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雇员退休法安全成员供款
Section § 31639
这条法律规定只对那些受第31676.1节和第31695.1节特定规则管辖的县有效。也就是说,本条文里的规定或指引只适用于这些县。
Section § 31639.1
Section § 31639.3
这项法律规定了安全成员(例如消防员和警官)根据其加入退休系统时的年龄,向其退休基金缴费的比例。这些缴费比例以其工资的百分比表示,并根据成员加入时的年龄而异,从18岁时的9.27%开始,逐步增加到49岁及以上时的12.56%。这些比例在根据法律的特定条款(31453和31454)进行任何修订之前保持不变。
Section § 31639.5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警察或消防员等安全成员,其通常的缴费率应能提供一份在50岁时获得的平均退休年金,该年金相当于他们加入系统后每一年服务所对应的最终工资的二百分之一。值得注意的是,这项规定只有在县监事会决定实施后,才会在该县生效。
Section § 31639.7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某些政府雇员如何获得额外的安全成员退休金积分。如果有人因法律变更或洛杉矶县公共安全办公室与警长部门合并而被纳入安全成员组,他们可以获得过去工作的积分。他们必须支付他们实际缴纳的退休金与作为安全成员本应缴纳的退休金之间的差额,外加利息。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Section § 31639.8
本法律规定了成员如何通过每月工资扣款缴纳额外供款,最低每月六美元 ($6)。成员必须在其死亡或退休前全额支付该款项。如果成员死亡,其在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有 90 天时间结清任何未付余额。如果支付未完成,服务年限仅适用于已缴纳供款的期间。成员还可以在退休前的任何时间选择一次性付清余额。
Section § 31639.9
Section § 31639.25
本法律解释说,退休系统中安全成员的标准缴费率应足以提供他们在50岁时获得的平均养老金。这笔养老金应等于他们加入系统后每一年工作所对应的最终工资的百分之一。此外,本法律优先于之前的规定,即第31639.2节。
Section § 31639.26
在本节中,县委员会可以决定为退休金制度的新成员设定一个单一的缴费率,而不是使用通常的缴费率。这项决定应基于金融专家的建议,并且必须确保退休福利与另一项法律(第 31639.25 条)中描述的相符。
Section § 31639.75
如果您是一名安全类成员,但最初并非作为安全类成员受雇,您可以购买最多五年的安全类服务年限抵扣,用于抵扣您作为普通类成员工作的时间。为此,您必须支付您和您的雇主作为普通类成员实际缴纳的款项与如果您曾是安全类成员本应缴纳的款项之间的差额。这包括利息。如果您选择只购买部分服务年限,则必须是最近的服务年限,而不是任何更早的服务年限。此选项仅适用于至少有五年服务年限的在职安全类成员。
此外,本条仅适用于根据某些历史法规在特定条件下分类的县。
Section § 31639.76
Section § 31639.8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已采纳特定退休条款的县,为其安全雇员(如警察或消防员)支付部分或全部的正常养老金缴款。然而,这些缴款在雇员决定退休之前仍属于县的缴款,并不立即归雇员所有。
县支付的金额是根据财务精算确定的,并且必须获得退休委员会的批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受另一条款(特别是第7522.30条)约束的成员。
Section § 31639.95
本节仅适用于康特拉科斯塔县的退休系统,前提是该县监事会以多数票决定采纳。它允许监事会与雇员组织合作,协商雇员需要为其退休福利(特别是安全成员)支付的财务缴款。协商可以达成协议,决定雇员是否必须支付雇主缴款的全部或部分,支付多少,以及何时开始支付。这些协议也可以适用于未被代表的雇员。此外,县内其他区的管理机构也可以将类似的协议应用于其安全成员。雇员支付的缴款被视为其累计缴款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