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3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为某个特定项目的设施设定和调整租金、费用和收费。这些价格必须覆盖设施的运营、维护、保险成本,以及为该项目发行的收益债券的任何还款。从这些租金和费用中收取的资金必须主要用于支付这些债券义务,确保这笔收入作为债券偿还的可靠资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这些费用,但必须遵守债券协议的条款。在债券完全还清之前,租金和费用收入只能用于与债券相关的目的。

Section § 26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可以租赁项目的一部分,例如土地、建筑物或设施。如果项目包含特定类型的公共改良物,租赁期限最长可达60年。对于其他类型的项目,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租赁必须通过竞争性招标程序进行,并遵循政府关于租赁县属财产的具体指导方针。

董事会可以租赁项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构成项目一部分的任何土地、改良物、特许经营权、设施或其他财产。如果项目包含《政府法典》第26301条 (b) 和 (c) 款授权的任何公共改良物,则任何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60年;对于包含上述第26301条授权的其他公共改良物的项目,任何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此类租赁只能在按照《政府法典》第3编第2部第2章第5节第8条(始于第25520条)规定的县属不动产租赁方式进行招标并接受投标后方可进行。

Section § 26362

Explanation

当董事会签订合同使用由收益债券资助的项目时,该合同必须包含债券协议的条款。合同还必须提及,董事会必须设定足够高的租金或费用来支付债券款项。如果债券协议要求提高费率,那么合同中的款项也可能随之增加。

董事会为使用通过出售收益债券所得款项购置、建造或完成的任何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而签订的每份合同,均应援引纳入据以发行该等债券的任何契约的条款。每份此类合同或租赁协议还应提及该契约中关于董事会确定租金和费用以支付该契约以及收益债券发行程序中规定的款项的义务,并且,如果董事会根据该契约被要求提高费率或收费以履行其根据该契约(规定发行债券)所承担的义务,则根据此类合同或租赁协议应向董事会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可予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