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8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鼓励人们继续从事公共服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人从多个退休系统中获得退休福利。它适用于某人曾向不同的系统缴费的情况,例如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或州教师退休系统,以及其他与这些系统有协议的州公共机构系统。该法律明确规定,每个相关的退休系统和政府实体只负责支付其应承担的退休福利份额。

Section § 3183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一名成员,离开县服务并在90天内(或某些情况下是六个月内)加入了另一个符合条件的公共退休系统,您可以选择延迟领取您的退休金。但是,一旦您做出这个决定,在您属于新退休系统期间,您就不能改变主意或取出您的任何缴款。

任何成员,无论是否达到最低服务退休年龄,凡离开县服务,并在其后90天内(如果适用第31840.4条则为六个月内)成为公共雇员退休系统(Public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的成员、本章在另一县设立的退休系统的成员、州教师退休系统(State Teachers’ Retirement System)的成员,或州内任何其他已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建立互惠关系(reciprocity)的公共机构退休系统的成员(但须符合第31840.2条的条件),无论其县服务年限长短,均可根据本章第9条选择延迟退休(deferred retirement),但在此选择后,其不得撤销该选择,也不得在该其他系统成员期间提取其任何累计缴款(accumulated contributions)。

Section § 31831.1

Explanation
本节是关于那些在1971年12月31日或之前离开县或区服务,后来又加入了另一个县退休系统或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的原雇员。它允许那些最初没有将退休缴款留在系统中的人,现在通过重新存入他们提取的金额加上利息来这样做。这些成员,以及那些已经将缴款留存的成员,都有资格获得某些福利。他们的退休金将按照他们退休日期的法律计算,就像他们直接从县服务退休一样,而不是按照他们离开时的日期计算。但是,本节不适用于1977年12月31日之后入职的任何人,也不适用于已经退休或不在符合条件的退休系统中的人。

Section § 31831.2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1974年12月31日或之前离职的县或区雇员,并且加入了加州境内的另一个退休系统,您可能有机会恢复您之前的退休缴款。您可以通过将您提取的金额连同利息,重新存入您原先的县或区退休基金来做到这一点。 即使您之前选择将缴款留存,您仍然可以享受退休计划的福利,就好像您在离开原工作后不久就加入了新系统一样。您的退休金将根据您退休时的规定计算,而不是您离开原工作时的规定。 此选项不适用于1979年12月31日之后入职的人员,也不适用于已退休或未在与指定退休系统相关的雇主处积极工作的人员。该法律仅适用于加州某些一级县,并且只有在县监事会同意采纳后才生效。

Section § 318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或区退休系统的前成员重新缴存他们已提取的缴款,如果他们目前是任何符合条件的退休系统的现役成员。前成员可以通过重新缴存他们提取的金额加上利息来恢复他们的退休福利。但是,已退休人员或未受雇于符合条件的退休雇主的人员不能选择此项。这项法律主要适用于曾在执法或消防部门工作的前成员。它确保他们可以在特定条件下降低退休计算的入职年龄。各退休系统必须制定前成员重新缴存缴款资格的标准,尤其是在记录不完整的情况下。

(a)CA 政府 Code § 31831.3(a) 尽管有第31831.1条和第31831.2条的规定,任何曾离开县或区服务并成为本章项下在另一县或区设立的退休系统的成员、或互惠退休系统、或根据《公共雇员退休法》设立的退休系统的成员,且未选择或不符合资格根据第9条(自第31700条起)将其缴款留存的前成员,如果其在重新缴存时是县退休系统、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或另一互惠退休系统的现役成员,则可以选择重新缴存这些缴款。前成员可以通过向其离开的县或区的退休基金重新缴存其从该退休基金中提取的累计缴款和利息金额,加上自离职之日起的常规利息来行使此权利。
(b)CA 政府 Code § 31831.3(b) 根据本条重新缴存的前成员,应享有与选择将其累计缴款留存在基金中的成员相同的权利。该成员的递延退休金应根据本章适用于在退休之日直接从县级就业退休的成员的规定确定。
(c)CA 政府 Code § 31831.3(c) 根据本条重新缴存的前成员,应有权获得降低的入职年龄,自协会收到重新缴存通知之日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起应缴的缴款开始计算,仅限于第31833条规定的范围。
(d)CA 政府 Code § 31831.3(d)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政府 Code § 31831.3(d)(1) 已退休的成员或前成员。
(2)CA 政府 Code § 31831.3(d)(2) 不在雇主服务中的前成员,该雇主使其成为本章项下在另一县或区设立的退休系统的成员、根据《公共雇员退休法》设立的退休系统、或另一互惠退休系统的成员。
(e)CA 政府 Code § 31831.3(e) 本条仅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
(1)CA 政府 Code § 31831.3(e)(1) 作为执法机构或消防部门的官员或雇员在雇主服务中的前成员,其主要职责包括积极的执法或消防和预防服务,但不包括主要职责是电话接线员、文员、速记员、机械师、技工或其他类似职责的人员,且其职能不明确属于积极执法或消防和预防服务的范围,即使该官员或雇员偶尔被召集或被要求执行属于积极执法或消防和预防服务范围内的职责。
(2)CA 政府 Code § 31831.3(e)(2) 在雇主服务中并寻求重新缴存其在本系统内作为执法机构或消防部门的官员或雇员的过往就业缴款的前成员,其主要职责包括积极的执法或消防和预防服务,但不包括主要职责是电话接线员、文员、速记员、机械师、技工或其他类似职责的人员,且其职能不明确属于积极执法或消防和预防服务的范围,即使该官员或雇员偶尔被召集或被要求执行属于积极执法或消防和预防服务范围内的职责。
(f)CA 政府 Code § 31831.3(f) 就本条而言,“前成员”是指曾离开县或区服务且未选择或不符合资格根据第9条(自第31700条起)将其缴款留存的成员。
(g)CA 政府 Code § 31831.3(g) 各退休系统应制定标准,以确定前成员重新缴存缴款的资格以及可重新缴存的缴款金额,根据本条规定,适用于系统不再保留前成员完整记录的情况。

Section § 318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在收到请求时,向其他退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这些委员会可能来自公务员退休制度、州教师退休制度,或与其他机构有互惠退休协议的机构。这些数据有助于这些制度管理那些同时在本法规所涵盖的制度中拥有服务年限或成员资格的成员的退休账户。

委员会应根据公务员退休制度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章在其他县设立的退休制度的退休委员会、州教师退休制度退休委员会,或与公务员退休制度建立了互惠关系并受第31840.2条规定的条件约束的州内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退休制度的退休委员会的请求,提供管理该其他制度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因为该其他制度会受到在本制度中的成员资格和记入本制度的服务的影响。

Section § 3183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一个人在离开另一个参与的退休系统后,在特定时间内加入新的退休系统,其在退休系统中的年龄如何确定。具体来说,如果某人在另一个兼容的公共退休系统最后一次服务后90天内(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为六个月内)加入新的退休系统,并且系统之间存在互惠协议,同时该人员保留其在原始系统中的成员资格,那么其进入第一个系统时的年龄将用于新系统中的计算。

Section § 3183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成员重新加入退休系统时,其年龄如何确定。如果有人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提取了他们的缴款,然后又重新存入,那么他们享受退休福利的“入职年龄”将被视为他们最初加入该系统时的年龄。这适用于他们符合互惠要求的情况,并且在缴款被确认重新存入后生效。

Section § 318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某些县,如果你开始从事主要涉及警务、消防或救生员职责的工作,你将在开始工作后的那个月成为退休系统的安全类成员。这适用于你在离开另一个具有互惠协议的公共退休系统中的类似工作之后,在90天内(或在某些情况下是六个月内)加入,并且你保留了在该系统中的成员资格。

Section § 318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计算加州各种公共退休系统成员的最终薪酬时,如何确定可计养老金的薪酬。如果成员曾在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或法官退休系统等指定退休系统工作,并且这些系统之间的转移间隔不超过 90 天(或在某些情况下为 6 个月),则该薪酬可被视为可计养老金。此时间限制不适用于在 1949 年 10 月 1 日之前离职并随后重新缴存资金的人员。要计算来自另一个系统的服务期,成员必须同时从两个系统退休。

本节适用于所有退休系统成员和受益人。

在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法官退休系统或法官退休系统II的成员、在本章下于另一县设立的退休系统成员、州教师退休系统成员,或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建立了互惠关系的州内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退休系统成员的任何服务期间的平均薪酬,应根据第 7522.34 条(以适用者为准)被视为该成员的可赚取薪酬或可计养老金薪酬,用于计算该成员的最终薪酬,前提是:
(a)CA 政府 Code § 31835(a) 各系统之间活跃成员资格的间隔期不超过 90 天,如果适用第 31840.4 条,则不超过 6 个月。该期间不应包括成员依法被禁止成为另一县系统成员的任何时间。
尽管本章有任何相反规定,本节或本章任何其他影响延迟退休的规定中提及的 90 天或 6 个月限制,不适用于在 1949 年 10 月 1 日之前离开县或区服务并随后重新缴存的任何成员。
(b)CA 政府 Code § 31835(b) 他或她在两个系统下同时退休,并在退休时获得该其他系统下的服务期。
本节规定适用于该系统的所有成员和受益人。

Section § 3183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福利追溯性地延伸至在1949年10月1日之前离开县或区服务但后来重新存入其缴款的成员和受益人。它适用于他们退休日期之后支付的款项,并持续适用于本条生效日期之后的款项。

Section § 31835.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某些公共雇员的退休选择,这些雇员有资格在 (50) 岁退休或因年龄原因被要求退休。它特别适用于那些属于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有互惠协议的退休系统,但无法同时从两个系统退休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他们仍然可以像同时从两个系统退休一样计算其最终工资和服务年限。

尽管有第 (31835) 和 (31836) 条的规定,本章设立的退休制度的成员,如果根据第 (31672) 条有资格在 (50) 岁退休,或者作为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在另一县根据本章设立的退休系统、州教师退休系统或根据第 (31840.2) 条的规定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建立了互惠关系的州内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退休系统的成员期间因年龄原因被要求退休,但无法同时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在另一县根据本章设立的退休系统、州教师退休系统或根据第 (31840.2) 条的规定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建立了互惠关系的州内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退休系统退休,则应有权根据第 (31835) 和 (31836) 条确定其最终薪酬和服务年限,如同他已同时从该其他系统退休一样。

Section § 3183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加州从一个退休制度转到另一个退休制度(例如从县退休制度转到公务员退休制度或其他互惠的公共制度),他们可以将自己的服务时间合并起来用于退休。只要他们在职服务期间的间隔不超过90天(在某些情况下为六个月),就可以这样做。此外,他们必须在所参与的制度下同时退休。重要的是,这项规定只在某些县适用,前提是当地监事会投票批准。

Section § 318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某些类型的工作,例如为州政府或设有退休系统的其他县工作,可以计入“服务年限”,以获得关联退休计划中的退休福利。这适用于如果该工作的薪酬根据特定条款被视为可计入养老金。但是,对于已由其他退休计划涵盖的服务,或您目前正在从中领取退休金的服务,您不能在本系统中再次获得积分。

“服务”,仅为获得福利和退休金支付资格之目的,还应包括作为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下的州雇员或签约机构雇员,或作为根据本章设立退休系统的其他县的雇员,或作为州教师退休系统的成员,或作为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建立了互惠关系的州内任何其他公共机构退休系统的成员的服务,但须符合第 (31840.2) 条的条件,如果此类服务的报酬根据第 (7522.34) 条构成可赚取报酬或可计入养老金的报酬(以适用者为准),且由本部分第 (31835) 条规定的成员获得。
本退休系统不得授予任何积分,以计入成员已在其他退休系统中获得积分的服务,或其目前正在从其他退休系统领取退休金的服务。

Section § 318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确定成员是否可以根据特定条款停止缴款时,他们的服务记录可以包括在各种公共部门工作的时间。这包括在州政府、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内的机构、设有类似退休制度的其他县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工作,只要薪酬被视为该成员的“可赚取报酬”。这项规定于198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Section § 318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明了“服务年限”对于某些与就业相关的福利的含义。它将作为州雇员、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下的公共机构、设有退休系统的其他县,或任何其他符合条件的公共机构的雇员的工作计为“服务年限”,前提是其薪酬符合“可赚取报酬”的条件。然而,这项规定仅适用于特定类别的县,即根据1971年修正案分类为一级县的县。这一阐明确认了法律中已有的理解。

(a)CA 政府 Code § 31836.2(a) “服务年限”,为了使成员根据第31664、31664.1或31664.2条规定符合停止缴费的条件,还应包括作为州雇员、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下的签约机构、根据本章设立退休系统的其他县,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服务年限,如果该服务的报酬构成成员根据第31835条规定可赚取的报酬。
(b)CA 政府 Code § 31836.2(b) 本条仅适用于一级县,其定义见经1971年第1204章法规修订的第28020条。
(c)CA 政府 Code § 31836.2(c) 本条是对现有法律的宣告性规定。

Section § 3183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退休系统的会员选择将其缴款保留在系统中,他们仍然可以因残疾而退休并获得残疾退休金,无论其年龄或工作年限。

但有具体条件:首先,如果他们转到另一个兼容的退休系统,两次工作之间的间隔不能超过90天;其次,如果因非工作相关残疾而退休,未满55岁的年轻安全类会员和未满65岁的非安全类会员的退休金计算方式将有所不同;第三,如果残疾与工作相关,退休金将与其缴款的价值相匹配。

任何根据第31700条和第31832条选择将其累计缴款存留的会员,无论年龄或服务年限,均可因残疾而退休,并根据本条规定,领取基于其退休时所计入服务年限的残疾退休金,在此后的任何时期内,如果其在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或本章在其他县设立的退休系统下领取残疾退休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政府 Code § 31837(1) 如果在本系统下计入的最后一次服务与其成为该其他系统会员之间间隔超过90天,则不予支付该津贴。
(2)CA 政府 Code § 31837(2) 如果会员因非服务相关残疾而退休,并且,如果安全类会员未满55岁,或非安全类会员未满65岁,其退休金应根据第31838条计算。
(3)CA 政府 Code § 31837(3) 该津贴应为年金,其精算价值等同于会员的累计缴款,当在其他系统下的退休是由于与该其他系统相关的就业过程中产生的残疾时。

Section § 3183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某些加州退休系统下申请残疾退休的成员的具体规则。如果您是第 31751 条所涵盖的系统成员,并选择将您的缴款保留在系统中,那么如果您从加州与之有互惠关系的其他退休系统获得残疾退休福利,您可能有资格获得残疾退休福利。但是,这仅限于您在本系统中的最后一次计入服务至今未超过六个月的情况。如果因非服务相关残疾而退休,将适用其他系统的规则和计算公式。如果残疾与在其他系统中的工作相关,您的年金将根据您退休时的缴款确定。

尽管有第 31837 条和第 31838 条的规定,任何受第 31751 条管辖的成员,根据第 31700 条和第 31832 条选择将累计缴款存留的,可以在此后任何时期内,如果该成员正在领取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本章在其他县设立的退休系统、州教师退休系统或州内任何其他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建立了互惠关系的公共机构退休系统根据第 31840.2 条规定的条件发放的残疾退休金,则可以因残疾而退休,并根据本条规定领取残疾退休金,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政府 Code § 31837.1(a) 如果在本系统下计入的最后一次服务与成为该其他系统成员之间的时间间隔超过六个月,则不予支付该津贴。
(b)CA 政府 Code § 31837.1(b) 如果成员因非服务相关残疾而退休,则残疾要求应以其他系统的规定为准,且成员的退休金应根据其他系统的残疾福利计算公式确定。在该县领取的残疾福利应按成员所有服务均在该其他系统中的方式计算,然后根据在本县的服务与两个系统总服务之比进行按比例分配。
(c)CA 政府 Code § 31837.1(c) 如果成员因在受该其他系统管辖的就业期间或因就业而产生的残疾而退休,则支付给该成员的津贴应为年金,该年金应是成员退休时累计缴款的精算等值。

Section § 31838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55岁以下的治安成员或65岁以下的其他成员,因非因公致残而退休,并且同时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PERS)或另一个县的系统获得残疾退休金,那么您的退休金将是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您通过服务退休本应获得的金额,或者您的缴款价值加上由县或区资助的残疾退休金的总和。但是,这笔额外的退休金取决于您的残疾是否并非由滥用药物、不当行为或非法行为引起。
每一位55岁以下的治安成员以及每一位65岁以下的其他成员,凡因非因公致残而退休,并同时根据公共雇员退休系统(Public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或根据本章在其他县设立的退休系统的残疾退休金而退休的,应获得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作为退休金:
(1)CA 政府 Code § 31838(1) 其作为服务退休应得的金额;或
(2)CA 政府 Code § 31838(2) 由以下各项组成的金额:
(a)CA 政府 Code § 31838(a) 一笔年金,该年金为其退休时累计缴款的精算等值;以及
(b)CA 政府 Code § 31838(b) 如果经委员会认定,其残疾并非因其过度饮酒或吸毒、故意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所致,则为由县或区缴款购买的残疾退休金,所有这些均按照第31727条或第31727.2条的规定计算。

Section § 3183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公共雇员曾在不同县或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工作,并有资格领取残疾津贴,他们领取的残疾津贴总额不能超过如果他们只在一个实体工作所能领取的金额。简单来说,你不能通过合并来自不同地方的残疾福利来获得比只在一个地方工作更多的钱。

对于与工作相关的残疾,这项规定特别适用于那些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在第二个公共实体工作的人。每个相关县或实体必须根据该人员在他们那里工作的时间长短来计算其应承担的残疾津贴份额,并相应调整其支付。

本章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授权任何在多个实体中拥有服务年限且有资格领取残疾津贴的成员,无论是因公致残还是非因公致残,从一个县领取的金额,当与从其他县或公共雇员退休系统领取的任何金额合并时,导致残疾津贴总额超过该成员若所有服务年限均在一个实体时所能领取的金额。
仅限于因公致残津贴的情况,本节规定的残疾津贴限制应适用于支付给以下人员的因公致残津贴:在另一个县或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内的实体工作后,于1984年1月1日或之后受雇于第二个公共实体的人员。
每个实体应根据成员在该实体中的服务年限计算其各自的义务,并且每个实体应按比例调整其支付。

Section § 31839

Explanation

如果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成员在退休前仍在工作期间死亡,抚恤金的支付方式如下:如果死亡与工作无关,则多个退休系统的合并抚恤金等于成员的缴款加上其在过去一年所赚薪酬的50%。如果死亡与工作相关,则抚恤金仅为成员的缴款。

成员在退休前死亡时,如其在作为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成员或在另一县根据本章设立的退休系统成员服务期间,且已根据第31700条和第31832条做出选择,则根据第31781条规定由其选择延期退休的系统支付的死亡抚恤金应包括:
(a)CA 政府 Code § 31839(a) 当死亡并非因工作期间和因工作原因引起的疾病或伤害所致时,该死亡抚恤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一个数额,该数额在加上该成员在其他系统下应得的死亡抚恤金后,将等于两个系统累计缴款的总和,加上死者在紧接其死亡前的12个月内,根据第7522.34条规定可赚取的年薪或可计入养老金的薪酬(以适用者为准)的50%。
(b)CA 政府 Code § 31839(b) 当死亡是因其作为该其他系统成员在工作期间和因工作原因引起的疾病或伤害所致时,该死亡抚恤金应仅包括该成员的累计缴款。

Section § 318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某些县退休系统的死亡抚恤金必须遵循其他相关条款中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仅考虑成员选择延期退休的系统所支付的退休金。此外,另一条款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条文的两个部分中规定的死亡抚恤金。

第31839条 (a) 款的死亡抚恤金规定,在这些条款适用的县,应受第31765条、第31765.1条、第31781.1条和第31781.2条规定的约束。在这些条款下的所有计算中,仅应考虑成员选择延期退休的系统应支付的退休金。第31784条的规定应适用于第31839条 (a) 款和 (b) 款规定的死亡抚恤金。

Section § 3184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政府雇员在退休前去世,且在不同县的退休系统中工作时,其死亡抚恤金的计算方式。如果该雇员已就其退休系统选择了某些选项,死亡抚恤金将根据适用于该其他县退休系统的具体条款来确定。抚恤金的计算方式是,假设雇员的所有服务时间都在该其他县的系统中,然后根据其在每个系统中工作的时间比例进行调整。此外,另一条款中关于死亡抚恤金的特定规定也适用于这种情况。

尽管有第31840条规定,根据第31751条规定受保的成员在退休前死亡时,如其在另一县根据本章设立的退休系统中任职期间死亡,且已根据第31700条和第31831条作出选择,则第31839条 (a) 款的死亡抚恤金规定应受该其他系统中适用第31765条、第31765.1条、第31781.1条和第31781.2条规定的约束。在根据这些条款进行的所有计算中,从本县获得的死亡抚恤金应按成员所有服务均在该其他系统中的方式计算,然后根据在本县的服务与两个系统总服务的比例进行按比例分配。第31784条的规定应适用于第31839条 (a) 款和 (b) 款规定的死亡抚恤金。

Section § 318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县与加州大学校董会之间,就医院运营或转让事宜,在1965年1月1日或之后达成了协议,那么,属于县退休系统的县雇员,在大学退休系统中将享有与他们在县系统中所享有的相同权利和限制。这确保了在特定条件和协议下,加入大学退休计划的成员所享有的待遇与县计划相似。

本条的规定,凡将权利延伸至根据本章设立的县退休系统成员,或使其受到任何限制,无论其因在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中的成员身份,均应以类似方式和类似条件适用于该成员,因其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校董会维护的任何退休系统中的成员身份,前提是该成员根据校董会与县之间于1965年1月1日或之后达成的协议,加入校董会维护的任何退休系统,该协议规定由校董会运营该县的全部或部分医院设施,或将此类医院的所有权转让给校董会,并规定了与本条所规定的权利和限制基本相当的大学退休系统互惠权利和限制。

Section § 3184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您是县退休系统的成员,并且因您是公职人员退休系统的一部分而享有权利或面临限制,那么如果您是加州某些其他退休系统的成员,这些相同的权利或限制也适用于您。具体来说,这包括委员会认可为类似的、根据市章程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设立的系统。这些规则仅适用于在委员会批准您转换的系统之后,您的雇佣发生了变化的情况。本法律还涵盖了您的最终薪酬如何计算。 在此,“委员会”指公职人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

Section § 31840.3

Explanation

如果您曾是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的一员,并在1971年6月30日至1972年1月4日期间因县预算问题而失去州政府工作,您仍然可以从县退休系统获得退休福利。但是,这项规定只有在县监事会投票通过后才适用。

本章规定,因其在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中的成员身份而将权利延伸至根据本章设立的县退休系统成员的条款,也应适用于在1971年6月30日或之后终止州政府雇佣关系,但由于县预算问题未能被安排到他们本应被分配的永久职位,并且直到1972年1月4日或之前才成为永久性县雇员的成员。
本条在任何县均不生效,除非经监事会多数票通过。

Section § 318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是一个退休系统的成员,并且他们的权利取决于在离开任何相关系统涵盖的工作后的一定时间内重新受雇,他们现在有六个月的时间重新受雇,而不仅仅是90天。这一改变适用于在1976年1月1日或之后重新受雇的人。它也适用于因裁员而被解雇的州雇员,他们的工作中断(在退休系统之间转换时)发生在1970年4月1日至1976年1月1日之间。

本章中凡是成员因在另一退休系统中的成员资格而享有的权利,以在本章所涵盖的系统或另一退休系统下的就业终止后90天内再就业为条件的,对于在1976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此类再就业,该期限应为六个月而非90天。
本条也适用于曾是州的永久雇员,因裁员而被解雇,且其在退休系统之间的服务中断发生在1976年1月1日之前,但不早于1970年4月1日的成员。

Section § 318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那些在六个月内辞去州政府工作并加入区级单位工作的县退休系统成员,特别是那些其所在区后来加入了县退休系统的成员。这些成员的任何新缴费率都从1977年1月1日开始生效,如果他们的缴费率降低,他们将不会收到之前缴费的补发款项。然而,这项规定只有在县监事会投票批准后才会在该县生效。

本章规定,凡将权利延伸至根据本章设立的县退休系统成员,或因其在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中的成员身份而使其受到任何限制的条款,也应适用于那些终止州政府雇佣并在该终止后六个月内成为某区雇员,且在该区受县退休系统管辖时仍是该区雇员的成员。成员缴费率的任何变更应于1977年1月1日生效,且缴费率降低的成员无权就该日期之前的缴费率获得任何款项。
本节在任何县均不生效,直至监事会通过多数票通过的决议,使本节规定在该县适用。

Section § 318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修改了参与退休系统的民选官员的规定。通常,成员必须在离职后六个月内重新加入其退休系统,以保留某些权利。但是,如果该成员是民选官员,并且在1977年1月1日之后担任了另一个民选职位,他们现在有一年的时间(而不是六个月)重新加入。这项规定只有在县监事会和互惠退休系统中的其他雇主同意后才能生效。

Section § 31840.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属于某个退休系统,并且其福利取决于在离职后不久重新就业,那么本法律规定,如果其工作因裁员原因(例如工作不足或资金不足)而终止,他们有一年的时间重新就业。此规定仅在县监事会正式通过决议同意后才在该县适用。

本章中凡是成员因在另一退休系统中的成员身份,其权利以在本章所涵盖的系统或另一退休系统下的雇佣终止后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受雇为条件的,对于在1989年1月1日或之后重新受雇,且其雇佣终止是由于裁员(原因包括工作不足、资金不足或劳动力削减)的任何成员,该期限应为一年。
本节在任何县均不生效,直到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决议,使该规定在该县适用。

Section § 3184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退休系统的成员因为加入了公共雇员退休系统而获得某些权利,那么这些权利也同样适用于州教师退休系统、法官退休系统和法官退休系统II的固定收益计划的成员。

本章中,因其在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中的成员身份而将权利延伸至根据本章设立的县退休系统成员的规定,亦应适用于州教师退休系统固定收益计划、法官退休系统以及法官退休系统II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