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篇规定,县级政府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县级费用。
县级指控总则
Section § 29601
本节解释了地区检察官和治安官产生的某些费用由县政府承担。这包括他们因县政府感兴趣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而产生的差旅费和个人费用。
此外,还包括侦查犯罪的费用,尽管《车辆法典》第23152条规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除外。它还涵盖了起诉案件的费用,以及涉及县政府雇员在履行职责时善意行事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诉讼费用。
地区检察官费用 治安官费用 县级费用
Section § 29602
这项法律规定,县政府负责支付在县监狱中被指控或被判有罪的人员的必要供养费用。这包括康复计划,例如培训、就业、娱乐和释放前活动。它还涵盖了其他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未在其他地方获得报酬的服务。但是,如果囚犯有私人医疗保险,县政府可以报销所提供的任何医疗服务费用。
县监狱开支 囚犯供养 康复计划
Section § 29603
这项法律规定,在高等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大陪审员和证人的费用由县政府负责支付。但法院为自身需要指定的专家证人费用不在此列,他们的费用由其他法律规定。
大陪审员 证人 刑事案件
Section § 29606
本条法律规定,县政府负责支付支持县医院、济贫院(即为贫困者提供的住所),以及照护那些依赖县政府提供扶助的贫困病患和贫困人口的必要开支。
县医院资金 济贫院开支 贫困病患扶助
Section § 2960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监事会同意,县为需要临时、紧急或长期护理的贫困(穷困)患者在地方医院或任何由税收支持或免税的机构支付的任何费用,都被视为县级开支。这包括由州政府或公立大学运营的机构提供的护理。
贫困患者护理 县级费用 医院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