提取过缴款,他们可以在退休前连本带息地还清,以恢复其会员资格,就好像从未离开过一样。缴款额取决于会员重新加入制度时的年龄,除非他们没有重新存入所有款项,那样他们将被视为新会员,不享有过去的任何服务年限。

那些没有提取缴款或已重新存入缴款的会员,可以享受互惠退休制度下的福利,但具体条件取决于他们何时离开和返回县级服务。然而,如果会员已经退休或未受雇于参与该制度的实体,则本规定不适用。

(a)CA 政府 Code § 31652(a) 任何会员在提交退休申请之前,可以一次性支付或经董事会批准分期支付(为期一年或更长时间)的方式,将他已提取的所有累计正常缴款,加上自脱离退休制度之日起的正常利息,重新存入退休基金,其会员资格如同未因该终止而中断。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其缴款费率应根据重新加入制度时最近生日的年龄确定。如果他未重新存入所有先前提取的累计正常缴款,他将被视为新会员,不享有任何先前服务年限的积分。
本节所称“正常利息”是指,如果本节要求的缴款自脱离退休制度之日起一直存入,直至所需存入金额已支付,则按为该制度设定的利率应记入会员账户的利息金额。
(b)CA 政府 Code § 31652(b) 任何在1971年12月31日或之前离开县级服务,并在此后再次成为其所离开的县级制度会员,且 (1) 未提取其累计正常缴款,或 (2) 根据第9条(自第31700节起)选择将其累计正常缴款存入账户,或 (3) 按照本节授权重新存入或正在重新存入已提取的累计正常缴款加利息的会员,应有资格获得根据第15条(自第31830节起)进入互惠退休制度的会员所享有的所有福利,包括根据第31831.1节将其累计缴款存入账户或重新存入累计缴款的会员所享有的福利。本款不适用于在1977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服务的任何会员。
(c)CA 政府 Code § 31652(c) 任何在1972年1月1日或之后离开县级服务,并在其后90天内再次成为其所离开的县级制度会员,且 (1) 未提取其累计正常缴款,或 (2) 根据第9条(自第31700节起)选择将其累计正常缴款存入账户,或 (3) 在离开县级服务后180天内,按照第31652节授权重新存入或正在重新存入其已提取的累计正常缴款加利息的会员,应有资格获得根据第15条(自第31830节起)进入互惠退休制度的会员所享有的所有福利,但第31831.1节不适用于此类会员。
(d)CA 政府 Code § 31652(d) 本节不适用于已退休或未在使其成为本制度会员的雇主处服务的会员。

Section § 316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特定县退休系统的成员如何将其已提取的缴款重新存入其退休基金。如果这样做,他们的会员资格将恢复,如同从未离开过一样。他们必须偿还其缴款及利息。

对于那些离开县服务但未提取资金或选择重新存入资金的人,他们可以享受互惠退休系统的福利。具体条件取决于他们何时离开和返回县服务。

该法律还指出,退休人员或未在参与雇主处工作的人不能使用此规定,并且只有在当地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它才适用于某些一级县。

(a)CA 政府 Code § 31652.1(a) 任何成员在提交退休申请之前,可以通过一次性付款或经董事会批准的为期一年或更长时间的分期付款方式,将等于其已提取的所有累计正常缴款的金额,加上自脱离退休系统之日起的常规利息,重新存入退休基金,且其会员资格如同未因该终止而中断。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其缴款率应根据其重新加入系统时最接近生日的年龄确定。如果他未重新存入所有先前提取的累计正常缴款,他应被视为新成员,不享有任何先前服务的积分。
本节所称“常规利息”系指,如果本节所要求的缴款自脱离退休系统之日起一直存入,直至所需存入金额已支付,则按照系统规定的利率,本应计入成员账户中待存入金额的利息。
(b)CA 政府 Code § 31652.1(b) 任何在1974年12月31日或之前离开县服务,并在之后再次成为其所离开的县系统成员的成员,且 (1) 未提取其累计正常缴款,或 (2) 根据第9条(自第31700节起)选择将其累计正常缴款存入,或 (3) 根据本节授权重新存入或正在重新存入已提取的累计正常缴款加利息的,应有资格获得根据第15条(自第31830节起)进入互惠退休系统的成员所享有的所有福利,包括根据第31831.1节将其累计缴款存入或重新存入的成员所享有的福利。本款不适用于在1979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服务的任何成员。
(c)CA 政府 Code § 31652.1(c) 任何在1975年1月1日或之后离开县服务,并在之后90天内再次成为其所离开的县系统成员的成员,且 (1) 未提取其累计正常缴款,或 (2) 根据第9条(自第31700节起)选择将其累计正常缴款存入,或 (3) 在离开县服务后180天内,根据第31652节授权重新存入或正在重新存入其已提取的累计正常缴款加利息的,应有资格获得根据第15条(自第31830节起)进入互惠退休系统的成员所享有的所有福利,但第31831.1节不适用于此类成员。
(d)CA 政府 Code § 31652.1(d) 本节不适用于已退休的成员或不在使其成为本系统成员的雇主处服务的成员。
(e)CA 政府 Code § 31652.1(e) 本节仅适用于根据第28020节和第28022节规定的一级县,但在县监事会通过决议采纳之前,不得在该县实施。

Section § 316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县雇员的退休工龄积分如何计算,特别是那些因受雇于与公务员退休金制度(PERS)签订合同的公共机构,而从县退休金制度转入PERS的雇员。如果这些雇员缴纳了必要的供款,并且没有为同一服务领取其他养老金,他们就可以在县退休金制度中获得在公共机构工作期间的工龄积分。如果他们为了保持互惠福利而将供款留在PERS,他们可以选择提取这些供款(连同利息),并将其转入县退休金制度,但之后不能再将其存回PERS或在该制度中主张积分。重要的是,这项法律仅适用于特定县,并且只有在县监事会采纳后才生效。

Section § 31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或区管理机构选择为因服兵役而离开后又返回的成员支付养老金供款。这意味着成员不会因缺勤而损失养老金福利。如果成员在服兵役期间缴纳了供款,这些款项将被退还或计入其账户。在服役期间提取了供款的成员,可以获得服务年限的计入,就像他们没有提取过一样。但是,这些供款仅用于退休福利,如果成员在返回后辞职则不适用。这项规定追溯适用于那些兵役始于1940年9月16日或之后的人员,但不包括受2013年加州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影响的成员。

尽管有本条规定,县或区的管理委员会可选择为根据第31649条缺勤并重新进入县或区服务的本制度任何成员缴纳供款,金额应等于该成员及其雇主在本成员缺勤开始时可赚取报酬的基础上,若该成员未曾缺勤本应向本制度缴纳的供款。
如果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条选择为任何成员缴纳供款:
(a)CA 政府 Code § 31653(a) 任何此类成员,若在兵役期间行使或曾行使向本制度缴纳供款的权利,其供款应予退还或计入该成员的账户。
(b)CA 政府 Code § 31653(b) 任何此类成员,若在兵役期间提取或曾提取累计供款,且在返回县或区就业时未重新存入或未曾重新存入已提取的金额,则有权获得管理委员会选择缴纳的任何供款的计入,并有权获得兵役缺勤期间的服务年限计入,如同该成员未曾提取累计供款一样,且未来供款的费率应基于该成员在兵役缺勤开始时的年龄。
(c)CA 政府 Code § 31653(c) 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条缴纳的供款仅可用于因服务或残疾而退休的目的,且仅可用于退休目的,而成员在从兵役中复职后辞去县或区服务时,仅有权提取该成员个人缴纳的累计供款部分。
(d)CA 政府 Code § 31653(d) 本条应追溯适用,以将其福利扩大至管理委员会可能确定的本制度成员,这些成员的县服务兵役缺勤始于1940年9月16日或之后,并在兵役期满后返回或已返回本服务。
(e)CA 政府 Code § 31653(e) 本条不适用于受2013年加州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第1编第7部第21章第4条(自第7522条起))约束的成员。

Section § 3165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为各县接管了某些职责而停止为州工作并开始为县工作,他们必须立即加入县的退休系统。只要满足某些条件,此人就可以在县退休系统中获得其在州服务期间的年限积分,而无需额外付款。

首先,县退休委员会必须从州退休系统获得该人应享有的服务年限证明。其次,该人常规的州退休供款,包括利息,必须支付到县的退休基金中,并计入其个人供款。最后,县必须支付一笔等额款项,作为县对该服务年限的供款。

每当,由于各县根据宪法第二十七条恢复了此前由州履行的与老年人援助和贫困盲人援助管理相关的职能,任何人在停止受雇于州并受雇于本章已生效的县时,该人应在其进入县服务后立即成为该县退休协会的成员。
任何此类县退休系统的成员,应有权在其县退休系统中获得其在停止受雇于州时在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中应享有的服务年限积分,而无需就该服务支付任何额外供款,当且仅当 (a) 退休委员会收到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关于该人在停止州就业时在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中应享有的州服务年限的证明;以及 (b) 向县的雇员退休基金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该人向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缴纳的正常供款及其所计利息,该款项应计入该成员在县雇员退休系统中的个人账户,此后,就所有目的而言,该款项应被视为该成员就经如此证明的服务向县退休系统缴纳的供款;以及 (c) 向县的雇员退休基金支付一笔额外款项,该款项等于上述正常供款及其所计利息的金额,此后,就所有目的而言,该额外款项应被视为雇主县就经如此证明的服务向县退休系统缴纳的供款。

Section § 31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二战期间因日裔美国人被强制撤离而被迫离职的县级雇员,获得他们缺勤期间的抵免。要获得这项抵免,他们必须向退休基金支付一笔款项,等同于他们在缺勤期间本应缴纳的供款,外加利息。

这特别适用于那些在1942年3月5日仍在县级服务、根据命令被撤离并在1947年7月1日前返回的人。然而,这项规定只有在县监事会正式批准后才有效。

任何成员,如果选择在退休前向退休基金支付并实际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该成员在缺勤时本应根据其可赚取报酬向基金缴纳的供款,连同其上的常规利息,则可获得战争搬迁缺勤的抵免。
“战争搬迁缺勤”指成员因根据1942年3月西部防卫司令部指挥官发布的撤离该地区日裔人士的命令而撤离和搬迁,从而离开县级服务的期间,该成员于1942年3月5日仍在县级服务,并在1947年7月1日前返回县级服务。
本条规定在任何县均不生效,直到经监事会决议通过。

Section § 316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区可以向因休假担任工会官员的雇员提供退休服务年限。首先,雇员必须支付其通常的退休缴款以及因此情况可能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其次,雇员在此类休假期间最多只能累积12年的退休服务年限。最后,雇员在此休假期间无资格享受州退休制度下的残疾福利。

此外,本法律仅在县监事会以多数票同意后才适用。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依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0编第4部分(自第40000条起)设立的任何区,依据《公共事业法典》第40127条向因获准休假担任经认可的雇员谈判单位官员的任何区雇员延长退休服务年限,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政府 Code § 31656(a) 雇员同意支付若其未休假则应支付的全部缴款,以及因延长此项覆盖范围而可能给系统带来的任何额外费用。
(b)CA 政府 Code § 31656(b) 根据本条累积的最高服务年限不得超过12年。
(c)CA 政府 Code § 31656(c) 根据本条覆盖的雇员在此类休假期间,无资格享受本州任何公共雇员退休制度下的残疾福利。
本条在任何县均不生效,直至县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的决议,使本条规定在该县适用。

Section § 316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当县、消防局或区从其他公共机构接管消防或执法职责,并且受影响的员工转入县级单位工作的情况。这些人员将自动加入县的退休系统。他们将获得在《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下的先前服务年限积分,无需额外供款,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首先,县退休委员会必须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获得过去服务年限积分的证明。其次,县基金将收到相当于员工和雇主从原退休系统缴纳的供款金额及利息。这些资金随后将计入员工账户,视同其向县系统供款。最后,县退休委员会必须同意这项法律有助于管理未来残疾退休金可能带来的潜在财务风险。这项规定特别适用于加州法规中规定的某些类别的县。

根据第20588条规定,凡因县、消防局或区承担了受《公共雇员退休法》管辖的公共机构或州所履行的消防或执法职能,导致任何人不再受雇于公共机构或州,而受雇于本章已生效的县、消防局或区,该人员应在进入县服务后立即成为县退休系统的成员。该县退休系统成员有权在县退休系统中获得服务年限积分,该积分对应其在公共机构或州停止受雇时在《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中有权获得的积分,无需就该服务支付任何额外供款,当且仅当发生以下所有情况时:
(a)CA 政府 Code § 31657(a) 退休委员会收到《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关于该人员在其公共机构或州就业停止时有权在《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中获得积分的服务年限的证明。
(b)CA 政府 Code § 31657(b) 向县的县退休基金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该人员向《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的正常供款,连同所有已计入的利息,该款项应计入该成员在县退休系统中的个人账户,此后,就所有目的而言,该款项应被视为该成员就经认证的服务向县退休系统所作的供款。
(c)CA 政府 Code § 31657(c) 向县的退休系统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公共机构或州因该人员提供的服务而向《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所作的所有供款,连同已计入公共机构或州账户的利息。
(d)CA 政府 Code § 31657(d) 退休委员会选择适用本条,作为一种审慎手段,以减轻因县、消防局或区承担消防或执法职能,导致人员不再受雇于公共机构或州后,在受雇于县、消防局或区期间受伤,未来可能申请的残疾退休金费用对县退休系统造成的潜在不利财务影响。
本条适用于第一、第二、第七或第十四类县,其定义见经1971年第1204章法规修订的第28020条,经1961年第43章法规修订的第28022条,以及经1971年第1204章法规修订的第28023、28028和28035条。

Section § 31658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已服务至少五年的在职成员,您可以购买最多五年的额外退休积分。这些额外积分不计入最低退休年龄、医疗福利或基于服务年限的其他额外福利。您必须在退休前支付这些积分,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十年支付。这些付款将视为您对退休系统的常规供款。各县必须通过决议采纳本条规定才能使其生效,并且仅适用于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申请。

(a)CA 政府 Code § 31658(a) 活跃成员可通过向委员会提交书面通知,选择根据本条规定缴纳供款,并在退休系统中获得最多五年的额外退休积分服务年限积分,前提是该成员已在该退休系统中完成至少五年的计入服务年限。
(b)CA 政府 Code § 31658(b) 在本条中,“额外退休积分”指不符合县服务、公共服务、军事服务、病假或退休系统认可的任何其他服务年限积分时间条件的时间。
(c)CA 政府 Code § 31658(c)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额外退休积分的服务年限积分不得计入以满足服务退休或残疾退休的最低资格,也不得用于确定基于30年服务年限的任何福利、基于服务年限的额外临时生活费用福利、医疗保健福利或基于服务年限的任何其他福利的资格。
(d)CA 政府 Code § 31658(d) 任何选择缴纳供款并获得额外退休积分服务年限积分的成员,应在其退休生效日期之前,通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10年)的方式向退休基金缴纳一笔款项,该款项在开始购买时,经委员会和精算师评估,应足以不给退休系统带来任何额外的财政负担。
(e)CA 政府 Code § 31658(e) 任何成员不得根据本条获得任何额外退休积分的服务年限积分,如果其在退休生效日期之前未根据 (d) 款完成付款。在遵守美国国税局法规限制的前提下,已选择分期付款的成员可以在其退休生效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通过一次性付款完成付款。
(f)CA 政府 Code § 31658(f) 成员根据本条支付的任何款项应被视为并作为成员的供款进行管理。
(g)CA 政府 Code § 31658(g) 本条在任何县均不生效,直到监事会通过多数票通过的决议,使本条在该县适用。
(h)CA 政府 Code § 31658(h) 根据第7522.46条,本条仅适用于退休系统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收到并随后获得系统批准的购买额外退休积分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