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5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向市、学区及类似实体收取费用,以弥补它们逮捕并送往县监狱的人员的登记或处理成本。这些费用不得超过联邦指导方针中明确的实际行政成本的一半。但是,如果逮捕机构已经进行了一些处理,县必须协商降低费用以反映这一点。如果与这些实体存在现有合同,则不适用此费用。存在多项例外情况,例如对某些逮捕令、紧急情况、互助请求以及其他特定情况(如处理逃犯或已登记的被捕人员被带到法院设施进行提审)的逮捕不收取费用。

(a)Copy CA 政府 Code § 29550(a)
(1)Copy CA 政府 Code § 29550(a)(1) 遵守第29551条(d)款的规定,县可以向市、特别区、学区、社区大学区、学院或大学征收费用,用于报销县因对被该市、特别区、学区、社区大学区、学院或大学的雇员逮捕的人员进行登记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这些被捕人员被送往县监狱进行登记或拘留。县根据本条征收的费用不得超过因对被捕人员进行登记或处理而产生的实际行政成本,包括根据联邦A-87号通函标准(如(c)款所定义)允许的适用间接成本。对于2005-06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县根据本款征收的费用不得超过因对被捕人员进行登记或处理而产生的实际行政成本(包括根据联邦A-87号通函标准(如(c)款所定义)允许的适用间接成本)的一半。县可以就1990年7月1日或之后产生的这些费用向市、特别区、学区、社区大学区、学院或大学提交发票。县应充分披露作为联邦A-87号通函间接成本分配的费用。
(2)CA 政府 Code § 29550(a)(2) 任何根据本条征收费用的县,应与县内任何市、特别区、学区、社区大学区、学院或大学协商降低费用,对于逮捕机构在处理被捕人员时已执行且县无需重复的任何服务。
(3)CA 政府 Code § 29550(a)(3) 本款不适用于与县内受费用约束的市、特别区、学区、社区大学区、学院或大学签订有合同协议的县。
(b)CA 政府 Code § 29550(b) 地方机构根据本款免除支付费用,并不免除被捕人员支付登记或其他处理费用。
(1)CA 政府 Code § 29550(b)(1) 尽管有(a)款规定,市、特别区、学区、社区大学区、学院或大学不应被收取因未出庭的法庭传票逮捕,或因未在该实体管辖范围内实施的犯罪而签发的逮捕令逮捕的费用。
(2)CA 政府 Code § 29550(b)(2) 尽管有(a)款规定,市、特别区、学区、社区大学区、学院或大学不应被收取因法院命令还押至县监狱的人员的费用,但县可以收取费用以收回根据《刑法典》第853.6条(g)款规定对人员进行登记所需职能的直接成本。
(3)CA 政府 Code § 29550(b)(3) 尽管有(a)款规定,市、特别区、学区、社区大学区、学院或大学不应被收取因在其管辖范围外签发的逮捕令而进行的逮捕的费用。
(4)CA 政府 Code § 29550(b)(4) 尽管有(a)款规定,市、特别区、学区、社区大学区、学院或大学不应被收取因违反假释规定逮捕或因缓刑命令返回羁押的费用,除非已就逮捕市、区、学院或大学管辖范围内实施的犯罪提出新的指控。
(5)CA 政府 Code § 29550(b)(5) 提出互助请求的机构应根据(a)款支付因响应互助请求而进行的逮捕所产生的费用,但如果州长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任何机构不应被收取在任何骚乱、骚动或受该声明约束的事件期间进行的任何逮捕的费用。
(6)CA 政府 Code § 29550(b)(6) 尽管有(a)款规定,市、特别区、学区、社区大学区、学院或大学不应被收取因逮捕从县、州或联邦拘留或惩教机构逃脱的囚犯的费用。
(7)CA 政府 Code § 29550(b)(7) 尽管有(a)款规定,市、特别区、学区、社区大学区、学院或大学不应被收取因被捕人员在法院设施临时拘留以进行提审(当该被捕人员已在实体拘留设施进行过登记)的费用。
(8)CA 政府 Code § 29550(b)(8) Notwithstanding subdivision (a), no fees shall be charged to a city, special district, school district, community college district, college, or university as the result of an arrest made by its officer assigned to a formal multiagency task force in which the county is a participant.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formal task force” means a task force that has been established by written agreement of the participating agencies.
(9)CA 政府 Code § 29550(b)(9) In those counties where the cities and the county participate in a consolidated booking program and where prior to arraignment an arrestee is transferred from a city detention facility to a county detention facility, the city shall not be charged for those tasks listed in subdivision (c) that are a part of the consolidated booking program which were completed by the city prior to delivering the arrestee to the county detention facility. However, the county may charge the actual administrative costs for those additional tasks listed in subdivision (c) that are performed in order to receive the arrestee into the county detention facility. For the 2005–06 fiscal year and each fiscal year thereafter, the county may charge up to one-half of the actual administrative costs for those additional tasks listed in subdivision (c) that are performed in order to receive the arrestee into the county detention facility.
(c)CA 政府 Code § 29550(c) As used in this section, “actual administrative costs” include only those costs for functions that are performed in order to receive an arrestee into a county detention facility. Operating expenses of the county jail facility including capital costs and those costs involved in the housing, feeding, and care of inmates shall not be included in calculating “actual administrative costs.” “Actual administrative costs” may include the cost of notifying any local agency, special district, school district, community college district, college, or university of any change in the fee charged by a county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Actual administrative costs” may include any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as related to receiving an arrestee into the county detention facility:
(1)CA 政府 Code § 29550(c)(1) The searching, wristbanding, bathing, clothing, fingerprinting, photographing, and medical and mental screening of an arrestee.
(2)CA 政府 Code § 29550(c)(2) Document preparation, retrieval, updating, filing, and court scheduling related to receiving an arrestee into the detention facility.
(3)CA 政府 Code § 29550(c)(3) Warrant service, processing, and detainer.
(4)CA 政府 Code § 29550(c)(4) Inventory of an arrestee’s money and creation of cash accounts.
(5)CA 政府 Code § 29550(c)(5) Inventory and storage of an arrestee’s property.
(6)CA 政府 Code § 29550(c)(6) Inventory, laundry, and storage of an arrestee’s clothing.
(7)CA 政府 Code § 29550(c)(7) The classification of an arrestee.
(8)CA 政府 Code § 29550(c)(8) The direct costs of automated services utilized in paragraphs (1) to (7), inclusive.
(9)CA 政府 Code § 29550(c)(9) Unit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the detention function as related to paragraphs (1) to (8), inclusive.
(d)CA 政府 Code § 29550(d) This section shall become operative on July 1, 2021.

Section § 295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各县市应如何管理地方拘留设施的资金。这些由主计长支付的资金必须存入指定账户,专门用于拘留设施的运营、翻新或建设等目的。如果当地机构的非重罪逮捕数量超过其三年平均数,则可能被收取费用,该费用将存入此账户。只有特定类型的逮捕计入此平均数,其中明确排除了酒驾和家庭暴力罪行。

此外,拥有“一级”(Type One)设施的城市可以根据之前的逮捕活动获得资金。向其他机构收取费用的能力取决于每年是否达到特定的资金门槛。如果未达到,他们可以每年按通货膨胀率和额外百分比提高费率来收取费用。本法规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29551(a) 任何选择根据第29552条接收资金的县、市和县、或市的监事会或市议会,应代表该县、市和县、或市的警长或负责地方拘留设施的官员,设立一个地方拘留设施收入账户,由主计长根据第29552条支付的资金应存入该账户。地方拘留设施收入账户中的资金应专门用于地方拘留设施及其相关设备的运营、翻新、改造或建设。
(b)Copy CA 政府 Code § 2955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29551(b)(1) 如果在任何财政年度为第29552条规定的目的拨款,县、市和县、或市可以向当地机构收取监狱使用费,如果该机构的非重罪逮捕(针对第(2)款所列罪行)数量超过其三年平均数,则对超出三年平均数的每次逮捕,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将被捕人员送入地方拘留设施的实际成本。当地机构针对第(2)款所列罪行的非重罪逮捕的三年平均数应每年重新计算。监狱使用费应按月计算和支付,所有源自监狱使用费的收入应存入根据(a)款设立的地方拘留设施收入账户。
(2)CA 政府 Code § 29551(b)(2) 以下各项违规的逮捕应用于确定当地机构的三年平均数:
(A)CA 政府 Code § 29551(b)(2)(A) 市政法规违规。
(B)CA 政府 Code § 29551(b)(2)(B) 轻罪违规,但酒驾(driving-under-the-influence)罪行和家庭暴力轻罪(包括执行保护令)除外。
(c)CA 政府 Code § 29551(c) 在县内运营一级(Type One)设施的市,有资格从县的地方拘留设施收入账户中获得资金。在2006-07财政年度期间,运营一级(Type One)设施并根据原第29550.3条收取逮捕费的市,应按其一级(Type One)设施中被逮捕人数的比例获得资金,该市曾就这些逮捕向逮捕机构收取费用。
(d)CA 政府 Code § 29551(d) 每年,如果为第29552条目的拨款至少达到三千五百万美元($35,000,000),则县、市和县、以及市不得根据第29550条向其他公共实体收取费用。在任何财政年度,如果为第29552条目的拨款少于三千五百万美元($35,000,000),则县、市和县、或市可以根据第29550条收取费用,其费率(根据(e)款的规定进行调整)应与拨款金额少于三千五百万美元($35,000,000)的比例成正比。
(e)CA 政府 Code § 29551(e) 各地方机构根据(d)款收取的最高费率应为截至2006年6月30日根据第29550条收取的费率,并在每个后续财政年度按加州财政部报告的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加上1%进行增加,每年复利计算。
(f)CA 政府 Code § 29551(f) 本条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295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市用于拘留活动的资金分配,该分配系统自2011年起开始使用地方执法服务账户的资金。最初,在2006-07财年曾收取特定费用的县市可以申请获得与这些过往费用相等的资金,前提是预算允许。

如果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款项,则根据各县市在2006-07财年全州总费用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从2011-12财年开始,地方执法服务账户每年拨出3500万美元用于这些款项。

从2012-13财年开始,加强执法活动子账户会额外分配资金,并为每个县指定具体金额。从2013-14年起,款项将按月支付,以帮助增加执法活动,每个司法管辖区的具体分配额与规定相同。

(a)Copy CA 政府 Code § 29552(a)
(1)Copy CA 政府 Code § 29552(a)(1) 自2007-08财政年度开始,所有根据第29550条收取费用的县和市县,以及在2006-07财政年度期间根据第29550.3条收取费用的拥有第一类拘留设施的市,均可向审计长申请获得根据(b)款提供的资金,该资金应等同于该县、市县或市在2006-07财政年度期间收到的费用收入,但以年度预算案或其他拨款立法为此拨款的程度为限。如果拨款不足以支付2006-07财政年度收到的全部费用,则每个申请资金的县、市县和市应获得的拨款份额,应与其在2006-07财政年度收到的费用占向审计长报告的全州总额的比例相称。
(2)CA 政府 Code § 29552(a)(2) 为本条目的拨款中剩余的部分,应根据当前支付前一年每个县的羁押人数,按比例支付给所有县、市县和市。
(b)CA 政府 Code § 29552(b) 自2011-12财政年度开始,本条授权的款项应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中的地方执法服务账户全额拨款。审计长应每年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中的地方执法服务账户存入的款项中拨出三千五百万美元($35,000,000)用于这些款项。
(c)CA 政府 Code § 29552(c) 自2012-13财政年度开始,审计长应按以下方式从加强执法活动子账户中拨款:
$24,041
阿拉米达县
$2,319,980
阿马多尔县
$21,403
鲍德温公园市
$4,539
比尤特县
$113,887
卡拉维拉斯县
$8,559
科卢萨县
$7,017
康特拉科斯塔县
$1,897,056
德尔诺特县
$37,501
埃尔多拉多县
$89,793
弗里蒙特市
$250,268
弗雷斯诺县
$1,409,727
格伦县
$47,036
海沃德市
洪堡县
$384,311
因约县
$3,522
克恩县
$732,680
金斯县
$120,140
莱克县
$84,030
拉森县
$24,041
洛杉矶县
$676,989
马德拉县
$124,054
马林县
$222,060
门多西诺县
$138,730
默塞德县
$219,669
莫多克县
$3,244
蒙特雷县
$613,463
蒙特雷市
$4,880
纳帕县
$107,578
内华达县
$94,239
棕榈泉市
$45,986
普莱瑟县
$464,844
波莫纳市
$73,757
河滨县
洛杉矶县
$676,989
马德拉县
$124,054
马林县
$222,060
门多西诺县
$138,730
默塞德县
$219,669
莫多克县
$3,244
蒙特雷县
$613,463
蒙特雷市
$4,880
纳帕县
$107,578
内华达县
$94,239
棕榈泉市
$45,986
普莱瑟县
$464,844
波莫纳市
$73,757
河滨县
$3,413,483
萨克拉门托县
$2,247,151
圣贝尼托县
$32,312
圣贝纳迪诺县
$2,758,057
圣迭戈 县
$5,818,271
圣华金县
$796,780
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
$456,312

Section § 2955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加州各县在某些费用被废除后如何获得财政救济金。从2021年到2026年,资金将根据各县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的成年人口、逮捕记录和法院立案情况进行分配。县监事会决定资金用途,并必须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财务报告,从2023年起每年提交。初步评估报告包括因废除费用而损失的收入,以及县部门资金使用情况的详细信息。本法有效期至2026年7月1日,除非延期。

(a)CA 政府 Code § 29553(a) 2020年第92章法规中规定的金额,应根据本节中规定的方法拨付给各县,以提供因废除2020年第92章法规中规定的费用而产生的财政救济。
(b)CA 政府 Code § 29553(b) 财政局局长应最终确定一种方法,用于确定从2021-22财政年度开始并持续到2025-26财政年度的各县拨款。该方法应基于以下所有因素:
(1)CA 政府 Code § 29553(b)(1) 年度拨款的百分之五十应基于各县2017年至2019年(含)的成年人口与全州成年人口的三年平均值进行比较。就本款而言,人口指最近一次联邦人口普查记录的成年人口。
(2)CA 政府 Code § 29553(b)(2) 年度拨款的百分之二十五应基于各县2017年至2019年(含)的重罪和轻罪逮捕总数与全州逮捕总数的三年平均值进行比较。就本款而言,逮捕指司法部记录的成年重罪和轻罪逮捕。
(3)CA 政府 Code § 29553(b)(3) 年度拨款的百分之二十五应基于各县2017年至2019年(含)的交通和非交通重罪和轻罪立案总数与全州立案总数的三年平均值进行比较。就本款而言,立案指司法委员会记录的成年重罪和轻罪立案。
(c)CA 政府 Code § 29553(c) 对于根据(b)款进行的拨款,各县监事会应有权决定这些资金如何使用。
(d)CA 政府 Code § 29553(d) 不迟于2021年10月1日,财政局局长应向众议院和参议院公共安全预算小组委员会、立法分析师办公室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供各县拨款时间表。
(e)CA 政府 Code § 29553(e) 不迟于2022年5月1日,根据本节获得财政救济的各县监事会应向财政局局长、立法分析师办公室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在2020年第92章法规颁布之前,各县收取此项收入的最近三个财政年度的每一年,因2020年第92章法规废除的每项单独费用所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
(1)CA 政府 Code § 29553(e)(1) 如果县无法提供其实际收入损失数据,县应提供其如何计算收入损失的详细说明,报告其在最近一个收取年份的实际金额及其估计金额以及计算方法,并按类别报告此信息,而不是按2020年第92章法规废除的23个单独法条报告。
(2)CA 政府 Code § 29553(e)(2) 如果地方法院代表县收取本法案废除的任何费用,法院应要求向县提供三年的收入收取数据。
(f)CA 政府 Code § 29553(f) 在根据本节方法拨款的年份,县应向财政局局长、立法分析师办公室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记录补充拨款的使用情况。该报告应从2023年开始,不迟于每年1月10日提交,针对上一年根据本节提供的资金。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29553(f)(1) 获得拨款的县部门的年度总预算、获得的拨款份额,以及获得此拨款份额的县部门的拨款支出核算。
(2)CA 政府 Code § 29553(f)(2) 县部门利用拨款支持或实施的计划、服务、策略和改进的描述。
(g)CA 政府 Code § 29553(g) 本法规仅在2026年7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2026年7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

Section § 295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说明了资金如何分配给各县以提供财政支持,因为某些费用已被废除。资金根据各县2017年至2019年的人口、逮捕数据和立案数据进行分配。各县监事会决定支出,并且必须报告收入损失和资金使用情况。各县每年报告支出情况,法院在需要时提供历史数据协助。

(a)CA 政府 Code § 29554(a) 2021年第257章法规中规定的金额,应根据本节中规定的方法拨付给各县,以提供因废除2021年第257章法规中规定的费用而产生的财政救济。
(b)CA 政府 Code § 29554(b) 财政局局长应最终确定用于确定2021–22财政年度和持续财政年度各县拨款的方法。该方法应基于以下所有因素:
(1)CA 政府 Code § 29554(b)(1) 年度拨款的百分之五十应基于各县2017年至2019年(含)成年人口的三年平均值与全州成年人口的三年平均值之比。就本款而言,人口指财政局估算的成年人口。
(2)CA 政府 Code § 29554(b)(2) 年度拨款的百分之二十五应基于各县2017年至2019年(含)重罪和轻罪逮捕总数的三年平均值与全州重罪和轻罪逮捕总数的三年平均值之比。就本款而言,逮捕指司法部记录的成年人重罪和轻罪逮捕。
(3)CA 政府 Code § 29554(b)(3) 年度拨款的百分之二十五应基于各县2017年至2019年(含)交通和非交通重罪和轻罪立案总数的三年平均值与全州交通和非交通重罪和轻罪立案总数的三年平均值之比。就本款而言,立案指司法委员会记录的成年人重罪和轻罪立案。
(c)CA 政府 Code § 29554(c) 对于根据(b)款进行的拨款,各县监事会应有权决定这些资金如何使用。
(d)CA 政府 Code § 29554(d) 财政局局长应不迟于2022年10月1日向众议院和参议院公共安全预算小组委员会、立法分析师办公室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供县拨款时间表。
(e)CA 政府 Code § 29554(e) 不迟于2023年5月1日,根据本节获得财政救济的各县监事会应向财政局局长、立法分析师办公室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在2021年第257章法规颁布之前,县收取此项收入的最近三年中,因2021年第257章法规废除的每项单独费用所实际损失的收入。
(1)CA 政府 Code § 29554(e)(1) 如果县无法提供其实际收入损失数据,县应详细说明其如何计算收入损失,报告其在最近一年收取的实际金额及其估算金额和计算方法,并按类别报告此信息,而不是按2021年第257章法规废除的每个单独法条报告。
(2)CA 政府 Code § 29554(e)(2) 如果当地法院代表县收取本法案废除的任何费用,法院应在收到请求后向县提供三年的收入收取数据。
(f)CA 政府 Code § 29554(f) 对于根据本节中的方法分配资金的年份,县应向财政局局长、立法分析师办公室以及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记录补充拨款的使用情况。该报告应从2024年开始,不迟于每年1月10日提交,内容为上一年根据本节提供的资金。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29554(f)(1) 获得拨款的县部门的年度总预算、获得的拨款份额,以及获得此拨款份额的县部门的拨款支出核算。
(2)CA 政府 Code § 29554(f)(2) 对县部门通过拨款支持或实施的项目、服务、策略和改进的描述。
(g)CA 政府 Code § 29554(g) 根据(f)款提交的报告可以与根据第29553节(f)款提交的报告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