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600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治安官负责维护治安。为此,治安官可以支持、监督或参与与预防犯罪、帮助前罪犯康复以及减少青少年犯罪相关的活动。

Section § 26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警长逮捕任何企图犯罪或已经犯罪的人,并将其带到最近的法官那里进行听证。

Section § 26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治安官负责阻止打架、骚乱、暴动和叛乱,并调查已发生的犯罪。治安官还有权执行当地卫生官员的命令,以帮助预防传染病传播。

Section § 26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治安官在需要履行其职责时,向县居民请求协助。

Section § 26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县治安官负责管理县监狱和囚犯,除非存在特殊例外情况。例外情况包括:截至1993年7月1日,县治安官不承担此职责的县;或者县条例将此职责分配给其他人,例如由不同管理者运营的工作假释设施。这还包括监督那些违反释放后社区监督条款的囚犯。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在截至1993年7月1日,县治安官不负责管理县监狱及其囚犯,且不拥有对此的唯一和专属权力的县除外,县治安官应负责管理县监狱及其囚犯,并拥有对此的唯一和专属权力,包括根据《刑法典》第3454条 (b) 款被关押在县监狱中,因违反其释放后社区监督条款和条件的人员,但通过县条例规定,工作假释设施的管理者并非县治安官的情况除外。

Section § 266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副警长不能被强迫担任监管警官或其他任何警官的职务。

Section § 266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治安官在咨询独立医生后,将身体丧失能力的囚犯从监狱释放到医疗或护理机构。医生必须确认囚犯病情严重到无法伤害他人,并且病情不会好转到足以构成威胁的程度。治安官必须确保囚犯的护理需求在监狱外能得到更好的满足。在进行转移之前,他们必须通知当地法院法官,并提供囚犯的病情、指控和判决等详细信息。

但本法不授权治安官拒绝接收和监禁那些不需要立即医疗护理,或仅患有绝症的被告或已判刑人员。

(a)CA 政府 Code § 26605.5(a) 治安官有权在与一名既非县雇员也未与县签订预先存在合同的医生协商后,将一名囚犯从县惩教所释放,并转移至医疗机构或居住护理机构。该囚犯的身体状况,经检查医生判断,使其在获释时或获释后无法对他人造成伤害。然而,在授权释放之前,治安官应首先确定以下所有条件均已存在:
(1)CA 政府 Code § 26605.5(a)(1) 经检查医生诊断,该囚犯被认为身体严重丧失能力,以至于他或她不会对他人安全构成威胁。
(2)CA 政府 Code § 26605.5(a)(2) 检查医生没有合理的预期,认为囚犯的身体状况会好转到足以对他人安全构成威胁的程度。
(3)CA 政府 Code § 26605.5(a)(3) 囚犯的医疗需求在医疗机构或居住地将得到更好的满足,而非在县惩教所。
(b)CA 政府 Code § 26605.5(b) 根据本节释放任何囚犯之前,治安官应通知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告知其打算将一名严重丧失能力的囚犯转移至医疗机构或居住地以提供医疗护理及其他服务。该通知应包括:
(1)CA 政府 Code § 26605.5(b)(1) 囚犯的姓名。
(2)CA 政府 Code § 26605.5(b)(2) 囚犯被监禁所涉的罪行(如适用),以及待审指控(如适用)。
(3)CA 政府 Code § 26605.5(b)(3) 判决日期(如适用)。
(4)CA 政府 Code § 26605.5(b)(4) 医生对囚犯病情的诊断。
(5)CA 政府 Code § 26605.5(b)(5) 医生对囚犯康复的预后。
(c)CA 政府 Code § 26605.5(c)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治安官拒绝接收和监禁不需要立即医疗护理或患有绝症的被告或已判刑人员。

Section § 266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治安官从县监狱释放患有重病的囚犯,前提是他们不会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并且经医生诊断,预期寿命不超过六个月。治安官在释放囚犯前必须通知法官,并提供囚犯的罪行、刑期、医疗状况、预后以及未来的住址等详细信息。

在释放前,县政府需要为囚犯安排社区安置和医疗保健计划,确保他们能获得医疗补助或其他医疗服务。县政府还必须承担囚犯在原本应被监禁期间的医疗费用。此项释放不意味着如果囚犯仍需护理,就不能被监狱接收。

各县参与此计划是自愿的,并且必须符合联邦医疗补助规定,以避免财政处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决定对获释囚犯的医疗计划豁免,并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法规更新情况。

(a)CA 政府 Code § 26605.6(a) 县治安官或其指定人员有权在与负责县监狱医疗服务的医生或该医生的指定人员协商后,从县惩教所释放一名被判处在县监狱服刑的囚犯,如果治安官认定该囚犯不会对公共安全构成合理威胁,并且经检查医生诊断,该囚犯的预期寿命被认为不超过六个月。
(b)CA 政府 Code § 26605.6(b) 根据本节规定释放任何囚犯之前,治安官应将其释放囚犯的意图通知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该通知应包括:
(1)CA 政府 Code § 26605.6(b)(1) 囚犯的姓名。
(2)CA 政府 Code § 26605.6(b)(2) 囚犯被监禁所涉的罪行(如适用)以及待决指控(如适用)。
(3)CA 政府 Code § 26605.6(b)(3) 判刑日期(如适用)。
(4)CA 政府 Code § 26605.6(b)(4) 医生对囚犯病情的诊断。
(5)CA 政府 Code § 26605.6(b)(5) 医生对囚犯康复的预后。
(6)CA 政府 Code § 26605.6(b)(6) 囚犯释放后的地址。
(c)Copy CA 政府 Code § 26605.6(c)
(1)Copy CA 政府 Code § 26605.6(c)(1) 本节仅在根据本节释放囚犯的县执行以下两项规定时方可实施:
(A)CA 政府 Code § 26605.6(c)(1)(A) 致函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同意执行以下两项规定:
(i)CA 政府 Code § 26605.6(c)(1)(A)(i) 当根据本节释放的囚犯申请Medi-Cal时,书面通知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ii)CA 政府 Code § 26605.6(c)(1)(A)(ii) 如果根据本节释放的、符合Medi-Cal资格的囚犯被送回治安官羁押,书面通知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B)CA 政府 Code § 26605.6(c)(1)(B) 在罪犯原本应被监禁的期间内:
(i)CA 政府 Code § 26605.6(c)(1)(B)(i) 偿还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为根据本节释放的罪犯支付的Medi-Cal费用中非联邦份额以及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IX或XXI篇不可报销的任何医疗费用。
(ii)CA 政府 Code § 26605.6(c)(1)(B)(ii) 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提供与本节相关的州行政费用的非联邦份额。
(2)CA 政府 Code § 26605.6(c)(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的实施不应导致普通基金的成本增加。
(3)CA 政府 Code § 26605.6(c)(3) 就所有适用的联邦法律而言,参与本节规定的计划是自愿的。本节的实施仅限于不危及Medi-Cal计划的联邦财政参与的程度。
(d)CA 政府 Code § 26605.6(d) 根据本节规定,在囚犯获得县监狱的“人道释放”之前,治安官或其指定人员应为囚犯在社区中安排安置选择,并与县福利部门或其他适用的县机构协商,审查囚犯是否有资格获得联邦医疗补助福利或其他可能有助于资助囚犯在社区中接受医疗治疗的医疗保险。
(e)Copy CA 政府 Code § 26605.6(e)
(1)Copy CA 政府 Code § 26605.6(e)(1) 对于根据本节释放的符合Medi-Cal资格的囚犯,县应在罪犯原本应被监禁的期间内,继续支付囚犯Medi-Cal费用的非联邦份额。
(2)CA 政府 Code § 26605.6(e)(2) 对于根据本节获得“人道释放”但不符合Medi-Cal资格的囚犯,县应考虑该囚犯是否拥有私人医疗保险或足够的收入或资产来支付其自身的医疗费用。如果县认定囚犯可以自行支付医疗费用,则县无需向该囚犯提供医疗服务。
(f)CA 政府 Code § 26605.6(f)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授权治安官拒绝接收和监禁不需要立即医疗护理或患有绝症的被告或被判刑人员。
(g)CA 政府 Code § 26605.6(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免除根据本节释放的个人强制性参加管理式医疗(包括县级组织医疗计划),并且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确定针对根据本节释放的个人的适当预先授权程序。

Section § 266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狱中符合特定医疗条件的囚犯,可以获得医疗缓刑,而不是服刑。具体来说,它适用于身体丧失能力需要持续护理,或需要长期住院康复的囚犯。县治安官和一名负责监督的医生可以提出这项请求,法院可以批准。

在获释接受医疗缓刑之前,必须为囚犯安排好合适的社区安置和医疗保险。同时,还会评估囚犯是否有资格获得医疗补助(Medicaid)或其他医疗援助。在缓刑期间,缓刑犯可能会接受医学复查,如果他们的状况有所改善,他们可能会被送回监狱。

在缓刑期间,县政府负责支付某些医疗费用,法律中包含了针对符合和不符合Medi-Cal资格的个人的规定。法律强调,不应增加州政府的成本,并且不应危及联邦Medi-Cal资金。

此外,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在实施和管理这些规定方面具有灵活性,包括在必要时,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免除强制性加入管理式医疗。

(a)CA 政府 Code § 26605.7(a) 县治安官或其指定人员,在与负责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生或该医生的指定人员协商后,可以请求法院批准医疗缓刑或重新判决囚犯接受医疗缓刑,以替代监禁时间,适用于被判处县监狱监禁的任何囚犯,在以下任一情况下:
(1)CA 政府 Code § 26605.7(a)(1) 囚犯因某种医疗状况而身体丧失能力,导致囚犯永久无法进行基本日常活动,且已导致囚犯需要24小时护理,如果该丧失能力在判刑时不存在。
(2)CA 政府 Code § 26605.7(a)(2) 囚犯将需要急性长期住院康复服务。
(b)CA 政府 Code § 26605.7(b) 在囚犯获释接受医疗缓刑之前,县治安官或其指定人员应为囚犯在社区中安排安置方案,并与县福利部门或其他适用的县机构协商,审查囚犯是否有资格获得联邦医疗补助福利或其他医疗保险,这些福利或保险可能有助于资助囚犯在社区中的医疗治疗。
(c)CA 政府 Code § 26605.7(c) 在根据本节规定缓刑期间,缓刑官或法院可随时要求对缓刑犯进行医学复查,由负责为县监狱囚犯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生或该医生的指定人员进行。如果法院根据该医学检查确定缓刑犯的医疗状况已改善到不再符合医疗缓刑资格的程度,法院可将缓刑犯交回县治安官羁押。
(d)Copy CA 政府 Code § 26605.7(d)
(1)Copy CA 政府 Code § 26605.7(d)(1) 对于根据本节规定获得医疗缓刑且符合Medi-Cal资格的任何缓刑犯,县应继续支付缓刑犯Medi-Cal费用的非联邦份额。缓刑犯从医疗缓刑中获释后,县将不再需要支付Medi-Cal费用的非联邦份额。
(2)CA 政府 Code § 26605.7(d)(2) 对于根据本节规定获得医疗缓刑且不符合Medi-Cal资格的任何缓刑犯,县应考虑该缓刑犯是否拥有私人医疗保险或足够的收入或资产来支付其自身的医疗费用。如果县确定该缓刑犯可以支付其自身的医疗费用,县将无需向该缓刑犯提供医疗服务。
(e)Copy CA 政府 Code § 26605.7(e)
(1)Copy CA 政府 Code § 26605.7(e)(1) 本节仅在法院根据本节规定判处某人医疗缓刑且县治安官执行以下两项操作时实施:
(A)CA 政府 Code § 26605.7(e)(1)(A) 致函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同意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i)CA 政府 Code § 26605.7(e)(1)(A)(i) 当根据本节获释的缓刑犯已申请Medi-Cal时,书面通知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ii)CA 政府 Code § 26605.7(e)(1)(A)(ii) 如果根据本节获释且符合Medi-Cal资格的缓刑犯被交回县治安官羁押,书面通知州医疗保健服务部。首席缓刑官应在符合Medi-Cal资格的缓刑犯的医疗缓刑期结束时,书面通知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B)CA 政府 Code § 26605.7(e)(1)(B) 在罪犯接受医疗缓刑期间:
(i)CA 政府 Code § 26605.7(e)(1)(B)(i) 偿还州医疗保健服务部Medi-Cal费用的非联邦份额,以及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支付的、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IX或XXI篇不可报销的任何医疗费用,适用于根据本节获释的罪犯。
(ii)CA 政府 Code § 26605.7(e)(1)(B)(ii) 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提供与本节相关的州行政费用的非联邦份额。
(2)CA 政府 Code § 26605.7(e)(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的实施不应导致普通基金的成本增加。
(3)CA 政府 Code § 26605.7(e)(3) 根据所有适用的联邦法律,参与本节规定的计划是自愿的。本节仅在不危及Medi-Cal计划的联邦财政参与的情况下实施。
(f)CA 政府 Code § 26605.7(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免除根据本节获释的个人强制性加入管理式医疗,包括县级组织健康计划,并且,经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确定针对根据本节获释的个人的适当预授权流程。

Section § 2660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监事会制定一个计划,用于支付未被监禁但处于医疗缓刑的囚犯的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非联邦部分费用。在启动相关程序之前,他们需要以书面形式将此资金计划告知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Section § 26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警长收到任何法律文件或通知时,他们必须记录下确切的接收日期和时间。此外,他们必须向递送文件的人提供一份证明,该证明应包含所涉当事人的姓名、文件或通知的类型以及接收时间。

Section § 26608

Explanation
治安官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法律程序,送达所有法律文件和通知。

Section § 26608.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送达法律通知时,要求治安官根据《1940年军人与水手救济法》提供一份关于军事服役状况的证明,治安官必须向被送达人询问所需信息。收集信息后,治安官会提供所要求的证明,或者一份说明所查明事实的文件。

治安官在送达任何传票或通知时,如果向治安官发出的指示中包含根据经修订的《1940年军人与水手救济法》(50 United States Code Appendix, Section 520)规定要求提供证明的请求,应向被送达人询问,以尝试查明根据该法案规定签发证明所需的信息。然后,他应签发并向请求送达的当事人交付该法案规定的证明,或一份载明其所查明事实的证明。

Section § 26608.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或市在另一个县拥有土地,它可以请求当地警长将其官员或雇员任命为副警长。这使得他们可以仅在该特定土地上执行警务任务。警长有权任命这些副警长。

Section § 2660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沙斯塔县的监事会决定是否将送达法律文件(如令状和通知)的职责,从治安官转移给沙斯塔县高等法院的法警。如果他们选择进行这项改变,法警将负责所有这些职责,治安官将不再承担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关责任或义务。然而,这项法律并不阻止私人或专业的送达员送达法律文件,也不阻止治安官或其他执法人员送达逮捕令或法院特别指示的命令。

(a)CA 政府 Code § 26608.3(a) 在沙斯塔县,监事会可以通过条例或决议,将送达任何州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发出的所有令状、通知和其他法律文书的职责,从治安官移交给沙斯塔县高等法院的法警。
(b)CA 政府 Code § 26608.3(b) 在根据(a)款通过该条例或决议后,并且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沙斯塔县,法警应有责任送达任何州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发出的所有令状、通知和其他法律文书,治安官应免除第26608条规定的任何义务以及第26663条或第26664条规定的任何责任。
(c)CA 政府 Code § 26608.3(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私人或注册送达员以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和通知的责任或权力,也不得限制治安官或任何其他执法人员送达逮捕令或法院特别指示治安官或任何其他执法人员送达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权力。

Section § 266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治安官必须记录他们如何以及何时送达法律文件或通知。如果他们未能成功送达,他们必须解释原因并迅速退回文件。

治安官应在传票或通知上证明送达的方式和时间,或者如果他未能送达,则应说明其未能送达的原因,并立即退回传票或通知。

Section § 26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县的警长在一个不同的县运营一个监狱,他们对该监狱拥有与该监狱位于他们自己县内时相同的权力。这包括对财产、工作人员和囚犯的控制。

Section § 26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出庭事务的治安官将担任法庭传令员。治安官会点名传唤当事人、证人以及任何需要到场的人。此外,治安官还会宣布法庭的开庭和休庭,以及法庭指示的其他任何事项。

Section § 26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某些紧急条件,县治安官可以向个人提供救护车服务。这些条件包括该人病重或受伤危急,需要立即住院治疗以挽救生命或肢体。他们无法自行安排救护车,也没有亲友可以提供帮助。此外,也没有其他即时交通工具或县级服务可供他们使用。

县治安官可在县内向任何人提供救护车服务,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政府 Code § 26612(a) 该人因突发疾病或事故而病重或伤势危急,必须立即住院治疗以挽救生命或肢体。
(b)CA 政府 Code § 26612(b) 其状况使其无法自行安排救护车运输。
(c)CA 政府 Code § 26612(c) 无亲属或朋友提供此类服务。
(d)CA 政府 Code § 26612(d) 除通过动用县的信用外,无法获得立即送往医院的交通服务。
(e)CA 政府 Code § 26612(e) 县内任何其他依法授权提供该服务的部门、局或机构无法提供救护车服务,或无法在挽救生命或肢体所需的时间内获得该服务。

Section § 266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大县(人口超过 300 万)的监事会授权治安官在非建制区域的县级公路上执行交通法规。相关费用由县政府支付。治安官必须在每月第五日前,将所有事故报告副本发送给加州公路巡警局。

尽管有第 29601 条的规定,人口超过 3,000,000 的县的监事会可以授权治安官在该县的非建制区域内执行《车辆法》的规定,但仅限于县级公路。治安官在履行此类职责时产生的费用应为适当的县级开支。
治安官应在每月第五日或之前,将提交给治安官办公室的所有事故报告副本以及治安官办公室调查的所有事故报告转交至加州公路巡警局。

Section § 266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授权治安官在该县内对处于危险中的人员进行搜救行动。这些行动的费用由县政府承担。这些活动必须符合紧急服务办公室《搜救示范操作计划》中的指导方针。鼓励各县采纳并定期审查其搜救计划,确保考虑示范计划的更新。如果一个县偏离了示范指南,它必须解释为什么其当地计划能提供更好的保护。重要的是,这项法律并未赋予治安官或其他机构超出其现有权限的搜救权力。

县监事会可授权治安官搜寻和营救在县内或县的紧邻区域内失踪或生命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治安官在履行这些职责时产生的费用应为适当的县级费用。搜救活动的授权应符合紧急服务办公室与消防和执法服务提供者协商制定和采纳的《搜救示范操作计划》中包含的指南和操作计划。紧急服务办公室应向各县以及消防和执法机构提供该计划,供监事会和所有搜救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委员会使用和采纳。如果监事会以不符合这些示范操作指南的方式分配搜救活动的职责,监事会应通过一项决议,阐明为何当地模式比紧急服务办公室制定的《搜救示范操作计划》能为需要县级搜救服务的居民提供更好的保护。鼓励各县采纳其全县搜救计划并定期审查。对全县搜救计划的审查应包括但不限于紧急服务办公室对《搜救示范操作计划》所做的修改。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赋予治安官或任何其他提供搜救服务的公共安全机构任何额外的搜救权力。

Section § 26614.5

Explanation
如果警长进行搜寻或救援,且费用超过 (100) 美元,那么被搜寻或救援人员的居住地必须在 (30) 天内向执行搜寻或救援的县或市支付超出 (100) 美元的部分。执行搜寻或救援的县将承担前 (100) 美元的费用。

Section § 2661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一个县或市必须对其16岁或以上居民进行搜寻或救援,并且该搜寻或救援由另一个县或市收费,那么他们可以尝试向该居民追讨实际费用。这仅适用于搜寻是由于居民故意违法并被定罪而必需的情况。县或市不能向无力支付的人收费,且除非该行为导致重罪定罪,否则收费不得超过12,000美元(根据通货膨胀调整)。他们还需要通过一项地方法律才能这样做。

(a)CA 政府 Code § 26614.6(a) 尽管有第5篇第2部第1章第1部分第8条(自第53150节起)的规定,每当一个县或市县因另一县或市县对其一名16岁或以上居民的搜寻或救援而被收费时,收到账单的县或市县可转而向该居民寻求报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或飞机的运营成本、员工工资以及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成本,如果搜寻或救援的需要必须使用非常规方法,并且是由该居民故意违反任何联邦或州法律或地方法规的蓄意行为所致,且该行为导致该居民因此被刑事定罪。
(b)Copy CA 政府 Code § 26614.6(b)
(1)Copy CA 政府 Code § 26614.6(b)(1) 县或市县不得向其认定无力支付费用的个人收取费用。
(2)CA 政府 Code § 26614.6(b)(2) 县或市县根据本节规定,向居民收取的搜寻或救援费用不得超过十二千美元 ($12,000),该金额将根据劳工关系部确定的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从前一年的1月1日至当年1月1日的百分比变化进行年度通货膨胀调整,除非搜寻或救援是由 (a) 款所述的导致该居民根据任何联邦或州法律被判重罪的行为所致。
(c)CA 政府 Code § 26614.6(c) 县或市县仅可在本节授权的情况下寻求报销,如果该县或市县的监事会通过一项符合本节规定的条例。

Section § 2661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16岁或以上的居民在其所在县需要被救援,并且救援的原因是他们故意违法(导致刑事定罪),那么他们必须支付搜寻和救援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车辆运行费、救援人员工资等,并且他们必须在收到账单后30天内支付。但是,如果县政府认定个人无力支付,则不会向其收费。 向居民收取的最高费用为12,000美元,并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除非他们的行为导致了重罪定罪。为了执行这些收费,县政府必须制定一项具体的条例。

Section § 26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警长维护一份专门训练的搜救犬或搜救犬队的名录。该名录必须包含它们所在位置的详细信息,以及它们过往参与搜救任务的经验。

警长应维护或促使维护一份经过专门训练、在搜救行动中具有经证实能力的犬只或犬队名录,作为根据第 (26614) 条授权使用的可能方法之一。该名录应包括但不限于此类犬只或犬队的位置和过往经验。

Section § 26616

Explanation

如果私人侦探或理赔员想知道他们打算雇佣的人是否有犯罪记录,他们可以向警长申请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只会说明该人是否曾被判犯有某些罪行,例如重罪,或涉及道德败坏或非法持有武器的罪行。警长可以收取报告费用。

为了获取这些信息,雇主必须提供有关潜在雇员的详细信息,包括他们的全名、地址和其他个人详情,以及三张近期照片和指纹。潜在雇员也必须同意进行这项背景调查。

根据《私人侦探和理赔员法案》(始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7500 条)项下持证人的申请,警长应向该持证人提供一份报告,说明该持证人的任何雇员或拟雇员是否曾被判犯有涉及道德败坏、非法持有危险武器或重罪的罪行;但警长向申请持证人提供的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应仅为是否发生过此类犯罪判决的声明。警长可收取足以弥补提供该报告成本的费用。申请应包括:
(a)CA 政府 Code § 26616(a) 雇员或拟雇员的全名、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和地点,以及社会安全号码。
(b)CA 政府 Code § 26616(b) 雇员或拟雇员的三张近期照片(警长规定类型),以及三套可分类的指纹。
(c)CA 政府 Code § 26616(c) 警长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证据、声明或文件。
(d)CA 政府 Code § 26616(d) 雇员或拟雇员签署的同意申请此类信息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