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940

Explanation
在选民批准县级项目债券措施两年后,县监事会可以决定不出售任何剩余的未售出债券。如果他们认为出售这些债券不切实际,他们可以命令销毁这些未售出债券。

Section § 299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通过在当地一份人们常读的报纸上刊登通知,公开宣布其销毁债券的计划。该公告应包括债券何时何地销毁、为什么销毁它们,以及对债券的概括性描述,包括金额。销毁必须在通知完全刊登后至少一周进行。

Section § 299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必须在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通知中列出的条款,公开销毁债券。

Section § 299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债券被销毁了,就不能发行新债券来替换它们,除非民众投票同意发行新的。

除非再次经人民投票授权,否则不得发行其他债券以替代已销毁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