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9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符合资格加入本特定退休或福利制度的个人,不得加入适用于县或司法区官员或雇员的任何其他退休或福利制度。

Section § 319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县级治安官将从以下两个时间点中较晚者之后的第一个月开始,受一套特定规则的约束:一是该规则在该县生效30天后,二是他们开始工作30天后。

Section § 319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级治安官在某个特定系统在其所在县生效后的30天内,或在他们开始工作后的30天内,选择退出该系统。如果他们选择退出,他们以后就不能加入或参与该系统了。

任何县级治安官,在本章在任何县对其职位生效后的30天内,或在其进入服务后的30天内,可凭其书面选择退出,从而选择不适用本章。任何选择退出的雇员,此后不得被纳入或参与本系统。

Section § 3198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在1943年8月4日之前已经有了类似的系统,那么在县监事会投票决定将某些县治安官的职位纳入系统后30天,这些治安官将自动加入该系统。该投票需要接近全票通过(五分之四的票数)。从那时起,新受雇担任这些职位的人员将在开始工作一个月后加入该系统。

Section § 319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有资格加入本退休系统,并且目前是为县或司法区雇员提供的其他养老金计划的成员,您可以选择加入本系统。但是,一旦您这样做,您就不能再属于为县或司法区雇员提供的任何其他养老金系统了。

Section § 319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县在本章生效前已经启动了退休金制度,那么在特定条款中定义的县治安官,在满足某些条件后将加入该制度。具体来说,他们将在县监事会投票决定纳入后30天届满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成为成员。新雇佣的人员在符合条件的职位上受雇后,也将按相同条款加入。

在本章生效日期之前,本章的前身已开始实施的任何县,根据第30904.5条,在“县治安官”定义所包含职位中受雇的人员,应在监事会以五分之四 (4/5) 投票通过一项决议,规定将此类职位纳入该系统后30天届满后的第一个日历月的第一天成为该系统的成员。此后,在该定义所包含的任何职位中受雇的每个人,应在其受雇后30天届满后的第一个日历月的第一天成为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