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051

Explanation

加州州金库设立了地方公共安全基金,该基金包含两个用于公共安全拨款的账户。该基金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其他地方规定的特定公共安全目的。

州审计长可以暂时将该基金内公共安全账户的资金借给普通基金,前提是这不会干扰该账户的主要用途。任何贷款都必须支付利息,利息按原始基金当前的收益率计算。

(a)CA 政府 Code § 30051(a) 地方公共安全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该基金应由临时公共安全账户(用于接收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7102条(a)款前(8)项存入的所有收入)和公共安全账户(用于接收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7102条(a)款前(9)项存入的所有此类收入)组成。基金中的款项只能用于第30052条中规定的目的。
(b)CA 政府 Code § 3005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审计长可将地方公共安全基金中公共安全账户的款项用于向普通基金贷款,如第16310条和第16381条所规定。但是,从地方公共安全基金中公共安全账户贷给普通基金的所有款项均应支付利息。应付利息应按集合资金投资委员会确定的、贷款来源基金的当前收益率计算。本款不授权任何会干扰实现地方公共安全基金中公共安全账户设立目的的转账。

Section § 3005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地方公共安全基金”中两个特定账户的资金会根据各县在全州应税销售额中所占的比例自动分配给各县。这笔资金严格用于公共安全服务,例如警察和消防部门,而非法院。符合条件的县是指在1993年8月之前采取了特定行动的县,例如支持增税以资助公共安全。县监事会必须将其决定通知州审计长。如果一个县通过了某些决议,或者公众在1993年批准了一项特定的税收措施,则该县符合条件。

(a)CA 政府 Code § 30052(a) 尽管有第13340条规定,根据第30051条设立的“地方公共安全基金”中的两个账户特此持续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拨付给审计长,用于按照每个符合条件的县在州平衡委员会报告的最近一个日历年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县应税销售总额中所占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如此分配的款项应仅用于公共安全服务,并应按照第30054条规定的方式和金额在每个符合条件的县中进行分配。
(b)CA 政府 Code § 30052(b) 就本章而言:
(1)CA 政府 Code § 30052(b)(1) “公共安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治安官、警察、消防、县地方检察官、县惩教和海洋救生员。“公共安全服务”不包括法院。
(2)CA 政府 Code § 30052(b)(2) “符合条件的县”指:
(A)CA 政府 Code § 30052(b)(2)(A) 关于临时公共安全账户,任何县,其监事会于1993年8月1日或之前通过一项决议,该决议同时满足以下两点:
(i)CA 政府 Code § 30052(b)(2)(A)(i) 请求从地方公共安全基金中拨款。
(ii)CA 政府 Code § 30052(b)(2)(A)(ii) 批准根据参议院宪法修正案1在全州范围内额外征收百分之1/2的销售和使用税,该税款在1993年11月2日特别选举投票中提出。
(B)CA 政府 Code § 30052(b)(2)(B) 关于公共安全账户,任何县,其监事会已通过(A)项所述的决议,或者在该县,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5节征收的税款在1993年11月2日特别选举中获得该县多数投票选民的批准。
(c)CA 政府 Code § 30052(c) 符合条件的县的监事会应将根据(b)项通过的决议副本送交审计长。

Section § 3005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地方公共安全基金的资金如何分配给各县和市。每月27日前,审计长会将资金拨付给每个符合条件的县。从1996-97财政年度开始,每月20日前,县审计员必须根据上个月的拨款金额,将这些资金分配给该县及其内部的每个城市。

(a)CA 政府 Code § 30053(a) 每月27日或之前,审计长应将每月15日存入地方公共安全基金中且未动用和未解决的款项,依照第30052条的规定,拨付给每个符合条件的县。
(b)CA 政府 Code § 30053(b) 自1996-97财政年度开始,每月20日或之前,县审计员应依照第30055条的规定,将上个月根据(a)款拨付给该县的款项,拨付给该县以及该县内的每个城市。

Section § 30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1993-94、1994-95和1995-96财政年度公共安全服务资金的分配。每个县都必须设立一个“公共安全增补基金”来管理这些服务所分配的资金。对于大多数县,资金会根据城市因教育基金而损失的金额(减去某些车辆牌照费收入)来分配给各城市。对于弗雷斯诺、金斯、默塞德、圣贝纳迪诺、圣地亚哥、圣华金、索拉诺、约洛和阿拉米达等特定县,有特殊的分配规定。

(a)CA 政府 Code § 30054(a) 仅限1993-94、1994-95和1995-96财政年度,根据第30052和30053条分配的款项仅可用于公共安全服务,并应按照分节 (b) 的规定,在每个符合条件的县分配给地方机构。
(b)Copy CA 政府 Code § 30054(b)
(1)Copy CA 政府 Code § 30054(b)(1) 每个县应设立一个公共安全增补基金,该基金应由县因根据第30052和30053条进行的分配而收到的所有收入组成。
(2)CA 政府 Code § 30054(b)(2) 除段落 (3) 或 (4) 另有规定外,仅限1993-94、1994-95和1995-96财政年度的每个财政年度,段落 (1) 中所述的增补基金应按以下方式分配给县内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城市:
(A)CA 政府 Code § 30054(b)(2)(A) 审计员应确定县内每个城市的分配系数,其分子应为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97.3条在1993-94财政年度从该市转移到教育收入增补基金的收入金额,减去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11005.4条在1993-94财政年度分配给该市的车辆牌照费收入金额;其分母应为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97.3条在1993-94财政年度从县内所有城市和县本身转移到教育收入增补基金的收入金额,减去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11005.4条在1993-94财政年度分配给县和县内所有城市的车辆牌照费收入金额。
(B)CA 政府 Code § 30054(b)(2)(B) 审计员应将增补基金中的金额乘以分段 (A) 中为每个城市确定的分配系数。
(C)CA 政府 Code § 30054(b)(2)(C) 1993-94财政年度为每个城市使用的分配系数不得导致分配金额超过以下金额之差的50%:
(i)CA 政府 Code § 30054(b)(2)(C)(i) 该市的财产税收入分配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97.3条在1993-94财政年度被削减的金额。
(ii)CA 政府 Code § 30054(b)(2)(C)(ii) 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11005.4条在1993-94财政年度分配给该市的车辆牌照费收入金额。
(D)CA 政府 Code § 30054(b)(2)(D) 根据本段为1993-94财政年度确定的分配系数也应适用于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
(3)CA 政府 Code § 30054(b)(3) 尽管有段落 (2) 的规定,仅限1993-94、1994-95和1995-96财政年度的每个财政年度,分段 (C) 中所述的每个县根据段落 (1) 设立的增补基金中的金额应按以下方式分配给县内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城市:
(A)CA 政府 Code § 30054(b)(3)(A) 审计员应确定县内每个城市的分配系数,其分子应为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97.3条在1993-94财政年度从该市转移到教育收入增补基金的收入金额;其分母应为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97.3条在1993-94财政年度从县内所有城市转移到教育收入增补基金的收入金额。
(B)CA 政府 Code § 30054(b)(3)(B) 审计员应将根据段落 (1) 设立的增补基金金额的5%乘以分段 (A) 中为每个城市确定的分配系数。为每个城市如此计算的金额应分配给该市。
(C)CA 政府 Code § 30054(b)(3)(C) 本段仅适用于弗雷斯诺县、金斯县、默塞德县、圣贝纳迪诺县、圣地亚哥县、圣华金县、索拉诺县和约洛县。
(D)CA 政府 Code § 30054(b)(3)(D) 本段仅适用于分段 (C) 中所述的特定县,条件是根据本段分配给其中所有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城市的总金额少于根据段落 (2) 本应分配给所有这些城市的金额。
(4)CA 政府 Code § 30054(b)(4) 尽管有段落 (2) 的规定,仅限1993-94、1994-95和1995-96财政年度的每个财政年度,阿拉米达县根据段落 (1) 设立的增补基金中的金额应按以下方式分配给阿拉米达县内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城市:

Section § 3005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各县如何从其公共安全增补基金中分配资金,该基金旨在支持公共安全服务。

该基金在县及其内部城市之间分配。通常,城市获得的金额与其在1995-96财政年度获得的金额成比例。对于阿拉米达、弗雷斯诺和洛杉矶等不同县,有特殊规定,这些规定考虑了历史收入转移或有特定的分配百分比。这些县的城市可能会根据往年分配的对账获得额外分配。

未分配给城市的资金由县保留。对于圣地亚哥等县的城市,详细列出了具体的分配金额,其中列出了它们从基金中获得的精确百分比。

自1996-97财政年度起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每个县应在县金库中设立一个公共安全增补基金,以接收根据第30052和30053条分配给该县的收入。存入该基金的款项应专门用于资助公共安全服务,并为此目的,应在县以及县内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城市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如下:
(a)CA 政府 Code § 30055(a) 在将公共安全增补基金的收入分配给城市时,审计员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但(b)、(c)、(d)或(e)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1)CA 政府 Code § 30055(a)(1) 自1997-98财政年度起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审计员应从县的公共安全增补基金中分配给每个城市,存入该基金的总金额中,与1995-96财政年度分配给该城市的百分比相同的份额。
(2)Copy CA 政府 Code § 30055(a)(2)
(A)Copy CA 政府 Code § 30055(a)(2)(A) 根据(B)项规定的支付时间表,审计员应自1997年9月起,向每个城市分配该城市的对账金额,当且仅当对账金额为正数时。就本项而言,城市的对账金额指以下金额之间的差额:
(i)CA 政府 Code § 30055(a)(2)(A)(i) 如果按照1995-96财政年度分配给该城市的该基金总金额的相同百分比,本应从县的公共安全增补基金中分配给该城市用于1996-97财政年度的金额。
(ii)CA 政府 Code § 30055(a)(2)(A)(ii) 1996-97财政年度实际从县的公共安全增补基金中分配给该城市的金额。
(B)CA 政府 Code § 30055(a)(2)(A)(B) 审计员应自1997年9月1日起,将每个城市的对账金额分36期相等且连续的月度分期付款分配给该城市。每期分期付款应与根据本条规定向该城市进行的常规月度分配同时支付,且不支付任何利息。但是,如果经监事会指示,县审计员可以加快分期付款。
(b)CA 政府 Code § 30055(b) 尽管有(a)款规定,根据本条在(3)款所述的每个县设立的增补基金中的金额,应按以下方式分配给该县内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城市:
(1)CA 政府 Code § 30055(b)(1) 审计员应确定县内每个城市的分配系数,其分子应为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97.3条,在1993-94财政年度从该城市转移到教育收入增补基金的收入金额,其分母应为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97.3条,在1993-94财政年度从县内所有城市转移到教育收入增补基金的收入总金额。
(2)CA 政府 Code § 30055(b)(2) 审计员应将根据本条设立的增补基金金额的5%乘以(1)款中为每个城市确定的分配系数。为每个城市如此计算的金额应分配给该城市。
(3)CA 政府 Code § 30055(b)(3) 本款仅适用于弗雷斯诺县、金斯县、默塞德县、圣贝纳迪诺县、圣华金县、索拉诺县和约洛县。
(4)CA 政府 Code § 30055(b)(4) 本款仅适用于(3)款所述的特定县,条件是根据本款分配给该县内所有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城市的总金额少于根据(a)款本应分配给所有这些城市的金额。
(c)CA 政府 Code § 30055(c) 尽管有(a)款规定,根据本条为阿拉米达县设立的增补基金中的金额,应按以下方式分配给阿拉米达县内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城市:
(1)CA 政府 Code § 30055(c)(1) 审计员应确定县内每个城市的分配系数,其分子应为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97.3条,在1993-94财政年度从该城市转移到教育收入增补基金的收入金额,其分母应为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97.3条,在1993-94财政年度从阿拉米达县所有城市转移到教育收入增补基金的收入总金额。
(2)CA 政府 Code § 30055(c)(2) 审计员应将根据本条设立的增补基金金额的6.1%乘以(1)款中为每个城市确定的分配系数。为每个城市如此计算的金额应分配给该城市。
(d)CA 政府 Code § 30055(d)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就1997-98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而言,圣迭戈县的审计员应当从根据 (1) 款设立的县公共安全增补基金中,向县内每个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符合条件的城市分配一笔金额,该金额通过将公共安全增补基金中的金额乘以以下列出的每个城市的分配系数而得出:
卡尔斯巴德  ........................
0.3582694
丘拉维斯塔  ........................
0.3126700
科罗纳多  ........................
0.1205707
德尔马  ........................
0.0266781
埃尔卡洪  ........................
0.1479797
埃斯孔迪多  ........................
0.2874369
帝国海滩  ........................
0.0543447
拉梅萨  ........................
0.1035164
莱蒙格罗夫  ........................
0.0151415
国家市  ........................
0.0569347
奥欣赛德  ........................
0.6955004
圣迭戈  ........................
3.1831131
San Marcos  ........................
0.0585130
Vista  ........................
0.2269571
(e)CA 政府 Code § 30055(e)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根据本条设立的洛杉矶县公共安全增补基金中的金额,应按以下方式分配给县内每个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符合条件的城市:
(1)CA 政府 Code § 30055(e)(1) 对于1997-98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审计员应向县内符合条件的城市分配增补基金的相同百分比份额,即每个符合条件的城市从1995-96财政年度存入增补基金的款项中获得的份额。
(2)CA 政府 Code § 30055(e)(2) 对于1996-97财政年度,审计员应向县内符合条件的城市分配,如果将 (a) 款(截至1997年1月1日的文本)适用于1995-96财政年度存入增补基金的款项,则本应分配给每个城市的金额。
(3)CA 政府 Code § 30055(e)(3) 根据 (2) 项为某个城市计算的任何金额,如果与1995-96财政年度分配给该城市的金额不同,应称为“对账金额”。
(4)CA 政府 Code § 30055(e)(4) 根据 (3) 项为某个城市计算的任何正对账金额,应根据以下时间表分配给相应的城市:
(A)CA 政府 Code § 30055(e)(4)(A) 对于1996-97财政年度,50%的对账金额应在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之日起31天内支付。
(B)CA 政府 Code § 30055(e)(4)(B) 对于1997-98财政年度,25%的对账金额应按月分12期等额支付,首期付款应于1997年7月20日到期。但是,如果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日期在1997年7月20日之后,则在该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到期的任何分期付款,应在该法案生效之日起31天内支付。
(C)CA 政府 Code § 30055(e)(4)(C) 对于1998-99财政年度,25%的对账金额应于1998年9月30日前全额支付。
(5)CA 政府 Code § 30055(e)(5) 在 (4) 项中确定的财政年度内应付给城市的金额,应按以下方式计算的正增长额抵消:
(A)CA 政府 Code § 30055(e)(5)(A) 对于1996-97财政年度,正增长是指一个城市在1995-96财政年度分配到的资金份额与如果 (1) 项在1996-97财政年度生效时计算出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如果根据 (4) 项 (A) 目向城市进行分配时无法计算1996-97财政年度的正增长,则1996-97财政年度的正增长将被视为根据 (4) 项 (B) 目要求支付给该城市的款项的额外抵消。
(B)CA 政府 Code § 30055(e)(5)(B) 对于1997-98财政年度,正增长是指如果 (1) 项的分配要求在1996-97财政年度生效,一个城市本应在1996-97财政年度分配到的资金份额与根据 (1) 项为1997-98财政年度计算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C)CA 政府 Code § 30055(e)(5)(C) 对于1998-99财政年度,正增长是指一个城市在1997-98财政年度分配到的资金份额(不包括该年度的对账金额)与根据 (1) 项为1998-99财政年度计算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6)CA 政府 Code § 30055(e)(6) 1998-99财政年度到期但迟于1998年9月30日支付的对账金额,应按自1997年7月1日起计算的7%利率计息。
(f)CA 政府 Code § 30055(f) 公共安全增补基金中未根据 (a)、(b)、(c)、(d) 或 (e) 款分配给县内任何城市的款项,应分配给该县。
(g)CA 政府 Code § 30055(g)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 (a) 款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1997-98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

Section § 30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政府(如县和市)如何从公共安全增补基金获得公共安全服务资金,自1994-95财政年度开始。如果地方政府从自身资源中用于公共安全的支出未达到基本金额,其从该基金获得的拨款将按差额扣减。未分配给某个市或县的资金将在该区域内重新分配给其他市或县。“地方财政资源”被定义为普通基金拨款,不包括赠款、资本支出、应急响应或特殊合同等。每个地方政府的基本支出金额来自其1992-93年度预算,并根据后续年份的具体变化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1992-93年度的支出。某些具有独特协议或零应税减免率的管辖区可获豁免。地方官员必须向审计师提供相关信息,但审计师无需核实这些信息。该法律适用于所有城市,因为公共安全资金被视为全州关注的问题。

(a)CA 政府 Code § 30056(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自1994-95财政年度起,除(c)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县、市和县、或市(包括任何特许市),如果其从现有地方财政资源为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综合公共安全服务提供的资金,在该财政年度的金额少于该地方机构的基本金额,则其从公共安全增补基金获得的该财政年度总拨款将按两者之间的差额予以扣减。因本款规定未分配给县的任何金额,应按该县内各市根据第30054节原本获得的财政年度总拨款比例分配给这些市;因本款规定未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市的任何金额,应分配给该县。为适用本款之目的,地方管辖区内每个财政年度综合公共安全服务的资金金额,应根据该管辖区为该财政年度通过的预算确定。对于任何受最终仲裁裁决约束的市,该裁决于1994年12月31日或之前作出,根据该市章程(经选民于1980年11月4日批准)要求的具有约束力的劳动仲裁,1994-95财政年度综合公共安全服务的资金金额应根据该市为1994-95财政年度通过的任何修订预算确定。
(b)CA 政府 Code § 30056(b)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30056(b)(1) “地方财政资源”指用于运营开支的地方普通基金拨款以及来自公共安全增补基金的拨款,但不包括以下任何金额:
(A)CA 政府 Code § 30056(b)(1)(A) 县、市和县、或市(包括任何特许市)从任何来源获得的赠款资金。
(B)CA 政府 Code § 30056(b)(1)(B) 县或市和县因地方检察官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章D分章(42 U.S.C. 301 et seq.)履行的儿童抚养相关活动而获得的收入。
(C)CA 政府 Code § 30056(b)(1)(C) 县、市和县、或市(包括任何特许市)获得的资产没收收入。
(D)CA 政府 Code § 30056(b)(1)(D) 县、市和县、或市(包括任何特许市)为资本支出拨款的收入。
(E)CA 政府 Code § 30056(b)(1)(E) 县、市和县、或市(包括任何特许市)为一次性支出拨款的收入。
(F)CA 政府 Code § 30056(b)(1)(F) 县、市和县、或市(包括任何特许市)因退休金成本或工人赔偿成本拨款减少而产生的任何金额,且未导致福利水平变化的。
(G)CA 政府 Code § 30056(b)(1)(G) 县、市和县、或市(包括特许市)根据合同获得的收入,该合同规定该县、市和县、或市为另一管辖区提供公共安全服务。
(H)CA 政府 Code § 30056(b)(1)(H) 县、市和县、或市(包括任何特许市)在基准年未拨付用于公共安全服务的收入,但在当前财政年度因组织变更或重组而拨付,该变更或重组根据《2000年科尔特斯-诺克斯-赫茨伯格地方政府重组法》(Cortese-Knox-Hertzberg Local Government Reorganization Act of 2000)(第五编第3分部(第56000节起))在基准年之后生效。
(I)CA 政府 Code § 30056(b)(1)(I) 县或市和县根据第二编第三分部第六部分第三章(第15200节起)获得的收入,或州政府对凶杀案审判费用的任何其他报销,包括但不限于1990年法规第1649章及其后续规定。
(J)CA 政府 Code § 30056(b)(1)(J) 县、市和县、或市(包括任何特许市)从任何来源获得的收入,用于应对州长根据《加州紧急服务法》(California Emergency Services Act)(第二编第一分部第七章(第8550节起))宣布的紧急状态。
(2)CA 政府 Code § 30056(b)(2) “基准年”指每个县、市和县、或市的1992-93财政年度。
(3)CA 政府 Code § 30056(b)(3) “该地方机构的基本金额”指一个金额,等于其各自管辖区内基准年所有综合公共安全服务已通过预算的金额,并按以下方式调整:
(d)CA 政府 Code § 30056(d) 县、市县合一实体或市(包括任何特许市)的官员,应在接到请求后,向县审计员提供其为作出本条所要求的决定所需的任何信息。在执行本条要求时,审计员可以(但非必须)审计由县、市县合一实体或市(包括任何特许市)提供的信息。
(e)CA 政府 Code § 30056(e)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条应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特许市。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公共安全增补基金的分配是全州关注的事项,而不仅仅是市政事务或地方利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