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400

Explanation
每个县都设有一笔专门基金,供地方检察官根据需要使用。

Section § 29401

Explanation
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时,加州人口达到或超过90,000的县,必须确保地方检察官的专项基金中至少有5,000美元。县监事会可以在必要时向该基金追加资金。

Section § 29402

Explanation
每年财政年度开始时,在所有县,监事会必须向地方检察官的专项预算拨付资金。这笔预算不应超过2,500美元,或监事会决定的金额,以确保地方检察官拥有必要的资源。

Section § 294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确定人口数量时,所使用的数字应以最近一次十年期联邦人口普查为基础。

Section § 29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检察官只能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某些特定费用。这些费用必须是合法的,并且可以包括本县刑事案件、犯罪侦查(轻微交通违规除外)以及民事诉讼或程序相关的开支。

地方检察官应仅将特别拨款用于支付:
(a)CA 政府 Code § 29404(a) 在本县发生的刑事案件中合法产生的费用。
(b)CA 政府 Code § 29404(b) 在侦查犯罪中合法产生的费用,但《车辆法典》规定为轻罪的除外。
(c)CA 政府 Code § 29404(c) 在民事诉讼或程序中合法产生的费用。

Section § 29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地方检察官通过正式申请要求拨款时,审计员必须为所要求的资金签发支付令(即官方指令)。司库随后负责根据此指令支付资金。

Section § 29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检察官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向审计员提交详细的报告,即凭证。这些报告需要说明他们如何使用了收到的任何专项资金,并具体列出各项开支的用途。地方检察官也可以在年内定期提交这些报告。但是,如果存在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或审判,提交这些报告的要求可以推迟,直到审判或调查完成。

Section § 294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表明,地方检察官可以使用一项专项预算,该预算独立于他们可用的其他资金。它澄清,这项专项资金不改变任何关于支付地方检察官开支的现有法律,这些开支仍需经监事会批准后,像其他县级开支一样支付。

Section § 294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县有自己的章程,并且章程中包含关于此类拨款的规定,那么本条法律不适用于该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