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400

Explanation

该法律强调了有效帮助奥兰治县管理其破产的重要性,以维护和提升加州公共债务发行人的信用声誉。解决这一财政问题对于保障奥兰治县居民和整个州的福祉至关重要。

为支持这一解决方案,该法律建议任命一名州受托人作为备用方案,以确保该县能够成功制定并确认一项财政复苏计划。该受托人将有权管理并主张市或其他公共实体对奥兰治县持有的某些财政债权,旨在促进和加快这一进程。

(a)CA 政府 Code § 30400(a) 州和州内所有公共债务发行人的利益在于,使奥兰治县能够为可接受的调整计划提供资金,以提高加州公共债务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并维护和保护该县和州居民的健康、安全和福祉。为此,成功解决县破产问题并恢复县政府的财政状况是全州关注和关心的问题。
(b)CA 政府 Code § 30400(b) 作为进一步的保证,确保该县能够准备并获得可接受的调整计划的确认,设立任命州受托人的备用机制是适当的。
(c)CA 政府 Code § 30400(c) 州的进一步利益在于,通过赋予州受托人提出并执行市、公共区或其他政府机构对该县持有的某些债权的权力和酌情决定权,以促进和加快可接受的调整计划的确认。

Section § 304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奥兰治县财务恢复背景下所用术语的具体定义。当法律提及“计划确认”时,它指的是根据美国破产法批准一项财务恢复计划。“县”特指奥兰治县。法律中提到了两个法院案件:“投资池案件”和“未决案件”,它们指的是加利福尼亚州具体的破产法院案件。“调整计划”是根据一项关于奥兰治县财务恢复的具体联合协议,用于调整财务的策略。“指定县官员”包括司库兼税务官和首席执行官等关键行政职务。最后,“受托人”是由州长任命来监督这一过程的人员。

就本章而言,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30400.5(a) “计划确认”指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第943节对调整计划的确认。
(b)CA 政府 Code § 30400.5(b) “县”指奥兰治县。
(c)CA 政府 Code § 30400.5(c) “投资池案件”指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破产法院的案件号SA-94-22273-JR。
(d)CA 政府 Code § 30400.5(d) “未决案件”指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破产法院的案件号SA-94-22272-JR。
(e)CA 政府 Code § 30400.5(e) “调整计划”指《美国法典》第11篇第941节和第942节所使用的调整计划,其中包含纳入县共识恢复计划实质性条款的规定,具体载于奥兰治县、官方投资池参与者委员会和各A选项池参与者于1995年9月6日达成的《解决针对奥兰治县所有索赔的联合协议》。调整计划可包含与该联合协议不冲突的其他条款和规定。
(f)CA 政府 Code § 30400.5(f) “指定县官员”指司库兼税务官、审计员、首席执行官和估价员。
(g)CA 政府 Code § 30400.5(g) “受托人”指根据第30401节由州长任命的人员。

Section § 3040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未能在1996年1月1日前向破产法院提交财务调整计划,州长可以任命一名受托人来管理该县。如果主要相关方未能在1996年5月1日前就计划条款达成一致,导致计划难以及时确认,那么在1996年1月1日之后的任何时间都可以进行此项任命。在任命前,州长必须咨询县官员、债权人以及投资基金的参与者。

被任命的受托人应具备管理和公共财政方面的专业知识。如果县未能保持预算平衡,受托人可以制定财务计划。受托人可以行使县监事会的权力,但须遵守相同的法律规定,直到该县连续通过两份平衡预算并实现两次积极的基金余额。州长将决定这个紧急时期何时结束。

(a)CA 政府 Code § 30401(a) 如果县未能在1996年1月1日前向破产法院提交调整计划,州长可以任命一名个人担任该县的受托人。该任命可在1996年1月1日之后的任何时间进行,直至计划获得确认。尽管及时提交了调整计划,但如果州长确定,截至1996年5月1日或此后的任何日期,下述各方未能就调整计划的条款达成实质性协议,且计划的及时确认似乎不太可能,则州长应任命一名受托人。在做出上述决定之前,州长或其指定人员应首先咨询 (1) 指定的县官员和监事会,(2) 在待决案件中任命的橙县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以及 (3) 在投资基金案件中任命的投资基金参与者官方委员会。受托人是州的公职人员,应听从州长的意愿任职,并对州长负责。
(b)CA 政府 Code § 30401(b) 受托人应在管理和公共财政方面具有公认的专业知识。
(c)CA 政府 Code § 30401(c) 如果县未能提交平衡预算,受托人可以为县制定财务计划。
(d)CA 政府 Code § 30401(d) 在为县实施财务计划时,受托人可以行使县监事会的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权力,但须遵守适用于监事会的相同法律限制。
(e)CA 政府 Code § 30401(e) 受托人应在本章授予的紧急时期内行使权力,该紧急时期在受托人任命后,县通过连续两份平衡的最终预算并实现两次经审计的积极基金余额后结束,具体由州长或其指定人员决定。

Section § 30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当受托人被任命来监督一个县的财政状况时的职责。受托人将接管县监事会的所有权力。但是,如果受托人认为合适,可以允许监事会继续行使部分权力。

受托人在与各方利益相关者协商后,如果认为监事会继续行使某些权力不利于解决县的财政问题,可以收回这些权力。

一旦紧急时期结束,所有权力都将归还给县监事会。

(a)CA 政府 Code § 30402(a) 如果根据本章任命受托人,授予县监事会的所有权力,包括但不限于第29530.5条授予的权力,应予撤销并委托给受托人。但是,受托人可以规定由监事会继续行使全部或特定权力。此外,受托人应监督未决案件,并可行使县提交调整计划的权利。
(b)CA 政府 Code § 30402(b) 如果在任何时候,受托人酌情决定,经与 (1) 指定的县官员和监事会,(2) 在未决案件中任命的奥兰治县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以及 (3) 在投资池案件中任命的投资池参与者官方委员会协商后,受托人认定监事会继续行使特定权力不利于最有效地解决未决案件,受托人应重新承担这些权力。
(c)CA 政府 Code § 30402(c) 在第30401条 (g) 款规定的紧急期终止时,授予监事会的所有其他权力应归还给监事会。

Section § 30403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受托人雇用必要的员工协助其履行职责,而无需遵循某些州合同的标准招聘程序。受托人可以任命州雇员作为员工,这些员工将由县支付工资,但保留其州退休福利。一旦其受托人服务期结束,这些雇员可以返回其原来的州政府工作,并且在受托人任职期间的服务时间将计入其总服务年限。

(a)CA 政府 Code § 30403(a) 受托人可以雇用任何必要的员工协助其工作。
(b)CA 政府 Code § 30403(b) 为便利受托人的任命和任何必要员工的雇用,就本条而言,受托人免于遵守《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4编第6章第6条(自第999条起)以及《公共合同法典》第2编第2部分(自第10100条起)的要求。
(c)CA 政府 Code § 30403(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受托人可以任命州雇员协助受托人,最长至受托人任期届满。这些雇员的工资和福利应由受托人确定并由县支付。在任命期间,这些雇员应被视为县雇员,但应保留在相同的退休制度和相同的计划下,犹如该雇员仍是州雇员一样。任命期满或终止时,雇员有权返回其在州政府的原职位,或返回与该职位基本相同级别的职位。在该任命期间的服务时间应计入所有目的,犹如该雇员在州政府的原职位上服务了该段时间一样。

Section § 304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受托人可以为县发行的各类金融义务,例如票据、债券和凭证。受托人可以处理不同形式的债务来管理县的财政,包括税收预支凭证和收益债券。他们还可以发行拨款预支票据和再融资债券。另一个可行的选择是为租赁目的设立参与凭证。

如果采用上述任何方法,受托人可以通过质押县未来的收入来源(如税收或租金)来确保偿还。这种质押如何获得优先权和保障,则由另一章关于金融担保权益的规定所规范。

(a)CA 政府 Code § 30404(a) 受托人可以代表县、以县的名义并为县发行或签署并交付以下任何形式的债务或其他义务:
(1)CA 政府 Code § 30404(a)(1) 根据第5编第2分部第1部第4章第7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3820)、第7.5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3840) 或第7.6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3850) 规定的票据、税收预支凭证或其他债务凭证。
(2)CA 政府 Code § 30404(a)(2) 根据第5编第2分部第1部第4章第7.7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3859) 规定的拨款预支票据。
(3)CA 政府 Code § 30404(a)(3) 根据第5编第2分部第1部第6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4300) 规定的收益债券。
(4)CA 政府 Code § 30404(a)(4) 根据第5编第2分部第1部第3章第9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3550) 或第10条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3570) 规定的再融资债券。
(5)CA 政府 Code § 30404(a)(5) 参与凭证或租赁收益债券,用于为财产的租赁或租赁购买提供融资,并为此目的,可以代表奥兰治县、以奥兰治县的名义并为奥兰治县,向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租赁财产或从其租赁财产。
(b)CA 政府 Code § 30404(b) 如果受托人根据 (a) 款发行票据、税收预支凭证或任何其他债务凭证或其他义务,受托人可以在发行条款中规定,质押县的任何税收、收入、收益、现金收入、租金或其他款项,包括存入非活跃账户或定期存款账户的款项,或收取这些款项的权利,只要这些税收、收入、收益、现金收入、租金或其他款项本可用于支付该发行的本金或利息。该质押的优先权和完善应受第1编第6分部第5.5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450) 的管辖。

Section § 304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因投资损失而对奥兰治县提出财务索赔的案件中任命了受托人,受托人可以行使某些权力来支持确认一项财务复苏计划。这些权力包括对计划进行投票、更改或撤回其决定、重组债权,以及在法庭案件中采取必要行动以确保计划获得确认的能力。受托人必须确保其行动旨在实现公平快速的解决方案,且不不公平地对待任何相关方。

(a)CA 政府 Code § 30405(a) 如果根据本章任命了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承担并履行以下所列的城市、公共区或其他政府机构的特定权力,这些机构因奥兰治县投资基金池失败而遭受或产生的投资损失,对该县持有债权,但仅限于为防止调整计划被拒绝确认所必需的范围,并符合州促进及时确认该计划的利益:
(1)CA 政府 Code § 30405(a)(1) 投票接受或拒绝该县在未决案件中提交的调整计划,或更改或撤回此类接受或拒绝的权力。
(2)CA 政府 Code § 30405(a)(2) 将本款中指定的对该县的债权次级化或以其他方式重组的权力。
(3)CA 政府 Code § 30405(a)(3) 在未决案件中采取与及时确认该计划相符的行动的权力。
(4)CA 政府 Code § 30405(a)(4) 执行本条所赋予权力的其他必要和适当的权力。
(b)CA 政府 Code § 30405(b) 在行使 (a) 款所赋予的权力时,受托人应服务于迅速公正解决未决案件的公共目的。为此,受托人不得以与公平对待受本条约束的任何当事方不符的方式行事。

Section § 30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不可执行,只要剩余部分在不依赖无效部分的情况下仍能运作,它们就将继续有效。这意味着有效的部分可以独立继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