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39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规则的解释方式有助于实现其目标。它侧重于利用收益债券为必要的公共项目提供资金,并确保投资这些债券的人受到保护。

Section § 26399

Explanation
本节将“债券”定义为董事会承担的财务义务的书面证明,这些义务通过收入偿还,用于资助特定活动。它们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债券、票据或凭证。

Section § 26400

Explanation

本节将“收入”定义为董事会通过运营特定项目所收到的任何形式的资金,例如费用、收费或租金。它还包括资金或证券所产生的利息,以及出售这些证券所得的任何资金。简而言之,它就是董事会管理的项目相关的所有收入。

本章所称“收入”系指董事会通过运营任何特定项目实际收到或应收的所有费用、费率、收费、租金或其他收入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各项的普遍性,即任何资金或证券所产生的利息,出售任何证券所产生的任何收益,以及以任何方式来自董事会拥有、运营或维护的特定项目的任何对价。

Section § 264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某些由收益债券资助的改进项目,只有在县选民通过选举批准该融资方式后才能进行。如果大多数选民同意,县监事会可以继续采用这种融资方案。如果他们不同意,监事会必须等待至少六个月才能再次尝试。

本章在任何县均不生效,除非监事会通过普选或特别选举,向县选民提交关于监事会是否应被授权采用收益债券融资方式用于本章所指改进项目的问题。
如果对该问题投票的多数选民赞成上述改进项目的收益债券融资方式,监事会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着手实施并为这些改进项目融资。
如果对该问题投票的多数选民反对上述改进项目的收益债券融资方式,监事会不得再次向选民提交该问题,除非自上次提交该问题的选举之日起至少已过去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