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产公共财产开发
Section § 25515
这项法律承认加州各县正面临财政收入短缺,这使得它们难以提供基本服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县可以通过与私营企业合作,开发其闲置或未充分利用的财产。这些合作可能包括租赁或开发土地用于商业、工业或文化用途,这将有助于为各县带来额外的收入。法律认为,对县属财产的此类开发符合一项有效的公共目的。
Section § 25515.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如何管理其拥有的不动产。如果县在1984年之前取得了财产,它们可以出售、租赁长达99年,或参与开发项目,前提是这能给县带来经济利益。县还可以雇佣他人进行财产管理。在签订协议之前,县必须确定租赁比出售更有利,并且未来有必要保留所有权。此外,任何协议都不应负面影响附近的政府财产使用。
对于在1984年之后取得的财产,县可以类似地出售、租赁或开发,但通过征用权(政府强制购买)取得的财产除外。所有行动都必须遵守其他地方详述的某些法律程序。
Section § 25515.2
本法律规定了县内通过出售、租赁或开发合同等方式处理公共财产的程序。首先,监事会必须通过一项条例来授权任何交易,该条例可以通过全民投票进行挑战。在做出决定之前,他们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通知现有租户和邻居。
其次,交易通常在竞争性招标后授予,或者在监事会绝大多数成员批准的征求建议书后授予。选定的建议书应提供最佳经济回报,并满足县的需求。
对于竞争性招标或建议书,必须发布招标通知。监事会必须公开声明其意向,明确说明财产的预期用途,并举行公开会议审查提交的材料。如果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标准或预期,监事会可以拒绝任何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