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焚烧炉收益债券收益债券
Section § 26415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董事会以县的名义发行收益债券时,这些债券仅是其所资助的特定项目的义务。县或加利福尼亚州不负责偿还这些债券。每张债券上都会明确说明,任何款项的支付都不是县或州的责任。
Section § 26417
Section § 26419
Section § 26421
Section § 26422
Section § 26423
这项法律允许签订一份与债券相关的合同,称为“契约”。该合同可以要求管理委员会从专门为此目的的资金中,支付所有针对劳务、材料、供应品或其他费用的合法债权。这样做是为了确保这些未支付的债权不会造成财务负担或留置权,从而可能损害债券的担保或任何相关项目。
Section § 26424
本法律条文指出,在制定与债券发行相关的正式协议(即契约)时,该协议可以包含限制或阻止董事会抵押、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用债券资金建设的项目的条款。此外,董事会不得签订任何可能阻碍项目正常运作的协议,因为这可能会对偿还债券持有人所需的收入产生负面影响,或影响债券持有人就该收入享有的权利。
Section § 26425
这项法律允许与债券发行相关的合同包含一项要求,即设定并收取费用或通行费等收费。这些收费应足以偿还债券,包括本金和利息,并涵盖债券所资助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成本。此外,这些收费可能还需要为债券的财务储备或担保提供额外资金。
Section § 26426
Section § 26427
Section § 26429
Section § 26430
Section § 26431
Section § 26432
Section § 26434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指定一家银行或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代表债券持有人。该受托人可以代表债券持有人行事,并使用法律赋予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补救措施。
Section § 26435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负责制定受托人如何管理为债券持有人收取的资金的规则。董事会决定受托人必须做什么,例如处理债券的支付、赎回债券、登记债券,以及管理为债券提供担保的资金。
Section § 26436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分不同批次或组别发行债券,并且他们可以为每批债券决定不同的到期日、利率和条款。并非所有债券在担保或利率等特征上都必须相同,但董事会必须在发行债券前确定这些细节。董事会可以选择随着时间推移分批发行债券,或为一次性发行设定最高金额。
Section § 26437
Section § 26439
这项法律解释了债券可以在到期日之前被提前赎回,但必须根据发行董事会设定的条款进行。不过,只有当债券票面上明确注明了这种权利,并且在债券发行时确定了固定的溢价费用时,才能提前赎回。董事会会决定提前赎回的条件和通知要求。
Section § 26441
本条规定允许董事会授权其官员使用真实签名或石印、印刷等复制签名来签署债券。如果债券上签名的官员在债券交付时已不再担任职务,他们的签名仍然有效,如同他们仍在任职一样。
Section § 26442
这条法律规定,债券应有董事会指定的具体日期。债券可以是分期偿还债券或偿债基金债券,这基本上意味着它们可以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以不同的方式在一段时间内偿还。重要的是,每张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其发行之日起的50年。即使债券被分成多个系列或批次,这些批次中的每张债券仍需根据其具体的发行日期遵守相同的50年规定。
Section § 26443
Section § 26445
Section § 26450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发行新的债券,称为再融资债券,用来替换或偿还现有的收益债券。所有适用于发行和管理收益债券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这些再融资债券及其相关交易。
Section § 26451
这项法律允许发行融资或再融资债券,其金额足以偿还现有债券及任何相关费用,例如赎回或注销这些债券的费用。它还包括新债券面值与出售价格之间的差额、从出售之日起到旧债券偿清为止的利息支付,以及提前注销旧债券所需的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