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规定奥兰治县财政控制
Section § 30400
该法律强调了有效帮助奥兰治县管理其破产的重要性,以维护和提升加州公共债务发行人的信用声誉。解决这一财政问题对于保障奥兰治县居民和整个州的福祉至关重要。
为支持这一解决方案,该法律建议任命一名州受托人作为备用方案,以确保该县能够成功制定并确认一项财政复苏计划。该受托人将有权管理并主张市或其他公共实体对奥兰治县持有的某些财政债权,旨在促进和加快这一进程。
Section § 30400.5
本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奥兰治县财务恢复背景下所用术语的具体定义。当法律提及“计划确认”时,它指的是根据美国破产法批准一项财务恢复计划。“县”特指奥兰治县。法律中提到了两个法院案件:“投资池案件”和“未决案件”,它们指的是加利福尼亚州具体的破产法院案件。“调整计划”是根据一项关于奥兰治县财务恢复的具体联合协议,用于调整财务的策略。“指定县官员”包括司库兼税务官和首席执行官等关键行政职务。最后,“受托人”是由州长任命来监督这一过程的人员。
Section § 30401
如果一个县未能在1996年1月1日前向破产法院提交财务调整计划,州长可以任命一名受托人来管理该县。如果主要相关方未能在1996年5月1日前就计划条款达成一致,导致计划难以及时确认,那么在1996年1月1日之后的任何时间都可以进行此项任命。在任命前,州长必须咨询县官员、债权人以及投资基金的参与者。
被任命的受托人应具备管理和公共财政方面的专业知识。如果县未能保持预算平衡,受托人可以制定财务计划。受托人可以行使县监事会的权力,但须遵守相同的法律规定,直到该县连续通过两份平衡预算并实现两次积极的基金余额。州长将决定这个紧急时期何时结束。
Section § 30402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当受托人被任命来监督一个县的财政状况时的职责。受托人将接管县监事会的所有权力。但是,如果受托人认为合适,可以允许监事会继续行使部分权力。
受托人在与各方利益相关者协商后,如果认为监事会继续行使某些权力不利于解决县的财政问题,可以收回这些权力。
一旦紧急时期结束,所有权力都将归还给县监事会。
Section § 30403
本条允许受托人雇用必要的员工协助其履行职责,而无需遵循某些州合同的标准招聘程序。受托人可以任命州雇员作为员工,这些员工将由县支付工资,但保留其州退休福利。一旦其受托人服务期结束,这些雇员可以返回其原来的州政府工作,并且在受托人任职期间的服务时间将计入其总服务年限。
Section § 3040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受托人可以为县发行的各类金融义务,例如票据、债券和凭证。受托人可以处理不同形式的债务来管理县的财政,包括税收预支凭证和收益债券。他们还可以发行拨款预支票据和再融资债券。另一个可行的选择是为租赁目的设立参与凭证。
如果采用上述任何方法,受托人可以通过质押县未来的收入来源(如税收或租金)来确保偿还。这种质押如何获得优先权和保障,则由另一章关于金融担保权益的规定所规范。
Section § 30405
本节解释,如果因投资损失而对奥兰治县提出财务索赔的案件中任命了受托人,受托人可以行使某些权力来支持确认一项财务复苏计划。这些权力包括对计划进行投票、更改或撤回其决定、重组债权,以及在法庭案件中采取必要行动以确保计划获得确认的能力。受托人必须确保其行动旨在实现公平快速的解决方案,且不不公平地对待任何相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