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服务区一般权力
Section § 25212
这项法律赋予董事会广泛权力来管理县服务区。他们可以制定规则、管理财产,并通过购买或征用土地。他们可以雇用员工、签订服务合同,并与其他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实质上,他们有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有效运作。
Section § 25212.1
这项法律规定了县委员会应如何开展其工作。委员会必须通过条例、决议或动议做出决定,并且必须清楚地记录所有投票,表明谁对每项决定投了赞成票或反对票。
此外,委员会还必须保存其所有行动(包括财务事项)的完整记录,并且这些记录可以在另一法律章节规定的特定条件下销毁。
委员会还有权通过遵循特定法律准则的决议来更改县服务区的编号或名称,但任何名称更改都必须包含“县服务区”字样。决议通过后,必须在10天内提交给各个政府机构。
Section § 25212.2
本法律规定了县服务区在处理不动产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在购置、改良或使用不动产时,它们必须遵守特定的法规,这些法规将其归类为“地方机构”,在某些情况下还归类为“特别区”。但是,它们不能规避某些条例或决定。此外,在处置剩余土地时,县服务区也必须遵循为地方机构设计的单独程序。
Section § 25212.3
该法律允许县委员会与各种政府实体(例如地方、州、联邦或部落政府)签订协议,以便在县服务区内提供设施、服务或项目。
此外,县服务区有权在其边界之外提供这些服务和设施,但它们必须遵守第56133条中列出的某些规定。
Section § 25212.4
这项法律允许县董事会设立咨询委员会,就地方服务和设施提供建议。这些委员会只提供建议,没有权力做出决定或管理服务。
董事会还决定这些委员会如何组建、成员需要什么资格、他们的任期多长、会议如何进行以及道德行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