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裁判官一般职责
Section § 27460
如果验尸官进行验尸(即对某人死亡的调查),且没有其他人出面处理死者的遗体,那么验尸官必须确保遗体得到妥善安葬。
Section § 27461
Section § 27462
这项法律要求验尸官向法院报告其接收的死者财物,详细说明这些财物的出售情况和处理方式。验尸官必须提供文件证明死者财产的处理情况。如果死者没有足够的资产支付丧葬费,则由县负责支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27463
验尸官负责维护一份“验尸官登记簿”,这是一份以详细且有条理的方式保存的官方记录。该登记簿应包含死者的姓名、任何别名以及指纹等识别信息。还应记录导致死亡和围绕死亡的事件摘要以及证人信息。此外,验尸官必须记录从死者处取走的任何财物、这些财物如何处理,并记录死因及相关的医疗报告。登记簿还应注明遗体的去向以及谁被告知了死亡,包括任何未能成功通知的尝试。
Section § 27463.5
Section § 27464
Section § 27466
Section § 27467
Section § 27468
Section § 27470
如果没有私人救护车服务,且唯一的选择是验尸官的救护车,那么验尸官可以将某人运送到县医院的费用报销。这适用于当事人或其扶养责任人无力支付救护车服务费用的情况。这笔报销费用是在验尸官正常薪资和费用之外的。
Section § 27470.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人口少于25万且设有创伤护理系统的小县,在对居住在不同县的死者进行尸检时,向该死者的原籍县收取尸检费用。法律还明确指出,即使尸检是在死者原籍县以外的县进行的,进行尸检的县的县验尸官或法医仍可不受限制地调查死因。
Section § 27471
加州验尸官接管尸体后,在对尸体进行防腐处理(一种保存尸体的方法)之前,必须尝试联系家属。如果能在24小时内联系到家属并同意支付费用,则费用为135美元。如果不能,费用将降至65美元。这些费用仅适用于拥有全职员工太平间的县。
如果尸体是14岁以下儿童的,或者用于安葬的资金少于150美元,则防腐处理费用由县承担。监事会负责设定并可以调整这些费用。
收取的任何费用通常会缴入县财政,但如果验尸官同时也是殡仪馆负责人且监事会另有决定,则存在例外情况。
Section § 27472
这项法律允许县验尸官在县监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对移动和保管死者遗体所产生的费用收取最高100美元。这笔费用可以向负责死者遗体的人收取。但是,如果当事人无力支付,则不能收取此费用;如果死者年龄在14岁以下;或者如果死亡是由于他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除非有理由相信死者参与了导致其死亡的犯罪活动。这笔费用不包括验尸官履行其官方职责期间的保管费用。如果未支付,该费用可被视为丧葬费用的一部分,并从死者的遗产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