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870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确保针对老年人、儿童和盲人的财政援助计划在每个县继续运作,即使某个县面临暂时的财政问题。它还旨在确保州仍有资格获得联邦对这些援助计划的支持。

Section § 29871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注册”一词指的是经县司库批准并签署。

“注册的”,在本条中,指经县司库签注并签署的。

Section § 29872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一个县因为资金不足而无法支付对贫困老年人、盲人或儿童的援助,它可以请求州财政部购买其登记认股权证。只有在该县无法从其他地方筹集到资金、认股权证不易兑换成现金,并且该县已经为这些开支做好了预算并征收了税款的情况下,才可能这样做。

任何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有责任支付对贫困老年人援助、对贫困盲人援助或对贫困儿童援助的县,如果存在以下所有条件,可以向财政部申请由州购买该县的登记认股权证,金额应足以使该县能够支付其负债:
(a)CA 政府 Code § 29872(a) 该县金库中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支付。
(b)CA 政府 Code § 29872(b) 该县无法通过临时借款或其他方式提供此类资金。
(c)CA 政府 Code § 29872(c) 该县的登记认股权证在社区中不易被持有人以其面值兑换成现金。
(d)CA 政府 Code § 29872(d) 该县已在其当前预算中为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应承担责任的援助支出作出了规定,并已征收了必要的税款。

Section § 298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县如何向州社会服务部提交申请。申请必须包含由州社会服务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具体信息。如果申请获得州社会服务部的批准,他们会将其连同批准意见一并发送给财政部。

县应向州社会服务部提交其申请。该申请应采用州社会服务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形式,并显示规定的事实。如果州社会服务部批准该申请,它应将该申请及其批准声明转交财政部。

Section § 298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财政部从县购买一种特殊的债务工具,称为“记名认股权证”,前提是这有助于实现相关法律的目标。要进行此操作,该县必须被认定为符合资格,并且购买必须得到司库和州社会服务部的批准。购买金额可以与县的请求相符,也可以是县和该部门同意的较低金额。

如果州财政部认定该购买将有助于实现本条的目的且该县符合申请资格,则经司库批准,州财政部可以州的名义购买该县的记名认股权证,金额为申请中指定的金额或经该县同意并经州社会服务部批准的任何较小金额。

Section § 29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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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各县向州偿还债务而非直接向债权人付款的流程。各县不再直接向债权人签发已登记的付款凭证,而是签发以州为收款人的、金额经商定的付款凭证。随后,州主计长将向县签发一张付款凭证,其面值与这些县付款凭证的面值相符。县将这些付款凭证交付给财政部,财政部则将主计长的付款凭证返还给县司库,同时将县的付款凭证交存州司库。

采购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CA 政府 Code § 29875(a) 县不再向其负有援助款支付责任的人员签发已登记的付款凭证,而是由县审计员签发并由县司库登记县与财政部之间商定金额的、以州为收款人的付款凭证。
(b)CA 政府 Code § 29875(b) 经财政部提出申请后,州主计长应签发以县为收款人的付款凭证,金额为根据协议将购买的县已登记付款凭证的面值。
(c)CA 政府 Code § 29875(c) 县付款凭证应交付给财政部,财政部应随即将主计长的付款凭证转交县司库。县付款凭证应由财政部交存州司库。

Section § 298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从州政府获得的任何用于福利目的的资金,都必须存放在一个单独的账户中。这笔钱只能用于支付针对有需要的老年人、盲人和儿童的援助项目。

Section § 29877

Explanation
当财政部从出售县级登记令中收到钱时,他们必须立即将这笔钱存入州金库。从这些令状中收到的钱会回到最初用于购买它们的预算中。

Section § 298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签发的任何登记令状都必须遵守第2条中列明的规则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