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27423(a) 在1977年5月1日或之前,各县负责地方名册的估价员和州平衡委员会负责委员会名册的机构,应确定每个税率区在1972-73至1974-75财政年度(含)期间,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431条(a)款定义的可归属于木材的年度评估价值。这些价值应来自每个相应年份的已更正、已均衡的评估名册,包括随后添加到名册中的漏报评估。1975年6月30日之后确定的、针对上述三个财政年度中任何一个的漏报评估,应报告给县审计员,县审计员应在1977年7月15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的7月15日,向主计长证明对每个受影响的征税管辖区可归属于木材的年平均财产税收入金额的修订。
(b)CA 政府 Code § 27423(b) 使用根据(a)款确定的评估价值,各县审计员应在1977年6月1日或之前,确定每个征税机构在1972-73至1974-75财政年度(含)期间可归属于木材的年平均财产税收入;但如果一个征税机构存在时间不足整个期间,则该机构的平均值应通过将相应的财产税收入金额除以一年或两年(以最接近该机构在该期间内存在时长的数字为准)来确定。
如果一个社区大学区在1972-73至1974-75财政年度(含)期间,其担保名册中可归属于木材的平均价值达到或超过20%,则审计员应使用一个税率,该税率乘以该区可归属于木材的年平均评估价值后,将产生一个等同于该区在1976-77财政年度征收的财产税总额的金额。
就本节而言,在1972-73至1974-75财政年度(含)中一个或多个年份征收了区域性税率的每个学区的“可归属于木材的年平均财产税收入”,应为(1)该学区在每个相应财政年度从区域性基金获得的再分配金额(而非其自身从实际区域性税率中筹集的贡献金额),与(2)由该学区内每个相应财政年度可归属于木材的年度评估价值除以所有评估价值总额所产生的系数的乘积。
各县审计员应向主计长证明该县每个征税机构的此项金额清单以及该县所有此类金额的总和。审计员应为每个税率区保存必要的记录,以便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38906条进行资金分配。
(c)CA 政府 Code § 27423(c) 主计长可要求保留与(a)款和(b)款相关的所有信息,并可检查县估价员和县审计员的所有计算。主计长或委员会可调整和更正任何被认为不准确的计算。主计长采纳的各县计算总和应称为该县的“年度采伐税收入保障”,并应在1977年8月15日或之前认证给县审计员。
(d)CA 政府 Code § 27423(d) 在1977年7月15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的7月15日,审计员应向主计长证明每个征税机构可归属于木材的财产税收入的新增或修订金额,这些机构在上一公历年7月1日之后且在当前公历年7月1日或之前生效,且(1)经历了《税收和税法典》第2295条所述的“政府重组”,或(2)经历了《税收和税法典》第2305条所述的“职能合并”,或(3)获得了选民批准征收额外财产税率,并自下一个财政年度起生效。
就本款而言,1975年6月30日之后成立的征税机构可归属于木材的年平均财产税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1)CA 政府 Code § 27423(1) 可归属于木材的年平均评估价值应为根据(a)款由估价员或委员会确定的、与新机构边界相对应的税率区价值之和,如同该机构在1972-73至1974-75财政年度(含)期间实际存在一样,此总和应乘以
(2)CA 政府 Code § 27423(2) 新征税机构在其第一个完整运营年度内经选民授权征收的最高税率的80%所代表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