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分部,审计长应为各县规定符合公认会计原则 (GAAP) 的统一会计程序。这些程序应根据第2编第3分部第1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通过,并应在《加利福尼亚州法规》中全文发布或通过引用发布。审计长应在与县会计程序委员会协商并获得其批准后规定此类程序。此类程序的批准应由委员会成员的多数票决定。投票可由委员会主席酌情通过邮寄方式进行,但如果委员会一名或多名成员要求召开会议进行投票,主席应按照第30201条的规定召集委员会会议。
财务规定县级会计程序
Section § 30200
这项法律要求审计长为各县制定标准化的会计程序,这些程序必须符合公认会计原则 (GAAP)。这些程序将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通过,并在《加利福尼亚州法规》中公布。县会计程序委员会必须批准这些程序,需要多数票,如果主席同意,可以通过邮寄方式进行。但是,如果任何委员会成员希望亲自开会投票,主席必须组织一次会议。
审计长 各县 统一会计程序
Section § 30201
本节介绍了县级会计程序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州主计长任命的10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五名县审计员或同等官员、三名县行政官员以及两名县监事会成员。委员会成员不领取报酬,但其差旅费和会议费用由其所属县报销。州主计长任命一名委员会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并至少提前10天通知成员。
县级会计程序委员会应由州主计长任命的10名成员组成,任期由主计长酌情任免。其中五名成员应为县审计员或担任同等职位的县级官员,三名应为县行政官员,两名应为县监事会成员。委员会成员应无偿任职,但应报销其参加委员会会议所产生的必要差旅费和其他费用。此类费用应由该成员所属的县支付。州主计长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担任主席。委员会应在主席召集下召开会议,且每位成员应在会议日期前至少10天收到任何会议的书面通知。
县级会计程序 州主计长 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