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官程序和通知
Section § 26660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法律语境中使用的两个重要术语的定义:“法律文书”和“通知”。“法律文书”指的是法官或其官员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件,例如令状、授权令、传票和法院命令。“通知”是指所有需要正式送达的文件和命令,无论是在法庭案件中,还是在法律要求独立于案件送达时。
Section § 26661
如果县治安官需要将法律文件或通知发送到另一个县,他们只需将其放入信封,收件人写上发送该文件的官员,并在支付邮资后寄出。
Section § 26664
Section § 26665
这项法律规定,与民事法院案件相关的令状、通知或其他法律文件,可以由本州任何县的任何正式法警或治安官送达,但须遵循特定的民事诉讼规则。
Section § 2666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法警或治安官必须接受电子签名,而不能要求在与送达法院文件或通知相关的文书上提供实体(或手写)签名。这简化了法律文件的送达流程。
Section § 26666.2
这项法律规定,法警或治安官通常不允许审查传票或命令等法律文件的内容。但是,他们可以检查是否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确保所需表格已填写完整;确保传票或命令上载有案件编号;以及确认任何命令(例如限制令)具有法官签名或官方背书,并且命令上的详细信息与被送达人信息相符。
Section § 26666.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已批准诉讼当事人费用减免,或者诉讼当事人免除送达费用,那么法警或治安官必须接受某些法院文件,无论是通过电子方式还是亲自递送。这包括接受表格、传票和命令。法警或治安官不得对以电子方式接收这些文件收取费用。此外,私人送达员仍可照常送达文件。该法律于2024年1月1日生效,并定于2026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26666.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法警或治安官必须接受通过亲自递交、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传输的法律文件以供送达。他们对电子传输只能收取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处理费。获得法院费用减免或其他豁免的人,不得被收取电子传输费用。法律还明确,法警和治安官在收到所有应付费用之前,无需开始送达文件。此外,本法不影响私人送达员的工作。这项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6666.10
根据规定,司法委员会必须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制定官方表格,供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请求法警或治安官送达法律文件。这些表格必须接受电子签名,无需传统签名。表格应包括被送达人的姓名和地址等详细信息,并明确标明哪些字段是必填的。所有送达请求都必须使用这些表格,治安官或法警不得要求使用其他表格。最后,这些表格及其上的任何信息都必须保密,不得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