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通则县级官员
Section § 24000
本节列出了县里的主要官员,包括地方检察官、县治安官和县书记员等职位。法规还明确了其他职位,例如兼任主计长的审计员,以及兼任执照征收员的税务征收员。有些职位,如县学校总监、验尸官和县图书馆员,是专业性的;而其他职位则负责更多的行政职能,如财务主管和道路专员。本节旨在阐明县政府内部的不同角色和职责。
Section § 24001
这项法律规定,要获得民选县或区职务的资格,一个人必须在收到提名文件时,或如果他们是填补空缺,则在被任命时,是该县或区的注册选民。但是,其他法律的某些条款以及土地所有者投票区存在例外情况。
Section § 24002.5
Section § 24004
Section § 24004.3
要在任何县竞选治安官,一个人必须要么拥有和平警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颁发的高级证书,要么符合特定的工作经验和教育要求。这些要求是:一年经验加硕士学位,两年经验加学士学位,三年经验加副学士学位,或者四年经验加高中毕业文凭。这些经验必须是带薪的全职工作,并且必须包括在特定《刑法典》条款下,最近五年内完成的至少一部分工作。
如果某人在1989年1月1日时已是治安官,他们将被自动视为符合再次当选或被任命为该职务的资格。
Section § 24004.5
这项法律允许一名同时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副警长,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向其雇主提供法律意见。他们也可以代表他人,但存在限制。他们不能处理任何刑事案件,不能处理与其职责相关的事务,也不能受理针对其雇主的案件。如果副警长逾越这些界限,其雇主可以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Section § 24006
这项法律允许在某人因服兵役而缺席但计划返回其工作岗位时,进行临时任命以填补空缺。临时任命的期限为直到该人返回其职位或其任期届满,以先发生者为准。
Section § 24008
县监事会可以任命县消防监督员及其助理或副手,以协助执行消防法律、条例和规定。这些监督员有权对违反消防法律的行为进行无证逮捕,并在履行职责时免受因侵入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他们必须遵循特定的逮捕程序,并由监事会酌情任免,获得薪资和差旅报销。
如果一个县设有公务员制度,消防监督员及其助理或副手必须按照该制度进行任命。他们将享有与公务员制度下其他县工作人员相同的权利和义务,除非他们的职位被排除在该制度之外。
Section § 24009
在加州,司库、审计员、警长和地方检察官等特定的县级官员通常由公众选举产生。然而,如果县选民同意,这些职位可以选择改为委任制。这种改变可以由县监事会提出,也可以通过选民倡议提出,并且需要多数票批准。如果一个职位改为委任制,之后也可以通过相同的程序改回选举制。
Section § 24010
Section § 24011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些县自行任命其公共管理人,而不是遵循之前的规定。阿马多县和文图拉县等特定县的监事会还可以任命同一个人担任多个职务,例如公共管理人和公共监护人。此外,一些县可以选择将地方检察官和公共管理人,或司库和公共管理人的合并职务分开,从而让官员可以选择专注于单一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