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9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审计员审查并结清那些欠县政府钱或持有应存入县金库的钱的人的账目。一旦司库收到钱并开具收据,审计员将正式解除该人的债务,并正式将该金额记录在司库的账上。

审计员应审查并结清任何欠县款项或持有应缴入县金库款项的人的账目,并应向司库证明该金额。在出示并提交司库的收款凭证后,审计员应向该人出具一份解除证明,并将司库收到的金额记入其账目。

Section § 26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审计员要求那些欠县政府钱款或管理应缴入县金库资金的个人或官员,正式声明他们欠款的金额和原因。

Section § 26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应缴入县金库的款项”的含义。它包括依法必须交给县财务主管的已故人员遗产中的资金。它还包括遗产税以及法院命令存入县财务主管处的款项。实质上,它指的是因官方原因需要存入县财务主管处的任何款项。

“应缴入县金库的款项”,如第26900条和第26901条所用,包括属于已故人员遗产且依法须缴付给县财务主管的款项,遗产税和转让税,任何根据法院命令存入的款项,以及根据任何官方授权存入县财务主管处的任何其他款项。

Section § 269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任何州官员或雇员将资金或金融信用发送给县财务主管进行存款时,他们也必须通知县审计员。他们需要提供详细信息,例如金额、发送方式和时间,以及资金用途的说明。审计员必须存档此通知并告知财务主管。

凡州官员或雇员将资金、信用或其凭证移交至县财务主管,以存入县金库或存入任何政治分区、公共或市政公司或县财务主管为其财务主管的区的金库时,移交人应在移交时,同时向县审计员提交一份通知,说明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26903(a) 移交的资金、信用或其凭证的金额。
(b)CA 政府 Code § 26903(b) 移交方式以及移交人将资金、信用或其凭证置于移交过程中或存入县财务主管处的日期。
(c)CA 政府 Code § 26903(c) 资金、信用或其凭证的描述以及移交目的。
审计员应在其办公室存档这些通知,并告知财务主管已收到这些通知。

Section § 269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审计员与司库保持最新的财务记录。每当有人提交司库开具的、用于存入金库的款项收据时,审计员必须归档该收据,并将该金额记录为司库的欠款。

Section § 26905

Explanation

每个月,在月底前,审计员必须确保他们记录中的资金和投资与司库上个月记录的相符。这确保了两套账目在资金和投资金额上达成一致。

不迟于每月最后一天,审计员应核对截至上月末营业结束时审计员账簿上所列的现金和投资账户与司库账簿上所列的现金和投资账户,以确定司库账簿上所列的这些账户金额与审计员账簿上所列的这些账户金额一致。

Section § 26906

Explanation
如果你不小心把钱(不是税款)付进了县政府的账户,你可以把这笔钱要回来。县监事会需要先确认这笔错误支付,然后审计员才能办理退款。监事会也可以授权审计员直接处理这些退款。审计员每年至少要向监事会汇报一次这些退款的情况。

Section § 269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审计员在获得县监事会批准后,当有关于财产税的索赔或诉讼时,扣留有争议的税收。这些扣留可能涉及县收取的有担保或无担保财产税。审计员将扣留这些资金,直到明确这些税款是否合法征收。如果最终决定这些税款是有效的,资金将返还给县或相关的税收区。

县审计员经监事会批准,可以扣押县为县或任何税收区征收和收取的任何有担保或无担保财产税的有争议收入,只要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部第9章第5章(第5096条起),提出要求返还收入的索赔或诉讼,或审计员合理预计该税款可能全部或部分退还。县审计员应继续扣押此类收入,直到索赔或诉讼的最终处理,或不再预计退还税款。如果在最终处理中,确定此类税款已正确地对该财产征收,审计员应将收入发放给县或税收区。

Section § 26907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审计员或具有其他头衔的审计员在五年后销毁某些旧的县、学校或特别区文件。但是,如果这些文件已通过特定的可靠方法复制,只要副本保存五年,就可以提前销毁。这些方法包括拍照、录像或存储在光盘上,且不允许对文件进行更改。以这种方式保存的副本被视为原件。 此外,如果旧的索引或认股权证登记簿已存在五年以上,审计员可以销毁它们,即使没有制作摄影副本。

Section § 269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学校或特别区的审计员或担任审计员的人,销毁已付清或已注销且已保存至少五年的债券或息票。

Section § 2690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理事会销毁或处理由县审计员签发的、超过五年的旧县存款许可证或存款收据副本。这是对通常适用于处理此类文件的其他一些条款的例外规定。

Section § 269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监事会同意,税务征收员可以在两年后销毁税务记录。但是,他们必须首先制作税册的摄影副本,并且其中一份必须永久保存。

Section § 26908.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审计员”定义为县或特别区的官员或雇员,不包括独立承包商。审计员与工作相关的文档属于公共记录。但是,审计助理的个人文书、未完成审计的文档以及已完成审计中未用于报告的部分,均予以保密,不向公众发布。

(a)CA 政府 Code § 26908.5(a) 本节所用“审计员”包括县或特别区的经选举或任命的官员或全职雇员,其获得报酬,但不包括独立承包商。
(b)CA 政府 Code § 26908.5(b) 审计员与其工作相关的所有账簿、文件、记录和函件均为公共记录,须遵守《第一编》第10章(自第7920.000条起)的规定,并应存档于审计员的任何常设办公室。但是,以下任何项目或包含这些项目的文书,审计员或其雇员均不得向公众发布:
(1)CA 政府 Code § 26908.5(b)(1) 任何向审计员提供协助的人员的个人文书和函件,当该人员已书面请求将其文书和函件保密时。如果书面请求被撤回或根据审计员的命令,这些文书和函件将成为公共记录。
(2)CA 政府 Code § 26908.5(b)(2) 与任何未完成的审计相关的文书、函件、备忘录或任何实质性信息。
(3)CA 政府 Code § 26908.5(b)(3) 与已完成的审计相关的文书、函件或备忘录,且这些文书、函件或备忘录未用于支持审计产生的任何报告。

Section § 269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县审计员确保特别区的财务每年接受审计,无论是亲自进行还是通过外部会计师进行。主计长设定审计标准,以符合公认惯例。审计费用由特别区承担。如果特别区满足关于收入和治理批准的特定条件,可以批准替代审计时间表,例如两年期或五年期间隔。

如果特别区的收入低于15万美元并使用县的财务系统,他们可以用更简单的财务审查或约定程序来替代审计。这些审计不能跳过超过五年。已经因联邦要求接受审计的特别区可以免除州审计。这项规定有效期至2027年1月1日。

(a)Copy CA 政府 Code § 26909(a)
(1)Copy CA 政府 Code § 26909(a)(1) 县审计员应自行或与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签订合同,对县内每个未另行规定由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进行审计的特别区的账目和记录进行年度审计。在每种情况下,审计的最低要求应由主计长规定,并应符合公认审计准则。
(2)Copy CA 政府 Code § 26909(a)(2)
(A)Copy CA 政府 Code § 26909(a)(2)(A) 如果特别区的账目和记录审计由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进行,审计的最低要求应由主计长规定,并应符合公认审计准则。
(B)CA 政府 Code § 26909(a)(2)(A)(B) 根据分段 (A) 要求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在受审查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按以下方式提交:
(i)CA 政府 Code § 26909(a)(2)(A)(B)(i) 对于第12463条 (d) 款 (2) 项中定义的特别区,提交给主计长。
(ii)CA 政府 Code § 26909(a)(2)(A)(B)(ii) 对于第56036条中定义的特别区,提交给主计长、县审计员以及特别区所在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除非特别区位于两个或更多县,则提交给特别区所在每个县的每个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
(3)CA 政府 Code § 26909(a)(3) 县审计员根据本条对每个特别区进行审计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与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签订合同或雇用他们的费用,应由特别区承担,并应从该区可用于此目的的任何未支配资金中扣除。
(4)CA 政府 Code § 26909(a)(4) 对于位于两个或更多县的特别区,本款应适用于财政部门所在县的审计员。
(5)CA 政府 Code § 26909(a)(5) 在设有县主计长或当然县主计长的县,县主计长或当然县主计长应执行本条。
(b)CA 政府 Code § 26909(b) 经特别区管理委员会一致请求并经监事会一致批准,特别区可将本条要求的年度审计替换为以下之一,并按照县审计员确定的专业标准执行:
(1)CA 政府 Code § 26909(b)(1) 涵盖两年期间的两年期审计。
(2)CA 政府 Code § 26909(b)(2) 如果特别区的年度收入不超过监事会规定的金额,则进行涵盖五年期间的审计。
(3)CA 政府 Code § 26909(b)(3) 按照县审计员的建议,按特定间隔进行的审计,且应至少每五年完成一次。
(c)Copy CA 政府 Code § 26909(c)
(1)Copy CA 政府 Code § 26909(c)(1) 经特别区管理委员会一致请求并经监事会一致批准,如果满足以下条件,特别区可将本条要求的年度审计替换为财务审查或约定程序业务,并按照县审计员确定的适当专业标准执行:
(A)CA 政府 Code § 26909(c)(1)(A) 特别区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均通过县的财务系统进行交易。
(B)CA 政府 Code § 26909(c)(1)(B) 特别区的年度收入不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美元)。
(C)CA 政府 Code § 26909(c)(1)(C) 特别区应支付县审计员在执行约定程序业务时产生的任何费用。这些费用应从该区可用于该目的的任何未支配资金中扣除。
(2)CA 政府 Code § 26909(c)(2) 如果监事会是特别区的管理委员会,经一致批准,如果特别区满足 (1) 款 (A) 和 (B) 分段的要求,监事会可将本条要求的特别区年度审计替换为财务审查或约定程序业务,并按照县审计员确定的适当专业标准执行。
(d)Copy CA 政府 Code § 26909(d)
(1)Copy CA 政府 Code § 26909(d)(1) 经特别区管理委员会年度一致请求并经监事会年度一致批准,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特别区可将本条要求的年度审计替换为由县审计员按照专业标准执行的特别区年度财务汇编:
(A)CA 政府 Code § 26909(d)(1)(A) 特别区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均通过县的财务系统进行交易。
(B)CA 政府 Code § 26909(d)(1)(B) 特别区的年度收入不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美元)。

Section § 2690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县审计员必须对县内所有特别区进行年度审计或安排审计,除非已有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审计必须符合州主计长设定的标准和公认的审计准则。特别区需承担这些审计的费用。

如果特别区的管理委员会和县监事会一致批准,年度审计可以被频率较低的审计替代。替代方案包括两年一次的审计、针对低收入特别区的五年一次审计,或按特定间隔进行的审计。在特定条件下,例如收入较低且所有交易都通过县的财务系统进行时,财务审查也可以替代审计。

对于由州主计长为满足联邦审计要求而进行审计的特别区,可以免除年度审计。本法规将于 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

(a)Copy CA 政府 Code § 26909(a)
(1)Copy CA 政府 Code § 26909(a)(1) 县审计员应自行或与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签订合同,对县内每个未由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进行审计的特别区的账目和记录进行年度审计。在每种情况下,审计的最低要求应由主计长规定,并应符合公认审计准则。
(2)Copy CA 政府 Code § 26909(a)(2)
(A)Copy CA 政府 Code § 26909(a)(2)(A) 如果特别区的账目和记录由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进行审计,则审计的最低要求应由主计长规定,并应符合公认审计准则。
(B)CA 政府 Code § 26909(a)(2)(A)(B) 根据分项 (A) 要求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在受审查财政年度或多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 12 个月内按以下方式提交:
(i)CA 政府 Code § 26909(a)(2)(A)(B)(i) 对于第 12463 条 (d) 款第 (2) 项中定义的特别区,提交给主计长。
(ii)CA 政府 Code § 26909(a)(2)(A)(B)(ii) 对于第 56036 条中定义的特别区,提交给主计长、县审计员以及特别区所在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除非特别区位于两个或更多县,则提交给特别区所在每个县的每个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
(3)CA 政府 Code § 26909(a)(3) 县审计员根据本条对每个特别区进行审计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与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签订合同或聘用其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该特别区承担,并应从该区可用于此目的的任何未支配资金中扣除。
(4)CA 政府 Code § 26909(a)(4) 对于位于两个或更多县的特别区,本分款应适用于金库所在县的审计员。
(5)CA 政府 Code § 26909(a)(5) 县主计长或当然县主计长应在设有县主计长或当然县主计长的县中执行本条。
(b)CA 政府 Code § 26909(b) 经特别区管理委员会一致请求并经监事会一致批准,特别区可以本条要求的年度审计替换为以下之一,并应按照县审计员确定的专业标准执行:
(1)CA 政府 Code § 26909(b)(1) 涵盖两年期的两年期审计。
(2)CA 政府 Code § 26909(b)(2) 如果特别区的年度收入不超过监事会规定的金额,则进行涵盖五年期的审计。
(3)CA 政府 Code § 26909(b)(3) 按照县审计员的建议,在特定间隔进行的审计,且至少每五年完成一次。
(c)Copy CA 政府 Code § 26909(c)
(1)Copy CA 政府 Code § 26909(c)(1) 经特别区管理委员会一致请求并经监事会一致批准,如果满足以下条件,特别区可以本条要求的年度审计替换为财务审查,并应按照县审计员确定的适当专业标准执行:
(A)CA 政府 Code § 26909(c)(1)(A) 特别区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均通过县的财务系统进行交易。
(B)CA 政府 Code § 26909(c)(1)(B) 特别区的年度收入不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
(2)CA 政府 Code § 26909(c)(2) 如果监事会是特别区的管理委员会,经一致批准,如果特别区满足第 (1) 款分项 (A) 和 (B) 的要求,则可以本条要求的特别区年度审计替换为财务审查,并应按照县审计员确定的适当专业标准执行。
(d)CA 政府 Code § 26909(d) 尽管有本条规定,如果财务报表由主计长审计以满足联邦审计要求,则特别区应免除年度审计要求。
(e)CA 政府 Code § 26909(e) 本条将于 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26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审计员在方便和合理的时候,审查该县内任何特殊征税区或评估区的账目和记录。

审计员可以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和地点查阅完全位于该县境内的任何专门用途的评估区或征税区的账簿和记录。

Section § 26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特别区选择让县通过财产税册来征收其评估费,那么它必须在每年8月10日之前,将评估费率的声明发送给县审计员。

当一个特别区选择由县在财产税册上征收其评估费时,该区应在每年8月10日之前,向县审计员提交一份已确定的评估费率声明。

Section § 269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说明了1978-79财政年度的财产税收入应如何在市、县、学区和社区大学等各类地方实体之间进行分配。它规定了基于历史收入数据的计算方法,并限制了对1976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地方机构的纳入。此外,它排除了用于支付1978年7月1日之前经选民批准的债务的收入,并包括了州政府对某些财产税豁免的补偿。对于跨县的实体,每个县审计员必须将其所属部分视为独立的分配单位。
(a)CA 政府 Code § 26912(a) 就本条而言,地方机构包括市、县、市县合并政府以及特别区,此类术语依照《税收和赋税法》第一部第四编第三章第1条(自第2201条起)所定义,如果该地方机构在1977–78财政年度征收了财产税,或者为该地方机构征收了该财政年度的财产税,但湾区污染控制区应被视为地方机构。
(b)CA 政府 Code § 26912(b) 仅就1978–79财政年度而言,根据《税收和赋税法》第2237条(b)款征税所得的收入金额,应由县审计员依照《健康与安全法》第33670条(b)款规定的资金分配和支付,按以下方式分配给每个地方机构、学区、县学校总监和社区大学区:
(1)Copy CA 政府 Code § 26912(b)(1)
(A)Copy CA 政府 Code § 26912(b)(1)(A) 审计员应通过将所有地方机构在1977–78财政年度收到的财产税收入金额除以所有地方机构、学区、社区大学区和县学校总监在1977–78财政年度收到的财产税收入总额,并将所得商数乘以根据《税收和赋税法》第2237条(b)款产生的收入总额,来确定地方机构在1978–79财产税收入中的份额。
(B)CA 政府 Code § 26912(b)(1)(A)(B) 对于每个地方机构,县审计员应计算一个系数,该系数等于县内每个地方机构在1978–79财政年度之前的三个财政年度内收到的财产税收入平均金额,除以所有此类机构在1978–79财政年度之前的三个财政年度内收到的财产税收入平均金额。县审计员应将每个地方机构的该系数乘以根据(A)项确定的收入金额。
(C)CA 政府 Code § 26912(b)(1)(A)(C) 尽管有(B)项的规定,在过去三年内成立并承担了另一个地方机构职责的每个地方机构,应有权获得其所承担职责的该地方机构在之前三年内的平均收入金额。
(D)CA 政府 Code § 26912(b)(1)(A)(D) 就(A)项和(B)项而言,地方机构不应包括在1976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地方机构。
(2)Copy CA 政府 Code § 26912(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26912(b)(2)(A) 县审计员应通过从根据《税收和赋税法》第2237条(b)款产生的收入总额中减去根据本款第(1)段(A)项确定的地方机构份额,来确定学校在1978–79财政年度财产税收入中的份额。
(B)CA 政府 Code § 26912(b)(2)(A)(B) 对于每个学区、县学校总监和社区大学区,县审计员应计算一个系数,该系数等于该区和县内县学校总监在1977–78财政年度收到的财产税收入金额,除以所有此类区和县教育委员会在1977–78财政年度收到的财产税收入总额。县审计员应将每个学区、县学校总监和社区大学区的该系数乘以根据(A)项确定的收入金额。就本段而言,1976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地方机构应被视为学区。
(3)CA 政府 Code § 26912(b)(3) 就本款而言,实际单独征收的任何财产税所得金额,其特定目的是用于支付在1978年7月1日之前经选民批准的未偿普通义务债券或其他债务的年度利息和本金,包括根据《教育法》第一部第十编(自第15000条起)以及第39308、39311、81338和81341条征收的税率,应从所有计算中排除。
(4)CA 政府 Code § 26912(b)(4) 根据本款计算的金额应是分配给每个地方机构在1978–79财政年度的财产税收入金额。
(5)CA 政府 Code § 26912(b)(5) 在本条中,“财产税收入”包括州政府对房主和商业存货免税的补偿金额。

Section § 269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机构、学校、社区大学和县教育总监在1978-79财政年度获得州财政援助的计算方式。它要求在假设房主和商业存货税收豁免不存在的情况下,计算援助金额。本质上,州政府通过模拟1977-78年度每百美元评估价值征收四美元的税率来确定资金,并根据既定比例分配总金额。

(a)CA 政府 Code § 26912.1(a) 仅限1978-79财政年度,应为每个地方机构(定义见第26912条(a)款)、每个学区、社区大学区和县教育总监计算一个金额,该金额等于根据本条(b)款计算的金额之和。此金额应作为计算分配给地方管辖区的1978-79财政年度州援助金额的依据。
(b)Copy CA 政府 Code § 26912.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26912.1(b)(1) 县审计员应确定一个金额,该金额等于对1977-78年度县内应税评估价值总额,按每百美元($100)评估价值征收四美元($4)的税率所产生的金额。为本计算目的,“应税评估价值”应在假设不存在房主和商业存货豁免的情况下确定。
(2)CA 政府 Code § 26912.1(b)(2) 为县内每个地方机构、学区、社区大学区和县教育总监计算的金额,应等于每个此类地方管辖区将收到的金额,如果根据第(1)款计算的金额,在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760条(b)款规定的资金分配和支付的前提下,按照第26912条(b)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Section § 269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1979-80财政年度开始,根据一项具体税法(第2237条(b)款)征收的财产税,不能分配给中央三角洲水务局或南三角洲水务局。

尽管有第26912条规定,但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237条(b)款征收的财产税,在1979-80财政年度及以后,不得分配给中央三角洲水务局或南三角洲水务局。

Section § 26912.7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如果一项税收在1978年7月1日之前专门为资助设施的租赁或购买而投票通过,则该税收被视为“其他债务”。这种分类影响了《税收和赋税法典》中与投票通过的超额税相关的特定条款如何看待某些税收。

Section § 269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地方机构在7月10日之前告知县审计员它不想要其全部份额的资金,那么这些未申领的资金将根据第26912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如果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在7月10日之前通知县审计员,表示不希望根据第26912条收到其全部拨款,则该机构未申领的资金应根据第26912条进行分配。

Section § 269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那些县的收入分配方式,这些县的县教育总监在1977年6月30日之后实现了财政独立。它明确指出,来自非担保财产税的收入应像在1977-78财政年度获得一样进行分配。财产税计算应进行调整,以包含该年度县教育总监的税率,并且总收入应增加以反映这一变化。