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治安官退休法供款
Section § 32021
Section § 32022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每位成员根据其加入系统时的年龄,需要向其退休计划缴纳多少费用。
每位成员必须缴纳其工资的特定百分比,但每月仅计算最高500美元的部分。该百分比随着成员入职时的年龄增长而增加。
Section § 32023
Section § 32024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成员缴费时,只考虑工资和额外福利(如食宿)中每月总计不超过 $500 的部分。县审计员负责每月从成员的第一份工资中扣除这笔金额,并确保将其支付给县财务主管,存入成员的账户。
Section § 32025
一旦向成员支付了薪金和工资,并扣除了任何必要的缴款,这笔支付就完全解决了他们在那段时间内因工作而可能提出的任何索赔。唯一的例外是本章中列出的福利。
Section § 32027
如果一个人选择加入这个特定的制度,那么他们在其他制度下应得的任何款项,将会像他们离开那个其他制度一样支付给他们,除非在另一个条款中提到了例外情况。
Section § 32028
Section § 32033
存入退休基金的钱将赚取单利,利率由退休委员会决定并经监事会批准,但年利率不得超过4%。每年两次,即6月30日和12月31日,这笔利息会加到每位成员的缴款中,前提是这些缴款在这些日期之前已存入基金至少六个月。
Section § 32034
Section § 32035
如果加州的一名警务人员在1940年6月1日之后的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期间加入美国武装部队,并在军事服役结束后90天内回到他们的警察工作,他们将被视为保持了警务人员的连续服务。为了保留这项福利,他们必须缴纳如果他们留在警察岗位上本应缴纳的供款,可以在他们离开期间缴纳,也可以在返回后一年内缴纳,如果委员会允许,还可以有最多两年的额外时间。
Section § 32036
本节说明了县雇员离职时,其退休基金供款的处理方式。如果他们因死亡或永久性残疾以外的原因离职,其供款将保留在退休基金中。但如果他们因死亡或残疾离职,其供款以及所赚取利息的一半将支付给他们本人或其继承人。
如果供款是在1947年某个特定日期之前缴纳的,那么在成员离职时,这些供款将退还给他们,就像因死亡或残疾离职的情况一样。
Section § 32037
Section § 32038
Section § 32039
Section § 32040
如果地方政府决定为现役或曾服兵役的成员提供退休金缴款协助,则有关于退款和记入的特定规定。如果成员在服兵役期间缴纳了款项,他们将获得退款。如果成员在服役期间提取了他们的缴款,并且返回时没有重新存入,他们仍将获得监事会缴款的记入,视同他们从未提取过这笔钱。
这些缴款仅用于因服务或因残疾而退休,不能提前提取,个人自己的缴款除外。从兵役复职后,如果他们辞去县级职务,他们只能提取他们个人缴纳的部分,而不能提取监事会增加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