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雇员退休法成员出资
Section § 31620
Section § 31620.5
Section § 3162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某些政府雇员退休计划的供款率。它规定,这些费率的计算应确保在60岁时能获得平均年金,该年金相当于成员每一年服务所对应的最终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分之一,除非他们受特定例外情况(第 (6.8) 条款)约束。
Section § 31621.1
这项法律适用于采纳特定养老金计划的县,并规定了员工向其退休基金缴费的规则。未被其他退休条款涵盖的员工,其缴费将按以下方式计算,以提供养老金:对于他们在系统中工作的每一年,养老金等于其最终工资的1/120。县监事会使用特定的表格来确定这些费率。
Section § 31621.2
Section § 31621.3
Section § 31621.4
Section § 31621.5
这项法律适用于采纳第31676.12条的县,规定了普通成员(不包括第6.8条涵盖的成员)向其退休基金缴费的金额。这些缴费旨在在60岁时提供年度年金。这笔年金的计算方式是,成员加入系统后每服务一年,可获得其最终薪酬的二百分之一。县可以在其监事会投票通过采纳该规定后选择适用此规则。
Section § 31621.6
本条适用于已采纳特定雇员退休缴费计算方法的县。它规定了未被某特定条款涵盖的成员的正常退休缴费率,以确保他们在 (55) 岁时能获得平均年金。该年金的计算公式是:根据县监事会批准的表格,按其加入退休系统后每工作一年,获得其最终工资的百分之一。
Section § 31621.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雇员根据其加入系统时的年龄,必须向其退休基金缴纳多少费用。目标是确保每位成员在55岁时,每在系统中服务一年,就能获得相当于其最后工资特定比例(三百分之一)的退休金。
他们具体缴纳的百分比取决于一张表格,该表格根据他们加入退休系统时的年龄来确定。例如,一个16岁开始工作的人缴纳其工资的2.93%,而一个54岁或以上加入的人则缴纳3.72%。这些费率可以根据其他特定条款进行更新,但在修订之前,这些是当前的指导标准。
Section § 31621.8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些县,成员需要支付的退休缴费有一个特定费率。该费率的计算旨在确保,到成员 55 岁时,只要他们不受特定的第 6.8 条涵盖,他们获得的年金是其最终工资的百分之一,对于他们在系统中工作的每一年都是如此。
Section § 31621.9
这项法律规定了采纳特定条款的县中,某些退休金制度成员的缴费率。未受特定条款管辖的成员将缴费,以在55岁时获得平均年金,该年金按其加入系统后每服务一年的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
县可以在其监事会以多数票批准该规则后,于次月的第一天开始适用此规则。然而,本节仅适用于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划分为第10类或第20类的县。
Section § 31621.11
本法律允许董事会根据专业的财务建议,为该县新的退休系统成员设定统一的缴费率,而非使用相关条款中详述的现有系统。这个新的缴费率必须足以支持这些条款中概述的典型退休福利。
Section § 31622
本节阐述了未受特定条款约束的成员如何向退休系统缴费。每位成员的缴费金额是其潜在收入的一个百分比,这个百分比根据成员加入时的年龄和性别而异。有一个详细的表格显示了16至59岁男性和女性的这些百分比。例如,在16岁时,男性缴费其收入的6.55%,女性缴费其收入的7.02%。随着成员年龄增长,缴费百分比也会增加。
年龄
百分比,
百分比,
Section § 31623
Section § 31625
Section § 31625.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县政府应如何处理每月两次发放的薪资或工资的工资扣款。它规定,每月从成员的第一份工资中扣除的缴款不应超过其总缴款额的一半。同样,从每月第二份工资中扣除的款项不应超过第一次扣款额的一半。这些扣除的款项随后必须送交县财务主管,存入每位成员的个人账户。
Section § 31625.2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你在1973年3月7日是某个退休系统的成员,并且一直持续是该系统的成员直到你有了30年的服务年限,那么你的工资就不再需要扣除退休金缴款了。
此外,在被划分为第七类别的县,对于拥有30年连续服务年限的成员也适用类似的规定,但这项豁免不适用于受2013年《加州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影响的人。
Section § 31625.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某些退休系统中拥有至少30年的可计入服务年限,你就不再需要从工资中缴纳缴款了。这适用于你曾是县退休系统或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成员的情况。然而,这项规定只有在县监事会投票通过后才会生效。它不适用于受其他特定退休法律(特别是第7522.30节)管辖的人员。
Section § 31626
这项法律意味着,当员工收到扣除其缴款后的薪金或工资时,这就算作他们在那段时间内所做工作的全额付款。他们不能对该期间提出任何其他索赔,除了本章中提到的某些福利。
Section § 31627
Section § 31627.1
如果您即将退休,并且根据特定条款向您的退休计划额外缴款,您可以在退休前的一个月内选择取回这笔钱。您取回的任何金额都不会计入您的退休年金计算。
Section § 31627.2
Section § 31627.6
Section § 31628
如果退休系统的成员因死亡或退休以外的原因停止工作,他们可以申请取回他们的缴款,可能会扣除一笔提款费。但是,款项的支付可能会在他们离职后延迟最多六个月。如果他们不申请,退休委员会将在90天内通知他们有款项待领取。如果无人认领,这笔钱将加入养老金储备基金,对于1976年之前受雇的人员,是在10年后;对于1976年及之后受雇的人员,是在5年后。
Section § 31629
如果县退休系统的前成员在收到通知后五年内没有申请退还其退休缴款,这笔钱将进入养老金基金,他们将失去以后索取这笔钱的权利。但是,即使前雇员没有及时申请,如果他们在县的服务年限不足五年,退休委员会仍可在 90 天后选择退还这笔钱。除非通知已确认收到,否则邮寄申请无效。这些规定适用于自 1976 年 1 月 1 日起的新成员。
Section § 31629.5
自2003年1月1日起,如果你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所需的服务年限,你可以选择将你的退休缴款留在基金中。如果你不作任何选择,这些缴款将默认留在基金中。你可以在以后取出这些钱,但如果你正在某些公共或县级职位工作,或者你很快转入一个相关的退休系统,则不能取出。
如果你选择保留成员资格,你需要满足与其他成员相同的年龄、服务年限和残疾要求才能退休。一旦你符合资格,你的养老金将根据你的缴款和雇主的缴款计算,就像其他成员一样。此外,为了符合退休资格,如果你同时从所有相关退休系统退休,你在相关系统中累计的任何服务年限都将计入。如果你的总服务年限不符合最低要求,你将无法根据这些条款退休。
在这里,“累计缴款”指的是你所有缴纳的钱款加上所产生的利息。
Section § 31630
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和某些县的委员会可以选择支付其员工部分退休金。但是,这些缴款在员工决定正常退休、提前退休或因残疾退休之前,仍归县或区所有。
代表员工支付的金额应根据精算建议确定,并须经退休委员会批准。
本规定不适用于受特定条款(即第7522.30条)约束的成员。
Section § 31631
Section § 31631.5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或区管理机构要求其成员支付高达其养老金福利正常成本的50%。但是,与他们正常的缴费率相比,他们被要求支付的额外金额有上限:地方普通成员不得超过14%,警官、消防员和治安官不得超过33%,其他安全成员不得超过37%。
在对雇员缴费做出任何改变之前,雇主必须真诚协商,包括在必要时进行调解。这项规定仅适用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做出的变更,并且不影响已经支付至少50%或已有协议的成员。本法律不改变监事会或管理机构在2012年12月31日时调整成员缴费的现有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