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1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各县监事会制定的每一项条例都必须以“____县监事会特此规定如下。”这句话开头。

县监事会所有条例的制定条款应如下所示:“____县监事会特此规定如下。”

Section § 25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项法令都必须由董事会主席签署并由书记员确认。对于数字签名,如果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书记员可以假定该签名是真实的。此外,对本条的任何修改都不会影响书记员对其他数字或电子签名确认的有效性。

(a)CA 政府 Code § 25121(a) 每项法令应由董事会主席签署并由书记员核证。在核证数字签名时,如果该数字签名符合第16.5条(a)款规定的要求,书记员可以推定该签名是真实的且可归属于签署人。
(b)CA 政府 Code § 25121(b)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不得解释为影响书记员对任何其他数字或电子签名核证的有效性。

Section § 25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当理事会通过任何条例时,每位成员的投票都必须记录在会议记录中。此外,所有条例的全文都必须写入条例簿中。

Section § 25123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大多数地方条例在通过30天后生效。但是,也有一些例外情况会立即生效。这些例外包括与选举相关的条例、法律明确要求立即生效的条例、与税收相关的条例、影响公共和平、健康或安全的紧急事项条例、与员工组织签订协议的条例,以及与非选举产生的官员和员工的薪金和报酬相关的条例。

所有条例应自最终通过之日起30天后生效,但以下条例应立即生效:
(a)CA 政府 Code § 25123(a) 召集选举或与选举相关的条例。
(b)CA 政府 Code § 25123(b) 本法典或任何其他法律明确要求立即生效的条例。
(c)CA 政府 Code § 25123(c) 规定通过征税筹集资金的数额,或规定征税税率的条例。
(d)CA 政府 Code § 25123(d) 为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或安全而制定的条例,此类条例应包含构成紧急情况的事实声明,并须经监事会五分之四的投票通过。
(e)CA 政府 Code § 25123(e) 专门涉及与员工组织签订或执行谅解备忘录的条例。
(f)CA 政府 Code § 25123(f) 与非选举产生的官员和员工的薪金及其他报酬相关的条例。

Section § 25123.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通过了一项改变监事薪资的条例,那么这项改变将在该条例通过60天后生效。

Section § 251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县级条例通过后公布的要求。首先,条例通过后15天内,需在当地报纸上公布,并附上委员会成员的投票详情;如果当地没有报纸,则需张贴在县政委员会会议厅。法律允许公布条例摘要,或在无法提供完整摘要时刊登版面广告。全文应可在网上或文员办公室查阅。如果条例未在15天内公布,则需在公布后30天方可生效。

(a)CA 政府 Code § 25124(a) 除(c)款另有规定外,在条例通过后15天内,应刊登一次,并附有对该条例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成员姓名,如县内有报纸出版,则在该报纸上刊登;如县内无报纸出版,该条例应在15天内张贴在县政委员会会议厅的显著位置,并在此后至少张贴一周。地方机构可自行选择,可在重新划分土地类别的条例中包含听证通知中所述的财产边界的简要描述及附图,或完整的界址描述及附有重新划分类别财产和相邻财产的地图。地图除外,条例中附带并以引用方式纳入的任何附件无需全文刊登,如果刊登内容列出所有这些附件的标题或描述,并注明每份附件的完整副本已存档于县政委员会文员处,并可根据《加利福尼亚公共记录法》第一编第10分部(自第7920.000条起)在该办公室供公众查阅和复制。县政委员会文员的证明或委员会会议记录中载明的命令,证明条例已正式刊登或张贴,是刊登或张贴的初步证据。
(b)CA 政府 Code § 25124(b) 根据(a)款要求,条例的刊登或张贴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完成:
(1)CA 政府 Code § 25124(b)(1) 县政委员会可刊登拟议条例或现有条例拟议修正案的摘要。摘要应由县政委员会指定的一名官员准备。摘要应予刊登,并且拟议条例或拟议修正案全文的经认证副本应由立法机构文员应要求向公众提供,在县政委员会拟通过该拟议条例或修正案或其修改的会议召开前至少五天。文员还应在县的互联网网站上张贴条例或修正案的全文副本,或在县政委员会拟通过该拟议条例或修正案或修改的会议召开前五天,在文员办公室张贴全文的经认证副本。在条例或修正案通过后15天内,县政委员会应刊登条例或修正案的摘要,并附上对该事项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县政委员姓名,文员应应要求向公众提供已通过条例或修正案全文的经认证副本,并附上对该条例或修正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县政委员姓名。县政委员会文员还应在县的互联网网站上张贴条例或修正案的全文副本以及对该条例或修正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县政委员姓名,或在县政委员会文员办公室张贴条例或修正案全文的经认证副本以及本款中指定的投票信息。
(2)CA 政府 Code § 25124(b)(2) 如果县政委员会指定的县官员确定无法准备拟议或已通过条例或修正案的公正且充分的摘要,并且县政委员会如此命令,则应在县内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至少四分之一版面的版面广告,在县政委员会拟通过该拟议条例或修正案或其修改的会议召开前至少五天。在条例或修正案通过后15天内,应刊登至少四分之一版面的版面广告。该广告应说明拟议或已通过条例或修正案的一般性质,并提供相关信息,包括足以使公众获取条例或修正案完整文本副本的信息,以及对该条例或修正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县政委员姓名。
(c)CA 政府 Code § 25124(c) 如果县政委员会文员未能在条例通过之日起15天内刊登该条例,则该条例应在刊登之日起30天后方可生效。

Section § 25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1941年9月13日之前通过的任何县级条例,不会仅仅因为在批准后的15天内没有完整公布一周而失效。只要该条例的首次公布是在这15天内进行的,并且之后又完整公布了一周,那么它就被认为是有效的。

1941年9月13日之前通过的任何县级条例,不得仅因其在通过后15天内未进行为期一周的完整公布而无效,如果该条例的首次实际公布发生在15天期限内,并且此后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实际公布。

Section § 25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各县将其现有的条例整理成一部综合性法典。他们可以汇编、修订这些规则并编入索引,并为清晰起见进行必要的修改。这一过程有助于维护一套更新且清晰的、尚未废止的规则。

任何县的任何或所有已根据其章程或本条规定颁布并公布且尚未废止的条例,可以进行汇编、整合、修订、编入索引,包括为清晰起见所必需的重述和实质性修改,并编排成一部综合性条例法典。

Section § 251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级政府通过制定一项新条例来引用并采纳一份条例法典。这项条例的制定和批准,必须遵循县级政府章程或本条中详细规定的、适用于通过任何县级条例的相同规则。

Section § 25128

Explanation
本法规规定,当一个县制定一套新规则(即法规汇编)时,他们不需要像公布其他法律那样公布整个法规汇编。相反,他们只需在其正式通过之前,在县书记官办公室提供至少三份法规汇编副本,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25129

Explanation

一旦代码被采纳,任何关于该代码主题的新条例,都必须直接修改或更新该代码,而不能仅仅通过引用来修改。如果代码的某个章节或部分要被修改,其确切的文本必须按照第 (25124) 条的规定,采纳并公布。但是,如果条例清楚地指明了受影响的部分,你可以通过引用来废止或使某些章节失效。

代码被采纳后,此后采纳的、与代码中主题相关的所有条例,均应是对该代码的修订或修正。代码的任何章节或小节不得通过援引方式进行修订或修正。被修订或修正的条例章节或小节,应按照第 (25124) 条规定的方式采纳和公布。本节中的任何规定不应排除通过援引方式废止或使任何章节或小节失效,如果条例中的措辞能够合理地识别出将被该条例废止或失效的章节或小节的主题事项。

Section § 251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一旦法规汇编被采纳并完整公布后,可以对其进行重新组织、更新并使其更清晰。这个过程必须遵循最初采纳该法规时所使用的相同步骤。

Section § 25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地方性法规(即地方性法律或规章)如何获得通过。通常,这些法规不能在提出后五天内通过,并且必须在例会或延期会议上进行。紧急法规是个例外,它们可以在任何例会或特别会议上立即通过。此外,法规需要大声宣读,除非所有人同意跳过宣读,并且法规标题已列入议程,全文可在网上和会议现场获取。如果法规有任何修改(除了细微错误),则必须在至少五天后的例会上进行表决。某些法规在通过前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这些法规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条例不得在其提出后五天内通过,也不得在例会或延期例会之外通过。但是,紧急条例可在提出后立即通过,且可在例会或特别会议上通过。除非在宣读标题后,经多数票通过的常规动议免除进一步宣读,否则所有条例应在提出或通过时全文宣读;但是,如果标题包含在已发布的议程中,并且条例全文的副本在提出或通过前已在线和以印刷形式向公众提供,则无需宣读标题或条例。当条例(紧急条例除外)在提出后被修改时,它们只能在修改后至少五天举行的例会或延期例会上通过。印刷错误或笔误的更正不属于本节所指的修改。本节不适用于根据法规只能在通知和公开听证后才能通过的条例。

Section § 25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解释了如果有人违反县级规定会发生什么。违反规定通常是轻微犯罪(轻罪),除非当地法律将其视为较轻的问题(违规行为)。

如果是违规行为,会有具体的罚款:首次罚款100美元,一年内第二次罚款200美元,一年内多次违规罚款500美元。违反地方建筑规范的罚款可能更高,最高可达2,500美元,特别是如果商业物业未清理垃圾或未阻止未经授权的使用。

违反活动许可也可能导致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如果反复违反规定。短期租赁违规行为的罚款很高,最高可达5,000美元,特别是如果被认为对社区健康或安全有害。对于那些在遵守规定后仍面临经济困难而无法支付罚款的人,还有一项困难豁免。

(a)CA 政府 Code § 25132(a) 违反县级条例属于轻罪,除非该条例规定其为违规行为。县级条例的违反可由县级主管机关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诉讼,或通过民事诉讼予以纠正。
(b)CA 政府 Code § 25132(b) 每一项违规行为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1)CA 政府 Code § 25132(b)(1) 首次违规,罚款不超过一百美元($100)。
(2)CA 政府 Code § 25132(b)(2) 在首次违规后一年内第二次违反同一条例,罚款不超过二百美元($200)。
(3)CA 政府 Code § 25132(b)(3) 在首次违规后一年内每次额外违反同一条例,罚款不超过五百美元($500)。
(c)CA 政府 Code § 25132(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违反地方建筑和安全规范的违规行为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1)CA 政府 Code § 25132(c)(1) 首次违规,罚款不超过一百三十美元($130)。
(2)CA 政府 Code § 25132(c)(2) 在首次违规后一年内第二次违反同一条例,罚款不超过七百美元($700)。
(3)Copy CA 政府 Code § 25132(c)(3)
(A)Copy CA 政府 Code § 25132(c)(3)(A) 在首次违规后一年内每次额外违反同一条例,罚款不超过一千三百美元($1,300)。
(B)CA 政府 Code § 25132(c)(3)(A)(B) 如果该物业是商业物业,且在违规时存在现有建筑物,且违规是由于业主未能清除可见垃圾或未能禁止未经授权使用该物业,则在首次违规后两年内每次额外违反同一条例,罚款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2,500)。
(d)Copy CA 政府 Code § 25132(d)
(1)Copy CA 政府 Code § 25132(d)(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 (b)、(c) 和 (e) 款,违反活动许可要求的违规行为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A)CA 政府 Code § 25132(d)(1)(A) 首次违反活动许可要求,罚款不超过一百五十美元($150)。
(B)CA 政府 Code § 25132(d)(1)(B) 在首次违规后三年内,同一所有者或经营者第二次发生相同活动许可要求违规行为,罚款不超过七百美元($700)。
(C)CA 政府 Code § 25132(d)(1)(C) 在首次违规后三年内,同一所有者或经营者每次额外发生相同活动许可要求违规行为,罚款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2,500)。
(2)Copy CA 政府 Code § 25132(d)(2)
(A)Copy CA 政府 Code § 25132(d)(2)(A) 就本款而言,“违反活动许可要求”是指未能获得在具有商业性质的私人财产上专业组织的特别活动所需的许可,或所有者或经营者从中获得商业利益的活动。
(B)CA 政府 Code § 25132(d)(2)(A)(B) 就本段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i)CA 政府 Code § 25132(d)(2)(A)(B)(i) “具有商业性质”是指特别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活动中发生的门票收费或商品销售,从举办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
(ii)CA 政府 Code § 25132(d)(2)(A)(B)(ii) “商业利益”是指为允许活动发生的物业用于该活动而收到的任何报酬,包括因物业租赁期少于连续31天而产生的任何报酬。
(e)Copy CA 政府 Code § 25132(e)
(1)Copy CA 政府 Code § 25132(e)(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 (b)、(c) 和 (d) 款,违反短期租赁条例的违规行为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A)CA 政府 Code § 25132(e)(1)(A) 首次违规,罚款不超过一千五百美元($1,500)。
(B)CA 政府 Code § 25132(e)(1)(B) 在一年内第二次违反同一条例,罚款不超过三千美元($3,000)。
(C)CA 政府 Code § 25132(e)(1)(C) 在首次违规后一年内每次额外违反同一条例,罚款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
(2)CA 政府 Code § 25132(e)(2) 就本节而言,“短期租赁”是指住宅,或住宅的任何部分,出租给一人或多人,租期为连续30天或更短。
(3)CA 政府 Code § 25132(e)(3) 就本节而言,“住宅”是指根据适用法律设计并可供一人或多人作为住所使用和居住的私人结构。“住宅”不包括商业运营的酒店、汽车旅馆、民宿,或《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1212条 (aa) 款所定义的时权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