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900

Explanation
这部法律的名称是《县治安官退休法》。它是一套关于县治安官退休福利规定的总称。

Section § 31901

Explanation

本法律的目的是承认从事高风险工作的公共雇员面临特殊情况。它旨在提供一个制度,用于替换那些因伤病或年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员工,由更有能力的员工接替。该制度确保这些变动公平进行,不会对离职员工造成损害。退休金和福利是公共雇员未来工作报酬的一部分。

本章的宗旨是承认对公共服务雇员的公共义务,这些雇员的职责使其面临超出普通风险,并提供一种方式,使那些因履行职责而丧失工作能力或因年龄原因而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共雇员能够由更有能力的雇员取代,以改善公共服务,同时不带偏见,也不给被免职的雇员造成困难。本章规定的退休金和福利作为未来服务的额外报酬要素予以授予。

Section § 31902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指出,本章所概述的规则和政策应作广义理解,以充分实现其预期目标。它澄清了这些规则并非旨在偏袒特定个人或地点。

Section § 3190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如何解释本章其余部分的规则,指出除非有充分理由不适用,否则本特定条文中的定义和一般规定将适用。

Section § 3190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有资格成为“县级治安官”。它包括各种角色,例如警长、副警长、狱警,以及与防火和灭火相关的多个职位,如县级林务员和消防队长。然而,不履行特定职责且不领取报酬的文员、簿记员和荣誉副手不在此定义范围内。

“县级治安官”包括:
(a)CA 政府 Code § 31904(a) 所有警长、副警长、首席副警长、狱警、看守、副警长、法警、送达员、治安官、副治安官、摩托车警员、警长办公室所有部门的负责人和助理负责人,以及所有他们定期任命的副手。文员、簿记员、速记员以及其他可能被任命为副警长但未履行所列举的任何治安官职责的雇员,以及不领取报酬且不定期履行特定公务的荣誉副警长或其他持有副警长任命的人员不包括在内。
(b)CA 政府 Code § 31904(b) 所有县级林务员、县级消防队长、副县级或助理县级林务员、副县级或助理县级消防队长、任何县级林务员或县级消防队长部门所有部门的负责人和助理负责人,以及所有消防设备工程师、消防检查员、森林消防员、消防巡逻员、消防观察员和分配给灭火队的领班,以及所有未明确排除的、被分配到任何县级林务员或县级消防队长部门进行防火和灭火工作的所有其他人员,以及任何县级消防区的所有官员、工程师和消防员,以及所有未明确排除的、被分配到任何县级消防区进行防火和灭火工作的所有其他人员。文员、簿记员、速记员、厨师、工人、县级消防区志愿雇员或非全职雇员,或未履行所列举的任何人员职责的其他雇员,以及任何荣誉副县级消防队长或荣誉副县级林务员,或持有此类任命但未领取报酬且不定期履行特定公务的志愿消防队长不包括在内。

Section § 319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的侦探和调查员的工作与普通治安官的工作非常相似,他们也被视为“县级治安官”。

“县级治安官”也包括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的侦探和调查员,其职责与第31904条 (a) 款所定义的治安官的职责基本相似。

Section § 31905

Explanation

“最终薪资”是指会员在退休前的最后三年或最后五年期间所赚取的平均薪资,以薪资较高者为准。

“最终薪资”指任何会员在 (a) 退休日期前的最后三年,或 (b) 最后五年期间可赚取的平均薪资,以较高者为准。

Section § 31906

Explanation

本节将“养老金领取者”定义为因其之前的服务而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警官。

“养老金领取者” 指的是一名退休警官,其因曾作为成员的服务而有权根据本章规定领取养老金。

Section § 31907

Explanation
本节将“成员”定义为已加入退休系统但尚未退休,且目前未从该系统领取任何养老金或福利的人。

Section § 31908

Explanation

本节将“受益人”定义为从退休金制度中领取养老金或任何其他类型福利的人。

“受益人”指从退休金制度中领取养老金或任何其他福利的人。

Section § 31909

Explanation

本节将“系统”定义为本章中概述的退休制度或其早期版本。它还规定,为县治安官设立的、始于1931年并此后经过修订的退休制度,将继续在本章下存在。

“系统”指本章或其前身规定的退休制度。
由1931年法规第268章设立并经修订的县治安官退休制度,在本章下继续存在。

Section § 31910

Explanation

本节将“委员会”一词定义为特指退休委员会。

“委员会”指退休委员会。

Section § 3191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明确指出,“基金”指的是县治安官退休基金。

“基金”指县治安官退休基金。

Section § 31912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凡是根据本章获得的财产或款项,县都持有其所有权。如果款项应支付给治安官,县会保留该款项的所有权,直到治安官根据本章规定有权获得该款项为止。

Section § 319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治安官的工资受到多重保护。他们为养老金或年金扣除的工资部分不能被征税或被法院命令扣押,除非另一项法律中规定的特定情况除外。此外,治安官不能将他们对这些资金或福利的权利出售或转让给其他人,因为此类行为是无效的。

本章规定扣除或将要扣除的任何治安官工资的该部分,治安官或其他人员获得年金或养老金的权利,以及治安官或其他人员在该基金中的所有权利,均免于征税,且不得通过任何法院的执行或其他程序予以扣押,除非《民事诉讼法典》第704.110条允许的范围除外。任何对基金或任何养老金或年金权利的转让均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