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一个县发现自己因未经适当授权使用的资金而欠某人钱,县监事会必须正式承认这笔债务。他们必须通过一项法令来做到这一点,并在法令中说明欠款金额。然后,他们应该将发行债券以偿还这笔债务的决定提交给县选民进行公开投票。

Section § 30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董事会向公众告知一项选举,在该选举中,县选民将决定是否应发行债券。通知必须包含债券的金额及其预期用途。该通知和选举必须遵循第1条中概述的规则。

Section § 30002

Explanation

如果在选举中有三分之二的选民同意,董事会就必须按照选举通知中提到的金额发行债券。这些债券将支付给法令中列出的债权人。

如果选举中所有投票者中的三分之二投票赞成发行债券,则董事会应按照选举通知中载明的金额发行债券,并支付给法令中指定的债权人。

Section § 30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债券将有5%的年利率,并且必须在发行之日起20年内偿还。监事会主席和书记必须签署这些债券。

债券应按每年5%的利率计息,并应在监事会命令的时间支付,但不得超过自发行之日起20年。债券应由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书记签署。

Section § 30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每年征收足够的税款,以支付债券到期时的利息和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