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640

Explanation
警长负责保管囚犯被送往县监狱时其身上携带的所有金钱和贵重物品,并会详细记录这些物品。除非法院另有裁定,警长必须根据囚犯的要求,在囚犯羁押期间向其支付或交付部分金钱或贵重物品。囚犯获释时,警长必须将所有剩余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归还给囚犯本人、其指定代表,或在其死亡或无法做出决定时归还给其法定代表人。

Section § 266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囚犯被转移到州立医院、州立监狱,或被移交给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官员羁押,他们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必须随之发送到新地点,或委托给负责的官员。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囚犯的财物在转移过程中仍可供他们使用或得到妥善管理。

当任何囚犯被移送至州立医院或州立监狱,或被移交给另一司法管辖区官员羁押时,其金钱和贵重物品或剩余部分应被转交至该医院或监狱,或委托给该官员,为囚犯的账户保管。

Section § 266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囚犯的钱款或贵重物品在他们出狱、死亡或无法联系到他们之后仍无人认领,治安官必须将这些钱款存入县的普通基金。具体来说,如果这些物品在囚犯获释一年后、或死亡五年后、或在尝试通知其最后已知地址或近亲120天后仍无人认领,就必须这样做。

Section § 26643

Explanation
如果囚犯死亡或无法做出决定,治安官必须努力通知囚犯的朋友或家人,并提供有关囚犯财务账户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2664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县审计员有权审查和核实属于囚犯的金钱、贵重物品以及任何相关账户。

Section § 26645

Explanation
如果警长不遵守本条规定,他们将通过其公职担保承担经济责任。

Section § 266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治安官在获得县审计员批准后,设立银行账户来处理收到的保释金和罚款。这些资金可以存入并转交给相关法院。所有交易都必须按照审计员认为必要的程序进行准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