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以“县林务员、消防队长或消防员”身份开始服务且已年满四十周岁的人,不得成为本章规定的成员,但本修正案通过时已是成员的任何人将保留其成员资格。
县消防退休法概述
Section § 32201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在工作中面临较高风险的公共服务雇员,其服务得到认可。它确保如果他们因丧失工作能力或年事已高而无法工作,可以由更有能力的雇员取代,而不会给他们造成不公平的困难。法律规定退休福利作为他们未来工作报酬的一部分。
公共服务雇员 丧失工作能力 退休金
Section § 32204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县级消防和林业部门中哪些人被视为消防人员。它包括县林务员、消防队长、工程师、检查员以及参与灭火工作的人员等各种职位。然而,它排除了兼职员工、志愿者、簿记员等行政职位以及荣誉职位,除非他们符合特定标准。如果对某人的资格有任何不确定性,将由退休委员会决定。
县林务员 县消防队长 灭火队
Section § 32204.5
如果你在年满40岁后才开始担任县林务员、消防队长或消防员,你就不能加入本章提到的退休金制度。但是,如果这项规定增加时你已经是成员,你可以继续留在该制度中。
县林务员资格 消防队长成员资格 消防员入职年龄
Section § 32205
“最终薪资”是指会员在退休前的最后三年或最后五年期间所赚取的平均薪资,以薪资较高者为准。
“最终薪资”指任何会员在 (a) 退休日期前的最后三年,或 (b) 最后五年期间可赚取的平均薪资,以较高者为准。
最终薪资 平均薪资 会员薪资
Section § 32206
本法律条款阐明,当使用“委员会”或“退休委员会”这些术语时,它们特指县林务员、消防监督员和县消防区消防员退休委员会。
“委员会”和“退休委员会”指的是县林务员、消防监督员和县消防区消防员退休委员会。
县林务员 消防监督员 县消防区
Section § 32208
本节指的是加州某些县级消防官员的退休制度。具体来说,它延续了1939年一项法律为县林务员、消防队长和县消防区消防员最初设立的退休制度。
“系统”指本章或其前身所规定的退休系统。
由1939年法规第174章(经修订)设立的县林务员、消防队长和县消防区消防员的退休系统,在本章下继续存在。
退休系统 县林务员 消防队长
Section § 32210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为县获得的财产,例如土地或建筑物,归县所有。欠县成员的款项,如工资或养老金,在该成员根据本章规定有权获得之前,不属于该成员。此外,从成员工资中扣除的款项、年金或养老金免于征税,并且不能被法院命令扣押,除非另一项法律(第704.110条)另有规定。任何试图放弃或将这些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均属无效。
依照本章规定取得的所有财产的所有权,应以县的名义持有。任何应付给任何成员的款项的所有权,在成员依照本章规定有权获得之前,不得从县或县消防区转移给该成员。依照本章规定扣除或将要扣除的任何成员工资的一部分,成员或其他人获得年金或养老金的权利,以及成员或其他人对基金的所有权利,均免于征税,并且除《民事诉讼法典》第704.110条允许的范围外,不得通过任何法院的执行或其他程序予以扣押。任何对基金或任何养老金或年金的权利的转让均属无效。
财产取得 县所有权 成员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