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服务区财政
Section § 2521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董事会在管理县服务区方面的职责。首先,董事会必须通过年度预算。其次,这些县服务区被视为由董事会监督的特别区。第三,董事会负责确保对县服务区的财务进行定期审计。最后,董事会必须向州审计长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Section § 25214.1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县的委员会每年7月1日前,根据加州宪法和具体的法律规定,为不同的服务区域设定预算上限。县可以将来自其服务区域的税收纳入县的总预算上限内。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1978年1月1日前已存在且未征收高额财产税的服务区域,也不适用于完全由非税收方式资助的服务区域。此外,如果一个服务区域已经将其所有服务及相关的税收收入转移给另一个地方机构,本节也不适用。
Section § 25214.2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为县服务区的目的,从各级政府或个人那里获得资金或资源。它还赋予董事会额外的权力,可以根据详细规定借款程序的具体法律条款借款和承担债务。
Section § 25214.4
县监事会可以从县的可用资金中借钱给县服务区,用于支付合法开支。该贷款必须在同一财政年度内偿还,利率不得高于县从其闲置资金中获得的利率。
但是,监事会可以经五分之四多数票决定,将贷款偿还期延长至财政年度结束后最多三年。
如果偿还贷款给当地业主或居民造成经济困难,监事会可以投票(也需要五分之四多数票)免除部分或全部贷款。
Section § 25214.5
县监事会可以拨出最高200万美元设立一个周转基金,用于帮助县服务区支付诸如财产改善或环境研究等费用。这笔钱通常必须在10年内偿还,可能附带利息。但是,如果偿还这笔钱会给居民或业主造成经济困难,监事会可以投票决定全部或部分免除这项偿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