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690

Explanation

监事会有权获取、管理、供应和销售水给县居民,用于饮用、农业以及其他有益目的。

监事会可以获取、开发、分配和销售水给县及其居民,用于生活、灌溉、农业和其他有益用途。

Section § 2569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理事会有权通过购买或法律征用程序来获取水权。此外,理事会还可以申请使用尚未分配给任何人的水。

Section § 256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董事会权力,监督该县供水系统的所有方面。这包括购买、建造、修理和运营水泵、渡槽和水库等设施,以确保为居住在该县的人们供水。

Section § 2569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县通过发行债券来借款,但必须遵循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规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为本条之目的,县可根据本篇第三部第六章第一条所规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承担债券债务。

Section § 256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一项新税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征收:提案中明确说明了征税的目的、税率和持续时间,并在县级选举中获得多数票通过。如果这项税收会提高目前最高的税率,就必须得到三分之二选民的批准。此外,这项税收的提出和投票过程,应该与县级债券发行选举的程序基本一致。

Section § 25695

Explanation
当供水系统项目完成后,当地的县监事会便正式接管其管理和控制权。

Section § 256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监事会可以为其管理的县级供水系统设定水费。收取的水费必须专门用于维护供水系统和偿还与该系统相关的债券。如果支付完这些费用后还有剩余资金,可以将这笔钱转入县里的其他基金,用于偿还其他县级债券。

在管理和控制供水系统时,监事会有权根据其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制定由县提供或供应的用水费率。从该收费中获得的所有收入,仅可用于支付维护供水系统的费用以及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监事会可以不时地从此类收入的任何盈余中,将其认为可用于支付根据本条规定发行的县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款项,转入县的相应基金。

Section § 256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征收一项税款,用于维护供水系统。这项税款的计算方式是弥补维护的预期成本与用于支付该成本的收入之间的差额。税率不得超过每百美元财产评估价值十五美分,除非选民在普选或特别选举中批准更高的税率。

任何一年均可征收一项税款,用于县内供水系统的维护,其税率应按以下方式计算,以筹集一笔款项,该款项数额应等于此类维护的估计成本超出用于支付此类成本的估计收入(如有超出)的部分。此类税款的税率在任何一年均不得超过县内所有应税财产评估价值每一百美元 ( $100 ) 十五美分 ( $0.15 ),除非在普选或特别选举中向县内合格选民提交特定年份的更高税率提案,并获得投票选民的多数批准。

Section § 256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对于拥有市政供水系统的城市内的财产,不得征收用于购置、改进或维护这些供水系统等项目的税款。但是,只有在城市选民通过投票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征收这项税款。

Section § 25699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县监事会设立一个委员会,就本县的水资源提供建议。尽管该委员会的成员不领取报酬,但他们在为县工作时产生的任何差旅费都可以获得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