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300

Explanation
州主计长负责指导税务征收员如何依法履行职责。如果对这些职责有任何法律问题,主计长可以向总检察长寻求法律意见。

Section § 30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州主计长负责制定加州税收征收的规则。这些规则将包括税收征收所需表格的设计和使用。在最终确定这些程序之前,州主计长必须与县税收征收程序委员会协商。最终确定的程序将记录在《加州行政法典》中。

Section § 303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一个委员会,专门致力于通过协作改进县税收程序。它由州主计长任命的10名成员组成:2名县审计员、4名县税务员、2名县估价员和2名县监事会成员。成员无偿提供服务,但可报销差旅费,费用由其各自所属的县支付。委员会从其成员中选出主席,并在主席召集下开会。成员必须在会议前至少10天收到通知。

县税收程序委员会应由州主计长任命的10名成员组成。其中两名成员应为县审计员,四名应为县税务员,其中两名成员应为县估价员,另两名应为县监事会成员。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应由州主计长进行。委员会成员应无偿服务,但应报销其参加委员会会议所产生的必要差旅费及其他费用。此类费用应由该成员所属的县(作为其官员或代表)支付。委员会应从其成员中选出一名担任主席,并应在主席召集下举行会议。每次会议前至少10天,应向每位成员发出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