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治安官退休法概述
Section § 31901
本法律的目的是承认从事高风险工作的公共雇员面临特殊情况。它旨在提供一个制度,用于替换那些因伤病或年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员工,由更有能力的员工接替。该制度确保这些变动公平进行,不会对离职员工造成损害。退休金和福利是公共雇员未来工作报酬的一部分。
本章的宗旨是承认对公共服务雇员的公共义务,这些雇员的职责使其面临超出普通风险,并提供一种方式,使那些因履行职责而丧失工作能力或因年龄原因而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共雇员能够由更有能力的雇员取代,以改善公共服务,同时不带偏见,也不给被免职的雇员造成困难。本章规定的退休金和福利作为未来服务的额外报酬要素予以授予。
公共义务 公共服务 雇员风险
Section § 31904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有资格成为“县级治安官”。它包括各种角色,例如警长、副警长、狱警,以及与防火和灭火相关的多个职位,如县级林务员和消防队长。然而,不履行特定职责且不领取报酬的文员、簿记员和荣誉副手不在此定义范围内。
“县级治安官”包括:
(a)CA 政府 Code § 31904(a) 所有警长、副警长、首席副警长、狱警、看守、副警长、法警、送达员、治安官、副治安官、摩托车警员、警长办公室所有部门的负责人和助理负责人,以及所有他们定期任命的副手。文员、簿记员、速记员以及其他可能被任命为副警长但未履行所列举的任何治安官职责的雇员,以及不领取报酬且不定期履行特定公务的荣誉副警长或其他持有副警长任命的人员不包括在内。
(b)CA 政府 Code § 31904(b) 所有县级林务员、县级消防队长、副县级或助理县级林务员、副县级或助理县级消防队长、任何县级林务员或县级消防队长部门所有部门的负责人和助理负责人,以及所有消防设备工程师、消防检查员、森林消防员、消防巡逻员、消防观察员和分配给灭火队的领班,以及所有未明确排除的、被分配到任何县级林务员或县级消防队长部门进行防火和灭火工作的所有其他人员,以及任何县级消防区的所有官员、工程师和消防员,以及所有未明确排除的、被分配到任何县级消防区进行防火和灭火工作的所有其他人员。文员、簿记员、速记员、厨师、工人、县级消防区志愿雇员或非全职雇员,或未履行所列举的任何人员职责的其他雇员,以及任何荣誉副县级消防队长或荣誉副县级林务员,或持有此类任命但未领取报酬且不定期履行特定公务的志愿消防队长不包括在内。
县级治安官 警长 狱警
Section § 31904.5
本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的侦探和调查员的工作与普通治安官的工作非常相似,他们也被视为“县级治安官”。
“县级治安官”也包括地方检察官办公室的侦探和调查员,其职责与第31904条 (a) 款所定义的治安官的职责基本相似。
县级治安官 地方检察官调查员 侦探
Section § 31905
“最终薪资”是指会员在退休前的最后三年或最后五年期间所赚取的平均薪资,以薪资较高者为准。
“最终薪资”指任何会员在 (a) 退休日期前的最后三年,或 (b) 最后五年期间可赚取的平均薪资,以较高者为准。
最终薪资 平均薪资 会员薪资
Section § 31906
本节将“养老金领取者”定义为因其之前的服务而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警官。
“养老金领取者” 指的是一名退休警官,其因曾作为成员的服务而有权根据本章规定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领取者定义 退休警官 养老金资格
Section § 31909
本节将“系统”定义为本章中概述的退休制度或其早期版本。它还规定,为县治安官设立的、始于1931年并此后经过修订的退休制度,将继续在本章下存在。
“系统”指本章或其前身规定的退休制度。
由1931年法规第268章设立并经修订的县治安官退休制度,在本章下继续存在。
退休制度 县治安官 第268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