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8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概述了县审计员签发支付令时的程序。每个支付令必须按顺序编号,并注明日期、金额以及收款人姓名。审计员还必须在支付令签发后立即将这些详细信息记录在他们的档案中。

Section § 29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对不同类型的支付令使用不同的编号系列。例如,工资支付令、用于用品和开支的一般支付令,以及法院命令签发的特别支付令,都可以有各自独立的编号系列,以便区分。

可以对不同种类的支付令使用独立的编号系列,例如工资支付令、用于杂项用品和开支的一般支付令,以及根据法院命令签发的特别支付令。

Section § 29802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县政府签发的付款凭证,但未在六个月内提交给财务主管兑付,该凭证就会失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笔钱随后可能会被转入县政府的普通基金。

如果您的付款凭证失效了,您有最长两年的时间申请补发一张新的。您可以出示原始凭证,如果凭证丢失,则需通过宣誓书声明。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补发新凭证,无需逐一审查,但新凭证的条款将与原始凭证相同。

两年后,如果管理机构认为公平且有可用资金,您仍有可能获得补发的付款凭证。审计员会参与此过程,并可能需要与管理机构核对已失效的凭证。与之前一样,任何新的付款凭证都将受到与旧凭证相同的限制。

(a)CA 政府 Code § 29802(a) 除非法令另有规定,任何签发的支付凭证如果在其签发日期后六个月内未提交给县财务主管支付,则无效。
根据本条规定,凡信托基金项下签发的支付凭证失效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县审计员可将县财政库中由该支付凭证所代表的款项转入县普通基金。
(b)CA 政府 Code § 29802(b) 在原支付凭证失效之日起两年内的任何时间,本条规定失效的任何支付凭证的受款人或受让人可将该支付凭证提交给签发该支付凭证的机构的管理机构,或通过宣誓书声明该支付凭证已遗失或销毁,管理机构可通过决议授权审计员在决议规定的限制范围内签发新支付凭证,无需管理机构事先单独命令,但须遵守本条规定的限制。新支付凭证应受其所替代的原支付凭证的相同限制。
(c)CA 政府 Code § 29802(c) 如果在原支付凭证失效之日起两年后的任何时间,或在法令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受款人或受让人将该支付凭证提交给签发该支付凭证的机构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可采纳一项命令,指示县审计员向受款人或受让人签发一张与原支付凭证金额相同的新支付凭证,或者管理机构可通过决议授权审计员,无需管理机构事先单独命令,在审计员认为不签发支付凭证不公平或不合理且县财政库中有资金支付该债务的任何情况下,在决议规定的限制范围内签发支付凭证。如果审计员认为有必要,他或她可将已失效的支付凭证提交给管理机构进行审查、批准和拨款。任何此类新支付凭证应受其所替代的原支付凭证的相同限制。

Section § 29803

Explanation
审计员有责任向县的债权人签发支付凭证(即支付令),前提是这些债权已由监事会核查、批准并安排支付。但是,第 53912 条法律中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况。

Section § 29804

Explanation
审计员负责为县的债务签发支付令,前提是这些金额已由法律规定,或由县委员会以外的个人批准,但第53912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Section § 298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县金库应如何处理当期开支的支付。基本上,支付(称为“支付令”)应按收到的顺序处理。如果资金不足以支付某项款项,该款项将被列入等候名单,并在有可用资金时,按其加入名单的顺序支付。

由董事会命令签发、由县金库支付的每年当期开支的支付令,应按向司库提交的顺序支付。如果资金不足以支付任何支付令,该支付令应予登记,并按其登记顺序支付。

Section § 298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公共法人或公共机构使用县金库来存放其资金,县审计员可以简化资金提取流程。审计员无需遵循复杂的程序,可以直接签发一张认付凭证,金额与该机构指定的金额相同。这张认付凭证将包含基金名称、签发日期、收款人姓名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Section § 298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审计员将区、公共公司或公共机构账户中的资金转移到县金库内的清算资金账户。这有助于使从一个地方为多个实体签发支付令变得更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