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8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县雇员的退休系统保持其联邦免税地位。它的目的是维护公共雇主向雇员养老金缴款的优惠税收待遇,并确保在不违反美国国税局规定的前提下,公平地提供退休福利。

为实现此目的,它对养老金支付设定了某些限制,并选择了一项特定的美国国税局“祖父条款”以延续某些福利。自2013年1月1日起,该法律的适用范围将根据另一条款受到限制。

(a)CA 政府 Code § 31899(a) 本章的宗旨是确保县雇员退休系统的联邦免税地位,维护公共雇主对公共雇员养老金缴款的联邦所得税递延处理,并确保向成员提供在合理范围内与所提供服务相称的退休及其他相关福利,且不违反《国内税收法》第415条的意图和宗旨。
(b)CA 政府 Code § 31899(b) 为实现此目的,本章纳入了某些养老金支付限制,并选择《国内税收法》第415(b)(10)条中的“祖父条款”选项。此外,本章还规定了某些替代福利。
(c)CA 政府 Code § 31899(c) 自2013年1月1日或之后,本章的适用范围将受到第7522.43条规定的限制。

Section § 31899.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第3章(从第31450条开始)中的任何定义也适用于本章。此外,当本法律提及“国内税收法典”时,它包括美国国税局发布的所有规则和指南,例如法规和税收裁定。

(a)CA 政府 Code § 31899.1(a) 本部分第3章(从第31450条开始)中的定义应适用于本章。
(b)CA 政府 Code § 31899.1(b) “国内税收法典”一词包括美国国税局发布的所有法规、税收裁定、通知和税收程序。

Section § 31899.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特定系统成员的退休福利如何受到《国内税收法》第415条限制的影响。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加入的成员受这些限制约束,而在此日期之前加入的成员,如果符合“祖父条款”的条件,则可能部分豁免。然而,来自特定一级县的成员适用不同的规定,不受本条款的管辖。

(a)CA 政府 Code § 31899.2(a) 根据第31899.3条,对于在1990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成为本系统成员的任何人,其退休福利应受《国内税收法》第415条支付限制的约束。对于在1990年1月1日之前成为本系统成员的任何人,其退休福利也应受《国内税收法》第415条支付限制的约束,但以根据该条和本条所作的“祖父条款”选择未免除这些限制的福利为限。
(b)CA 政府 Code § 31899.2(b) 特此作出《国内税收法》第415(b)(10)条中的“祖父条款”选择。所有在1990年1月1日之前加入退休系统的成员,在《国内税收法》允许的范围内,免受第415条限制的约束。
(c)CA 政府 Code § 31899.2(c)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经1971年第1204章法规修订的第28020条和经1961年第43章法规修订的第28022条所定义的一级县,该县应受第3章第2.1条(自第31510条开始)的约束。

Section § 3189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 1990 年 1 月 1 日之后首次加入退休系统的人,其退休福利不得超过《国内税收法典》所允许的最高限额。任何超出这些限额的福利都是不允许的。但是,受影响的个人仍然可以通过替代福利计划获得福利。 退休委员会必须将这一限制告知雇主,以便雇主能够通知潜在成员和新成员。这项规定被视为现有退休法律的一部分。本法律不适用于由旧法规定义的一个特定县,该县遵循一套不同的规则。

Section § 3189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每个县和区都必须提供一项计划,以弥补因美国国税局第415条限制而减少的退休福利。该计划应确保退休人员能获得与没有国税局限制时相同的福利,但可以进行修改以确保实现法律目的。如果减少福利会影响到某人已确定的、受保障的权利(即既得权利),则不能减少。各县负责管理自己的计划,也可以与区签订合同来管理区的计划,但区也可以选择自行管理。

如果县管理区的计划,可以收取费用。退休系统的精算师可能会建议调整县或区的缴费。县和区必须通过官方规定明确其计划的条款。然而,被归类为甲级县的县,无需向某些退休计划成员提供替代福利。

(a)CA 政府 Code § 31899.4(a) 各县和区应当提供一项计划,以替代受《国内税收法典》第415条限制的福利,适用于其退休福利受第415条限制且无法根据第31538条充分最大化的成员。替代福利计划所提供的福利,连同退休系统提供的福利,应当与若无第415条限制的适用而由退休系统支付的福利相同,且不得超过该福利。尽管有前述规定,县或区可以修改其替代福利计划,并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修改或取消任何替代福利,以实现本章的目的。如果替代福利的减少会损害任何人的既得权利,则不得减少该福利。
(b)CA 政府 Code § 31899.4(b) 各县应当为其自身设立并管理替代福利计划,适用于其退休福利受《国内税收法典》第415条限制的成员。
(c)CA 政府 Code § 31899.4(c) 县可以根据与区签订的合同,同意管理区的替代福利计划,适用于其退休福利受《国内税收法典》第415条限制的区成员。县可以向各区收取管理其计划的合理费用,县和区可以就与该管理相关的任何其他条件达成一致。如果区未与县签订合同以管理其替代福利计划,则其应当设立并管理其自身的替代福利计划。
(d)CA 政府 Code § 31899.4(d) 根据退休系统精算师的建议,并根据其在第31453条和第31453.5条下推荐县和区缴费率的义务,只要该县或区的替代福利计划下应支付福利,董事会就应当调整县或区所需缴纳的缴费。
(e)CA 政府 Code § 31899.4(e) 县,以及任何设立并管理其自身计划的区,应当颁布一项条例或规定规章或其他书面文件,阐明其替代福利计划的条款。
(f)CA 政府 Code § 31899.4(f)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根据经1971年第1204章法规修订的第28020条和经1961年第43章法规修订的第28022条定义的甲级县,如果该成员参与了第3章第2.1条(自第31510条开始)下的通用计划F或安全计划F,则无需根据本条向任何成员提供替代福利。

Section § 3189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每个设立自身替代福利计划的县或区,都负责管理该计划。他们也可以与委员会合作,获得管理方面的帮助,但前提是必须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的规定。

Section § 3189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美国国税局认定退休金制度中某些部分的任何规定与《国内税收法》第415条冲突,那么该规定就不能用于向受影响的人支付福利。这一改变自美国国税局作出决定的日期起生效,并且退休金委员会必须将这一改变通知州务卿。

Section § 3189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国内税收法典》第415条(特别是关于公共退休系统)发生变化时会发生什么。如果由于立法修改或法院裁决,第415条不再适用于这些系统,那么本章的大部分规定将立即失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退休委员会必须通知州务卿。

此外,退休委员会、县和区必须调整其做法,取消对未来年金支付的联邦养老金限制,停止任何替代福利,并向退休人员支付他们应得的全部福利,不受第415条限制的影响。他们还被指示采取《国内税收法典》允许的其他必要行动。

(a)CA 政府 Code § 31899.7(a) 如果《国内税收法典》第415条经修订将公共退休系统排除在外,或如果《国内税收法典》第415条对公共退休系统的适用性被具有适当管辖权的上诉法院的最终裁决宣告无效,则本章除本条以外的所有条款,自该修订或裁决生效之日起失效。退休委员会应在本章任何条款根据本条规定失效时,立即通知州务卿。
(b)CA 政府 Code § 31899.7(b) 凡本章除本条以外的所有条款根据本条规定失效时,且在《国内税收法典》不禁止的范围内,退休委员会、县和区应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1)CA 政府 Code § 31899.7(b)(1) 取消《国内税收法典》第415条对向年金领取者支付的未来款项施加的养老金限制。
(2)CA 政府 Code § 31899.7(b)(2) 取消替代福利,并向受影响的年金领取者支付根据该系统应得的福利,而不受《国内税收法典》第415条任何限制的影响。
(3)CA 政府 Code § 31899.7(b)(3) 采取他们认为必要和可行的任何及所有其他行动。

Section § 31899.8

Explanation

本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县雇员的退休系统根据联邦法律保持免税地位,具体做法是遵守《国内税收法》的特定规定。这包括选择“祖父条款”选项,以保护某些福利不受联邦限制。法律还声明,遵守这些联邦税收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下被视为一项联邦强制性要求。

尽管地方机构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产生费用,但立法机关明确指出,这些费用不符合州政府报销的条件。即使委员会或法院裁定存在州强制性成本,州政府也不会提供资金来弥补这些费用。

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唯一意图是,为充分遵守适用于公共退休系统的《国内税收法》规定,以维持并确保县雇员退休系统的联邦所得税免税地位,选择《国内税收法》第415(b)(10)条中的“祖父条款”选项,并要求各县和各区为受影响的县雇员退休系统成员提供替代《国内税收法》第415条所限制福利的福利。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地方公共机构和地方公共退休系统遵守《国内税收法》第415条的所有成本,均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B款第6节以及第二编第四部第七章(自第17500节起)所指的联邦强制性要求,正如在《萨克拉门托市诉加利福尼亚州案》(50 Cal. 3d 51)中所解释的那样。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章不应被解释为对根据本部分第三章(自第31450节起)维护县退休系统的地方公共机构施加《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B款第6节以及第二编第四部第七章(自第17500节起)所指的、由州偿付的、州强制性地方项目福利成本。
如果州强制性要求委员会或法院认定本章对任何地方机构施加了州强制性地方项目福利成本,则无论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何,均不得根据第二编第四部第七章(自第17500节起)从州强制性要求索赔基金或任何其他州基金中予以报销。

Section § 31899.9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立法机关在必要时修改本章,以实现其目标。此外,本章优先于雇主和雇员根据法律特定条款达成的任何协议。

立法机关保留修改本章的权力和权利,以实现其宗旨所需。本章应凌驾于雇主和雇员根据第一编第四部第10章(自第3500条起)达成的任何谅解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