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高级职员和雇员
Section § 25300
Section § 25303
县监事会负责监督县官员和其他地方政府下属单位的公务行为,特别是在管理公共资金方面。他们确保这些官员正确履行职责,可以要求提交报告,并在必要时监督其保证金的续签。
重要的是,本节明确规定,监事会不能干涉县治安官和地方检察官独立的调查和起诉职责。然而,监事会确实对这些职位保持预算控制权。
Section § 25303.1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授权县官员接受支票或其他可转让票据,作为支付规费、评估费、执照费、许可证费以及欠县的其他款项或信托存款的方式。一旦获得此授权,这些官员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这些支付方式。
Section § 25303.2
本法律将“可转让票据”定义为包括银行支票、汇票以及快递汇票和邮政汇票等项目。
Section § 25303.4
本法律解释了县官员应如何处理他们收到的可转让票据,例如支票。如果官员有授权的银行账户,他们应尽快将可转让票据存入该账户。如果没有授权账户,官员可以将票据存入银行进行托收,然后获得银行本票,这些本票必须存入县金库。或者,官员也可以直接将支票存入县金库。如果任何支票跳票(即银行不予支付),它们必须退还给官员;如果支票金额已包含在之前的银行本票中,银行将获得退款。所有交易都由县审计官记录。
Section § 25303.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支票或类似票据(即“可转让票据”)跳票或未按期支付,任何显示已付款的记录都必须被抹去。此外,任何已开具的收据都视为无效。无论该付款是用于许可证费还是罚款,都将被视为从未支付过,这意味着债务仍然存在。
负责处理该付款的经办人员需要记录足够的详细信息,以便在票据未兑付时能够正确取消该付款。他们将不再负责追收这笔不良付款,但前提是监事会发出命令。
Section § 25303.6
Section § 25303.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每个县设立一个由当地平民组成的治安官监督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可以由县监事会设立,也可以通过居民投票设立,其职责是协助监督治安官部门。县监事会任命委员会成员,并指定其中一人担任主席。
委员会被授权发出传票,以收集与治安官部门活动相关的证词或文件,确保其运作透明并负有责任。如果有人拒绝遵守传票,委员会可以遵循类似于法院处理藐视法庭的程序。
县还可以设立总检察长办公室,这是另一个监督治安官部门的机构。总检察长拥有独立的传票权,以促进彻底的调查。
这些监督措施并非旨在阻碍治安官部门的正常调查活动,而是为了支持问责制。
Section § 25304
Section § 25304.5
如果一名当选的县级官员在普选后不久辞职或去世,县监事会必须在下一次定期选举中举行选举来填补该职位。在此期间,监事会可以任命一人临时履行该职位的职责,直到正式宣布当选人员。
新当选的人将完成在选举前1月1日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的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