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2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委员会在县服务区内设立特别区域,以提供不同的服务、服务水平或设施,或筹集额外资金。

该流程始于委员会通过一项决议,详细说明区域的边界、设立理由以及如何筹资。

设立特别区域的提案也可由拟议区域内至少10%的选民签署的请愿书发起。当决议通过或收到有效请愿书后,将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并向相关业主、城市和特别区发送通知,以确保社区知情。

(a)CA 政府 Code § 25217(a) 董事会认定,在县服务区内的特定区域提供不同的授权服务、提供不同的服务水平、提供不同的授权设施或筹集额外收入符合公众利益时,可根据本条设立一个或多个区域。
(b)CA 政府 Code § 25217(b) 董事会应通过一项包含以下所有内容的决议,启动设立新区域的程序:
(1)CA 政府 Code § 25217(b)(1) 声明该提案是根据本条提出的。
(2)CA 政府 Code § 25217(b)(2) 阐明将纳入该区域的边界描述。
(3)CA 政府 Code § 25217(b)(3) 阐明设立该区域的理由。
(4)CA 政府 Code § 25217(b)(4) 阐明该区域将提供的不同授权服务、不同的服务水平、不同的授权设施或额外收入。
(5)CA 政府 Code § 25217(b)(5) 阐明这些授权服务、服务水平或授权设施的筹资方法。
(6)CA 政府 Code § 25217(b)(6) 提议该区域的名称或编号。
(c)CA 政府 Code § 25217(c) 设立新区域的提案也可由居住在拟议区域内不少于10%的注册选民签署的请愿书发起。该请愿书应包含 (b) 款要求的所有事项。
(d)CA 政府 Code § 25217(d) 在决议通过或收到有效请愿书后,董事会应确定关于区域设立的公开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监事会书记员应:
(1)CA 政府 Code § 25217(d)(1) 根据第6061条发布公开听证会通知,包括 (b) 款要求的信息。
(2)CA 政府 Code § 25217(d)(2) 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20天,将通知邮寄给拟议区域内的所有业主。
(3)CA 政府 Code § 25217(d)(3) 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20天,将通知邮寄给每个包含或其影响范围包含拟议区域的城市和特别区。
(4)CA 政府 Code § 25217(d)(4) 在拟议区域的范围内至少三个公共场所张贴通知。

Section § 2521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区域成立的程序以及在公开听证会上处理反对意见的方式。如果有人居住区域超过50%的选民,或无人居住区域超过50%的业主,根据提交的书面反对意见,反对区域的成立,委员会必须放弃相关程序。

如果未发现多数反对,委员会可以继续推进区域的成立。此外,如果区域的成立涉及通过税收、费用或债券筹集资金,则必须遵循适当的法律程序,并且需要获得选民或业主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25217.1(a) 在公开听证会上,委员会应听取并审议任何对区域成立的反对意见。
(b)Copy CA 政府 Code § 25217.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25217.1(b)(1) 对于有人居住的区域,如果在公开听证会结束时,委员会认定拟议区域内居住的选民总数中超过50%已提交书面反对意见,反对区域成立,则委员会应认定存在多数反对并终止程序。
(2)CA 政府 Code § 25217.1(b)(2) 对于无人居住的区域,如果在公开听证会结束时,委员会认定拥有拟议区域内所有应税财产评估价值50%以上的业主中,超过50%已提交书面反对意见,反对区域成立,则委员会应认定存在多数反对并终止程序。
(c)CA 政府 Code § 25217.1(c) 如果根据 (b) 款,委员会认定不存在多数反对,则委员会可以着手成立该区域。
(d)CA 政府 Code § 25217.1(d) 如果决议或请愿书提议该区域使用特别税、受益评估、费用、备用费或债券为其目的提供资金,委员会应依法行事。如果选民或业主不批准这些资金筹措方法,该区域不得成立。

Section § 2521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改变现有区域的边界,或者完全解散一个区域。为此,他们需要遵循第25217节和第25217.1节中列出的具体程序。

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通过遵循第25217节和第25217.1节中的程序,改变一个区域的边界或解散一个区域。

Section § 2521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不负责批准或不批准区域的设立、边界变更或解散。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无权或无职责审查并批准或不批准设立区域的提案、改变区域边界的提案或解散区域的提案。

Section § 2521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理事会在一个较大的县服务区内的特定区域提供服务或设施的权力,这与他们在整个区域内可以提供的服务或设施类似。

理事会也可以在这些区域内行使财政权力,就像在更广阔的县域内一样。任何旨在支持特定区域服务的税费或评估,都必须在该区域内征收。

法律限制理事会为一个区域承担的债务不得超过该区域应税财产评估价值的5%。

(a)CA 政府 Code § 25217.4(a) 理事会可以在一个区域内提供任何授权服务、任何服务水平或任何授权设施,如同其可以在整个县服务区内提供一样。
(b)CA 政府 Code § 25217.4(b) 经理事会决定并根据本章的规定,理事会可以在一个区域内行使任何财政权力,如同其可以在整个县服务区内行使一样。
(c)CA 政府 Code § 25217.4(c) 任何仅用于支持区域内服务或设施的特别税、受益评估、费用、费率、收费、备用费或债券,应在该区域的边界内征收、评估和收取。
(d)CA 政府 Code § 25217.4(d) 理事会不得根据本节为一个区域承担超过该区域应税财产评估价值5%的一般义务债券债务,该评估价值以最近一次均衡评估名册所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