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成员的缴费率是根据他们加入系统时的年龄确定的,该年龄按最近生日计算。

Section § 32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员工需要向其退休计划缴费的金额。具体来说,它指出缴费应足以在员工达到最早符合资格的退休年龄时,提供相当于其最终工资一半的平均养老金。这些计算是根据管理退休计划的理事会所选定的表格进行的。

Section § 320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每位成员根据其加入系统时的年龄,需要向其退休计划缴纳多少费用。

每位成员必须缴纳其工资的特定百分比,但每月仅计算最高500美元的部分。该百分比随着成员入职时的年龄增长而增加。

在根据第31963和31964条修订之前,每位成员的缴费率是其实际工资的百分比,不计每月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部分,如下表所示,根据加入退休系统时的年龄确定。
缴费,
加入系统时的年龄
工资的百分比
21  ........................
 4.31
22  ........................
 4.48
23  ........................
 4.66
24  ........................
 4.85
25  ........................
 5.05
26  ........................
 5.26
27  ........................
 5.49
28  ........................
 5.73
29  ........................
 5.98
30  ........................
 6.25

Section § 32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成员根据其加入某个系统时的年龄所确定的缴费率。如果某人在40岁或以上加入,他们将按照为40岁设定的缴费率缴费。相反,如果他们在21岁或以下加入,他们将按照为21岁设定的缴费率缴费。

Section § 32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成员缴费时,只考虑工资和额外福利(如食宿)中每月总计不超过 $500 的部分。县审计员负责每月从成员的第一份工资中扣除这笔金额,并确保将其支付给县财务主管,存入成员的账户。

任何成员的缴费率仅适用于实际支付给他的工资,加上由理事会确定的食宿、燃料、洗衣以及为支付其服务而向其提供的任何性质的其他福利的货币价值中,每月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部分。该金额应由县审计员或负责签发工资或薪金支付凭证的其他官员,从每月为每位成员签发的第一份工资或薪金支付凭证中扣除,并支付给县财务主管,存入该成员的账户。

Section § 32025

Explanation

一旦向成员支付了薪金和工资,并扣除了任何必要的缴款,这笔支付就完全解决了他们在那段时间内因工作而可能提出的任何索赔。唯一的例外是本章中列出的福利。

扣除缴款后的薪金和工资支付,构成对成员在该支付所涵盖的期间内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索赔和要求(无论何种性质)的完全和彻底的解除和清偿,但本章所提供的福利除外。

Section § 3202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选择加入本章规定的制度,他们在其他制度中的任何资金都应该转到他们在新制度中的账户。

Section § 3202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选择加入这个特定的制度,那么他们在其他制度下应得的任何款项,将会像他们离开那个其他制度一样支付给他们,除非在另一个条款中提到了例外情况。

任何人选择加入本章后,其在任何其他制度下应得的款项,应如同其离职一样支付给他,但第32028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Section § 32028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想根据本法律获得其作为县治安官的先前工作年限抵免,并且在另一个养老金系统中拥有的钱超出了获得该抵免所需的金额,那么他们将获得超出部分的退款。

Section § 32029

Explanation
每年,监事会必须决定并拨出足够的资金,以支付与治安官基金相关的所有开支,包括利息。这个金额不能少于治安官在这一年里将缴纳的款项。

Section § 32030

Explanation
县监事会可以拨出额外的钱来弥补基金的短缺,但金额不能超过每百美元应税财产评估价值的半美分。他们收到的任何捐款都应每月存入县金库,用于该基金。

Section § 32031

Explanation
县监事会必须确保县预算中包含足够的资金,以支付特定系统中雇员成员的薪金和工资缴款。

Section § 32032

Explanation
每月月底,县审计员必须向县政委员会报告成员向某个基金缴纳了多少钱。然后,县政委员会需要从已分配的预算中向该基金拨入至少相同数额的资金。

Section § 32033

Explanation

存入退休基金的钱将赚取单利,利率由退休委员会决定并经监事会批准,但年利率不得超过4%。每年两次,即6月30日和12月31日,这笔利息会加到每位成员的缴款中,前提是这些缴款在这些日期之前已存入基金至少六个月。

所有缴款和存款应按退休委员会经监事会批准确定的利率计单利,每年不超过4%。
利息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每半年记入退休基金中每位成员名下在该日期之前已存入至少六个月的所有缴款。

Section § 32034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退休金制度启动后才开始为县或地区工作,他们只有选择支付如果从一开始就是成员本应缴纳的供款,才能获得过去工作的积分。他们需要在加入后一年内,并在申请退休前做出此决定并完成支付。支付的款项应包括本应缴纳的供款以及利息。如果在任何时候,这些供款取决于成员加入时的年龄,那么应以他们实际加入系统时的年龄为准。

Section § 3203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一名警务人员在1940年6月1日之后的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期间加入美国武装部队,并在军事服役结束后90天内回到他们的警察工作,他们将被视为保持了警务人员的连续服务。为了保留这项福利,他们必须缴纳如果他们留在警察岗位上本应缴纳的供款,可以在他们离开期间缴纳,也可以在返回后一年内缴纳,如果委员会允许,还可以有最多两年的额外时间。

任何在1940年6月1日之后,在总统宣布的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期间,或根据国会通过的关于和平时期征召或征兵的法案,加入或已加入美国武装部队的成员,如果在战争或紧急状态期间军事服役结束后90天内恢复警务人员的现役,则在其服役于美国武装部队期间,被视为连续担任警务人员。前提是,在其缺席现役期间,或从军事服役返回后一年内,以及经委员会批准的、不超过额外两年的进一步时间内,他向基金缴纳了其若继续现役本应缴纳的等额供款。

Section § 32036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县雇员离职时,其退休基金供款的处理方式。如果他们因死亡或永久性残疾以外的原因离职,其供款将保留在退休基金中。但如果他们因死亡或残疾离职,其供款以及所赚取利息的一半将支付给他们本人或其继承人。

如果供款是在1947年某个特定日期之前缴纳的,那么在成员离职时,这些供款将退还给他们,就像因死亡或残疾离职的情况一样。

如果本制度的任何成员在退休前因除死亡或永久性残疾以外的任何原因终止县服务,其所缴纳的任何供款应成为退休基金的一部分。如果终止服务是因死亡或残疾造成,则应向其本人或其继承人支付其向基金缴纳的所有供款及其账户中所有利息的一半。
任何成员在立法机关1947年常会最终休会后第九十一天之前向本制度缴纳的任何供款,应在其终止县服务时退还给该成员,其方式与本节规定因死亡或残疾导致终止服务时的支付方式相同。

Section § 32037

Explanation
如果退休系统的成员在退休前去世,且死因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或疾病无关,那么其指定的人或法定代表人将收到一笔款项。这笔款项包括成员向基金缴纳的所有资金,以及其账户中一半的利息。

Section § 32038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雇员因在工作中发生的伤病导致暂时无法工作,并因此符合领取工伤赔偿的条件,他可以选择向一个基金缴费。他必须在恢复工作后或本法律生效后90天内(以较早者为准)完成缴费。如果需要,委员会可以给予额外的时间。通过这样做,他缺勤的时间将被计入县治安官的在职服务时间。

Section § 320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为在1940年6月1日之后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的县雇员额外缴纳退休金。如果这些雇员在军事服役结束后90天内回到治安官的岗位,县政府可以支付该雇员在军事服役期间本应缴纳的养老金金额的两倍,就好像他们一直作为治安官连续工作并领取全额薪资一样。

Section § 32040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政府决定为现役或曾服兵役的成员提供退休金缴款协助,则有关于退款和记入的特定规定。如果成员在服兵役期间缴纳了款项,他们将获得退款。如果成员在服役期间提取了他们的缴款,并且返回时没有重新存入,他们仍将获得监事会缴款的记入,视同他们从未提取过这笔钱。

这些缴款仅用于因服务或因残疾而退休,不能提前提取,个人自己的缴款除外。从兵役复职后,如果他们辞去县级职务,他们只能提取他们个人缴纳的部分,而不能提取监事会增加的部分。

如果监事会选择依照第32039条的规定缴款:
(a)CA 政府 Code § 32040(a) 任何此类成员,凡在服兵役期间行使或曾行使向该系统缴款权利的,应获退还该等缴款。
(b)CA 政府 Code § 32040(b) 任何此类成员,凡在服兵役期间提取或曾提取其累计缴款,且在返回担任治安官职务时未或曾未重新存入所提取款项的,有权获得监事会选择缴付的任何缴款的记入,并有权获得其因服兵役缺勤期间的服务年限记入,视同其未提取其累计缴款,且其未来缴款费率应基于其因服兵役缺勤开始时的年龄。
(c)CA 政府 Code § 32040(c) 监事会根据本条规定缴付的款项,仅可用于因服务或因残疾而退休的目的,且仅可用于退休目的,而成员在从兵役复职后辞去县级职务的,仅有权提取其个人缴付的累计缴款部分,且该部分可根据第32036条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