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被选举或任命为任何县的县审计师,除非该人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标准:
(a)CA 政府 Code § 26945(a) 该人持有加州会计委员会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部第1章(自第5000条起)颁发的有效且活跃的证书,表明该人是注册会计师,并持有授权其执业的许可证。
(b)CA 政府 Code § 26945(b) 该人持有经认可的大学、学院或其他四年制机构颁发的学士学位,主修会计学(如《商业和职业法典》第5081.1条(a)款(该条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规定)所述),或持有商业相关学位,其中包含至少24个学期学分或等效的季度学分,涉及会计相关科目,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财务报告、审计和税务,并且在过去五年内,在县、市或其他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中担任高级财务管理职位,负责类似的财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会计或审计职责,且连续任职不少于三年。
(c)CA 政府 Code § 26945(c) 该人曾担任县审计师、首席副县审计师或助理县审计师,或同等职位,且连续任职不少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