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成员向退休系统缴费的金额取决于他们加入时最接近生日的年龄。它还强制规定,不得根据性别设立不同的缴费率、津贴或福利。

Section § 316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2013年加州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下的普通成员和安全成员的缴费率如何确定,但有一些例外情况。通常,这些费率遵循第7522.30条的规定。然而,委员会可以选择将初始缴费率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0.25个百分点,但这并非强制性的。此外,第7522.30条的另一部分,即(d)款,不适用于根据本章设立的退休制度成员的缴费率。

Section § 316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某些政府雇员退休计划的供款率。它规定,这些费率的计算应确保在60岁时能获得平均年金,该年金相当于成员每一年服务所对应的最终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分之一,除非他们受特定例外情况(第 (6.8) 条款)约束。

除受第 (6.8) 条款约束的成员外,正常供款率应能提供在60岁时等于不受第 (6.8) 条款约束的成员最终薪酬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分之一的平均年金,根据监事会采纳的表格,适用于加入系统后提供的每一年服务。

Section § 316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采纳特定养老金计划的县,并规定了员工向其退休基金缴费的规则。未被其他退休条款涵盖的员工,其缴费将按以下方式计算,以提供养老金:对于他们在系统中工作的每一年,养老金等于其最终工资的1/120。县监事会使用特定的表格来确定这些费率。

在采纳第31676.11条的县,除第6.8条所涵盖的成员外,正常缴费率应能提供在55岁时,未被第6.8条涵盖的成员的平均年金,该年金等于其最终薪酬的1/120,并根据监事会采纳的表格,按其进入系统后提供的每一年服务计算。

Section § 316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采纳了特定养老金计划(第31676.12条)的县,员工的标准缴费率(特殊类别员工除外)旨在确保他们在60岁时获得退休年金。这笔年金将等于他们加入退休系统以来每一年服务年限的最终工资的百分之一。计算依据是县监事会批准的表格。

Section § 3162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些县,雇员退休计划的正常缴费率将经过计算,旨在为未受特定条款涵盖的县级工作人员提供特定的退休金。这项福利是根据每一年工作年限,按最终薪资的一定比例设定的。一旦县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这项规定即可在这些县生效。

Section § 316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特定县雇员的退休金正常缴费率,不包括受另一条款(第6.8条)约束的雇员。目标是让雇员在60岁时获得的退休收入,是其最终工资的一部分,具体数额取决于他们在该系统下工作了多少年。各县可以选择在县监事会通过一项决议后的下个月第一天开始实施这项规定。

Section § 316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采纳第31676.12条的县,规定了普通成员(不包括第6.8条涵盖的成员)向其退休基金缴费的金额。这些缴费旨在在60岁时提供年度年金。这笔年金的计算方式是,成员加入系统后每服务一年,可获得其最终薪酬的二百分之一。县可以在其监事会投票通过采纳该规定后选择适用此规则。

在采纳第31676.12条的县,除本章第6.8条(自第31639条开始)所涵盖的成员外,正常缴费率应能根据监事会采纳的表格,为不受第6.8条涵盖的成员,在其加入系统后提供的每一年服务,提供在60岁时获得等于最终薪酬二百分之一的年度年金。
本条可在这些县适用,自该县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一项决议,规定本条在该县适用之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Section § 31621.6

Explanation

本条适用于已采纳特定雇员退休缴费计算方法的县。它规定了未被某特定条款涵盖的成员的正常退休缴费率,以确保他们在 (55) 岁时能获得平均年金。该年金的计算公式是:根据县监事会批准的表格,按其加入退休系统后每工作一年,获得其最终工资的百分之一。

在采纳第 (31676.15) 条的县,除本章第 (6.8) 条(自第 (31639) 条开始)所涵盖的成员外,正常缴费率应能提供在 (55) 岁时平均年金,该年金等于未被第 (6.8) 条涵盖的成员最终薪酬的百分之一,并根据监事会采纳的表格,计算其加入系统后提供的每一年服务。

Section § 3162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雇员根据其加入系统时的年龄,必须向其退休基金缴纳多少费用。目标是确保每位成员在55岁时,每在系统中服务一年,就能获得相当于其最后工资特定比例(三百分之一)的退休金。

他们具体缴纳的百分比取决于一张表格,该表格根据他们加入退休系统时的年龄来确定。例如,一个16岁开始工作的人缴纳其工资的2.93%,而一个54岁或以上加入的人则缴纳3.72%。这些费率可以根据其他特定条款进行更新,但在修订之前,这些是当前的指导标准。

第31751条所涵盖成员的正常缴费率应能使其在55岁时获得平均年金,该年金根据监事会采纳的表格,等于成员进入系统后每一年服务年限最终薪酬的三百分之一。
在根据第31453条和第31454条修订之前,每位成员的正常缴费率是其可赚取薪酬的百分比,如下表所示,根据成员进入退休系统时的年龄确定:
进入系统时的年龄
缴费百分比
16  ........................
2.93
17  ........................
2.93
18  ........................
2.93
19  ........................
2.93
20  ........................
2.93
21  ........................
2.93
22  ........................
2.93
23  ........................
2.94
24  ........................
2.94
25  ........................
2.95
26  ........................
2.96
27  ........................
2.97
28  ........................
2.98
29  ........................
3.00
30  ........................
3.02
31  ........................
3.04
32  ........................
3.06
33  ........................
3.08
34  ........................
3.10
35  ........................
3.12
36  ........................
3.15
37  ........................
3.17
38  ........................
3.20
39  ........................
3.22
40  ........................
3.25
41  ........................
3.28
42  ........................
3.31
43  ........................
3.34
44  ........................
3.37
45  ........................
3.40
46  ........................
3.43
47  ........................
3.46
48  ........................
3.50
49  ........................
3.54
50  ........................
3.57
51  ........................
3.61
52  ........................
3.65
53  ........................
3.69
54 及以上  ........................
3.72

Section § 3162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些县,成员需要支付的退休缴费有一个特定费率。该费率的计算旨在确保,到成员 55 岁时,只要他们不受特定的第 6.8 条涵盖,他们获得的年金是其最终工资的百分之一,对于他们在系统中工作的每一年都是如此。

在采纳第 31676.17、31676.18 或 31676.19 条的县,正常的缴费率(第 6.8 条(自第 31639 条起)所涵盖的成员除外)应为:根据监事会采纳的表格,为进入系统后提供的每一年服务,在 55 岁时提供相当于不受第 6.8 条涵盖的成员最终薪酬百分之一的平均年金的费率。

Section § 3162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采纳特定条款的县中,某些退休金制度成员的缴费率。未受特定条款管辖的成员将缴费,以在55岁时获得平均年金,该年金按其加入系统后每服务一年的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

县可以在其监事会以多数票批准该规则后,于次月的第一天开始适用此规则。然而,本节仅适用于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划分为第10类或第20类的县。

在采纳第31676.14节的县,除受第6.8条(自第31639节起)管辖的成员外,正常缴费率应能根据监事会采纳的表格,为未受第6.8条(自第31639节起)管辖的成员,在加入系统后每服务一年,提供55岁时等于最终薪酬1/120的平均年金。
本节可在县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采纳本节的决议后,于次月的第一天在该县适用。
本节仅适用于根据第28020、28031和28041节规定划分的第10类或第20类县。

Section § 3162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董事会根据专业的财务建议,为该县新的退休系统成员设定统一的缴费率,而非使用相关条款中详述的现有系统。这个新的缴费率必须足以支持这些条款中概述的典型退休福利。

代替第 (31621)、(31621.1)、(31621.2) 或 (31621.8) 条所要求的正常缴费率,董事会可以根据精算建议,为在本条由董事会在该县生效后成为会员的所有人员设立单一缴费率。但是,该费率应足以提供第 (31621)、(31621.1)、(31621.2) 或 (31621.8) 条所述的平均年金。

Section § 31622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未受特定条款约束的成员如何向退休系统缴费。每位成员的缴费金额是其潜在收入的一个百分比,这个百分比根据成员加入时的年龄和性别而异。有一个详细的表格显示了16至59岁男性和女性的这些百分比。例如,在16岁时,男性缴费其收入的6.55%,女性缴费其收入的7.02%。随着成员年龄增长,缴费百分比也会增加。

在根据第31453和31454条修订之前,未受第6.8条约束的每位成员的缴费率,是其加入退休系统时根据年龄和性别,按其可赚取薪酬的百分比,如下表所示:
百分比
百分比
加入系统时的
年龄
缴费
百分比,
缴费
百分比,
男性
女性
16  ........................
 6.55
 7.02
17  ........................
 6.59
 7.07
18  ........................
 6.63
 7.13
19  ........................
 6.67
 7.19
20  ........................
 6.71
 7.25
21  ........................
 6.75
 7.31
22  ........................
 6.80
 7.38
23  ........................
 6.85
 7.45
24  ........................
 6.90
 7.52
25  ........................
 6.96
 7.61
26  ........................
 7.01
 7.69
27  ........................
 7.07
 7.78
28  ........................
 7.14
 7.87
29  ........................
 7.20
 7.96
30  ........................
 7.27
 8.06
31  ........................
 7.34
 8.16
32  ........................
 7.42
 8.26
33  ........................
 7.49
 8.37
34  ........................
 7.58
 8.48
35  ........................
 7.66
 8.58
36  ........................
 7.75
 8.69
37  ........................
 7.84
 8.80
38  ........................
 7.93
 8.92
39  ........................
 8.02
 9.03
40  ........................
 8.12
 9.15
41  ........................
 8.22
10.52
52  ........................
 9.42
10.65
53  ........................
 9.54
10.79
54  ........................
 9.65
10.93
55  ........................
 9.76
11.07
56  ........................
 9.88
11.21
57  ........................
10.00
11.35
58  ........................
10.12
11.49
59  ........................
10.25
11.64
60  ........................
_____
_____

Section § 31623

Explanation
如果您加入退休金制度时年龄超过59岁,那么会有一个针对您年龄设定的正常缴费率。如果您加入时年龄小于16岁,则会有一个针对您年龄设定的不同费率。这些规定适用于不属于特定特殊条款(第6.8条)涵盖的成员。

Section § 31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其他法规另有规定,否则成员对基金的缴款将由县审计员或类似官员每月从他们的第一份工资中自动扣除。扣除的金额随后会送交县财务主管,并存入该成员的个人账户。

Section § 3162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县政府应如何处理每月两次发放的薪资或工资的工资扣款。它规定,每月从成员的第一份工资中扣除的缴款不应超过其总缴款额的一半。同样,从每月第二份工资中扣除的款项不应超过第一次扣款额的一半。这些扣除的款项随后必须送交县财务主管,存入每位成员的个人账户。

在那些半月签发薪资或工资凭证的县,县审计员或其他负责签发薪资或工资凭证的官员,应从每月签发给每位成员的第一份薪资或工资凭证中扣除不超过缴款额一半的款项;并且,从每月签发给每位成员的第二份薪资或工资凭证中扣除不超过该扣除额一半的款项。此类扣除款项应支付给县财务主管,并存入每位成员的个人账户。

Section § 31625.2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你在1973年3月7日是某个退休系统的成员,并且一直持续是该系统的成员直到你有了30年的服务年限,那么你的工资就不再需要扣除退休金缴款了。

此外,在被划分为第七类别的县,对于拥有30年连续服务年限的成员也适用类似的规定,但这项豁免不适用于受2013年《加州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影响的人。

(a)CA 政府 Code § 31625.2(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但对于在1973年3月7日是成员并持续保持成员身份直至获得30年服务年限的任何拥有30年服务年限的成员,不得从其工资中扣除缴款。
(b)CA 政府 Code § 31625.2(b) 尽管有(a)款规定,但对于在根据第28020条和第28028条设立的第七类县的退休协会中拥有30年连续服务年限的任何成员,不得从其工资中扣除缴款。本款不适用于受2013年《加州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规定约束的成员。

Section § 316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某些退休系统中拥有至少30年的可计入服务年限,你就不再需要从工资中缴纳缴款了。这适用于你曾是县退休系统或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成员的情况。然而,这项规定只有在县监事会投票通过后才会生效。它不适用于受其他特定退休法律(特别是第7522.30节)管辖的人员。

(a)CA 政府 Code § 31625.3(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但对于在1973年3月7日之前或之后成为退休协会、根据本章设立的另一个县退休系统或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成员,并且在退休协会中,或在退休协会和根据本章设立的另一个县退休系统,或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或其组合中,总互惠服务年限不少于30年的任何成员,不得从其工资中扣除缴款。
(b)CA 政府 Code § 31625.3(b)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县,除非并直至其经监事会多数票通过。
(c)CA 政府 Code § 31625.3(c) 本节不适用于受第7522.30节约束的成员。

Section § 31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当员工收到扣除其缴款后的薪金或工资时,这就算作他们在那段时间内所做工作的全额付款。他们不能对该期间提出任何其他索赔,除了本章中提到的某些福利。

支付扣除缴款后的薪金和工资,即构成对成员在该支付所涵盖期间内所提供服务的所有任何及所有索赔和要求的完全清偿和解除,但本章所提供的福利除外。

Section § 316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养老金或退休计划的成员在其常规缴款之外额外缴款,以获得额外的福利。县或区没有义务提供任何额外资金。如果成员希望这样做,他们可以向理事会申请,了解通过额外缴款可以获得的额外福利的种类和金额。

Section § 31627.1

Explanation

如果您即将退休,并且根据特定条款向您的退休计划额外缴款,您可以在退休前的一个月内选择取回这笔钱。您取回的任何金额都不会计入您的退休年金计算。

根据第 31627 条有额外缴款的会员,可以在退休前 30 天内,书面选择将其全部或部分累计额外缴款退还给会员。退还的部分不应计入会员年金的计算。

Section § 31627.2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适用第 31676.1 条规定的县的会员,并且您根据第 31627 条规定缴纳了额外款项,您可以选择取回部分或全部这些额外款项。您取出的金额将不计入您的退休金。但是,在您书面提出要求后,委员会可以决定将款项的支付延迟最多 90 天。
凡适用第 31676.1 条规定的任何县,任何根据第 31627 条规定有额外缴款的会员,可以书面形式选择将其全部或部分累计额外缴款退还给该会员。退还的部分不应计入会员年金的计算。委员会可以在收到此类书面选择后,命令全部或部分款项暂缓支付,期限不超过 90 天。

Section § 31627.6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成员决定将其在某区工作但尚未正式成为会员期间的时间计入服务年限,该区必须缴纳一笔款项,就像该人员在那段时间内一直是会员一样。

Section § 31628

Explanation

如果退休系统的成员因死亡或退休以外的原因停止工作,他们可以申请取回他们的缴款,可能会扣除一笔提款费。但是,款项的支付可能会在他们离职后延迟最多六个月。如果他们不申请,退休委员会将在90天内通知他们有款项待领取。如果无人认领,这笔钱将加入养老金储备基金,对于1976年之前受雇的人员,是在10年后;对于1976年及之后受雇的人员,是在5年后。

如果成员的服务因死亡或退休以外的原因终止,在向退休委员会提交适当申请后,他们应根据本章规定获得其所有累计缴款,扣除一笔提款费(如果委员会的规定已对此提款费作出规定)。委员会可以命令全部或部分款项在离职日期后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内暂不支付。如果成员未提交适当申请,委员会应在服务终止后不超过90天内,向成员的最后已知地址发送一封挂号信或认证信,说明他们在退休系统的账簿上有款项存入其名下,并且如果他们未在通知日期后10年内(对于1976年1月1日之前首次受雇的人员)或在5年内(对于1976年1月1日及之后首次受雇的人员)领取该款项,该款项将存入并成为当前养老金储备基金的一部分。

Section § 31629

Explanation

如果县退休系统的前成员在收到通知后五年内没有申请退还其退休缴款,这笔钱将进入养老金基金,他们将失去以后索取这笔钱的权利。但是,即使前雇员没有及时申请,如果他们在县的服务年限不足五年,退休委员会仍可在 90 天后选择退还这笔钱。除非通知已确认收到,否则邮寄申请无效。这些规定适用于自 1976 年 1 月 1 日起的新成员。

如果前成员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年内未提交退还其累计缴款的正式申请,则该累计缴款应存入并成为当前养老金储备基金的一部分,此后,该基金不对该成员的任何部分累计缴款承担责任。
然而,尽管未提交此类申请,退休委员会仍可酌情决定,在第 31628 条所指的 90 天通知发出后 90 天,授权退还任何存款账户,但前提是该前雇员在县的服务年限不足五年。
根据本条规定,不得通过邮件退还任何存款账户,除非第 31628 条规定的信函已由前成员签收,且签收回执由退休委员会或县财务主管持有。
本条在 1975-76 年常会期间颁布的修正案,应适用于在 197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首次成为退休系统成员的人员。

Section § 31629.5

Explanation

自2003年1月1日起,如果你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所需的服务年限,你可以选择将你的退休缴款留在基金中。如果你不作任何选择,这些缴款将默认留在基金中。你可以在以后取出这些钱,但如果你正在某些公共或县级职位工作,或者你很快转入一个相关的退休系统,则不能取出。

如果你选择保留成员资格,你需要满足与其他成员相同的年龄、服务年限和残疾要求才能退休。一旦你符合资格,你的养老金将根据你的缴款和雇主的缴款计算,就像其他成员一样。此外,为了符合退休资格,如果你同时从所有相关退休系统退休,你在相关系统中累计的任何服务年限都将计入。如果你的总服务年限不符合最低要求,你将无法根据这些条款退休。

在这里,“累计缴款”指的是你所有缴纳的钱款加上所产生的利息。

(a)CA 政府 Code § 31629.5(a) 尽管有第31628条和第31629条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累计服务年限未达到归属权所需年限的成员有权选择将其累计缴款存放在退休基金中。未选择提取累计缴款应被视为选择将其累计缴款存放在退休基金中。
(b)CA 政府 Code § 31629.5(b) 允许累计缴款保留在退休基金中的选择,成员可随时撤销,但以下情况除外:(1) 成员在县级服务中任职,且在该服务中未被排除在本系统成员资格之外;(2) 成员作为由州基金全部或部分支持的公共退休系统的成员正在服务;或(3) 成员在停止县级服务后六个月内加入互惠退休系统并正在服务。截至撤销时所缴纳的所有累计缴款均可随后提取。
(c)CA 政府 Code § 31629.5(c) 根据本条规定继续保持成员资格的成员,须遵守适用于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残疾退休的相同年龄、服务和残疾要求。在成员因年龄(应为成员有累计服务年限的任何成员类别中适用的最低年龄)或残疾而符合退休资格后,成员有权获得退休金,该退休金基于成员在退休时的累计缴款和服务年限以及为成员持有的雇主缴款,并以与其他成员相同的方式计算。
(d)CA 政府 Code § 31629.5(d) 仅为满足服务或残疾退休的最低服务资格而计算的服务年限,还应包括成员同时从所有互惠退休系统退休时,作为互惠系统雇员所累计的服务年限。成员从所有互惠退休系统累计的服务年限不符合最低服务资格的,不得从本系统获得服务或残疾退休金。
(e)CA 政府 Code § 31629.5(e) 尽管有第31467条的规定,就本条而言,“累计缴款”是指成员个人账户中所有成员缴款及其利息的总和。

Section § 31630

Explanation

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和某些县的委员会可以选择支付其员工部分退休金。但是,这些缴款在员工决定正常退休、提前退休或因残疾退休之前,仍归县或区所有。

代表员工支付的金额应根据精算建议确定,并须经退休委员会批准。

本规定不适用于受特定条款(即第7522.30条)约束的成员。

(a)CA 政府 Code § 31630(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以及任何已采纳第31676.1、31676.11、31676.12、31676.13、31676.14、31676.15或31751条的县,其县政委员会或区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可同意支付成员正常缴款的任何部分给该系统。县或区(视情况而定)支付的所有缴款应仍为其缴款,且在雇员选择正常退休、延迟退休或残疾退休之前,任何雇员均不享有其中的任何权利。
(b)CA 政府 Code § 31630(b) 县政委员会或区委员会代表成员支付的任何缴款,应根据精算建议确定,并经退休委员会批准。
(c)CA 政府 Code § 31630(c) 本条不适用于受第7522.30条约束的成员。

Section § 3163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监事会或区管理机构要求员工支付全部或部分退休金缴款,且不改变福利。如果员工属于工会,这项决定必须通过与员工代表的正式协议来达成。员工根据此规定支付的款项被视为员工缴款,并且这些规定必须在特定群体内统一适用。此外,这项法律不改变 2013 年之前关于成员退休金缴款金额的现有权力。

Section § 316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或区管理机构要求其成员支付高达其养老金福利正常成本的50%。但是,与他们正常的缴费率相比,他们被要求支付的额外金额有上限:地方普通成员不得超过14%,警官、消防员和治安官不得超过33%,其他安全成员不得超过37%。

在对雇员缴费做出任何改变之前,雇主必须真诚协商,包括在必要时进行调解。这项规定仅适用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做出的变更,并且不影响已经支付至少50%或已有协议的成员。本法律不改变监事会或管理机构在2012年12月31日时调整成员缴费的现有权力。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631.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31631.5(a)(1)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监事会或区理事机构可要求成员支付福利正常成本的50%。但是,该缴费不得超过根据本条为地方普通成员设定的适用成员正常缴费率的14%以上;不得超过根据Article 6.8(自Section 31639起)为地方警官、地方消防员、县治安官设定的适用成员正常缴费率的33%以上;以及不得超过根据Article 6.8(自Section 31639起)为除警官、消防员和县治安官之外的所有地方安全成员设定的适用成员正常缴费率的37%以上。
(2)CA 政府 Code § 31631.5(a)(2) 在根据本款对任何有代表的雇员实施任何变更之前,公共雇主应完成法律要求的善意谈判程序,包括任何需要调解和事实调查的僵局程序。本款应于2018年1月1日生效。当谈判单位的成员已支付其养老金福利正常成本的至少50%或受根据paragraph (1)达成的协议约束时,本款不适用于该谈判单位。适用成员正常缴费率是指截至2012年12月31日法规所规定的适用于该成员群体的法定授权费率。
(b)CA 政府 Code § 31631.5(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修改监事会或区理事机构在2012年12月31日时根据法律享有的权限,包括对该权限的任何限制,以改变成员缴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