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460

Explanation

如果验尸官进行验尸(即对某人死亡的调查),且没有其他人出面处理死者的遗体,那么验尸官必须确保遗体得到妥善安葬。

如果验尸官举行验尸,且无其他人负责处理死者遗体,他应使其得到体面安葬。

Section § 27461

Explanation
法律允许验尸官向法官申请许可,以出售死者遗物、提取其银行存款或收取他人欠死者的债务,从而支付丧葬费用。如果死者遗产总价值低于75美元,此程序无需通知任何人即可进行。不收取任何法院费用,如果日后发现额外资产,遗产可能需要进一步管理。

Section § 274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验尸官向法院报告其接收的死者财物,详细说明这些财物的出售情况和处理方式。验尸官必须提供文件证明死者财产的处理情况。如果死者没有足够的资产支付丧葬费,则由县负责支付这些费用。

验尸官应向法院书记员提交一份声明,说明其经手的死者财产、出售任何个人财产所得金额以及死者财产的处置情况。他还应向书记员提交凭证,说明财产是如何处置的。如果死者遗产不足以支付必要的丧葬费用,则该费用应由县承担。

Section § 27463

Explanation

验尸官负责维护一份“验尸官登记簿”,这是一份以详细且有条理的方式保存的官方记录。该登记簿应包含死者的姓名、任何别名以及指纹等识别信息。还应记录导致死亡和围绕死亡的事件摘要以及证人信息。此外,验尸官必须记录从死者处取走的任何财物、这些财物如何处理,并记录死因及相关的医疗报告。登记簿还应注明遗体的去向以及谁被告知了死亡,包括任何未能成功通知的尝试。

验尸官应保存一份官方登记簿,标明为“验尸官登记簿”,该登记簿应编有页码、索引并装订成册,其中应载明:
(a)CA 政府 Code § 27463(a) 死者的姓名和任何别名(如已知),包括足以识别身份的描述,并可由其酌情决定是否包含指纹记录。
(b)CA 政府 Code § 27463(b) 导致死亡和围绕死亡的事件情况的叙述性摘要,以及此类事件的任何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c)CA 政府 Code § 27463(c) 验尸官或任何其他执法机构或官员从死者本人或其住所取走的财产。
(d)CA 政府 Code § 27463(d) 如此取走的任何财产或款项的处置。
(e)CA 政府 Code § 27463(e) 死因(如已知),并参考或指明据以确定死因的详细医疗报告。
(f)CA 政府 Code § 27463(f) 遗体处置信息。
(g)CA 政府 Code § 27463(g) 已获通知死亡的人员,以及任何未成功的通知尝试的记录。

Section § 27463.5

Explanation
验尸官不必使用传统的记录簿,而是可以为每位死者单独建立一份档案,其中包含法律要求的必要信息。一旦调查完成且案件结案,验尸官可以对档案内容进行拍照或缩微拍照,并安全保存。在确保这些图像可以方便查阅和使用后,原始档案就可以合法销毁了。

Section § 27464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的死亡正在由验尸官调查,任何表明该人有自杀意图的便条或信件都必须交给验尸官。这些文件可能包括关于分配财产或处理遗体的指示。 这份文件的副本会保存在验尸官的记录中。如果举行死因调查,其内容会被宣读并记录下来。 法律程序结束后,原始文件会交给收件人或死者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它类似遗嘱,则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提交给法院书记员。

Section § 27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验尸官必须在对尸体进行正式检查后的90天内,将死者身上发现的任何钱财或物品交给他们的法定代表。

Section § 27466

Explanation
如果在验尸后90天内,没有人向验尸官认领死者的钱财或遗物,验尸官必须将这些钱财以及出售死者财产所得的款项交给司库。 验尸官还必须向司库提供一份宣誓书,详细说明从死者遗产中收到的金额,并解释任何财产的处理方式。

Section § 27467

Explanation
如果验尸官在验尸调查后的120天内,没有将死者身上的钱或财物交给司库,并且没有法定代表人认领,地方检察官将对验尸官采取法律行动,为县追回这些资金。

Section § 274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调查结束后90天内,没有家属或合法代表认领死者的遗物,验尸官必须将这些物品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项随后应交给县财务官,记入县的账户。

Section § 27469

Explanation
如果警长是某个法律案件的当事人,那么验尸官将负责履行警长的职责。

Section § 27470

Explanation

如果没有私人救护车服务,且唯一的选择是验尸官的救护车,那么验尸官可以将某人运送到县医院的费用报销。这适用于当事人或其扶养责任人无力支付救护车服务费用的情况。这笔报销费用是在验尸官正常薪资和费用之外的。

如果没有除验尸官运营之外的私人救护车服务可用,则除了其薪资和法律允许的其他费用之外,验尸官可以报销在运送任何人到县医院时所提供的救护车服务费用,但前提是该人员及其扶养责任人无力支付该服务费用。

Section § 274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人口少于25万且设有创伤护理系统的小县,在对居住在不同县的死者进行尸检时,向该死者的原籍县收取尸检费用。法律还明确指出,即使尸检是在死者原籍县以外的县进行的,进行尸检的县的县验尸官或法医仍可不受限制地调查死因。

任何人口少于25万且已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7.257条选择实施创伤护理系统计划的县,可向该死者原籍县收取对居住在另一县的人进行尸检所产生的任何实际费用。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进行尸检的县的县验尸官或法医对该死者死因的任何询问或调查的管辖权。

Section § 27471

Explanation

加州验尸官接管尸体后,在对尸体进行防腐处理(一种保存尸体的方法)之前,必须尝试联系家属。如果能在24小时内联系到家属并同意支付费用,则费用为135美元。如果不能,费用将降至65美元。这些费用仅适用于拥有全职员工太平间的县。

如果尸体是14岁以下儿童的,或者用于安葬的资金少于150美元,则防腐处理费用由县承担。监事会负责设定并可以调整这些费用。

收取的任何费用通常会缴入县财政,但如果验尸官同时也是殡仪馆负责人且监事会另有决定,则存在例外情况。

(a)CA 政府 Code § 27471(a) 验尸官依法接管尸体后,应合理尝试寻找家属。在合理尝试后,验尸官可以对尸体进行防腐处理,或授权殡仪师进行防腐处理,以保存遗体作为证据、防止微生物和传染病危害,或用于调查职能。如果防腐处理是经家属或经授权负责尸体的人在防腐处理前请求的,并且该家属或该人已同意承担费用,则验尸官可以收取并征收最高一百三十五美元 (135)。但是,在验尸官接管尸体后24小时内未能找到的任何家属,收费不得超过六十五美元 (65)。
本款仅适用于拥有并维护中央太平间且拥有受薪全职员工进行防腐处理的县。
(b)CA 政府 Code § 27471(b) 除 (a) 款另有规定外,验尸官依法接管尸体后,可以对尸体进行防腐处理,并向有权保管尸体的人收取并征收最高一百三十五美元 (135),但尸体为不超过14岁的儿童或埋葬费用不足一百五十美元 (150) 的人的情况除外,在这些情况下,防腐处理费用由县承担。在验尸官领取薪水的任何县,该费用应缴入县财政,但如果验尸官是该县的殡仪馆负责人,监事会可以命令将该费用支付给验尸官。
(c)CA 政府 Code § 27471(c) 监事会应通过法令规定根据本节收取的费用。
(d)CA 政府 Code § 27471(d) 监事会可以根据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12.5章(自第54985节起)的规定,增加 (a) 款和 (b) 款中规定的费用金额。

Section § 274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验尸官在县监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对移动和保管死者遗体所产生的费用收取最高100美元。这笔费用可以向负责死者遗体的人收取。但是,如果当事人无力支付,则不能收取此费用;如果死者年龄在14岁以下;或者如果死亡是由于他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除非有理由相信死者参与了导致其死亡的犯罪活动。这笔费用不包括验尸官履行其官方职责期间的保管费用。如果未支付,该费用可被视为丧葬费用的一部分,并从死者的遗产中扣除。

如果经县监事会通过法令授权,验尸官在依法保管尸体时,可向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7100条规定有权处置遗体的人收取费用,即验尸官将尸体从死亡地点移走并保管直至移交给负责安葬的人所产生的实际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一百美元 ($100),不得向声称并证明自己贫困的人收取,或在尸体为不超过14岁儿童的情况下收取,或在验尸官将死亡归因于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收取,除非验尸官有合理理由相信死者参与了任何导致其自身死亡的犯罪活动。该费用不应包括验尸官履行与尸体相关的职责所需期间的保管费用。该费用如未支付,可视为丧葬费用的一部分,并作为优先债权从死者遗产中支付。

Section § 274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验尸官案件需要口译员或笔译员时,他们的费用或报酬将由县资金支付。支付将根据验尸官的命令进行,并由县审计员处理支付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