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雇员退休法一级县补充计划
Section § 31510
这项法律适用于县退休系统的成员,旨在为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加入的人员提供一项固定缴费退休计划。它确保这些成员获得与旧系统相似的福利,但需符合联邦限制。它不改变成员或雇主向系统缴费的金额。1990年之前的成员不受相同限制的影响,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要求。这些规定适用于截至1989年12月31日的县雇员,并涵盖特定的安全和普通计划。这些条款只有在县监事会采取某些行动后才生效,并优先于本章中冲突的法律。
Section § 31510.1
本节规定了适用于某项与退休制度相关的条款的定义。它定义了“委员会”(指退休委员会)等关键术语,将“雇主”定义为员工属于退休制度的县或机构,并解释了“通用计划F”和“安全计划F”是针对特定成员的固定缴费计划。它还明确“计划F”包括通用计划F和安全计划F,而“先前计划”则指旧的退休计划,即安全计划B或通用计划D,具体视上下文而定。
Section § 31510.2
这项法律要求县级委员会为员工设立两个退休储蓄计划,即“普通计划F”和“安全计划F”。这些计划必须由雇主和员工双方同意。所有被归类为普通成员或安全成员的员工,在开始参与原计划后,都必须加入各自的“计划F”。
根据精算师的建议,成员在原计划中的缴费部分将转入“计划F”。一旦成员加入“计划F”,他们从缴费中获得福利的权利就永久确定。如果成员有资格领取养老金,他们在“计划F”中的账户将转换为年金,并减少原计划的年金金额。如果账户余额低于3,500美元,将以一次性付款的形式支付。“计划F”必须遵守联邦税法规定,并被设立为利润分享计划。如果某个县终止这些计划并启动新计划,本法律的某些部分仍将有效,以确保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