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公务员制度
Section § 31100
这项法律被称为《县级公务员制度授权法》。它的作用是为各县建立和管理自己的公务员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和授权。
Section § 31101
本法律条款规定,它不限制任何已通过其章程授予县的权力,也不限制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授予县监事会的权力。
Section § 31103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与其他县、市、州政府部门或有资质的个人或机构达成协议。这些协议的目的是进行考试,以确定求职者是否合适,并处理与招聘和管理人员相关的其他任务。
Section § 31105
本法律条款意味着,在县政府能够正式采纳公务员制度之前,它必须首先获得县内多数选民的批准。这种批准是通过在普选或特别选举中进行“赞成”或“反对”投票来寻求的。实质上,社区民众可以决定县政府是否应该实施拟议的公务员制度。
Section § 31105.1
Section § 31105.2
本条确认并合法地验证了在本法生效之前,经选民投票批准的任何关于采纳或修改公务员制度的县条例。即使投票过程中存在错误或失误,这些条例仍被视为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仿佛它们是完全按照法律标准通过和批准的。
Section § 31108
本法律规定了分类公务员制度中的公职人员如何被解雇、停职或降级。首先,任何此类行动都必须附有书面命令,说明理由并妥善备案。受影响的雇员可在10天内书面回复,并有权在7天内对该决定提出上诉。上诉将提交给公务员委员会,委员会必须在20天内开始听证,并可以确认、修改或取消原决定。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的,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执行。
或者,条例或决议可以允许雇员通过与他们认可的雇员组织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申诉程序提出上诉,其中可能包括具有约束力的仲裁。
Section § 31110.1
这项法律允许县制定一项规定,决定公务员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可获得多少报酬。该规定还可以涵盖他们往返这些会议的差旅费,但仅限于会议在县内举行的情况。
Section § 31110.2
这项法律允许县通过一项法令,赋予其公务员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发出传票和文件传票的权力,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合法地要求人们出庭作证或提交文件。他们还可以决定向被传唤的人支付报酬。
这项权力只能用于委员会依法有权处理的事项,并且不适用于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该法令可以允许委员会向证人支付合理的费用或开支,无论是由哪一方传唤的。
传票必须由委员会的主席或秘书签署。任何委员会成员或被授权的人都可以对在委员会面前作证的证人进行宣誓或获取证词。
Section § 31111
公务员委员会应有五名或七名成员,具体取决于监事会的决定。每位成员任期四年,直到任命新的替代者。成员从该县有资格投票的人中选出。如果出现空缺,监事会将任命某人来完成剩余任期。该委员会也可以被称为功绩委员会。
Section § 3111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首次公务员委员会成员任期的确定方式。对于一个五人委员会,任期错开为一年、两年、三年和四年。如果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任期将通过抽签分配:两名成员任期一年,两名成员任期两年,两名成员任期三年,一名成员任期四年。成员将随机决定其任期届满的顺序。
Section § 3111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试图在申请县级公务员职位过程中作弊或干扰,则构成轻罪。这包括谎报考试成绩、帮助他人作弊,或泄露秘密信息以正面或负面影响某人的就业机会。
Section § 3111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县级公务员考试、申请或请求参加考试方面,冒充他人或协助他人冒充属于非法行为。它还禁止提前提供或获取考试材料,以及使用不公平手段强迫他人放弃其公务员权利。实施上述任何行为均被视为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