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390

Explanation

《2004年电子记录递送法》规定了向县记录员提交和处理电子记录的规则。它定义了关键术语,例如“授权提交人”(在特定条件下获准与县记录员合作的人)和“计算机安全审计员”(独立检查系统安全性的人)。该法案解释了不同类型的记录:“数字电子记录”是完全电子化的记录,而“数字化电子记录”是纸质文件的扫描件。“电子记录递送系统”用于管理这些记录。这些系统的安全性通过“安全测试”进行检测,而“系统认证”则需要获得总检察长出具的确认函。

(a)CA 政府 Code § 27390(a) 本条文应被称为《2004年电子记录递送法》,并可援引此名称。
(b)CA 政府 Code § 27390(b) 就本条文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27390(b)(1) “授权提交人”指根据第27391条与县记录员签订合同且未根据第27395条被取消资格的一方。
(2)CA 政府 Code § 27390(b)(2) “计算机安全审计员”指受聘对电子记录递送系统进行独立审计的计算机安全人员。计算机安全审计员应独立于县记录员和授权提交人,且不得是受聘建立或参与县电子记录递送系统或授权提交人该系统部分的同一承包商。
(3)CA 政府 Code § 27390(b)(3) “数字电子记录”指通过电子方式创建、生成、发送、通信、接收或存储的信息记录,但并非以原始纸质形式创建。
(4)CA 政府 Code § 27390(b)(4) “数字化电子记录”指原始纸质文件的扫描图像。
(5)CA 政府 Code § 27390(b)(5) “电子记录递送系统”指用于递送以供记录,并返还给请求记录方,数字化或数字电子记录的系统。
(6)CA 政府 Code § 27390(b)(6) “安全测试”指由计算机安全审计员进行的独立安全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尝试渗透电子记录递送系统以测试该系统的安全性。
(7)CA 政府 Code § 27390(b)(7) “源代码”指人类可读和可维护的程序或程序集,其被翻译或解释成电子记录递送系统可执行的形式。
(8)CA 政府 Code § 27390(b)(8) “系统认证”指总检察长就县的电子记录递送系统出具确认函。

Section § 273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记录员在获得监事会和总检察长批准后,建立一个电子记录文件系统。县记录员可以与产权保险公司和政府机构等各种实体签订合同,处理电子文件的记录事宜。他们还可以与其他授权提交人签订合同,这些提交人必须拥有足够的保险。

如果需要保护公共利益、记录或房主,或者提交的文件质量不合格,县记录员可以终止合同。此外,记录员可以要求邮寄已记录电子文件的副本。对于经过公证的文件,公证人的电子签名必须包含特定信息才能有效。

这项法律将于2027年1月1日失效。

(a)CA 政府 Code § 27391(a) 经监事会决议批准并经总检察长系统认证后,县记录员可以建立电子记录递送系统。
(b)CA 政府 Code § 27391(b) 经系统认证后,县记录员可以与《保险法》第12340.4条所定义的产权保险公司、《保险法》第12340.5条所定义的承保产权公司、《金融法》第50003条(j)款第(1)、(2)或(4)项所定义的机构贷款人,或地方、州或联邦政府实体签订合同,以递送供记录的数字或数字化电子记录,并将其返还给请求记录的当事方,该记录是符合第27201条(a)款规定的待记录文书。合同可以规定由代理人递送文件。但是,该代理人不得是电子记录递送系统的供应商。
(c)Copy CA 政府 Code § 2739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27391(c)(1) 县记录员可以与未根据(b)款授权的授权提交人签订合同,以递送供记录的数字或数字化电子记录,并将其返还给请求记录的当事方,该记录是符合第27201条(a)款规定的待记录文书。合同可以规定由代理人递送文件。但是,该代理人不得是电子记录递送系统的供应商。
(2)CA 政府 Code § 27391(c)(2) 根据本款授权的授权提交人以及根据本款代表授权提交人提交文件的任何代理人,应提供财务责任证明,即提供保险凭证,证明其拥有合理充足的一般责任保险金额,以防范责任并弥补潜在损失。本款要求的一般责任保险金额应由总检察长与利益相关方协商后通过规则或法规设定。
(d)CA 政府 Code § 27391(d) 县记录员可以拒绝与任何一方签订合同,或出于任何善意理由终止或暂停对系统的访问,包括但不限于县记录员认定终止或暂停对于保护公共利益、保护公共记录的完整性或保护房主免受经济损害是必要的,或者如果请求者提交的文书数量或质量不足以保证电子记录。如果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本条规定或根据本条采纳的法规,县记录员也可以终止或暂停对系统的访问。
(e)CA 政府 Code § 27391(e) 尽管有第27321条的规定,县记录员可以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交记录的当事方在记录完成后,将已记录的电子文件副本邮寄至邮寄说明中指定的地址。
(f)CA 政府 Code § 27391(f) 当签名需要附有公证人的印章或盖章时,如果公证人的电子签名包含以下所有信息,则该要求得到满足:
(1)CA 政府 Code § 27391(f)(1) 公证人的姓名。
(2)CA 政府 Code § 27391(f)(2) “公证人”字样。
(3)CA 政府 Code § 27391(f)(3) 公证人保证金和就职宣誓书备案的县名称。
(4)CA 政府 Code § 27391(f)(4) 分配给公证人的序列识别号(如有)。
(5)CA 政府 Code § 27391(f)(5) 分配给公证人实体或电子印章制造商或供应商的序列识别号(如有)。
(g)CA 政府 Code § 27391(g) 本条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73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记录员在获得监事会批准和总检察长认证后,建立一个电子系统来记录房产文件。他们可以与特定的产权公司、贷款机构或政府实体签订合同来处理这些电子记录。记录员可以出于保护公共利益或文件不符合标准等原因拒绝或终止合同。即使是电子提交的文件,也可能需要邮寄一份副本。电子公证签名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例如包含公证人的姓名和识别号。这些规定将于202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a)CA 政府 Code § 27391(a) 经监事会决议批准并由总检察长进行系统认证后,县记录员可以建立一个电子记录递送系统。
(b)CA 政府 Code § 27391(b) 经系统认证后,县记录员可以与《保险法》第12340.4条所定义的产权保险公司、《保险法》第12340.5条所定义的承保产权公司、《金融法》第50003条(j)款第(1)、(2)或(4)项所定义的机构贷款人,或地方、州或联邦政府实体签订合同,以递交备案并返还给请求备案的当事方一份数字化电子记录,该记录是影响不动产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的文件。合同可以规定由代理人递交文件。但是,该代理人不得是电子记录递送系统的供应商。
(c)CA 政府 Code § 27391(c) 县记录员可以出于任何善意理由拒绝与任何当事方签订合同,或终止或暂停对系统的访问,包括但不限于县记录员认定终止或暂停对于保护公共利益、保护公共记录的完整性或保护房主免受经济损害是必要的,或者如果请求方提交的文件数量或质量不足以保证电子备案。如果当事方严重违反合同、本条的规定或根据本条通过的法规,县记录员也可以终止或暂停对系统的访问。
(d)CA 政府 Code § 27391(d) 尽管有第27321条的规定,县记录员可以要求电子提交记录的当事方在备案完成后,将已备案电子文件的副本邮寄至邮寄说明中指定的地址。
(e)CA 政府 Code § 27391(e) 当签名需要附有公证人的印章或钢印时,如果公证人的电子签名包含以下所有内容,则该要求得到满足:
(1)CA 政府 Code § 27391(e)(1) 公证人姓名。
(2)CA 政府 Code § 27391(e)(2) “公证人”字样。
(3)CA 政府 Code § 27391(e)(3) 公证人的保证金和就职誓言备案所在县的名称。
(4)CA 政府 Code § 27391(e)(4) 分配给公证人的顺序识别号,如有。
(5)CA 政府 Code § 27391(e)(5) 分配给公证人实体或电子印章制造商或供应商的顺序识别号,如有。
(f)CA 政府 Code § 27391(f) 本条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739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想使用电子系统来记录文件,它必须首先获得州总检察长的批准。这种批准,即认证,确保系统安全、合法且有效运行。认证涵盖安全测试和操作程序等方面,并可包括关于安全检查的协议。如果出现严重问题,认证也可以被撤销。

此外,总检察长还负责根据具体法规批准这些系统中使用的软件和服务。

(a)CA 政府 Code § 27392(a) 任何电子记录交付系统未经总检察长进行系统认证,不得投入运行。该认证应确认拟议的县级系统符合本条以及根据本条通过的任何法规,安全测试已确认该系统是安全的,并且拟议的操作程序足以确保该系统的持续安全和合法运行。该认证可包括县记录员与总检察长之间关于系统运行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安全审计的性质和频率。认证可因正当理由被撤销。
(b)CA 政府 Code § 27392(b) 总检察长应根据第27393条(b)款(7)项所述通过的法规,批准电子记录交付系统的软件和其他服务。

Section § 273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部长为电子记录交付系统制定规定,这些系统用于电子提交和记录文件。这些规定必须确保系统符合技术、安全和可靠性标准。主要措施包括建立技术规范、进行安全审计和供应商认证。法律还规定,源代码和相关软件必须安全存放,任何更改都必须获得批准。此外,还有关于核查某些员工犯罪记录、维护数据安全和涵盖责任问题的规定。

司法部长还可以制定任何其他必要的规定,并负责在地方层面检查和审查这些系统。这项法律将一直有效到2027年1月1日,届时将被废止。

(a)CA 政府 Code § 27393(a) 司法部长应与利益相关方协商,制定电子记录交付系统的审查、批准和监督法规。法规应根据《行政程序法》(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制定。法规应符合第12168.7条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27393(b) 根据(a)款制定的法规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27393(b)(1) 建立电子记录交付系统的基线技术和程序规范。
(2)CA 政府 Code § 27393(b)(2) 关于安全性、容量、可靠性和统一性的要求。
(3)CA 政府 Code § 27393(b)(3) 关于计算机安全审计的性质和频率的要求。
(4)CA 政府 Code § 27393(b)(4) 一份详细且统一的“源代码”定义声明,该定义应符合第27390条(b)款第(7)项的规定,并适用于本条中使用的以及每个县的电子记录交付系统。
(5)CA 政府 Code § 27393(b)(5) 要求在每个县的电子记录交付系统首次使用前,将其操作系统、源代码、编译器以及所有相关软件的副本存放在经批准的托管机构中。
(6)CA 政府 Code § 27393(b)(6) 要求确保对操作系统、编译器、相关软件或源代码的实质性修改须经司法部长批准。
(7)CA 政府 Code § 27393(b)(7) 为向各县提供电子记录交付系统软件及其他服务的供应商进行初次认证的程序。
(8)CA 政府 Code § 27393(b)(8) 关于系统认证和对已批准系统进行监督的要求。
(9)CA 政府 Code § 27393(b)(9) 第27391条(c)款要求的一般责任保险的要求。
(10)CA 政府 Code § 27393(b)(10) 第27395条要求的指纹识别和犯罪记录核查要求,包括根据该条(f)款须进行犯罪记录核查的雇佣职位或类别清单。
(11)CA 政府 Code § 27393(b)(11) 要求每个数字化或数字电子记录中应包含的统一索引信息。
(12)CA 政府 Code § 27393(b)(12) 要求保护根据第27394条(e)款获取的专有信息免于公开披露。
(13)CA 政府 Code § 27393(b)(13) 根据第27397.5条进行认证的要求。
(c)CA 政府 Code § 27393(c) 司法部长可颁布任何其他必要的法规,以履行其在本条下的义务。
(d)CA 政府 Code § 27393(d) 电子记录交付系统应接受司法部长的地方检查和审查。司法部长应向受影响县的县记录员和地区检察官,以及与该系统相关的所有技术供应商,提供与电子记录交付系统地方检查相关的任何调查结果声明。
(e)CA 政府 Code § 27393(e) 本条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739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司法部长在制定和管理电子记录递送系统法规方面的职责,这些法规将于202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些法规必须解决此类系统的技术标准、安全性、可靠性和审计要求。它们还涵盖了“源代码”的定义、供应商认证、系统认证以及专有信息的保护。此外,法规还包括指纹识别和背景调查的要求。司法部长可以发布任何其他必要的法规并进行检查,将调查结果告知相关县官员和供应商。

(a)CA 政府 Code § 27393(a) 司法部长应与相关方协商,制定电子记录递送系统的审查、批准和监督法规。法规应根据《行政程序法》(第3部第1章第3.5章 (自第11340条起))制定。这些法规应符合第12168.7条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27393(b) 根据 (a) 款制定的法规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27393(b)(1) 建立电子记录递送系统的基线技术和程序规范。
(2)CA 政府 Code § 27393(b)(2) 关于安全性、容量、可靠性和一致性的要求。
(3)CA 政府 Code § 27393(b)(3) 关于计算机安全审计的性质和频率的要求。
(4)CA 政府 Code § 27393(b)(4) 一份详细且统一的“源代码”定义声明,该定义应符合第27390条 (b) 款第 (7) 项的规定,并适用于本条中使用的以及每个县的电子记录递送系统。
(5)CA 政府 Code § 27393(b)(5) 要求在每个县的电子记录递送系统首次使用之前,将其操作系统、源代码、编译器以及所有相关软件的副本存放在经批准的托管机构中。
(6)CA 政府 Code § 27393(b)(6) 要求确保对操作系统、编译器、相关软件或源代码的实质性修改须经司法部长批准。
(7)CA 政府 Code § 27393(b)(7) 为各县提供电子记录递送系统软件及其他服务的供应商的初次认证程序。
(8)CA 政府 Code § 27393(b)(8) 系统认证和对已批准系统进行监督的要求。
(9)CA 政府 Code § 27393(b)(9) 第27395条要求的指纹识别和犯罪记录检查要求,包括根据该条 (f) 款需进行犯罪记录检查的就业职位或分类列表。
(10)CA 政府 Code § 27393(b)(10) 应包含在每个数字化或数字电子记录中的统一索引信息要求。
(11)CA 政府 Code § 27393(b)(11) 保护根据第27394条 (e) 款获取的专有信息免于公开披露的要求。
(12)CA 政府 Code § 27393(b)(12) 根据第27397.5条进行认证的要求。
(c)CA 政府 Code § 27393(c) 司法部长可颁布为履行其在本条下的义务所必需的任何其他法规。
(d)CA 政府 Code § 27393(d) 电子记录递送系统应接受地方检查和司法部长的审查。司法部长应将与电子记录递送系统地方检查相关的任何调查结果声明提供给受影响县的县记录员和地区检察官,以及与该系统相关的所有技术供应商。
(e)CA 政府 Code § 27393(e) 本节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73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建立电子系统来记录和交付官方文件(如房地产文件)的要求。为此,各县必须与总检察长批准的计算机安全审计师合作。审计师需要具备互联网安全经验,负责测试系统防范欺诈和黑客攻击的安全性,并提出改进建议。审计在第一年进行一次,此后定期进行。审计师可以完全访问系统,包括源代码,进行彻底测试。

审计的所有发现和建议都会发送给监事会和总检察长等相关部门,但不对公众开放。如果存在欺诈或安全风险的担忧,必须立即通知关键的地方和州官员,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可包括暂停系统。

(a)CA 政府 Code § 27394(a) 要有资格建立电子记录交付系统,县记录员应与经总检察长批准的计算机安全审计师名单中选定的审计师签订合同,并获取其报告。
(b)CA 政府 Code § 27394(b) 总检察长应根据计算机安全审计师在互联网安全设计评估和分析、安全测试程序执行以及进行互联网渗透研究方面的丰富经验来批准他们。总检察长应在收到县记录员请求后的90天内完成对安全审计师的批准。该名单应为公共记录。
(c)CA 政府 Code § 27394(c) 电子记录交付系统应由计算机安全审计师进行审计,至少在运行的第一年进行一次,此后按照法规和系统认证的规定定期进行。计算机安全审计师应进行电子记录交付系统的安全测试。计算机安全审计师的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考虑事项:
(1)CA 政府 Code § 27394(c)(1) 系统的安全性和保障性,包括电子记录交付系统对欺诈或渗透的脆弱性。
(2)CA 政府 Code § 27394(c)(2) 系统防范欺诈或入侵的保护措施的测试结果,包括安全测试和渗透研究。
(3)CA 政府 Code § 27394(c)(3) 确保系统安全所需的任何额外预防措施的建议。
(d)CA 政府 Code § 27394(d) 完成后,报告以及对任何建议的任何回应应提交给监事会、县记录员、县地方检察官和总检察长。这些报告应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免于披露。
(e)CA 政府 Code § 27394(e) 计算机安全审计师应有权访问电子记录交付系统的任何方面,以任何请求的形式。计算机安全审计师的访问权限应包括但不限于对源代码和相关经批准的托管设施进行彻底检查的许可,以及对该系统进行渗透研究所需的授权和协助。
(f)CA 政府 Code § 27394(f) 如果县记录员、计算机安全审计师、参与电子记录交付系统的县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有合理理由认为电子记录交付系统容易受到欺诈或入侵,则应立即通知县记录员、监事会、地方检察官和总检察长。县记录员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电子记录交付系统受到任何损害,包括在必要时暂停授权提交者或暂停电子记录交付系统。

Section § 2739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曾被判犯有重罪、相关轻罪,或有未决刑事指控,他们就不能担任计算机安全审计员,也不能获得电子记录交付系统的安全访问权限。所有这些人必须提交指纹以进行犯罪背景调查。总检察长与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合作,在授予系统访问权限之前核实这些人的犯罪历史。如果发现某人不符合资格,将通知其本人、其雇主和相关部门。处理这些背景调查需要收费,“安全访问”由法规定义。

(a)CA 政府 Code § 27395(a) 任何人不得担任计算机安全审计员,也不得被授予电子记录交付系统的安全访问权限,如果他或她曾被判犯有重罪,曾被判犯有与盗窃、欺诈或道德败坏罪相关的轻罪,或者他或她有任何此类罪行的未决刑事指控。认罪或不抗辩、导致定罪的判决或没收保释金,均应视为本条所指的定罪,无论《刑法典》第1203.4条项下是否有后续命令。
(b)CA 政府 Code § 27395(b) 所有被授予电子记录交付系统安全访问权限的人员,均应根据第27393条通过的法规,向总检察长提交指纹以进行犯罪记录核查。
(c)Copy CA 政府 Code § 27395(c)
(1)Copy CA 政府 Code § 27395(c)(1) 总检察长应向司法部提交拥有电子记录交付系统安全访问权限的人员和计算机安全审计员的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以获取有关州或联邦定罪和逮捕记录的存在和性质的信息,司法部确定申请人在审判前已获保释或自行具结释放的记录。
(2)CA 政府 Code § 27395(c)(2) 司法部应根据本条提交的罪犯记录信息请求,向总检察长作出回应,提供《刑法典》第11105条(l)款所列的信息。
(3)CA 政府 Code § 27395(c)(3) 司法部应将总检察长的请求转交联邦调查局,以获取根据本条规定的联邦简要犯罪历史信息。
(4)CA 政府 Code § 27395(c)(4) 总检察长应审查并汇总来自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的信息,以确定某人是否根据本条有资格访问电子记录交付系统。
(5)CA 政府 Code § 27395(c)(5) 总检察长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2条,请求针对所有拥有电子记录交付系统安全访问权限的人员和所有计算机安全审计员的后续逮捕通知服务。
(d)CA 政府 Code § 27395(d) 总检察长应向个人、其已知雇主、计算机安全审计员和县记录员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不具备访问电子记录交付系统的资格。
(e)CA 政府 Code § 27395(e) 司法部应收取足以支付处理州或联邦罪犯记录信息请求费用的费用,以及根据本条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
(f)CA 政府 Code § 27395(f) 总检察长应通过法规以及与县记录员在系统认证中的协议来定义“安全访问”。

Section § 2739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总检察长负责确保全州电子记录递送系统的安全,并与县记录员和公共检察官合作。如果发生涉及欺诈性交易的严重问题,总检察长可以暂时暂停一个或多个县的这些系统,最长可达七个法院工作日。他们可以通过法院命令延长此暂停。

此外,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有权采取法律行动,处理任何与这些系统相关的违规行为。这可能包括获得法院命令以强制执行变更,或暂时或永久阻止某人使用该系统。他们还可以根据需要寻求其他补救措施,例如赔偿或其他救济。本法律不限制他们根据其他法律寻求其他法律救济。

(a)CA 政府 Code § 27396(a) 总检察长应与县记录员和公共检察官密切合作,监督全州范围内的电子记录递送系统的安全。在发生涉及多起欺诈性交易并与某一县使用电子记录递送系统相关的紧急情况时,总检察长可下令暂停任何县或多个县的电子记录递送系统,如果为保护系统安全确有必要,暂停期最长为七个法院工作日。如果需要延长此命令,总检察长可向高等法院寻求命令。
(b)Copy CA 政府 Code § 27396(b)
(1)Copy CA 政府 Code § 27396(b)(1) 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可以州人民的名义提起诉讼,寻求宣告性救济、禁令性救济、损害赔偿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撤销或其它衡平法上的救济,以处理据称违反本条或根据本条通过的法规的行为。禁令性救济可包括但不限于,命令暂停一方暂时或永久参与电子记录递送系统。
(2)CA 政府 Code § 27396(b)(2)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寻求法律或衡平法上的救济。

Section § 27397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一个县设立了电子记录系统,它必须承担总检察长进行监管和监督的费用。总检察长可以向供应商收取软件审批费,但这笔费用只能用于支付实际发生的成本。为了管理这些开支,县可以对已记录的文件、供应商或希望以电子方式提交记录的人收取费用。这些费用不得超过系统运行和监督的实际成本。支付给总检察长的费用将存入一个专门基金,用于管理这些流程,确保资金持续可用,无需每年重新预算。

(a)CA 政府 Code § 27397(a) 依照本条设立电子记录交付系统的县,应支付总检察长进行监管和监督的直接费用。
(b)CA 政府 Code § 27397(b) 总检察长可直接向寻求软件和其他服务批准的供应商收取费用,作为电子记录交付系统的一部分。该费用不得超过批准供应商软件或其他服务的合理成本。
(c)CA 政府 Code § 27397(c) 为支付本条项下的费用,县可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CA 政府 Code § 27397(c)(1) 针对县记录的每份文书、文件或通知,征收一美元 ($1) 或以下的费用。该费用可由县酌情限定为根据电子记录交付系统记录的文书、文件或通知。
(2)CA 政府 Code § 27397(c)(2) 对任何寻求软件和其他服务批准的供应商征收费用,作为电子记录交付系统的一部分。
(3)CA 政府 Code § 27397(c)(3) 对任何寻求签订合同成为授权提交人的人征收费用。
(d)CA 政府 Code § 27397(d) 县记录员根据本条征收的总费用,不得超过电子记录交付系统、对供应商和潜在授权提交人的审查和批准、本条和总检察长法规要求的安全测试,以及向总检察长报销其对电子记录交付系统进行监管和监督的合理总成本。
(e)CA 政府 Code § 27397(e) 根据 (a) 和 (b) 款支付给总检察长的费用,应存入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的电子记录授权基金,并且,尽管有第 13340 条的规定,该基金不分财政年度,持续拨付给总检察长,用于支付上述各款所述的费用。在 2015 年常会期间对本款所作修订的生效日期之前存入电子记录授权账户的款项,应立即转入电子记录授权基金。

Section § 2739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记录员使用安全的电子系统,以电子方式接受某些房地产记录,例如产权回转和信托契据转让。县政府可以为此目的与产权保险公司或政府机构等特定实体合作。

此外,如果电子提交系统经县记录员和总检察长双方认证为安全,则无需遵守通常要求的特定安全审计和犯罪记录调查。但是,如果在任何时候未能满足此安全认证要求,认证可以被撤销。记录系统供应商不被视为本法下的代理人。

(a)CA 政府 Code § 27397.5(a) 县记录员可在其电子记录递送系统中包含一种安全方法,用于接受记录数字或数字化电子记录,该记录是产权回转文书、受托人变更文书或信托契据转让文书。
(b)CA 政府 Code § 27397.5(b) 县记录员可与《保险法》第12340.4条所定义的产权保险公司、《保险法》第12340.5条所定义的承保产权公司、州、地方或联邦政府实体,或《金融法》第50003条所定义的机构贷款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使其成为(a)款中规定的文件的授权提交人。
(c)CA 政府 Code § 27397.5(c) 关于(a)款所述记录的电子提交,在满足(d)款的认证要求的情况下,授权提交人须接受《第27394条》规定的安全审计和《第27395条》规定的犯罪记录调查的要求不适用。
(d)Copy CA 政府 Code § 27397.5(d)
(1)Copy CA 政府 Code § 27397.5(d)(1) 为使(c)款适用,县记录员和总检察长应证明,系统允许的提交方法不会允许授权提交人或其雇员和代理人,或任何第三方,修改、操纵、插入或删除由县记录员维护的公共记录中的信息,或根据《第27391条(b)款》提交的电子记录中的信息。
(2)CA 政府 Code § 27397.5(d)(2) 本条下的认证可由县记录员或总检察长在任何一方确定本款要求未满足时撤销。
(e)CA 政府 Code § 27397.5(e) 就本条而言,授权提交人的代理人不包括电子记录递送系统供应商。

Section § 273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总检察长审查电子记录交付系统如何运作,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州立法机关报告调查结果。

审查应关注成本、成本节约、安全性、房地产欺诈预防,并提出任何改进或扩展系统的方法。

此外,它还应探讨是否可能使用类似的系统来处理其他电子记录。

(a)CA 政府 Code § 27398(a) 司法部长应就本条授权的电子记录交付系统进行评估,并于2009年6月30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两院提交报告。
(b)CA 政府 Code § 27398(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评估应包括对成本、成本节约、安全性和房地产欺诈预防的分析,以及关于改进和可能扩展本条规定的建议。
(c)CA 政府 Code § 27398(c) 该评估还应包括一项关于扩展本条规定以涵盖其他电子记录的交付、记录和返还的可行性研究。

Section § 2739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赋予州机构对县记录官业务流程的新权力。它强调,所授予的权力是额外的,并不取代任何其他州或联邦法律。此外,它确保不改变或废除某些现有条款,也不影响橙县和圣贝纳迪诺县根据这些条款行事的能力。

(a)CA 政府 Code § 27399(a)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任何州机构以本条未另行明确规定的任何方式管理与本州县记录官业务相关的任何流程或程序。
(b)CA 政府 Code § 27399(b) 本条授予的权力是对根据州或联邦法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力或义务的补充。
(c)CA 政府 Code § 27399(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废除或影响第 27279、27279.1、27279.2、27297.6、27387.1 或 27399.7 条,或橙县和圣贝纳迪诺县根据这些规定行事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