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一般职责
Section § 26900
这项法律要求县审计员审查并结清那些欠县政府钱或持有应存入县金库的钱的人的账目。一旦司库收到钱并开具收据,审计员将正式解除该人的债务,并正式将该金额记录在司库的账上。
Section § 26902
这项法律解释了“应缴入县金库的款项”的含义。它包括依法必须交给县财务主管的已故人员遗产中的资金。它还包括遗产税以及法院命令存入县财务主管处的款项。实质上,它指的是因官方原因需要存入县财务主管处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26903
本节解释,当任何州官员或雇员将资金或金融信用发送给县财务主管进行存款时,他们也必须通知县审计员。他们需要提供详细信息,例如金额、发送方式和时间,以及资金用途的说明。审计员必须存档此通知并告知财务主管。
Section § 26904
Section § 26905
每个月,在月底前,审计员必须确保他们记录中的资金和投资与司库上个月记录的相符。这确保了两套账目在资金和投资金额上达成一致。
Section § 26906
Section § 26906.1
这项法律允许县审计员在获得县监事会批准后,当有关于财产税的索赔或诉讼时,扣留有争议的税收。这些扣留可能涉及县收取的有担保或无担保财产税。审计员将扣留这些资金,直到明确这些税款是否合法征收。如果最终决定这些税款是有效的,资金将返还给县或相关的税收区。
Section § 26907
Section § 26907.2
Section § 26908.5
本法律将“审计员”定义为县或特别区的官员或雇员,不包括独立承包商。审计员与工作相关的文档属于公共记录。但是,审计助理的个人文书、未完成审计的文档以及已完成审计中未用于报告的部分,均予以保密,不向公众发布。
Section § 26909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县审计员确保特别区的财务每年接受审计,无论是亲自进行还是通过外部会计师进行。主计长设定审计标准,以符合公认惯例。审计费用由特别区承担。如果特别区满足关于收入和治理批准的特定条件,可以批准替代审计时间表,例如两年期或五年期间隔。
如果特别区的收入低于15万美元并使用县的财务系统,他们可以用更简单的财务审查或约定程序来替代审计。这些审计不能跳过超过五年。已经因联邦要求接受审计的特别区可以免除州审计。这项规定有效期至2027年1月1日。
Section § 26909
本条规定,县审计员必须对县内所有特别区进行年度审计或安排审计,除非已有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审计必须符合州主计长设定的标准和公认的审计准则。特别区需承担这些审计的费用。
如果特别区的管理委员会和县监事会一致批准,年度审计可以被频率较低的审计替代。替代方案包括两年一次的审计、针对低收入特别区的五年一次审计,或按特定间隔进行的审计。在特定条件下,例如收入较低且所有交易都通过县的财务系统进行时,财务审查也可以替代审计。
对于由州主计长为满足联邦审计要求而进行审计的特别区,可以免除年度审计。本法规将于 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26910
这项法律允许审计员在方便和合理的时候,审查该县内任何特殊征税区或评估区的账目和记录。
Section § 2691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特别区选择让县通过财产税册来征收其评估费,那么它必须在每年8月10日之前,将评估费率的声明发送给县审计员。
Section § 26912
Section § 26912.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机构、学校、社区大学和县教育总监在1978-79财政年度获得州财政援助的计算方式。它要求在假设房主和商业存货税收豁免不存在的情况下,计算援助金额。本质上,州政府通过模拟1977-78年度每百美元评估价值征收四美元的税率来确定资金,并根据既定比例分配总金额。
Section § 26912.2
这项法律规定,从1979-80财政年度开始,根据一项具体税法(第2237条(b)款)征收的财产税,不能分配给中央三角洲水务局或南三角洲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