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4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监事会必须拨出一笔特定金额的资金,称为治安官专项拨款。对于人口50万或以上的县,监事会必须保证为这项基金至少提供5,000美元。

县监事会应设立一笔治安官专项拨款,金额由监事会决定。在人口50万或以上的县,监事会应向该治安官专项拨款提供不少于五千美元 ($5,000)。

Section § 294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确定人口数量时,所使用的数字应以最近一次十年期联邦人口普查为基础。

Section § 29435

Explanation

本法规允许警长将分配的资金用于特定目的。这些目的包括支付该县刑事案件相关的费用、维护治安以及打击犯罪。实质上,它使警长能够处理因履行这些职责而产生的费用。

警长可将拨款用于:
(a)CA 政府 Code § 29435(a) 其在该县发生的刑事案件中产生的费用。
(b)CA 政府 Code § 29435(b) 其在维护治安方面必然产生的费用。
(c)CA 政府 Code § 29435(c) 其在打击犯罪方面必然产生的费用。

Section § 294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警长申请资金时,审计员必须开具一份支付令,支付警长所需的金额。这份支付令是从一个专项资金来源中提取的。司库随后负责将这笔款项支付给警长。

Section § 29437

Explanation

在财政年度结束时,治安官必须向审计员提交文件,说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这些文件也可以在全年提交。如果这笔钱涉及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或调查,治安官可以等到审判结束或调查完成再提交这些文件。

治安官应在财政年度结束时向审计员提交凭证,并可在年内不时提交凭证,以显示其对从专项拨款中收到的任何款项的处理情况以及该款项的具体用途。如果在财政年度结束时,刑事诉讼正在进行或正在调查中,则关于在该诉讼或调查中花费的任何款项的凭证,无需提交,直至该诉讼审理结束或调查完成。

Section § 294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在提交凭证时偿还一笔专项资金。但是,偿还金额不能超过凭证上显示的支出金额。偿还这笔资金的程序必须遵循最初设立这笔资金时所用的相同步骤。

Section § 2943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警长除了可用的其他资金外,还有一笔额外的资金,称为特别拨款。这些额外资金不改变任何关于警长费用如何处理的现有规定。这些费用仍作为县级索赔报销,并需要监事会的批准。

Section § 294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关于警长特别拨款的规则不适用于那些拥有自己章程且章程中包含类似规定的县。

Section § 294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设立一项专项基金,供治安官用于支付运送人员到州立机构的费用。该基金必须足够大,以始终覆盖这些费用,并且如果需要,可以超过1,000美元。该基金专门用于运送其运输费用由州支付的人员。该基金将通过州报销得到补充,并遵循第2条中概述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