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紧急服务主任的职位由县治安官自动兼任。

Section § 26621

Explanation
县应急服务主任的职责是根据州法律、行政命令、互助协议以及县级规定,负责处理灾害和民防事务。

Section § 26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条中的规则仅在一个县的监事会全体成员出席的例会上全体一致投票赞成后方可生效。监事会随后可以撤销这项决定,如果其五分之三的成员投票废止。

Section § 26623

Explanation
如果县监事会决定警长应承担本法律允许的额外职责,他们必须确保拨出足够的资金,以支付这些职责所需的任何额外人员、设备、物资或费用。

Section § 266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监事会可以决定是否以及向其县紧急服务主任支付多少报酬。监事会可以选择在合并部门时或之后建立这种薪酬体系。他们有权在认为合适时随时调整薪酬金额,并且这项支付是在主任依法可能获得的任何其他薪资之外的额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