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24102(a) 被任命者在以下情况发生前不得担任副职:
(1)CA 政府 Code § 24102(a)(1) 副职的委任人向县书记官提交书面任命书。
(2)CA 政府 Code § 24102(a)(2) 如果县审计官提出要求,则向县审计官提交任命书副本。
(3)CA 政府 Code § 24102(a)(3) 副职已宣誓就职。
(b)CA 政府 Code § 24102(b) 县监事会可自行决定,要求该县每位被任命的副职,如其合法更改姓名、受托权限或部门,在更改之日起10天内,以与原始备案相同的方式提交新的任命书。县可对每位被要求提交新就职宣誓书的人员进行记录,以表明该人员是否已遵守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保存的任何记录均为公共记录,须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第一篇第10章(自第7920.000条起))予以披露。
(c)CA 政府 Code § 24102(c) 任何副职的任命撤销应以与任命相同的方式进行并备案。
(d)CA 政府 Code § 24102(d) 副职任命撤销之日起五年后,该副职签署的书面就职宣誓书可予以销毁,无需制作或保存其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