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2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财产背景下“文书”指的是什么,即一份签署的文件,用于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设定留置权或确立与不动产相关的债务或义务。此外,它允许县记录员接受此类文件的数字化或数字版本,而不是纸质副本,但需满足两个条件:数字图像必须遵守所有可记录性法律(原始签名要求除外),并且记录图像的接收方必须是清晰可识别的政府实体或机构。

(a)CA 政府 Code § 27279(a) “文书”,在本章中使用,指由一人或多人签署的书面文件,用于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设定不动产留置权,或赋予债务或义务的权利。
(b)CA 政府 Code § 27279(b) 任何县的记录员可以,代替书面文件,接受可记录文书、文件或通知的数字化图像、数字图像或两者兼有,以供记录,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政府 Code § 27279(b)(1) 该图像符合所有其他规定可记录性的适用法规,但第27201条(b)款中关于原始签名的要求除外。
(2)CA 政府 Code § 27279(b)(2) 记录图像的请求者和交付收件人是同一方,并且可以很容易地识别为地方或州政府实体,或联邦政府的机构、分支机构或工具。

Section § 2727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圣贝纳迪诺县和奥兰治县的记录员接受文件的数字版本而非纸质版本,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首先,请求或接收文件的人必须符合法律其他条款中规定的标准。其次,县记录员必须认定接受数字文件对该县和公众都有益。他们会审查数字提交的数量和质量,并评估提交方是否采取了强有力的安全措施来防止欺诈。

此外,该法律指出,由于这些县在处理数字记录方面具有特殊能力,因此不适合制定一项更普遍的法律。

(a)CA 政府 Code § 27279.1(a) 圣贝纳迪诺县和奥兰治县的记录员可以接受可记录文书的数字化图像,以代替书面纸质文件,但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政府 Code § 27279.1(a)(1) 录制图像的请求方和接收方符合第 27279.2 条或第 27279.3 条中规定的标准。
(2)CA 政府 Code § 27279.1(a)(2) 县记录员确定接受请求方提交的电子记录文件符合该县和公众的最佳利益。县记录员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A)CA 政府 Code § 27279.1(a)(2)(A) 请求方提交的数字化文书的数量和质量是否足以保证进行电子记录。
(B)CA 政府 Code § 27279.1(a)(2)(B) 为了保护该县和公众,请求方在电子记录过程中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以应对潜在的欺诈和伪造文件行为。
(b)CA 政府 Code § 27279.1(b)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鉴于 (a) 款中提及的县在目前处理数字化图像以进行电子记录方面的独特情况,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四条第 16 节 (b) 款的含义,无法颁布一项普遍适用的法规。

Section § 2727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实体或机构录制文件的数字化图像,前提是该实体或机构符合相关法规中列出的标准。它特别适用于符合法律中其他特定条款规定的某些州或联邦实体。

为第 (27279.1) 条之目的,录制图像的请求方和接收方,如果其是符合本法典第 (27279) 条或《民事诉讼法典》第 (2106.5) 条规定的条件的州或联邦政府的实体、机构、分支机构或机关,则可以录制可记录文书的数字化图像。

Section § 2727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人或实体(称为“请求者”)创建一份可以正式记录的文件的数字图像,只要他们遵守法律中另一条款(27279.1)中提到的具体条件。这项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政府 Code § 27279.3(a) 已记录图像的请求者和交付收件人,如果请求者符合第27279.1条(a)款第(2)项规定的条件,可以记录可记录文书的数字化图像。
(b)CA 政府 Code § 27279.3(b) 本条于200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7279.4

Explanation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设立了一个由总检察长任命的电子记录工作组,旨在解决与文件电子记录相关的若干问题。该工作组的任务是就哪些人应被允许数字化和记录文件提出建议,以防止欺诈并为各县带来经济效益。他们还将制定软件和硬件标准化的指导方针,以提高效率和成本效益,并提出适当的记录费用。来自各种政府和行业团体的代表,包括县记录员、地方检察官以及美国国税局等机构,将成为该工作组的成员。

(a)CA 政府 Code § 27279.4(a) 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应任命一个电子记录工作组,由(b)款中规定的政府机构和行业团体的自愿代表组成,该工作组应定期召开会议,以解决与电子记录相关的技术、法律、安全和经济问题。该工作组应就以下所有事项提出建议:
(1)CA 政府 Code § 27279.4(a)(1) 除符合第27279.2条规定的申请人外,哪些个人和实体应被授权在2000年1月1日之后以电子方式数字化和记录文件,以限制与电子记录相关的房地产欺诈、伪造和消费者风险,并为县提供成本效益。
(2)CA 政府 Code § 27279.4(a)(2) 关于县使用的软件和硬件标准化的指导方针,以确保符合第27279.2条和第27279.3条规定的申请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成本效益和电子记录流程的最大化利用。
(3)CA 政府 Code § 27279.4(a)(3) 适当的记录费和其他评估,以弥补县记录员和申请人增加的成本。
(b)Copy CA 政府 Code § 27279.4(b)
(a)Copy CA 政府 Code § 27279.4(b)(a)款所述的工作组应由政府和行业团体的代表组成,包括县记录员、县地方检察官、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房利美、美国国税局、受托人、抵押贷款银行家、金融机构以及产权保险和房地产行业。

Section § 272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任何影响房地产所有权或占有的文件或法院判决都可以进行官方备案。当这些文件导致所有权变更时,可以附带一份名为“所有权变更声明”的特殊表格。这份表格随后会被送交县评估员,但会保密,不对公众开放查阅,除非法律中另有规定的特定情况。

(a)CA 政府 Code § 27280(a) 任何影响不动产所有权或占有的文书或判决,均可根据本章规定予以备案。
(b)CA 政府 Code § 27280(b) 任何提交备案并导致所有权变更的文书或文件,可附带一份依照《税收和税务法典》第480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权变更声明。收到该所有权变更声明后,记录员应尽快将原始声明或其真实副本连同已备案的文件一并传送给县评估员,此举依照《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55.7条的规定。该所有权变更声明不得备案,也不得公开供公众查阅,且应始终保密,除非《税收和税务法典》第408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27280.5

Explanation

当你提交文件进行官方备案时,所有相关方的姓名必须清晰可读,无论是手写签名、打字还是打印。这适用于所有签署或见证文件的人。但是,如果姓名不清晰,这并不会使文件备案所提供的通知失效。

提交备案的任何文书、文件或通知中,需要被索引的当事人的姓名,在县记录员接受之前,应当清晰地签署、打字或打印在其中。签署或见证文件的所有人的姓名,应当清晰地签署,或在签名旁边或下方打字或打印。未能或疏忽清晰地签署、打字或打印姓名,不影响通过备案而传达的通知。

Section § 2728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向县记录员备案或登记任何独家上市协议,或此类协议的任何通知或备忘录,都是非法的。此类行为也违反了民法典的另一条款。

独家上市协议是指任何赋予某人独家权利,以上市或出售住宅物业的合同。这包括在其他商业法典中提及的特定类型的独家协议。

此外,如果房地产行业的持证专业人士违反这项法律,将被视为违反了他们的执业许可规定。

(a)CA 政府 Code § 27280.6(a) 向县记录员提交备案或登记,或以其他方式试图备案或登记任何期限的独家上市协议,或该协议的任何备忘录或通知,均属非法。违反本款规定,亦构成违反《民法典》第1670.12条。
(b)CA 政府 Code § 27280.6(b) 就本条而言,“独家上市协议”指任何规定独家上市或出售住宅房地产权利的合同或协议,包括:
(1)CA 政府 Code § 27280.6(b)(1) 《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018.15条或第10018.16条所述的独家协议。
(2)CA 政府 Code § 27280.6(b)(2) 订立任何此类协议或安排的合同或协议。
(c)CA 政府 Code § 27280.6(c) 任何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部(自第10000条起)获得许可的人,若违反本条任何规定,应被视为违反了该人的许可法律。

Section § 2728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将不动产权益转让给政治法人或政府机构用于公共用途的契约或赠与的备案流程。此类文件必须附有受让人的同意,并以接受证书或接受决议的形式证明。这种同意可以通过机构决议授权的官员正式办理。

对于涉及县税务官因拖欠税款而进行的出售,相关文件将自动视为符合这些要求。本规定不适用于某些文件,例如州机构记录的信托契约或监管文件,也不适用于涉及政府实体的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约,除非已记录接受决议。

(a)CA 政府 Code § 27281(a) 授予不动产任何权益或地役权给政治法人或政府机构用于公共目的的契约或赠与,未经受让人以附于契约或赠与上或印于其上的接受证书或接受决议形式证明的同意,不得被接受备案。如果使用接受证书,其格式应大致如下:
特此证明,日期为_________的、由_________授予_________(一个政治法人和/或政府机构)的不动产权益,现根据以下机构的命令予以接受:
_____ (立法机构) _____ 于 _____ (日期) _____ ,
(或由代表
的 _____ (立法机构) _____
以下签署的官员或代理人,根据
_____ (立法机构) _____ 于 _____ (日期) _____ 通过的决议所授予的权限,予以接受,)
并且受让人通过其正式授权的官员同意将其备案。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
(b)CA 政府 Code § 27281(b) 政治法人或政府机构可通过一项一般决议,授权一名或多名官员或代理人接受并同意 (a) 款所述的契约或赠与。
(c)CA 政府 Code § 27281(c) 在县税务官提交因拖欠税款出售而产生的购买者契约的情况下,这些文件中包含的信息应被视为符合本节规定。
(d)CA 政府 Code § 27281(d) 本节的要求不适用于由州机构或代表州机构根据法律或法规授权的该机构的计划或活动而记录的信托契约或其他担保或监管文件。
(e)Copy CA 政府 Code § 27281(e)
(a)Copy CA 政府 Code § 27281(e)(a) 款不适用于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约。
(f)CA 政府 Code § 27281(f) 将政治法人或政府机构指定为受益人的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约,除非且直到该政治法人或政府机构记录一份接受决议或同意证书(其格式与 (a) 款规定的格式大致相似),否则不会将所有权转让给该政治法人或政府机构。

Section § 272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政府在1982年1月1日之后对不动产或租赁权益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应在备案文件中清晰详细地说明,使其公开周知。如果该限制影响某人出售或转让其财产的能力,则必须将其记录在案,并具体描述该财产,以使其合法有效且可执行。此外,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它并未赋予政府施加此类限制的更多权力。

(a)CA 政府 Code § 27281.5(a) 1982年1月1日或之后对不动产施加的任何限制,如果该限制限制不动产所有者转让不动产的能力或专有租赁权益所有者转让该权益的能力,并且该限制是由市政或政府实体对非其所有的不动产或专有租赁权益施加的,则应在明确描述受限不动产的备案文件中具体载明,以告知该限制的推定通知,或应在明确描述受限不动产的备案文件中提及,并通过页码和卷号引用另一份单独备案的、完整载明该限制的文件。
(b)CA 政府 Code § 27281.5(b) 任何受(a)款约束的、限制个人转让不动产能力的限制,仅当(a)款所载要求得到满足时方为有效和可执行。
(c)CA 政府 Code § 27281.5(c)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直接或暗示地解释为增强、削弱或授权任何市政或政府实体施加限制个人转让不动产或专有租赁权益的能力。

Section § 2728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详细规定了哪些文件无需额外的正式手续(如认证或证明)即可进行记录。这些文件包括影响房地产的法院判决、与儿童抚养相关的抚养判决通知或留置权、采矿权通知、与税务相关的文件,以及某些影响不动产的法院命令。此外,移除非法限制性契约的文件也可以被记录。一旦记录,这些文件就对未来的买家和贷款人构成其内容的官方通知。

(a)CA 政府 Code § 27282(a) 下列文件无需认证、认证证书或进一步证明即可记录:
(1)CA 政府 Code § 27282(a)(1) 经作出判决的法院书记官证明认证的、影响不动产所有权或占有的判决。
(2)CA 政府 Code § 27282(a)(2) 抚养判决通知、州际留置权、留置权解除,或由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D篇(42 U.S.C. Sec. 651 et seq.)行事的州机构完成并记录的任何其他文件。
(3)CA 政府 Code § 27282(a)(3) 采矿权位置通知。
(4)CA 政府 Code § 27282(a)(4) 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篇第七部第14章(自第7150条起)以及《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191.3、2191.4和11495条,由州、县或市税务机构或官员执行的应缴税款、利息和罚款金额证明、州税留置权通知及其延期,以及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篇第七部第14章(自第7150条起)以及《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191.4、11496、14307和14308条执行的解除、部分解除和次级化文件。
(5)CA 政府 Code § 27282(a)(5) 根据第16182条执行的延期缴纳财产税的留置权通知。
(6)CA 政府 Code § 27282(a)(6) 根据第二篇第四部第一编第6章(自第16180条起)授权的延期缴纳财产税留置权的解除或免除。
(7)CA 政府 Code § 27282(a)(7) 《商法典》第9102条(a)款第(40)项所定义的附着物备案。
(8)CA 政府 Code § 27282(a)(8) 经作出命令的法院书记官证明认证的、或经总检察长或总检察长助理或副手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认证(证明副本内容与法院原命令一致)的、法院在受第12527条约束的诉讼中发出的影响不动产所有权或占有的命令或该命令的副本。
(9)CA 政府 Code § 27282(a)(9) 经法院认证的判决履行副本。
(10)CA 政府 Code § 27282(a)(10) 根据第66470和66472.1条备案的更正证书。
(11)CA 政府 Code § 27282(a)(11) 旨在移除违反第12955条的限制性契约的任何修改文件、文书、文件或通知。
(b)CA 政府 Code § 27282(b) 本节所述的任何文件,自提交给记录员备案之时起,即对后续购买者和抵押权人构成其内容的推定通知。

Section § 272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897年3月9日之前记录的采矿权通知都被视为有效,即使它们缺乏当时法律要求的确认或证明。这些记录具有与所有正式要求都已满足相同的法律效力。

Section § 27284

Explanation
关于采矿权上所做工作或张贴通知的宣誓书,你可以在采矿权所在县的记录官办公室进行正式备案。

Section § 27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文件无需额外证明或确认即可备案。这些文件包括美国或州政府的专利证书、涉及美国的矿产租赁合同,以及内政部的决定或文件的认证副本。这些文件必须经过适当的签署和认证。一旦备案,这些副本具有与原件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文件无需确认或进一步证明即可记录:
(a)CA 政府 Code § 27285(a) 由美国或州政府颁发的专利证书,根据现行法律签署并认证。
(b)CA 政府 Code § 27285(b) 用于矿产(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开发和开采的租赁合同,其中美国为出租人,由内政部长或任何其他经正式授权的官员代表美国签署。
(c)CA 政府 Code § 27285(c) 内政部或其任何正式授权的官员或雇员批准此类租赁的转让或放弃、或其上的产权负担、或取消任何此类租赁的部门间函件或决定副本,经内政部土地管理局局长或任何保管此类函件或决定的正式授权官员或雇员认证。
(d)CA 政府 Code § 27285(d) 提交给内政部总土地局或任何地区土地局的文件副本,这些文件以使其有权被记录的方式签署和确认,并且通过这些文件,此类租赁或其项下生产的任何权益被转让、让与、设定负担或放弃,经保管此类文件的内政部官员或雇员认证。
任何经如此认证的文件副本被记录后,该记录具有与原始文件记录相同的法律效力。

Section § 27286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遗失了他们的官方产权文件(例如专利证书),或者无法控制它,并且尚未将其登记,他们可以转而登记一份该文件在政府记录中的经认证的副本。这份登记的副本在证明产权或作为证据方面,其作用与原件相同,直到真正的原件被登记为止。

Section § 27287

Explanation
在您正式记录抵押或信托契据等文件之前,必须由相关人员签署并确认;如果是公司,则由授权人员签署并确认。但是,某些类型的文件,例如与之前条款相关的文件或法律定义的虚构文件,属于例外情况。本规定也不适用于特定的止赎文件或再转让契据。

Section § 272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份文件涉及财产的买卖、租赁或期权,并影响到某人的不动产权益,那么这份文件必须由其财产受影响的人签署并核实。核实过程应遵循另一相关法律条款中的规定。

如果该文书是买卖协议、租赁协议、期权协议、定金收据、佣金收据或引用或提及买卖协议、租赁协议、期权协议、定金收据、佣金收据或租赁的宣誓书,并且该文书主张或影响不动产的任何权益,则该文书应由文书所示其不动产受影响或被转让的一方,按照第27287条的规定签署并经确认或证明。

Section § 2728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县记录中备案某些与不动产相关的文件的要求。这些文件必须包含涉及财产权益转让、设定负担、解除或终止的个人或实体的姓名或名称。具体来说,它要求根据最新的官方记录(如担保评估名册)列出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重要的是,如果涉及因拖欠税款而产生的税务官契据,它们将被视为符合这些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文件缺少这些姓名或名称,其备案仍具有推定通知的作用,这意味着其他人会被告知其存在。最后,重新备案的文件必须遵守另一条款中的具体规定,并且本法律不适用于公共机构对道路采取行动的情况。

本节所述的所有文件,现在或将来经法律授权在县官方记录中备案的,除法律可能就特定文件要求的任何信息外,还应包含以下信息:
(a)CA 政府 Code § 27288.1(a) 如果文件影响或证明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或设定负担,则应显示该权益在记录中出现的姓名或名称,但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3114条记录的评估通知、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3114.5条记录的特别税留置权通知以及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5248条记录的合同授予通知,应显示最新有担保评估名册上所列的被评估所有人的姓名或名称。
(b)CA 政府 Code § 27288.1(b) 如果文件解除或终止任何权益、权利或负担,则应包含或附有该文件所解除的所有权或权益的拥有者(个人和实体)的姓名或名称,或在创建该权益、权利或负担的文件中以及当时出现的该所有权或权益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
(c)CA 政府 Code § 27288.1(c) 在县税务官就拖欠税款的出售提交购买人契据的情况下,这些文件应被视为符合本节规定。
任何受本节约束的文件,除非包含本节要求的信息以及法律就特定文件要求的任何额外信息,否则不得在县官方记录中备案或编入索引,但记录员可以依赖所提交备案文件中包含或附带的信息。任何文件未能包含本节要求的所有姓名或名称,不应影响通过备案该文件本应提供的推定通知。本节不适用于公共机构对公共公路或道路的撤销或放弃。
(d)CA 政府 Code § 27288.1(d) 如果文件被重新备案,则应遵守第27201条(c)款的规定。

Section § 2728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1993年3月15日开始,当某处房产被州历史资源委员会或地方机构指定为历史资源时,县记录员必须正式记录一份经认证的决议。如果房产在此日期之前已被指定,县可以在收到提交后记录该决议。

根据《公共资源法》第5029条,在1993年3月15日之后,县记录员应记录由州历史资源委员会或地方机构或其下属单位发布的、确立历史资源指定的一份经认证的决议。对于先前已指定的财产,县可以在提交后记录确立历史资源指定的经认证决议。

Section § 272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份通知需要依法记录,那么它必须由发出通知的人或其代表签署。

Section § 272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有一份文件,已经按照特定规则进行了官方验证,那么你只能在相关机构进行备案,前提是你也要把原件留在那里供大家查看。在那些使用摄影或缩微胶片方式保存记录的县,原始文件在备案后会归还给提交文件的人,可以寄到他们最后知道的地址,也可以根据他们的要求寄到其他地方。

Section § 272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记录员可以选择记录一份融资声明(这是一种用于确保个人财产或农产品权益的文件),而不是按照常规程序进行备案。但是,他们只有在拥有一个能够可靠存储文件、不允许后续更改并符合特定质量标准的系统时才能这样做。

他们还需要保留一份存储文件的安全副本。这些被记录的文件在法庭上可以像原始文件一样使用。本质上,这项法律确保了被记录的融资声明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a)CA 政府 Code § 27291(a) 尽管《商法典》第9部第5章(自第9501条起)的任何规定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用于完善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的融资声明,经记录员选择并符合 (b) 款规定的条件,可以被记录而非备案。
(b)CA 政府 Code § 27291(b) 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记录员可以选择记录融资声明:
(1)CA 政府 Code § 27291(b)(1) 记录员采用缩微摄影、光盘或其他复制系统,该系统不允许对原始文件的永久记录进行添加、删除或其他更改。
(2)CA 政府 Code § 27291(b)(2) 缩微摄影过程中使用的所有胶片均符合美国标准局和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批准的最低质量标准。
(3)CA 政府 Code § 27291(b)(3) 缩微胶片、光盘或其他存储介质的真实副本出于安全目的,保存在一个安全且独立的地方。
(c)CA 政府 Code § 27291(c) 根据本条规定,存储或保留在缩微胶片、光盘或其他复制系统上的任何记录的经认证副本,在任何法院均可采纳,其效力与原始记录相同。

Section § 27293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用于公共记录的文件部分或全部是非英语语言,则除非附有英文译本,否则无法记录。该译本必须由经认证的法庭口译员或认可的翻译员完成,并附有公证声明以证明其准确性。

县书记员将核实这些资质,并收取10美元的费用,将经认证的译本附在原始文件上。记录员随后会存档原始文件和译本。记录译本具有与记录实际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

此要求不适用于那些包含英文及其译文条款的文件,前提是这些条款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如果书记员无法核实翻译员的资质,他们没有义务签发翻译证书。

(a)Copy CA 政府 Code § 27293(a)
(1)Copy CA 政府 Code § 27293(a)(1) 除(b)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拟记录的文书、文件或通知全部或部分以非英语语言签署或认证,则记录员不应接受该文书、文件或通知进行记录。
(2)Copy CA 政府 Code § 27293(a)(2)
(A)Copy CA 政府 Code § 27293(a)(2)(A) 以非英语语言全部或部分签署或认证的文书、文件或通知的英文译本,可提交给县书记员,以核实该译本是否由第68561条所述的经认证或注册的法庭口译员,或由在美国翻译协会注册的认可翻译员完成。该译本应附有口译员或翻译员的公证声明,声明译本真实准确,并包含口译员或翻译员的认证、资格或注册信息。书记员应查阅司法委员会或美国翻译协会维护的互联网网站,以核实口译员或翻译员的认证、资格或注册信息。
(B)CA 政府 Code § 27293(a)(2)(A)(B) 经核实该译本是由(A)项所述的口译员或翻译员完成,且该译本附有(A)项所要求的公证声明后,书记员应正式在该核实上加盖县印章进行认证,将该认证附于译本,并将经认证的译本附于原始文书、文件或通知。
(C)CA 政府 Code § 27293(a)(2)(A)(C) 对于此项核实和认证,每份提交认证的文件应向县书记员支付十美元($10)的费用。所附的原始文书、文件或通知以及经认证的译本可提交给记录员,在支付常规费用后,记录员应接受并永久存档该文书、文件或通知,并记录经认证的译本。经认证译本的记录具有通知效力,并与原始文书、文件或通知的记录具有同等效力。已记录译本的认证副本可在其他县记录,与原始译本的记录具有同等效力;但前提是,在采用影印或摄影记录方法的县,可记录包括外语和译本在内的整个文书、文件或通知,并将原始文书、文件或通知退还给提交记录的当事人或根据其指令退还。
(b)Copy CA 政府 Code § 27293(b)
(a)Copy CA 政府 Code § 27293(b)(a)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提交记录的文书、文件或通知,如果其中包含英文条款以及这些英文条款的非英语译文,但前提是这些英文条款及其译文是州或联邦法律明确规定的。
(c)CA 政府 Code § 27293(c) 如果县书记员无法确认翻译员的认证、注册或认可(如(a)款所要求),则无需签发翻译证书。

Section § 2729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每当有文件被登记时,记录员必须直接在被登记的文件上写明登记费的金额。

在所有情况下,记录员应当在所记录的文书、文件或通知上注明登记费的金额。

Section § 2729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市政当局或重建机构在依照经批准的重建计划转让不动产时,通过备案的方式正式记录该转让。这确保了转让和计划的详细信息成为公共记录的一部分。

Section § 27296

Explanation

每年,各县的县记录员都必须准备一份关于已记录和归档文件的统计报告,其中也包括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的文件。这份报告会提交给保险专员办公室。这些文件的传输方式不会影响它们的计数或报告方式。县记录员可以对这份报告的副本收费,也可以免费提供给公众查阅。但是,报告中不包括县记录员出具的任何记录的认证或非认证副本。

标准报告中列出的文件类型包括契约、信托契约和抵押、再转让契约和受托人契约。报告中还会包含已记录和归档文件的总数。

(a)CA 政府 Code § 27296(a) 各县的县记录员应根据 (b) 款所述表格,完成一份年度文件统计报告,包括电子传输的文件,这些文件已被记录和归档。该报告应提交给保险专员办公室。文件的计数和报告方式应相同,不考虑传输方法。县记录员可以对本报告的副本收费,也可以免费分发报告以供公众查阅。县记录员出具的任何记录的认证和非认证副本不应包含在本报告中。
(b)CA 政府 Code § 27296(b) 标准统计报告表格应大致如下:
已记录和归档的文件
年份
契约  ........................
信托契约和抵押  ........................
再转让契约  ........................
受托人契约  ........................
已记录和归档的文件总数  ........................

Section § 2729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一份关于不动产的证书,特别是那些详细说明因清理该不动产上的滋扰物而产生的费用所导致的合法留置权主张的证书,被视为会影响该不动产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文件。

Section § 2729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非自愿留置权(例如未偿债务)被记录在其财产上时,如何通知相关个人的程序。如果留置权文件包含相关人员的地址,县记录员可以选择在10天内通过邮件通知他们。或者,发起留置权的人可以通过专人送达、将其留在住所或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发送来通知该个人。留置权人因此通知产生的费用可以计入留置权中。

法律将非自愿留置权定义为未经财产所有人同意的留置权。它规定此程序不适用于联邦或州的税收留置权。未能通知不影响留置权的有效性。如果邮政服务将通知退回并注明无法投递,记录员无需保留这些通知。

此外,法律鼓励(但并非强制要求)县记录员继续像过去一样通知受影响的个人,但如果他们选择不这样做,也不会给机构带来任何责任。

(a)CA 政府 Code § 27297.5(a) 在记录判决摘要或设立影响不动产所有权的其他非自愿留置权的文书后,除非县记录员已从判决债权人处收到根据 (b) 款规定送达所记录文书副本的送达证明,否则,只要证明该留置权的已记录文书包含被记录非自愿留置权所针对的人员的地址或判决债务人的备案律师的地址,县记录员可以在10天内通过邮件通知该人员或备案律师该记录事宜。
(b)CA 政府 Code § 27297.5(b) 作为记录员通知的替代方式,判决债权人或留置权人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向将要被记录判决摘要或设立非自愿留置权的文书所针对的人员送达一份副本:
(1)CA 政府 Code § 27297.5(b)(1) 通过专人送达。根据本款规定送达的证明应由送达人的宣誓书显示,宣誓书应显示送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被送达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证明送达符合本款规定的任何其他事实。如果判决债权人或留置权人不知道被送达人的地址,他或她应在判决摘要或非自愿留置权后附上一份声明此情况的宣誓书。
(2)CA 政府 Code § 27297.5(b)(2) 通过将其留在该人员的住所或营业地点,并交由负责人员保管。根据本款规定送达的证明应由送达人的宣誓书显示,宣誓书应显示送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被送达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接受送达人员的职务或身份,以及证明送达符合本款规定的任何其他事实。
(3)CA 政府 Code § 27297.5(b)(3) 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邮资预付,寄往该人员的住所或营业地点。此送达在邮寄时完成。根据本款规定送达的证明应由一份宣誓书显示,该宣誓书应陈述送达的事实,送达人的姓名和住所或营业地址,表明他或她是邮件寄出所在县的居民或在该县工作,他或她已年满18岁的事实,邮件投入邮筒的日期和地点,信封上显示的被送达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信封已密封并投入邮筒,邮资已全额预付,并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寄出的事实。
(c)CA 政府 Code § 27297.5(c) 判决债权人可以将根据 (b) 款规定送达的实际费用计入判决或非自愿留置权中。该费用不得超过根据 (a) 款规定记录判决摘要或非自愿留置权所产生的费用。
(d)CA 政府 Code § 27297.5(d) 在本节中,“非自愿留置权”是指被记录留置权所针对的人员未签署或未通过合同同意的留置权。
(e)CA 政府 Code § 27297.5(e)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联邦法律或法规为联邦政府设立的非自愿留置权相关文书的记录,也不适用于任何针对不动产的州税留置权的记录。
(f)CA 政府 Code § 27297.5(f) 县记录员或判决债权人或留置权人未能按照本节授权通知被记录判决摘要或非自愿留置权所针对的人员,不应影响记录本身所赋予的推定通知,也不应影响该留置权原本具有的效力、作用或优先权。
(g)CA 政府 Code § 27297.5(g) 如果通知被邮政服务退回给记录员,并注明无法投递,记录员无需保留该退回的通知。
(h)CA 政府 Code § 27297.5(h) 鉴于 (a) 款中可选行动所服务的州和地方利益,立法机关鼓励县记录员继续采取本节先前强制要求的行动。但是,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未继续采取先前强制要求的行动的地方机构施加任何责任。

Section § 2729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县记录官通知涉及某些房产交易的人。它主要适用于契约和与止赎相关的文件。该法律还要求在记录的文件上注明房产识别号。

如果洛杉矶县监事会批准,通知可以邮寄给受房产契约或止赎影响的当事人。如果通知未能送达,县不承担责任,并且无需保留退回的邮件。

任何发送通知的合同都必须通过竞争性招标,并授予最低的合格投标人。此外,县必须报告其通知计划在预防房地产欺诈和止赎方面的有效性。

这项法律将于2030年1月1日失效,除非有新的立法延长其有效期。

(a)Copy CA 政府 Code § 27297.6(a)
(1)Copy CA 政府 Code § 27297.6(a)(1) 洛杉矶县监事会通过授权决议后,洛杉矶县记录官,或由监事会授权的一名或多名指定人员,可以通过邮件通知以下一项或多项:
(A)CA 政府 Code § 27297.6(a)(1)(A) 在记录后30天内,执行契约、放弃索赔契约或信托契约的一方或多方。
(B)CA 政府 Code § 27297.6(a)(1)(B) 在记录后5天内(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14天),收到违约通知或出售通知的一方或多方,包括该物业的占用人。
(2)CA 政府 Code § 27297.6(a)(2) 记录官可以要求,作为记录的条件,契约、放弃索赔契约、信托契约、违约通知或出售通知应注明评估员识别号,该识别号应完全包含法律描述中描述的全部或部分不动产。如果描述包含多个评估员地块,则应注明所有评估员地块。填写形式应大致如下:评估员识别号 __-__-__。
(b)CA 政府 Code § 27297.6(b) 本节不适用于联邦政府、州、县、市或州的任何下属机构取得所有权的任何文件的记录。
(c)CA 政府 Code § 27297.6(c) 县记录官未能按照本节规定提供通知,不应导致记录官或县承担任何责任。如果通知被邮政服务退回,注明无法投递,记录官无需保留退回的通知。
(d)CA 政府 Code § 27297.6(d) 如果县记录官根据本节授权与任何一方或多方签订合同,以执行通知的处理或邮寄,或两者兼有,则该合同应通过竞争性招标授予。县记录官应在县内发行量大的报纸上征集书面投标,所有收到的投标应公开开标,并将合同授予最低的合格投标人。如果县记录官或其指定人员认为接受最低合格投标不符合县的最佳利益,则所有投标均可被拒绝。
(e)CA 政府 Code § 27297.6(e) 如果监事会根据 (a) 款通过一项授权决议,其中包含通知 (a) 款第 (1) 项 (B) 分项所述的当事人,则洛杉矶县应在2029年1月1日或之前,向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和众议院地方政府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涵盖2013年12月1日至2028年11月1日期间的信息:
(1)CA 政府 Code § 27297.6(e)(1) 根据 (a) 款第 (1) 项 (B) 分项邮寄的每种通知的副本。
(2)CA 政府 Code § 27297.6(e)(2) 根据第27387.1节收取费用的已备案违约通知和出售通知的数量。
(3)CA 政府 Code § 27297.6(e)(3) 根据第27387.1节,为备案违约通知和出售通知收取的费用金额。
(4)CA 政府 Code § 27297.6(e)(4) 根据第27387.1节所述,用于提供住房信息、咨询和援助的费用金额。
(5)CA 政府 Code § 27297.6(e)(5) 有文件证明的案例,显示县的房主通知计划如何成功调查房地产欺诈活动、向检察机构转介、避免止赎,或帮助业主和居民避免成为房地产欺诈的受害者。
(6)CA 政府 Code § 27297.6(e)(6) 评估县的房主通知计划,与洛杉矶县其他可用的政策工具相比,是否是打击房地产欺诈和减少止赎的成本效益方法。
(7)CA 政府 Code § 27297.6(e)(7) 评估县的房主通知计划是否是告知租户即将止赎以及打击业主在止赎后滥用行为的有效方式。
(8)CA 政府 Code § 27297.6(e)(8) 评估县的房主通知计划与至少其他三个加州大型城市县正在实施的房地产欺诈和止赎预防计划的比较情况。
(f)CA 政府 Code § 27297.6(f) 本节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此日期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

Section § 2729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县记录官在洛杉矶县监事会授权后,在契约、放弃索赔契约或信托契约记录后的30天内,通过邮件通知相关方。它规定,记录的文件必须包含所有相关地块的评估员识别号。但是,当政府实体取得所有权时,此要求不适用。

该法律保护县记录官,即使他们未能发出这些通知,也无需承担责任。记录官无需保留被退回的无法投递的通知。如果县将通知流程外包,则必须通过竞争性招标程序进行,公开征集投标,并将合同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除非这不符合县的利益。

这项法律将于2030年1月1日开始生效。

(a)CA 政府 Code § 27297.6(a) 洛杉矶县监事会通过授权决议后,洛杉矶县记录官可在契约、放弃索赔契约或信托契约记录后30天内,通过邮件通知签署该文件的各方。记录官可要求,作为记录的条件,契约、放弃索赔契约或信托契约须注明评估员识别号,该识别号应完全包含法律描述中描述的全部或部分不动产。如果描述包含多个评估员地块,则应注明所有评估员地块。登记形式应大致如下:评估员识别号 __-__-__。
(b)CA 政府 Code § 27297.6(b) 本节不适用于联邦政府、州、县、市或州的任何下属机构取得所有权的任何文件的记录。
(c)CA 政府 Code § 27297.6(c) 县记录官未能按照本节规定提供通知,不应导致记录官或县承担任何责任。如果通知被邮政服务退回给记录官,并注明无法投递,记录官无需保留该退回的通知。
(d)CA 政府 Code § 27297.6(d) 如果县记录官根据本节授权与任何一方或多方签订合同,以执行通知的处理或邮寄,或两者兼有,则该合同应通过竞争性招标授予。县记录官应在县内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征求该合同的书面投标,所有收到的投标应公开开标,并将合同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如果县记录官或其指定人员认为接受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不符合县的最佳利益,则所有投标均可被拒绝。
(e)CA 政府 Code § 27297.6(e) 本节将于203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729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监事会批准后,县记录员可以在地契、放弃产权契约或信托契约登记后的30天内,通过邮件通知签署这些文件的人。如果文件涉及多个地块,必须包含估价员的识别号。如果政府取得所有权,则此规定不适用。如果记录员未能发送通知,他们不承担责任,并且无需保留无法投递的通知。

如果县记录员聘请他人处理通知的邮寄工作,他们必须通过竞争性招标程序选择承包商,在当地报纸上征求投标,并选择最低负责任的投标人,除非这不符合县的最佳利益。

(a)CA 政府 Code § 27297.7(a) 在监事会通过授权决议后,县记录员可在地契、放弃产权契约或信托契约记录之日起30天内,通过邮件通知签署文件的一方或各方。记录员可要求,作为记录的条件,地契、放弃产权契约或信托契约须注明估价员识别号,该识别号应完整包含法律描述中描述的全部或部分不动产。如果描述包含多个估价员地块,则应注明所有估价员地块。填写形式应大致如下:
估价员识别号 __-__-__。
(b)CA 政府 Code § 27297.7(b) 本节不适用于联邦政府、州、县、市或州的任何下属机构取得所有权的任何文件的记录。
(c)CA 政府 Code § 27297.7(c) 县记录员未能按照本节规定提供通知,不应导致记录员或县承担任何责任。如果通知被邮政服务退回,注明无法投递,则记录员无需保留该退回的通知。
(d)CA 政府 Code § 27297.7(d) 如果县记录员根据本节授权与任何一方或各方签订合同,以履行通知的处理或邮寄,或两者兼有,则该合同应通过竞争性招标授予。县记录员应在县内发行量大的报纸上征求合同的书面投标,所有收到的投标应公开开标,并将合同授予最低负责任投标人。如果县记录员或其指定人认为接受最低负责任投标不符合县的最佳利益,则所有投标均可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