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监事会应设立一笔治安官专项拨款,金额由监事会决定。在人口50万或以上的县,监事会应向该治安官专项拨款提供不少于五千美元 ($5,000)。
资金治安官资金
Section § 29430
这项法律规定,县监事会必须拨出一笔特定金额的资金,称为治安官专项拨款。对于人口50万或以上的县,监事会必须保证为这项基金至少提供5,000美元。
治安官专项拨款 县监事会 人口超过50万
Section § 29435
本法规允许警长将分配的资金用于特定目的。这些目的包括支付该县刑事案件相关的费用、维护治安以及打击犯罪。实质上,它使警长能够处理因履行这些职责而产生的费用。
警长可将拨款用于:
(a)CA 政府 Code § 29435(a) 其在该县发生的刑事案件中产生的费用。
(b)CA 政府 Code § 29435(b) 其在维护治安方面必然产生的费用。
(c)CA 政府 Code § 29435(c) 其在打击犯罪方面必然产生的费用。
警长费用 刑事案件费用 维护治安
Section § 29436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警长申请资金时,审计员必须开具一份支付令,支付警长所需的金额。这份支付令是从一个专项资金来源中提取的。司库随后负责将这笔款项支付给警长。
警长请款单 审计员拨款令 专项拨款
Section § 29437
在财政年度结束时,治安官必须向审计员提交文件,说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这些文件也可以在全年提交。如果这笔钱涉及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或调查,治安官可以等到审判结束或调查完成再提交这些文件。
治安官应在财政年度结束时向审计员提交凭证,并可在年内不时提交凭证,以显示其对从专项拨款中收到的任何款项的处理情况以及该款项的具体用途。如果在财政年度结束时,刑事诉讼正在进行或正在调查中,则关于在该诉讼或调查中花费的任何款项的凭证,无需提交,直至该诉讼审理结束或调查完成。
治安官 审计员 财政年度
Section § 29438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在提交凭证时偿还一笔专项资金。但是,偿还金额不能超过凭证上显示的支出金额。偿还这笔资金的程序必须遵循最初设立这笔资金时所用的相同步骤。
报销 专项拨款 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