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文中,“县”指圣马特奥县。
公共资源水资源管理计划
Section § 25710
本法律规定,由于当地情况的需要,圣马特奥县需要一个详细的计划来管理其水资源。目前没有一项普通法规定制定此类计划的步骤,因此本条概述了制定和实施该计划的必要步骤。
圣马特奥 水资源管理 当地情况
Section § 25712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综合水资源管理计划”。它是一项关于如何为住宅或工业等各种用途供应和管理水资源,以及如何处理和处置这些用途产生的废水的计划。该计划旨在与整个县的需求和目标、参与供水和废物管理的公共机构的计划,以及影响县内水资源管理的联邦、州和其他政府机构的计划保持一致。
水资源管理 废水处理 供水协调
Section § 25714
本节规定,任何在该县内负责水资源分配或污染控制的公共机构,都必须支持该县制定一份全面的水资源管理计划。这些机构必须应要求提供相关数据或信息,并且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将由该县承担。此外,县监事会应向半岛水务局和其他相关组织征求意见,以确保该计划能有效促进水资源的利用。
每一个在该县内参与为住宅、商业、工业或其他目的供水或配水的公共机构,以及每一个在该县内拥有或运营水污染控制设施的公共机构,均应与该县合作编制综合水资源管理计划。每个此类机构应根据该县的要求,提供任何可能对编制该计划有用或必要的数据或信息。提供此类信息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应由该县适当承担。在编制综合水资源管理计划期间,监事会应就该计划的所有方面,咨询并听取半岛水务局以及《水法》第13050条 (f) 款所规定的所有其他关注水资源有益利用的组织的意见。
水资源管理 公共机构合作 水分配
Section § 25716
本法律规定,任何综合水资源管理计划都必须与现有的联邦、州或区域计划保持一致。这些计划应根据法律或政府间协议的要求,涉及供水、配水以及废水的处理和处置。
综合水资源管理计划应当遵守适用于供水和配水以及废水处理和处置的任何联邦、州或区域计划的规定,且这些计划由法规或政府间协议要求。
水资源管理计划 联邦计划 州计划
Section § 25717
这项法律要求监事会在通过一项综合水资源管理计划之前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监事会可以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必须通过决议正式批准该计划。该计划的最初通过截止日期是1978年1月1日。
监事会 公开听证会 水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