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850

Explanation
如果县审计员签发的支付凭证在司库兑现之前遗失或损毁,您仍然可以获得这笔钱。为此,您需要向审计员或其指定人员提交一份宣誓书,说明遗失的详细情况,包括凭证的编号、日期、金额和收款人姓名。请务必在凭证失效之前提交,您可以在此之前的任何时间提交。

Section § 29851

Explanation
如果县政府签发的支票(或支付令)丢失或毁坏,审计员可以签发一张全额或剩余金额的重复支票。如果支票在到达银行后丢失,财务主管可以根据支票的复印件进行支付,但前提是银行同意承担县政府可能因该支付而面临的任何损失。

Section § 29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份重复的付款凭证没有在原始凭证有效的时间段内提交给县财务部门进行付款,那么这份重复凭证就会失效。

Section § 298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收件人在付款凭证邮寄后20天内没有收到,那么该付款凭证就被视为遗失。地方当局,例如监事会,可以设定一个更短的时间来确定付款凭证何时被视为遗失。

Section § 2985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各县如何处理公共援助支票遗失、被盗或损坏的情况。如果支票在邮件中遗失,申领人需要等待五个工作日才能提交宣誓书,除非县规定了更短的时间。如果因其他原因遗失,他们可以立即提交宣誓书。各县必须协助办理宣誓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发支票。如果收款人已经搬家,他们可以在新县提交宣誓书,新县应通知原签发县及时补发新支票。如果一个人同时收到了原始支票和补发支票,他们必须退回原始支票。州政府将与各县协会合作,为这一流程制定标准表格。

(a)CA 政府 Code § 29853.5(a)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三章第五节(自第29850条起)的规定,遗失、被盗、损毁或在邮件中遗失的公共援助凭证,应由县予以补发。在补发凭证之前,合法所有人或保管人应遵守以下第 (1) 款或第 (2) 款(视情况而定):
(1)CA 政府 Code § 29853.5(a)(1) 在凭证在邮件中遗失的情况下,自凭证邮寄之日起等待五个工作日,或县允许的更短期限。等待期结束后,该凭证应被视为遗失,合法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权向县提交一份邮件遗失宣誓书。该宣誓书应包含与凭证在邮件中遗失相关的信息,包括凭证的编号、日期、金额和收款人姓名。县应协助凭证的合法所有人或保管人完成该宣誓书。
(2)CA 政府 Code § 29853.5(a)(2) 如果凭证不是在邮件中遗失,可以立即向县提交宣誓书。该宣誓书应包含与凭证遗失、被盗或损毁相关的信息,包括凭证的编号、日期、金额和收款人姓名。县应协助凭证的合法所有人或保管人完成该宣誓书。
(b)CA 政府 Code § 29853.5(b) 当凭证的合法所有人或保管人签署宣誓书后,县应尽快补发凭证,以确保家庭需求继续得到满足,但不得迟于宣誓书签署并提交给县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
(c)CA 政府 Code § 29853.5(c) 如果原始凭证的合法所有人或保管人已从签发原始凭证的县迁出,且凭证已遗失、损毁、被盗或在邮件中遗失,则凭证的合法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权向其迁入的县提交补发凭证的宣誓书,该县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宣誓书的通知邮寄给签发原始凭证的县。签发原始凭证的县应立即补发凭证,但不得迟于该县收到原始凭证合法所有人或保管人已迁入的县提交的宣誓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
(d)CA 政府 Code § 29853.5(d) 如果合法所有人或保管人在收到补发凭证后又收到原始公共援助凭证,则合法所有人或保管人应将原始凭证退还给县。
(e)CA 政府 Code § 29853.5(e) 部门应与县福利主任协会、县审计师协会以及加州福利权利组织联盟协商,制定一份全州范围的跨县遗失凭证补发宣誓书,或修订现有表格,以实施本节规定。

Section § 29854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的付款凭证(一种支付授权文件)遗失或被销毁,审计员和司库必须更新他们的记录,以显示这一情况,并注明已签发了一份新的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