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委员会”指首席行政官、审计员和司库,或由监事会任命的任何其他县雇员。
令状替代性支付和登记程序
Section § 29832
当县审计员开具的支票金额超出可用资金时,审计员必须将其提交给司库进行登记。司库会在支票上注明提交日期,表明因资金不足而未能支付,并注明从该日起直到偿还或公告可兑付之日止,该支票将获得的利率。这些被称为登记支付令。
县审计员 支付令 金库
Section § 29834
本法律规定,登记令状(基本上是政府发行的借据)在指定基金中有可用资金时,必须按照签发顺序偿付。当收到未分配资金时,司库必须从基金中预留足够的资金来赎回这些令状。
登记令状 优先支付 签发顺序
Section § 29836
本法律条文解释,当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附息认股权证时,财务主管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公布此事,或者,如果没有当地报纸,则在法院张贴通知。一旦通知发布或张贴,认股权证将停止计息。
当基金中有足够的资金赎回附息认股权证时,财务主管应在县内出版的报纸上发布通知,或者如果县内没有报纸出版,则应在法院门口张贴书面通知,说明财务主管准备赎回认股权证的时间和地点。自首次发布或张贴该通知之日起,认股权证停止计息。
充足资金 赎回认股权证 财务主管通知
Section § 29837
当县级司库在报纸上刊登金融权证广告时,他们不应包含每份权证的详细信息。相反,广告应告知在某个日期之前登记的权证可以赎回。如果只有部分权证可赎回,司库必须在广告中指明是哪些权证。
县级权证 可赎回权证 司库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