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官电子记录交付法
Section § 27390
《2004年电子记录递送法》规定了向县记录员提交和处理电子记录的规则。它定义了关键术语,例如“授权提交人”(在特定条件下获准与县记录员合作的人)和“计算机安全审计员”(独立检查系统安全性的人)。该法案解释了不同类型的记录:“数字电子记录”是完全电子化的记录,而“数字化电子记录”是纸质文件的扫描件。“电子记录递送系统”用于管理这些记录。这些系统的安全性通过“安全测试”进行检测,而“系统认证”则需要获得总检察长出具的确认函。
Section § 27391
这项法律允许县记录员在获得监事会和总检察长批准后,建立一个电子记录文件系统。县记录员可以与产权保险公司和政府机构等各种实体签订合同,处理电子文件的记录事宜。他们还可以与其他授权提交人签订合同,这些提交人必须拥有足够的保险。
如果需要保护公共利益、记录或房主,或者提交的文件质量不合格,县记录员可以终止合同。此外,记录员可以要求邮寄已记录电子文件的副本。对于经过公证的文件,公证人的电子签名必须包含特定信息才能有效。
这项法律将于2027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27391
这项法律允许县记录员在获得监事会批准和总检察长认证后,建立一个电子系统来记录房产文件。他们可以与特定的产权公司、贷款机构或政府实体签订合同来处理这些电子记录。记录员可以出于保护公共利益或文件不符合标准等原因拒绝或终止合同。即使是电子提交的文件,也可能需要邮寄一份副本。电子公证签名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例如包含公证人的姓名和识别号。这些规定将于202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Section § 27392
如果一个县想使用电子系统来记录文件,它必须首先获得州总检察长的批准。这种批准,即认证,确保系统安全、合法且有效运行。认证涵盖安全测试和操作程序等方面,并可包括关于安全检查的协议。如果出现严重问题,认证也可以被撤销。
此外,总检察长还负责根据具体法规批准这些系统中使用的软件和服务。
Section § 27393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部长为电子记录交付系统制定规定,这些系统用于电子提交和记录文件。这些规定必须确保系统符合技术、安全和可靠性标准。主要措施包括建立技术规范、进行安全审计和供应商认证。法律还规定,源代码和相关软件必须安全存放,任何更改都必须获得批准。此外,还有关于核查某些员工犯罪记录、维护数据安全和涵盖责任问题的规定。
司法部长还可以制定任何其他必要的规定,并负责在地方层面检查和审查这些系统。这项法律将一直有效到2027年1月1日,届时将被废止。
Section § 27393
本节概述了司法部长在制定和管理电子记录递送系统法规方面的职责,这些法规将于202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些法规必须解决此类系统的技术标准、安全性、可靠性和审计要求。它们还涵盖了“源代码”的定义、供应商认证、系统认证以及专有信息的保护。此外,法规还包括指纹识别和背景调查的要求。司法部长可以发布任何其他必要的法规并进行检查,将调查结果告知相关县官员和供应商。
Section § 2739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建立电子系统来记录和交付官方文件(如房地产文件)的要求。为此,各县必须与总检察长批准的计算机安全审计师合作。审计师需要具备互联网安全经验,负责测试系统防范欺诈和黑客攻击的安全性,并提出改进建议。审计在第一年进行一次,此后定期进行。审计师可以完全访问系统,包括源代码,进行彻底测试。
审计的所有发现和建议都会发送给监事会和总检察长等相关部门,但不对公众开放。如果存在欺诈或安全风险的担忧,必须立即通知关键的地方和州官员,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可包括暂停系统。
Section § 27395
如果一个人曾被判犯有重罪、相关轻罪,或有未决刑事指控,他们就不能担任计算机安全审计员,也不能获得电子记录交付系统的安全访问权限。所有这些人必须提交指纹以进行犯罪背景调查。总检察长与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合作,在授予系统访问权限之前核实这些人的犯罪历史。如果发现某人不符合资格,将通知其本人、其雇主和相关部门。处理这些背景调查需要收费,“安全访问”由法规定义。
Section § 27396
本法律条款规定,总检察长负责确保全州电子记录递送系统的安全,并与县记录员和公共检察官合作。如果发生涉及欺诈性交易的严重问题,总检察长可以暂时暂停一个或多个县的这些系统,最长可达七个法院工作日。他们可以通过法院命令延长此暂停。
此外,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有权采取法律行动,处理任何与这些系统相关的违规行为。这可能包括获得法院命令以强制执行变更,或暂时或永久阻止某人使用该系统。他们还可以根据需要寻求其他补救措施,例如赔偿或其他救济。本法律不限制他们根据其他法律寻求其他法律救济。
Section § 27397
如果加州的一个县设立了电子记录系统,它必须承担总检察长进行监管和监督的费用。总检察长可以向供应商收取软件审批费,但这笔费用只能用于支付实际发生的成本。为了管理这些开支,县可以对已记录的文件、供应商或希望以电子方式提交记录的人收取费用。这些费用不得超过系统运行和监督的实际成本。支付给总检察长的费用将存入一个专门基金,用于管理这些流程,确保资金持续可用,无需每年重新预算。
Section § 27397.5
这项法律允许县记录员使用安全的电子系统,以电子方式接受某些房地产记录,例如产权回转和信托契据转让。县政府可以为此目的与产权保险公司或政府机构等特定实体合作。
此外,如果电子提交系统经县记录员和总检察长双方认证为安全,则无需遵守通常要求的特定安全审计和犯罪记录调查。但是,如果在任何时候未能满足此安全认证要求,认证可以被撤销。记录系统供应商不被视为本法下的代理人。
Section § 27398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总检察长审查电子记录交付系统如何运作,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州立法机关报告调查结果。
审查应关注成本、成本节约、安全性、房地产欺诈预防,并提出任何改进或扩展系统的方法。
此外,它还应探讨是否可能使用类似的系统来处理其他电子记录。
Section § 27399
本法律条款阐明,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赋予州机构对县记录官业务流程的新权力。它强调,所授予的权力是额外的,并不取代任何其他州或联邦法律。此外,它确保不改变或废除某些现有条款,也不影响橙县和圣贝纳迪诺县根据这些条款行事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