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监事会权力,决定县级官员和雇员的薪资待遇。他们还决定雇员人数、工作条件、任期以及如何聘用他们。通常,这些决定可以通过通过正式决议或法令来做出,除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要求采取不同的方式。

Section § 25303

Explanation

县监事会负责监督县官员和其他地方政府下属单位的公务行为,特别是在管理公共资金方面。他们确保这些官员正确履行职责,可以要求提交报告,并在必要时监督其保证金的续签。

重要的是,本节明确规定,监事会不能干涉县治安官和地方检察官独立的调查和起诉职责。然而,监事会确实对这些职位保持预算控制权。

县监事会应监督所有县官员以及县内所有区和其他下属单位官员的公务行为,特别是就这些县官员以及县内所有区和下属单位官员的职能和职责涉及公共资金的评估、征收、保管、管理或支付而言。监事会应确保他们忠实履行职责,指示对失职行为提起诉讼,并在必要时,要求他们续签公务保证金,提交报告并出示账簿和账目以供检查。
本节不得解释为影响县治安官和地方检察官独立且由宪法和法规指定的调查和起诉职能。县监事会不得阻碍县治安官的调查职能,也不得阻碍县地方检察官的调查和起诉职能。
本条规定不得解释为限制县监事会对地方检察官或县治安官的预算权限。

Section § 253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授权县官员接受支票或其他可转让票据,作为支付规费、评估费、执照费、许可证费以及欠县的其他款项或信托存款的方式。一旦获得此授权,这些官员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这些支付方式。

任何县的监事会可以授权任何未被任何其他法典条款明确授权的县官员,接受可转让票据以支付任何评估费、执照费、许可证费或规费,或欠任何县的其他款项,或支付任何信托存款。经监事会授权后,受本条规定管辖的任何县官员可以自行决定,接受可转让票据以支付任何评估费、执照费、许可证费或规费,或欠该县的其他款项,或支付任何信托存款。

Section § 25303.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可转让票据”定义为包括银行支票、汇票以及快递汇票和邮政汇票等项目。

本章中使用的“可转让票据”指银行支票、汇票以及快递汇票和邮政汇票。

Section § 253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县或市收到可转让票据(例如支票)时,在他们接受之日就算作支付,但前提是该支票确实结清并已支付。

Section § 2530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县官员应如何处理他们收到的可转让票据,例如支票。如果官员有授权的银行账户,他们应尽快将可转让票据存入该账户。如果没有授权账户,官员可以将票据存入银行进行托收,然后获得银行本票,这些本票必须存入县金库。或者,官员也可以直接将支票存入县金库。如果任何支票跳票(即银行不予支付),它们必须退还给官员;如果支票金额已包含在之前的银行本票中,银行将获得退款。所有交易都由县审计官记录。

(a)CA 政府 Code § 25303.4(a) 如果根据法律的其他规定,已授权该官员使用银行账户,他应尽快将根据本章接受的任何可转让票据存入该账户。
(b)CA 政府 Code § 25303.4(b) 如果尚未授权该官员使用银行账户,他可尽快将根据本章接受的可转让票据存入银行进行托收,并从银行收到金额等于总存款的银行本票。该银行本票应像为相同目的收到的现金一样存入县金库。接受可转让票据的官员可自行选择每日将此类可转让票据存入县金库而非银行;县财务官应像处理他接受的任何其他可转让票据一样处理此类可转让票据。
如果任何可转让票据因未支付而被退回至其存放的银行,银行应将其退还给存放该票据的官员,并且,如果其金额已包含在银行开出的任何银行本票中,银行有权获得与未支付可转让票据金额相等的退款。任何因未支付而被县财务官赎回或退回的可转让票据,应退还给将其存入县财务官处的官员。一份记录存入官员的借方和财务官的贷方的备忘录,应由县审计官针对原始存款存入的基金签发。

Section § 253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支票或类似票据(即“可转让票据”)跳票或未按期支付,任何显示已付款的记录都必须被抹去。此外,任何已开具的收据都视为无效。无论该付款是用于许可证费还是罚款,都将被视为从未支付过,这意味着债务仍然存在。

负责处理该付款的经办人员需要记录足够的详细信息,以便在票据未兑付时能够正确取消该付款。他们将不再负责追收这笔不良付款,但前提是监事会发出命令。

如果任何可转让票据因任何原因未在到期提示时支付,则在任何官方记录或经办人员的现金和费用账簿中作出的任何付款记录均应取消。任何已开具的收据也应视为已取消。评估费、执照费、许可证费、规费、罚款及其他款项仍构成留置权,如同从未尝试支付一样。
接受可转让票据的经办人员应作任何必要的备忘录,以便其在票据退回未支付时进行适当取消。该经办人员仅在监事会命令下,方可免除对未兑付票据的收款责任。

Section § 25303.6

Explanation
如果一笔付款被取消,负责的官员必须将其记录下来,并通知付款人关于取消的事宜。此通知必须立即发送。然而,即使在发送此通知时出现错误或延迟,这也不会改变所支付款项的有效性,例如费用或执照。

Section § 2530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每个县设立一个由当地平民组成的治安官监督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可以由县监事会设立,也可以通过居民投票设立,其职责是协助监督治安官部门。县监事会任命委员会成员,并指定其中一人担任主席。

委员会被授权发出传票,以收集与治安官部门活动相关的证词或文件,确保其运作透明并负有责任。如果有人拒绝遵守传票,委员会可以遵循类似于法院处理藐视法庭的程序。

县还可以设立总检察长办公室,这是另一个监督治安官部门的机构。总检察长拥有独立的传票权,以促进彻底的调查。

这些监督措施并非旨在阻碍治安官部门的正常调查活动,而是为了支持问责制。

(a)Copy CA 政府 Code § 25303.7(a)
(1)Copy CA 政府 Code § 25303.7(a)(1) 县可以设立一个治安官监督委员会,可由县监事会采取行动设立,或通过县居民投票设立,该委员会由平民组成,旨在协助县监事会履行根据第25303条规定与治安官相关的职责。
(2)CA 政府 Code § 25303.7(a)(2) 治安官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县监事会任命。县监事会应指定一名成员担任委员会主席。
(b)Copy CA 政府 Code § 25303.7(b)
(1)Copy CA 政府 Code § 25303.7(b)(1) 治安官监督委员会主席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5条至第1985.4条(含)的规定发出传票或文件传票,只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重要审查以下事项:
(A)CA 政府 Code § 25303.7(b)(1)(A) 任何证人就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项作证。
(B)CA 政府 Code § 25303.7(b)(1)(B) 任何县官员就其代表治安官部门履行公务的情况。
(C)CA 政府 Code § 25303.7(b)(1)(C) 个人或官员持有或控制的、与治安官部门事务相关的任何书籍、文件或文献。
(2)CA 政府 Code § 25303.7(b)(2) 传票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7条和第1988条的规定送达。
(3)Copy CA 政府 Code § 25303.7(b)(3)
(A)Copy CA 政府 Code § 25303.7(b)(3)(A) 如果证人未能出庭,或在文件传票的情况下,如果未按其中规定出示物品,则主席或主席授权的副手在证明传票已送达后,可将事实证明给委员会所在县的高级法院。
(B)CA 政府 Code § 25303.7(b)(3)(A)(B) 法院应随即发出命令,指示该人出庭并说明为何不应被命令遵守传票。该命令和经证明的陈述副本应送达该人,法院对该事项拥有管辖权。
(C)CA 政府 Code § 25303.7(b)(3)(A)(C) 应采取相同的程序,施加相同的处罚,被指控的人可以以与在高级法院民事诉讼审理中犯有藐视法庭罪的人相同的方式,解除其藐视法庭的责任。
(c)Copy CA 政府 Code § 25303.7(c)
(1)Copy CA 政府 Code § 25303.7(c)(1) 县可通过县监事会采取行动或县居民投票,设立总检察长办公室,由县监事会任命,旨在协助县监事会履行根据第25303条规定与治安官相关的职责。
(2)CA 政府 Code § 25303.7(c)(2) 总检察长应拥有独立权力,发出传票或文件传票,但须遵循(b)款规定的程序。
(d)CA 政府 Code § 25303.7(d) 根据本条行使的权力或由县监事会、治安官监督委员会或被赋予治安官监督职责的总检察长执行的其他调查职能,不应被视为妨碍治安官的调查职能。

Section § 25304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监事会任命的县级职位或选举产生的县级职位出现空缺,监事会负责填补。这不包括州高等法院法官或监事本人的空缺。被任命者将任职至原任期结束,或直至下一次大选后的第一个1月1日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

Section § 25304.5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当选的县级官员在普选后不久辞职或去世,县监事会必须在下一次定期选举中举行选举来填补该职位。在此期间,监事会可以任命一人临时履行该职位的职责,直到正式宣布当选人员。

新当选的人将完成在选举前1月1日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的任期。

如果在普选后的1月1日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当选的民选县职位人员已辞职或死亡,监事会应规定,空缺的职位应在下一次定期选举中填补。监事会可以任命一人临时履行通过此类选举填补的任何职位的职责,该人员应任职直至选举结果公布。
当选人员应完成在紧接选举之前的1月1日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的剩余任期。

Section § 2530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县委员会为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的县官员和雇员购买汽车。委员会必须制定这些汽车的使用规则,并对不当使用行为实施处罚。汽车可以分配给那些需要定期、可靠交通工具来执行县务的人员。 如果费用足以覆盖所有相关成本,汽车也可以用于员工拼车或厢式车拼车。委员会必须制定此类交通工具的监管规则。县提供的汽车取代了任何其他里程报销,但实际的差旅费用仍可报销。

Section § 25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为其成员租用或租赁办公空间,并雇用一名秘书在该办公室工作。

董事会可以为董事会成员租用或租赁办公空间,并在此办公室雇用一名秘书。

Section § 25307

Explanation

委员会讨论县雇员薪资的会议必须向公众开放,除非《拉尔夫·M·布朗法案》中列出了例外情况。

县委员会就县雇员薪资问题召开的所有会议均应公开举行,但《拉尔夫·M·布朗法案》第2部第1编第9章 (自第54950条起) (包括第54957.6条) 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